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第三四部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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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第三四部分

12.交通设施

12.1道路

12.1.1道路包括高速公路、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

12.1.2标准

12.1.2.1城市道路用地面积宜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20%~25%。

计算道路面积时,道路两侧绿化带及道路内宽度在8米以上的道路绿化用地不计入在内。

12.1.2.2各级道路的规划指标宜符合表12.1.2.2的规定。

道路网规划指标                 表12.1.2.2

道路类别

道路网密度(km/km2)

道路宽度(m)

高速公路

0.3~0.4

35~60

快速路

0.4~0.6

35~80

主干路

1.2~1.8

25~60

次干路

1.6~2.4

25~40

支路

5.5~7.0

12~30

注:

表中的道路宽度不包括道路两侧的绿化带宽度,道路红线宽度应包括道路两侧的绿化带宽度。

 

12.1.3准则

12.1.3.1道路网的通行能力应与用地性质及土地开发的容积率相协调。

容积率较高及商业集中的地区,应进行交通影响专项研究。

12.1.3.2道路红线宽度除满足交通需求外,还应满足市政管线敷设的需要。

12.1.3.3规划道路应考虑防洪潮水位、文物古迹和地质条件等限制因素。

12.1.3.4高速公路的规划与设计应符合城市用地规划的要求,且不宜穿越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

12.1.3.5高速公路应与城市道路系统合理衔接,其规划应与国家和省级公路规划相协调。

12.1.3.6快速路宜全部或部分封闭,并设置中间分隔带。

快速路两侧宜设辅道,不宜设置直接通向快速路的路口;行人及非机动车应与机动车交通完全分离。

12.1.3.7快速路、主干路及风景名胜区的主要道路应进行道路景观设计;快速路及主、次干路应进行交通专项设计。

12.1.3.8主、次干路上行人及非机动车应与机动车交通分离。

12.1.3.9道路交叉口的通行能力应与路段及相邻交叉口的通行能力相匹配。

12.1.3.10平面交叉口的渠化、信号灯以及立体交叉口的设置应结合道路网和交通组织综合考虑。

12.1.3.11设置立体交叉口时,应对立交形式进行综合分析。

12.1.3.12步行交通设施应系统规划,并应与城市用地规划相结合,以行人的流量和流向为依据,因地制宜并结合建筑功能的实际需要,组成地上、地面和地下的步行交通系统,为行人提供安全、畅通、方便及舒适的步行空间。

12.1.3.13高速公路和快速路必须采用人行立体过街设施。

12.1.3.14商业集中区等人流量高的路段可考虑设置步行街(区)。

步行街(区)的设置不得妨碍消防及救护通道的使用。

12.1.3.15自行车交通宜与机动车交通分离。

自行车道可与人行道并建,设置时人行道宜在自行车道外侧。

12.1.3.16在适宜地区可设置自行车休闲专用道。

12.1.3.17交通集散广场应设置在出入境口岸、港口及车站等地,其规划用地面积应根据人流量及用地条件确定。

12.1.3.18交通集散广场应以交通服务功能为主,不宜设置导致行人滞留的设施。

12.2轨道

12.2.1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规划应与国家和省级的轨道交通规划、城市用地规划以及其它交通设施的规划相协调。

12.2.2应严格控制轨道交通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根据规划的线路走向,宜按30米宽度预留轨道交通走廊用地。

局部场站用地可结合具体用地情况适当加宽。

12.3公共交通设施

12.3.1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包括公交首末站、枢纽站、公交专用道、港湾式停靠站和综合车场等。

12.3.2标准

12.3.2.1公交场站规划面积标准宜符合表12.3.2.1的规定。

 

公交场站规划面积标准              表12.3.2.1

场站类型

规划面积标准(m2/标准车)

首末站(枢纽站)

80~120

综合车场及调度中心

70~110

修理厂

30

合计

180~260

 

