台山市林业局行政执法职权核准界定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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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林业局行政执法职权核准界定表

台山市林业局行政执法职权核准界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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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一:

行政处罚一览表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及幅度

依据

备注

1

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的

责令补种树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2

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的

责令补种树木,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3

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

没收违法收购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三条

4

违法采石、采砂、采土或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

补种树木,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5

违法开垦,致使森林、林木和林地受到毁坏的

补种树木,限期恢复原状,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6

未按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限期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7

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

没收非法经营木材和违法所得,予以取缔,罚款

1.《1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施条例》第四十条

2.《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8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9

违章运输木材及其产品、竹材及其半成品的

扣留运输工具,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运费,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2.《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10

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

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11

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12

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

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没收猎捕工具,罚款,吊销狩猎证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13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

限期恢复原状,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14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15

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

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

2.《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16

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没收违法所得、野生动物,罚款,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17

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

没收资料以及所获标本,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18

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采集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19

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

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20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

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21

违反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

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

22

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

23

假冒授权品种的

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条

24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

25

有下列行为的:

1、森林防火期内,在野外吸烟、随意用火但未造成损失的;

2、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进入林区的;

3、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的;

4、有森林火灾隐患,经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通知不加消除的;

5、不服从扑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或者延误扑火时机,影响扑火救灾的;

警告,罚款

《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二条

26

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罚款

《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二条

27

非法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没收猎捕工具,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罚款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28

非法加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

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罚款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29

食用明知非法加工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

罚款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30

非法出售、收购、宰杀、运输、携带、贮存和邮寄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

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罚款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31

为非法捕杀、捕捞、宰杀、收购、出售、加工、利用、储存、运输、携带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提供工具或者场所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32

未经核定年度经营限额指标或者超过年度限额指标经营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或者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

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罚款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33

擅自建立野生动物狩猎场的

责令限期撤销,罚款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34

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的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野生动物,罚款,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35

伪造、变造、涂改森林、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

收缴其伪造、变造、涂改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材料凭证,罚款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广东省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36

使用伪造、涂改运输证运输木材和藏匿、伪装偷运、强行冲卡逃避木材检查站检查的

没收所运木材,罚款

《广东省木材运输监督检查办法》第十条

37

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

责令限期履行,以义务植树绿化费的形式罚款

《广东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第二十一条

38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擅自围(开)垦、填埋湿地的;

2、擅自在湿地范围内挖塘、采砂、取土、烧荒的;

3、擅自排放湿地水资源、修建阻水或者排水设施的;

4、非法占用、征用重点湿地的;

5、开垦、占用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名录以及位于自然保护区内的天然湿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

6、擅自移植、采伐、采摘红树林的;

7、非法占用、征用红树林地的。

限期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

39

当事人擅自转让、租赁、承包,或以有争议的林木、林地作价入股的

当事人伪造、变造、涂改有关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材料的

没收违法所得,依照《森林法》有关毁林的规定予以处罚

《广东省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40

当事人在有争议的林地上从事建设以及造林、采种、采脂、采枝叶等生产性活动的

没收违法所得,致使森林、林木或林地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有关毁林的规定予以处罚。

擅自采伐有争议林木的,依照《森林法》有关滥伐林木的规定予以处罚

《广东省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41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

42

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

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

43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

2、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

3、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

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

44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2、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3、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

4、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5、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

45

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

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四条

46

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

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五条

47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收购林木种子的

没收所收购的种子,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六条:

48

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

责令停止试验,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七条

49

1、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2、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3、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有其中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罚款。

1.《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

2.《广东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50

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

除依照植物检疫法规处罚外,罚款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

2.《广东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51

违法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

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三条

52

破坏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内植被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三十八条

53

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四十条

54

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经验收营利性沙化治理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四十一条

表二:

行政许可一览表

序号

许可项目

办理

时限

依据

备注

1

林木采伐许可证

20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

2、《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第三十二条。

2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7日

1、《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2、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木材经营加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林[2007]186号)

3

木材运输放行证

3日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条

4

临时占用林地

20日

1、《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2、《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

