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拆迁资金使用监管意见有哪些.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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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拆迁资金使用监管意见有哪些

国有企业拆迁资金使用监管意见有哪些

国家的建设需要大家更多的努力,国有企业的拆迁关系着很多人的生活。

为了国家的进一步的建设,我们要支持这一工作。

国家这时也对大家有了一定的补偿,根据国有企业拆迁资金使用监管意见,可以使大家的利益得到更好的保障,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下。

  国家的建设需要大家更多的努力,国有企业的拆迁关系着很多人的生活。

为了国家的进一步的建设,我们要支持这一工作。

国家这时也对大家有了一定的补偿,根据▲国有企业拆迁资金▲使用监管意见,可以使大家的利益得到更好的保障,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下。

  ▲国有企业拆迁资金

▲使用

▲监管意见

  ▲1、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针,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为根本,以深化企业改革促进改制企业健康全面发展为目的,进一步规范改制企业资产处置后续监管工作,切实防范职工安置提留资产风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我市经济社会大局稳定。

  ▲3、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监管的原则;

  

(二)因企制宜,分类监管的原则;

  (三)有利于保障全市社会经济建设和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原则;

  (四)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原则。

  ▲3、适用范围

  经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批复实施产权制度改革和享受企业改制政策并承接了职工安置提留资产、需要承担解决职工安置遗留问题责任的企业(以下简称改制企业),其涉及职工安置提留资产、股权变动和拆迁(征收)等资产处置行为的后续监管,适用本意见。

  ▲4、监管内容

  ▲

(一)对改制企业职工安置提留资产处置的监管

  1、职工安置提留资产是企业改制时经市企改办或市有关部门核定,按照政策规定标准从企业净资产中提留的、专项用于支付职工身份置换补偿和职工安置费用的资产。

主要包括职工理顺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医疗保险费、抚恤费,内退、协保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生活费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安置费用等。

  2、对正常运行的改制企业职工安置提留资产的监管。

  

(1)职工安置提留资产必须优先用于保障原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安置费用的支付,不得用作改制企业新设立公司工商变更登记的注册资本。

  

(2)改制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原企业改制时由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经市企改办或市有关部门审核批复的人员安置方案所规定的提留项目及标准支付安置费用。

  (3)改制企业可以根据企业经营状况,通过搞活经营或盘活资产,逐步将安置提留资产通过产权市场交易变现,安置提留资产变现收入存入市财政与企业“双控”账户,专项用于职工安置。

  (4)改制企业涉及处置除土地资产之外的法人财产时,须从处置收入中按处置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将职工安置提留资产按比例所对应的资产处置收入存入市财政与企业

“双控”账户,实行专户管理。

  (5)对于在国有资产形态下形成处置转让收入(含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并在市财政建立职工安置提留资产专户的,其职工安置提留资产转让收入进入市财政与企业“双控”账户,实行专户管理。

  3、对需实施关闭、破产、清算的改制企业职工安置提留资产的监管。

  改制企业如出现关闭、破产、清算等情况时,应当制定安置提留资产处置方案,安置提留资产一并纳入整体清算范畴,包含有安置提留资产在内的资产处置变现收益,应当优先支付相应的人员安置提留费用,解决改制遗留问题。

  ▲

(二)对改制企业股权变动行为的监管

  1、改制企业股权变动是指改制企业采取整体或部分股权转让、股权置换等形式,所带来的股权变动行为。

  2、改制企业发生股权变动必须制定《股权调整方案》,方案必须明确有关改制遗留问题的处理方式、责任主体以及承担解决改制遗留问题的对应资产等。

股权变动前,改制企业须向原企业主管部门(行管办)提出股权变动申请,提交由股东会审定的《股权调整方案》,并经原企业主管部门(行管办)审核论证后,连同以下资料报市企改办审批:

  

(1)股东会审议《股权调整方案》的意见和同意股权变动的决议,股权变动的意向协议;

  

(2)原企业主管部门(行管办)《关于同意企业股权变动的申请》;

  (3)意向受让方的承诺及承担改制企业职工安置义务的保证书;

  (4)政府授权的资本营运机构与改制企业签订的相关资产监管协议,意向受让方对该监管协议履约的承诺;

  (5)意向受让方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改制企业的整体资产中含有职工安置提留资产成分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变动时,必须先行办理职工安置提留资产的置换手续。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市企改办审批文件,办理改制企业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三)对改制企业拆迁(征收)资产处置的监管

  1、拆迁(征收)资产处置的监管是改制企业在行使拆迁(征收)资产处置权时,市企改办组织相关部门对企业资产的产权情况进行界定,并对其处置行为以及拆迁(征收)补偿安置资金进行监管。

具体按以下程序实施:

  

(1)初步核查。

  改制企业进入拆迁(征收)程序时,拆迁人或拆迁(征收)实施单位应书面通知市企改办,市企改办通知原企业主管部门(行管办)对被拆迁(征收)的改制企业的基本情况进行初步核查,并向改制企业下达对拆迁(征收)补偿资金进行监管的受理通知。

  