12.3.2.2新建大型居住区,可按每万人1000~1200平方米配备公交首末站用地。

12.3.3准则

12.3.3.1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的规划和设计应以公交优先为原则。

12.3.3.2枢纽站及首末站应设于道路以外。

枢纽站宜设置在主要客流集散点附近;首末站宜设置在人口较集中的居住区及商业区等靠近客流集散点的地方,但其用地不宜布置在平面交叉口附近。

12.3.3.3综合车场及修理厂应根据首末站和枢纽站的分布及片区内的用地性质进行布置,并应考虑噪音对环境的影响。

12.4机动车停车场(库)

12.4.1城市机动车停车场分为公共停车场和配建停车场。

12.4.2标准

12.4.2.1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指标宜符合表12.4.2.1的规定。

主要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指标         表12.4.2.1

用途

分类

单位

①标准②特例或中心区补充标准③上下客货泊位

 

 

 

单元式住宅、单身宿舍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①0.6~1.0

②对小户型的住宅取低限

③专门或利用内部道路为每幢楼设置1个装卸货泊位及1个上下客泊位

独立式住宅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①≥1.0

 

 

 

 

商业区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①小于等于2000m2部分取2.0,超过2000m2以上部分取0.4~1.5

②公共交通发达的中心区取0.4~0.6

③每1000m2建筑面积设1个装卸货泊位

独立购物中心、专业批发市场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①0.8~2.0

②公共交通发达的中心区取0.8~1.2

③每1000m2建筑面积设1~2个装卸货泊位

酒店、餐厅

车位/客房

车位/10座

①0.2~0.5车位/客房,0.8~2.0车位/10座

②公共交通发达的中心区、商业区,取0.2~0.3车位/客房,0.8~1.0车位/10座

③每100间客房设1个装卸货泊位、1个小型车辆港湾式停车位、0.5个旅游巴士上下客泊位

 

续表12.4.2.1

用途

分类

单位

①标准②特例或中心区补充标准③上下客货泊位

 

 

 

行政办公楼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①0.4~2.0

②公共交通发达的中心区内取0.4~0.8

③每2000m2建筑面积设1个装卸货泊位、1个小型车辆港湾式停车位

其它办公楼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①0.3~1.0

②公共交通发达的中心区内取0.3~0.5

③每2000m2建筑面积设1个装卸货泊位、1个小型车辆港湾式停车位

 

厂房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①0.2~0.6

②近市区的厂房取高限。

所提供的车位半数应用作停泊客车,其余供货车停泊及装卸货物之用

③在面积不少于45m×40m的地盘除设一般货车使用的装卸货泊位外,应另设大货车装卸货泊位,供货柜车使用。

对面积少于45m×40m的地方单独考虑

仓库

车位/1000m2建筑面积

①0.4~0.6

 

 

综合公园、专类公园

车位/1000m2占地面积

①0.5~1.5

其它公园

车位/公顷占地面积

需进行专题研究

 

 

 

大型体育场馆

车位/100座

①3.0~4.0

②进行专题研究

小型体育场馆

车位/100座

①2.0~3.0

市级影剧院

车位/100座

①4.5~5.5

③每100个座位设1个小型车辆港湾式停车位

一般影剧院

车位/100座

①2.0~3.0

③每200个座位设1个小型车辆港湾式停车位

博物馆、图书馆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①0.5~1.0

展览馆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①0.7~1.0

②需进行专题研究

用途

分类

单位

①标准②特例或中心区补充标准③上下客货泊位

 

会议中心

车位/100座

①3.0~4.5

②需进行专题研究

区以下医院

 

①每1诊室设1至2个小汽车泊位

③1个以上有盖路旁港湾式停车位供救护车使用;1个以上路旁港湾式停车位供其它车辆使用

区以上医院

车位/病床

①0.4~0.8

③每50张病床设1个路旁港湾式小型客车停车位。

另设2个以上有盖路旁停车处,供救护车使用

中学

车位/100学生

①0.7~1.5,校址范围内至少设2个校车停车处

③每3~5个课室设1个路边港湾式小型客车停车位

小学

车位/100学生

①0.5~1.2,校址范围内至少设2个校车停车处

③每2个课室设1个路边港湾式小型客车停车位

幼儿园

车位/100学生

①0.5~1.2,校址范围内至少设2个校车停车处

③每2个课室设1个路边港湾式小型客车停车位

注:

(1)交通发展策略确定的控制地区的停车位配建指标按该策略的规定执行。

(2)客运码头、火车站、公交枢纽站、机场、医院、文娱中心、商场、酒店、大型居住区及交通严格管制路段等地区,应设置2个以上出租车候客专用停车位。

(3)其它未涉及的大型设施的停车位配建标准应专题研究确定。

 12.4.2.2配建停车位指标以小型车为标准当量,其它车型的停车位应按表12.4.2.2中相应的换算系数折算。

上下客泊位按中型车单车停放面积考虑,装卸货泊位按大型车单车停放面积考虑,均不进行当量换算。

 

车辆停车位当量换算系数        表12.4.2.2

车型

微型

小型

中型

大型

铰接

换算系数

0.7

1.0

2.0

2.5

3.5

 12.4.3准则

12.4.3.1城市机动车停车场应以配建停车场为主,公共停车场为辅。

12.4.3.2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应以路外停车场为主。

路外公共停车场宜小型化,就近并分散设置;应尽量靠近相关的主体建筑或设施。

12.4.3.3路内公共停车场是路外停车设施的补充。

次干路及以上级别的道路严禁设置路内公共停车场。

路内停车位不得阻碍道路交通,不得影响路外停车设施的有效利用。

12.4.3.4物流园区、仓储区、工业区及专业批发市场等地应设置货运公共停车场。

12.4.3.5货物装卸停车设施应设于道路以外。

12.4.3.6为残障人士等特殊使用者提供的停车设施宜在支路及以下级别的道路上设置。

12.5公共加油站

12.5.1公共加油站的服务半径宜为0.9~1.2公里。

12.5.2城市加油站应大、中、小相结合,以小型站为主,其用地面积应符合表12.5.2的规定。

公共加油站的用地面积指标                     表12.5.2

昼夜加油的车次数(次)

300

500

800

1000

用地面积(hm2)

0.12

0.18

0.25

0.30

 

12.5.3城市加油站的选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的有关规定。

12.5.4城市加油站的进出口宜设在次干路上,并附设车辆等候加油的停车道。

12.5.5附设机械化洗车的加油站,应增加用地面积160~200平方米。

13.给水工程

13.1水资源

13.1.1城市用水量和城市水资源之间应保持平衡,以确保城市可持续发展。

对与其他城市或地区共享的水源,应进行区域或流域范围的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

13.1.2必须严格执行《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切实保护水源。

对境外引水工程及其配套水源网络工程应划定水源保护范围。

13.1.3城市供水水源枯水流量保证率应根据城市不同地区的性质确定,宜采用95%~97%。

13.1.4城市供水水源应采用分区调蓄的原则,建设区域性的水源调蓄系统。

13.1.5生活饮用水源的水质和卫生防护,必须符合现行的《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3020-93)的要求。

13.1.6节约用水,积极推广中水及海水综合利用。

13.2用水量预测

13.2.1分区规划及以上层次规划阶段的用水标准应符合表13.2.1的规定。

分区规划及以上层次规划的用水标准            表13.2.1

项 目

用水标准

居住用地(R)

240L/人•日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C)

150~200m3/hm2•日

政府社团用地(GIC)

120~150m3/hm2•日

工业用地(M)

80~130m3/hm2•日

仓储用地(W)

40~50m3/hm2•日

对外交通用地(T)

25m3/hm2•日

道路广场用地(S)

25m3/hm2•日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50m3/hm2•日

绿地(G)

25m3/hm2•日

特殊用地(D)

50m3/hm2•日

注:

(1)所列标准为平均日用水标准。

(2)居住用地按人口规模计算用水量。

(3)当工业耗水量高、容积率大时采用上限,反之采用下限。

(4)政府社团用地及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的容积率大时采用上限,反之采用下限。

