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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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细则

广东省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细则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广东省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4〕63号)制定。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实施疾病应急救助制度。

第二章资金来源和管理

第三条省、各地级市(含顺德区)政府分别设立本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从2014年起,省财政每年增加安排省级医疗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补助。

各地市根据当地人口规模、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治发生情况等因素,确定本级应急救助基金规模。

基金筹集来源包括上级资金补助、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以及社会各界捐助等,鼓励积极吸纳社会各界捐赠资金。

境内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赠的资金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四条中央补助的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及《财政部、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3〕94号)精神实施管理。

省级疾病应急救助专项资金管理依据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级疾病应急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社〔2014〕356号)实施。

地市级基金管理办法由地市自行制定。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为保证救助工作顺利有序进行和救助基金使用公开透明、方便快捷、专业规范,成立以下机构:

(一)成立省级疾病应急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见附件1),负责制定完善全省疾病应急救助工作实施细则等相关政策,并指导全省疾病应急救助工作开展。

(二)省级疾病应急救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卫生计生委,具体负责社会资金募集与申请拨付,以及其他基金管理日常工作。

(三)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部门代表、医学专家、捐赠人、媒体等组成省级基金监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见附件2),负责对省级救助基金的预算执行、支付、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各地市(含顺德区)应建立或指定本市(区)基金经办管理机构,负责疾病应急救助的日常管理工作,收集汇总辖区内各医疗机构提交的救助基金申请材料,定期组织召开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联合审查会议,对材料进行集中审核。

有条件的县(市、区)也可成立基金经办管理机构。

基金经办管理机构人员、经费由当地政府予以保障。

第四章救助范围

第七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为救助对象。

医疗机构对其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可以申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

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参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3〕32号)执行。

第八条本着稳妥起步、逐步完善的原则,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用于支付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

包括:

(一)无法查明身份患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医疗费用。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医疗费用。

第5章身份确认及资金核报程序

第九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按照国卫办医发〔2013〕32号明确需要紧急救治的急重危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及时对急重危伤患者实施救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

医疗机构在对救助对象紧急救治后发生的欠费,应及时核实欠费患者身份;对已明确身份的患者,要尽责追讨欠费。

患者身份不明或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的,按照本细则规定申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

第十条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的患者,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身份确认:

(一)收治医疗机构应第一时间向医疗机构所在辖区的派出所申请协助认定患者身份;

(二)辖区内派出所应及时出警,主动核查患者身份,并于72小时内出具患者身份核查结果文件;

(三)若明确为无法查明身份的患者,收治医疗机构应及时填写《广东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表(个人)》(附件3)申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

第十一条对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困难患者,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身份确认:

(一)患者须向收治医疗机构提供身份证明文件、社会保障卡等参保证明资料及患者经济困难情况证明(低收入家庭证明等),并填写《广东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表(个人)》(附件3);

(二)经收治医院初步审查,患者符合应急救助条件,可申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

第十二条对救助对象紧急救治后发生的欠费,先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商业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以及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和红十字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等渠道支付。

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

第十三条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实行每年两次的核销制度。

每年度6月30日前完成上一年度12月1日至当年5月31日发生的医疗费用支付,12月底前完成当年6月1日至11月30日发生的医疗费用支付。

医疗机构按以下程序申请救助基金:

(一)收治医疗机构收集汇总《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申请表(个人)》(附件3),填写《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申请表(单位)》(附件4)并附医疗费用清单等材料,分别于每年6月5日和12月5日之前向地级以上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提交申请。

(二)各地级以上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收到医疗机构申请材料后,在10日内会同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审核材料报送地级以上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地级以上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收到材料后5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

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10日内完成应急救助资金拨付。

各地基金经办管理机构每年7月5日和次年1月5日前填写《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情况统计表》(附件5)报送省级疾病应急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章工作机制

第十四条卫生计生部门要严格监督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及时对救助对象进行急救,对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查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虚报信息套取基金、过度医疗等违法违规行为。