5

生产性用火审批

《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五条

6

驯养繁殖三有野生动物许可证

15日

1、《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2、《广东省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

7

野生动物运输许可证

15日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8

经营利用三有野生动物准许证

15日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9

森林植物检疫

15日

1、《植物检疫条例》第七、八、十、十一、十八、二十一条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条

10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

15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

2、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

11

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

15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

2、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

12

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狩猎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2、《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表三:

行政强制措施一览表

序号

征收强制对象及措施

依据

备注

1

无证经营、加工木材的,予以取缔

《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2

暂扣无证运输的木材、运输工具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

2.《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3

在检查涉嫌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行为的组织和个人时,可以1)扣留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行为所使用的物品和运输工具;2)查阅、复制、封存、扣留有关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信件和有关资料。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

 

4

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责令补种树木;违法者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

表四:

行政征收一览表

序号

征收项目

征收标准

依据

备注

1

育林基金

粤林〔88〕217号

 

A、杉木

44元/立方米

台价〔97〕57号

B、湿地松、国外松

40元/立方米

台价〔97〕57号

 

C、其它

30元/立方米

台价〔97〕57号

 

2

维简费

粤林〔88〕217号

A、杉木

22元/立方米

台价〔97〕57号

B、湿地松、国外松

20元/立方米

台价〔97〕57号

C、其它

15元/立方米

台价〔97〕57号

3

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

2.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林护字[1992]72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2]599号

3.《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对出口的野生动物,只收取野生动物进出口管理费,不收取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A、对批准收购、出售、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2%

省物价局、林业厅、财政厅粤价[2002]190号

向供货方收费

B、对批准收购、出售、利用的三有保护野生动物

1%

省物价局、林业厅、财政厅粤价[2002]190号

向供货方收费

C、捕捉、狩猎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省物价局、林业厅、财政厅粤价[2002]190号

具体收费项目、标准按省物价局、林业厅、财政厅粤价[2002]190号附件2执行。

D、猎捕、捕捉三有保护野生动物

省物价局、林业厅、财政厅粤价[2002]190号

具体收费项目、标准按省物价局、林业厅、财政厅粤价[2002]190号附件3执行。

E、非法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其产品

按规定的收费标准的2倍补收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4

义务植树代劳费

15元/人

1.《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第九条

2.《广东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第十二条

3.台价[2008]22号

按每人每年义务植树两天劳动量计算,具体由市政府确定。

在农村收取的部分取消。

5

林权证工本费

5元/证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1998号

6

林权勘测费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1998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2002]129号

A、登记面积在1000公顷以下

3元/公顷

不足100公顷的,按100公顷计收

B、登记面积在1000公顷(包括1000公顷)~3500公顷

2元/公顷

C、登记面积在3500公顷(包括3500公顷)~7000公顷

1.5元/公顷

D、登记面积在7000公顷以上的

1元/公顷

林权登记面积在5万公顷以上的,勘测费按5万公顷计收。

7

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证明

5元/证

省物价局、林业厅、财政厅粤价[2002]190号

8

森林植被恢复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

2.省财政厅粤财综[2003]18号

A、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等

6元/平方米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B、未成林造林地

4元/平方米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C、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

8-10元/平方米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国家重点防护林特用林10元/平方米

D、疏林地、灌木林地

3元/平方米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E、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

2元/平方米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F、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

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9

木材检疫费

货值0.2%

粤价费

(1)字(93)112号

10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费

10元/证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2]2672号,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粤价[2002]420号

11

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费

10元/证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2]2672号,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粤价[2002]420号

表五:

行政裁决一览表

序号

裁决事项

依据

备注

1

林权争议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林法》第十七条

2.《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3.《关于调处山林纠纷的若干规定》《广东省森林林木林地权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

政府

决定

2

农村林地承包经营争议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一条、第五十一条

表六:

行政给付一览表

序号

行政行为项目

依据

备注

1

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牺牲给予医疗、抚恤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一条

2.《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六条

表七: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一览表

序号

行政行为项目

依据

备注

1

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确认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条

3.《广东省林要保护管理条例》第五条

2

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3

责令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者限期恢复原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4

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进行勘验、检查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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