 13.2.2法定图则和详细蓝图的用水标准应符合表13.2.2的规定。

法定图则和详细蓝图的用水标准               表13.2.2

项  目

用水标准

居住(按人口计算)

240L/人•日

商业服务业(按建筑面积计算)

15L/m2•日

行政办公设施(按建筑面积计算)

12L/m2•日

标准工业厂房(按建筑面积计算)

6~10L/m2•日

仓储设施(按建筑面积计算)

3.5L/m2•日

浇洒绿地及道路广场(按用地面积计算)

2.5L/m2•日

注:

(1)所列标准为平均日用水标准。

(2)居住用水标准所列用水量已包括生活区内小型公共建筑和小型浇洒绿地用水量,但未包括大面积绿化及市区级公共建筑用水量。

 13.2.3计算用水量时,应考虑15%的其他用水。

13.2.4总体规划中应采用多种方法对用水量进行复核。

13.3水厂和泵站

13.3.1城市统一供给的或自备水源供给的生活饮用水水质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并宜达到国际水平。

13.3.2水厂规模应按最高日用水量确定。

13.3.3水厂用地面积应包括生产废水回用用地和污泥处理用地,并预留深度处理用地,宜按表13.3.3进行计算。

水厂用地指标                      表13.3.3

水厂设计规模

(万m3/日)

净水厂(包括深度处理)

(hm2/万m3)

配水厂

(hm2/万m3)

1~5

1.00~0.70

0.50~0.40

5~10

0.70~0.50

0.40~0.30

10~30

0.50~0.30

0.30~0.20

30~50

0.30~0.10

0.20~0.08

注:

规模小于1万立方米/日或大于50万立方米/日的水厂宜参照执行。

13.3.4泵站用地面积宜按表13.3.4进行计算。

泵站用地指标                     表13.3.4

泵站设计规模(万m3/日)

泵站用地(hm2/万m3)

1~5

0.35~0.25

5~10

0.25~0.20

10~30

0.20~0.10

30~50

0.10~0.03

注:

(1)建设规模大的取下限,建设规模小的取上限。

   

(2)规模小于1万立方米/日或大于50万立方米/日的泵站宜参照执行。

13.4输配水

13.4.1城市配水管网的供水水压宜满足用户接管点处服务水头32米的要求。

对于局部地势较高的地区和高层建筑水压不能满足要求时,可设置局部加压系统。

13.4.2水源至水厂的输水管应采用管道或暗渠。

13.4.3配水管网应留有余地,宜按最高日最高时用水量乘1.2~1.4的弹性系数计算,并按消防时及事故时等工况进行校核。

13.4.4配水管网应设置成环状,以提高供水的可靠性。

13.4.5给水管网系统应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情况统一规划,分期实施。

管道应按远期用水量规划设计。

13.4.6给水管道应合理选择管材,减少对水质的影响。

生活给水管道严禁采用镀锌钢管。

13.4.7市政道路上给水管管径不宜小于200毫米。

当管径大于等于1400毫米时,宜另增设配水管。

13.4.8给水管道宜设置在道路东侧、南侧的人行道或绿化带下,当道路宽度大于等于40米时,宜采用双侧布管。

13.4.9局部地区供水水压不足需设二次供水设施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供水水质的影响。

14.排水工程

14.1排水体制

14.1.1城市排水应采用分流制。

14.1.2对于已形成合流制的建成区,应进行合流截流制改造,并结合规划逐步改造成分流制。

14.2污水量

14.2.1污水量排放标准为:

生活污水量同相应的用水量;工业和仓储的污水量取用水量的95%;道路广场和公共绿地不计污水量;其它污水量取用水量的70%。

14.2.2生活污水量总变化系数宜按表14.2.2采用。

生活污水量总变化系数                        表14.2.2

污水平均日流量(升/秒)

5

15

40

70

100

200

500

≥1000

总变化系数

2.3

2.0

1.8

1.7

1.6

1.5

1.4

1.3

注:

(1)当污水平均日流量为中间数值时,总变化系数用内插法求得。

(2)当居住区有实际生活污水量变化资料时,可按实际数据采用。

 14.3雨水量

14.3.1雨水规划设计流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Q=qψF(公式14.3.1)式中:

Q——雨水设计流量(升/秒);q——设计暴雨强度(升/秒•公顷);ψ——径流系数;F——汇水面积(公顷)。

14.3.2径流系数可按表14.3.2确定。

综合径流系数                   表14.3.2

区域情况

径流系数

城市建筑密集区(城市中心区)

0.60~0.85

城市建筑较密集区(一般规划区)

0.45~0.60

城市建设稀疏区(公园、绿地等)

0.20~0.45

 14.3.3单一重现期暴雨强度公式见表14.3.3。

表14.3.3

重现期T(年)

公式

T=0.25

1907.631/(t+8.601)0.708

T=0.33

1861.018/(t+7.893)0.696

T=0.5

1774.853/(t+7.447)0.654

T=1

1572.098/(t+6.000)0.577

T=2

1455.259/(t+4.097)0.518

T=3

1378.039/(t+3.749)0.482

T=5

1358.201/(t+3.158)0.452

T=10

1275.955/(t+1.210)0.408

注:

本公式只适用于深圳市中部地区,东西部地区可参照执行。

 

14.3.4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应根据汇水地区性质及地形特点等因素确定,一般地区选用1年,低洼地区、易淹地区及重要地区选用2~3年,对下沉广场、立交桥、下穿通道及排水困难地区选用5~10年。

14.4合流水量

14.4.1合流水量按污水量与设计雨水量之和进行计算。

14.4.2设截流管时,截流倍数应根据旱流污水的水质、水量及总变化系数以及受水体的水环境质量、水体卫生要求、水文和气象条件等因素经计算确定,一般采用1~3倍。

14.4.3合流管道的雨水设计重现期可适当高于同一情况下的雨水管道设计重现期。

14.5污水处理厂及排水泵站

14.5.1污水处理应因地制宜,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对污水采取切实可行的处理措施,以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

对于交接断面水质要求高的河流,应预留污水深度处理用地。

14.5.2城市污水处理厂规模应根据平均日污水量确定。

14.5.3污水处理厂应因地制宜、合理选址,其位置应靠近河道或海域;同时应设在城市常年最多风向的下风地带,并与住宅区边缘保持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

14.5.4确定污水处理厂用地面积时,应为城市发展和污水厂自身发展留有足够的备用地,并应预留污水回用设施用地,用地面积宜按表14.5.4进行估算。

污水处理厂规划用地控制指标                     表14.5.4

处理水量

(万m3/日)

一级处理

(hm2/万m3•日)

二级处理

(hm2/万m3•日)

深度处理

(hm2/万m3•日)

1~5

0.55~0.45

1.20~0.85

1.60~1.20

5~10

0.45~0.40

0.85~0.70

1.20~0.95

10~20

0.40~0.30

0.70~0.60

0.95~0.80

20~50

0.30~0.20

0.60~0.50

0.80~0.65

50~100

0.50~0.40

0.65~0.50

 14.5.5对于距城市污水系统较远、难于排入的少量污水,可采用小型生化处理设施就地处理后排放。

排放标准可根据排入水域水质要求确定,且不宜低于《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中规定的二级排放标准。

14.5.6排水泵站占地面积宜按表14.5.6-1和14.5.6-2进行估算。

雨水(合流)泵站规划用地指标       表14.5.6--1

流量(m3/秒)

用地指标(m2)

1~5

550~2000

5~10

2000~3500

10~20

3500~5600

20~50

5600~10000

注:

合流泵站可参考雨水泵站指标。

污水泵站规划用地指标                表14.5.6--2

建设规模(万m3/日)

用地指标(m2)

1~5

550~1000

5~10

1000~1500

10~20

1500~2000

20~50

2000~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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