公安部门要积极协助医疗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核查患者的身份。

民政部门要协同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对患者有无负担能力的鉴别工作;进一步完善现行医疗救助制度,将救助关口前移,加强与医疗机构的衔接,主动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患者进行救助,做到应救尽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保障参保患者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财政部门要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纳入预算,按时拨付救助资金。

卫生计生、财政等部门应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做好重大政策研究制定及推动落实等工作。

对未履行职责的,由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予以纠正。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严格履行以下职责:

(1)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及时、有效地对需紧急救治的患者施救,严禁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诊治,杜绝应救不救现象。

(2)对救助对象急救后发生的欠费,应设法查明欠费患者身份;对已明确身份的患者,要尽责追讨欠费。

(3)医疗机构应建立疾病应急救助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将收治的应急救助患者情况向相关部门报告,并请相关部门协助追讨欠费。

(4)鼓励非公立医院主动减免救助对象的救治费用。

(5)对救助对象急救的后续治疗发生的救治费用,医疗机构应及时协助救助对象按程序向医疗救助机构等申请医疗救助。

第十六条被救助对象必须配合医疗机构实施医疗救治工作,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

被救助对象所提供信息及其行为纳入个人信用记录。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省级疾病应急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省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监管委员会成员名单

3广东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表(个人)

4.广东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申请表(单位)

5.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情况统计表

附件1

省级疾病应急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

陈元胜省卫生计生委主任

副组长:

黄飞省卫生计生委副主任

沈梅红省财政厅副厅长

省公安厅

省民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成员:

张伟省卫生计生委医政处处长

苏凤玲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处长

省公安厅

省民政厅

丘军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医疗保险处调研员

 

附件2

省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监管委员会成员名单

人大代表:

夏慧敏(广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

政协委员:

秦鉴(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教育处)

医学专家:

温妙云(省人民医院)

媒体:

李秀婷(南方日报社)

附件3

广东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表(个人)

医疗机构(盖章):

编号:

患者姓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国籍

有效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常住地址

联系电话

单位名称

家属电话

门急诊时间

入院时间

出院时间

救治总费用

欠费金额

已支付的费用

责任人:

元;生育保险:

元;工伤保险:

元;

基本医疗保险:

元;商业医疗保险:

元;

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医疗救助基金:

元;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专项基金:

元;

医疗救助基金:

元;

红十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

元;

公共卫生经费:

元;自费:

元。

合计:

元。

注:

以上病人信息请医疗机构尽力调查并填写,如确实无法获取,请注明。

欠费原因:

□身份不明□无力支付

本人阅读并知晓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并郑重承诺:

本人情况属于基金救助的对象及范围。

如有弄虚作假,本人愿意承担一切后果。

病人/家属签名:

注:

1.本表仅用于广东省内各级医疗机构收治疾病应急救助患者后按规定进行身份确认和疾病应急基金补助申请,一人一表,由患者或其亲属、收治医疗机构填写;

2.收治医院机构向基金申请补助时,同时报送以下材料:

1)患者身份证明证件复印件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患者身份核查说明。

2)患者已缴费用的医疗机构收费票据复印件。

3)医疗费用汇总清单。

4)门诊病人提供病历复印件;住院病人提供长短医嘱以及出院小结的复印件。

5)经济困难情况证明请提供县级或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证明。

附件4

广东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表(单位)

申报单位(公章):

填写时间:

患者

姓名

年龄

性别

诊断

救助医疗机构

救助类别

患者总费用(元)

已支付费用(元)

申请基金支付费用(元)

备注

身份不明

无力支付

注:

每个救助对象都要附上《广东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表(个人)》及身份证件等基本材料。

附件5

_________市(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情况统计表

申报单位(公章):

填写时间:

患者姓名

年龄

性别

诊断

救助医疗机构

救助类别

患者总费用(元)

已支付费用(元)

申请基金支付费用(元)

基金实际支付金额(元)

身份不明

无力支付

合计

(人数)

(人数)

统计时限:

年月日——年月日

年度基金总额:

,其中:

中央财政拨款:

省级财政拨款:

市级财政拨款:

募集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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