(2)设立账户。

  改制企业(被拆迁人)依据市企改办的受理通知与拆迁人或拆迁(征收)实施单位签署拆迁(征收)补偿协议后,需按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设立过渡账户,拆迁人或拆迁(征收)实施单位应将拆迁(征收)补偿安置资金全额进入过渡账户。

  (3)申报方案。

  企业按以下要求制定拆迁(征收)补偿资金使用方案,并提供相关资料:

  ①根据拆迁(征收)补偿协议,需支付给企业的拆迁(征收)即期安置成本(含装饰、装修;设施、设备搬迁;停产、停业损失;承租人安置等补偿);

  ②需支付的职工安置费用及需弥补的改制成本缺口资金;

  ③需支付因政策调整变化所带来的职工安置新增费用资金;

  ④需支付用于解决企业内部分配及处理有关历史遗留问题资金;

  ⑤用于企业产业发展资金投入使用方案;

  ⑥归还原企业改制时由政府垫付、借支的资金;

  ⑦由监管机构代政府收缴的监管资产处置收益(含未计入改制的非经营性资产补偿收入)和借用国有资产变现资金;

  ⑧由国资公司收回的打包偿债资金;

  ⑨其他依约定需由政府收回的资金等。

  资金使用方案经原企业主管部门(行管办)初审后报市企改办。

  (4)组织联审。

  市企改办按企业申报的资金使用方案、提供的拆迁(征收)补偿协议、改制批复、借款借据合同、产权交割鉴证报告及交割证明书、产业发展项目等资料,组织市财政、国资、国土、劳动、工商、拆迁办、监察、审计、原企业主管部门(行管办)对资金使用方案进行联审并出具资金使用、监管拨付的联审批复意见。

  (5)资金划拨。

  市企改办出具联审批复意见后,企业据此意见向过渡账户所在银行办理资金划转手续,其资金流向是:

  ①直拨企业部分:

被拆迁(征收)资产在企业改制时所对应的评估价值以及企业拆迁(征收)即期安置成本(含装饰、装修、设施、设备搬迁;停产、停业损失;承租人安置等补偿)。

此类资金由过渡账户直接转入企业账户。

市企改办自企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完成审核批复工作;

  ②财政监管部分:

企业拆迁(征收)补偿资金除去上述直拨企业后的剩余部分,纳入财政监管范围。

其中经联审确定的资金使用额(不含已直拨企业部分),由过渡账户转入市财政与企业“双控”账户。

企业按联审资金使用意见依程序批准后,市财政局根据资金类别分别拨付。

  企业拆迁(征收)补偿支付企业联审确定的使用资金后的剩余部分,由过渡账户转入市财政企改资金专户,按企改资金专户管理办法进行监管。

  对于企业需缴纳的职工社保和医保费用,由市财政局在该监管资金中一次性拨付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2、被拆迁(征收)的改制企业如被整体拆迁(征收)并实施企业关闭清算,拆迁(征收)补偿资金由过渡账户直接拨付至财政与企业的“双控”账户。

资金的使用依法按企业关闭清算方案的规定予以支付。

  ▲5、监管职责

  ▲

(一)企业责任

  改制企业发生资产处置行为,必须按照本文件的规定组织落实、接受监督,确保企业稳定、产业发展。

  ▲

(二)原企业主管部门(行管办)责任

  原企业主管部门(行管办)是改制企业资产处置后续监管的责任主体,负责督促落实改制企业资产处置后续监管各项工作的落实。

  ▲(三)市企改办责任

  市企改办是改制企业资产处置后续监管工作的组织主体,应健全组织机构,制定工作规则,严格把关,确保该项工作落到实处。

  ▲(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任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政府相关部门做好职工安置相关费用的审核工作,提供企业需缴纳的社保、医保费用的依据和资料。

  ▲(五)市财政、国土、工商、拆迁管理部门责任

  市财政部门负责对改制企业处置资产有关资金的调度管理,市国土、工商、拆迁管理部门要积极协同做好改制企业资产处置相关后续监管工作。

  ▲(六)市监察、审计部门责任

  市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改制企业资产处置后续监管有关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纪行为,查处违法违纪事件,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6、监管要求

  

(一)各改制企业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充分认识资产处置后续监管工作的重要性。

要明确机构、明确责任人,积极主动做好资产处置后续监管的各项基础工作,严格履行企业改制时确定的合同约定,不得私分拆迁(征收)补偿安置资金,切实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合理。

  

(二)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

要按照职责要求切实担负起责任,主动与改制企业衔接,制定具体工作流程,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实行有关具体工作的限期办结制,切实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改制企业资产处置后续监管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三)要依法依规实施,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

要切实保障改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利益,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确保社会大局的稳定,积极支持城市建设和重点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使改制企业的发展沿着正常的轨道运行,使改制企业资产处置后续监管工作真正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7、本意见由市企改办负责解释。

  ▲8、本意见至下发之日起实施。

  上面就是关于▲国有企业拆迁资金使用监管意见的介绍,通过这些介绍大家肯定已经了解了关于国有企业拆迁的相关问题。

大家在遇到国有企业拆迁时不要担心,这是为了社会更好地进行发展而进行的改进。

国家会为大家做出一定的补偿的,对于资金的使用,国家也有一定的规定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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