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六局集团工程分包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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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十六局集团工程分包管理办法
中铁十六局集团工程分包管理办法
1总则
1.1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分包管理,规范工程分包行为,堵塞在工程分包中存在的各种漏洞,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上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2各生产单位应依靠自身的施工力量或雇用协议工、临时工完成本单位的施工生产任务(协议工可以与个人签订协议,劳务用工单位必须有劳务资质)。
施工力量不足或确需进行专业分包时,首先选择公司内部单位进行分包,其次在符合有关分包规定的前提下对外分包。
各生产单位对外工程分包时,必须采取招标的方式确定分包人,确定的分包人必须经公司批准。
1.3工程分包时要严格审查分包人的资信情况和技术实力。
严禁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严禁将工程转包;严禁将工程肢解分包;严禁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1.4各生产单位在工程分包中,必须强化管理,防止包而不管、以包代管,要以保证质量为前提,追求最大经济效益为目标,并注重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要求。
在对分包人评价与选择,分包合同签订、履行和工程分包管理过程中,必须恪尽职守、廉洁奉公。
由于失职等行为给单位造成损失的,以及利用职权和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足以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5分包方式根据工程的来源和所分包的形式不同可分为:
联营分包、包工包料分包、包工不包料分包、包工带机械或带周转料分包、包工包零星料带小型机具分包等各种形式;按所分包的范围不同可分为:
单项工程包工包料分包、单项工程包工不包料分包。
1.6对发包人(业主、建设单位、发包代理机构、集团公司指挥部等)指定的分包人,工程分包管理可按发包人要求并结合本办法规定执行。
2对分包方评价与选择
2.1为确保工程分包满足合同要求,使工程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处于受控状态,必须对分包人进行严格评价与选择。
2.2评价方式:
各生产单位负责收集相关资料,填写《分包方评价表》,将评价资料报工程管理部,工程管理部按2.4条款组织评价。
2.3评价内容
⑴.合法的营业执照及相应资质;
⑵.以往的营业业绩;
⑶.承担本项目的保证能力,包括资源配置、管理状况(人员,指工种、技能、特殊工种上岗证等)、机械设备、资金等;
⑷.企业的履约诚信能力。
2.4由公司主管生产副总经理主持,工程管理部组织,经营开发部、劳动人事部、财务会计部、企业发展部、法律顾问室、工程试验中心等部门对分包人进行评价,评价合格后,纳入《合格分包方名录》。
2.5公司每年公布一次《合格分包方名录》,各生产单位应首先从《合格分包方名录》中选用分包人;如需在《合格分包方名录》外选择分包人时,各生产单位应先对其进行评价,并报公司批准后使用,待年度一并列入《合格分包方名录》中。
2.6每年度对分包人的资质年审、合同履约、年度业绩、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分包人,从《合格分包方名录》中撤消,两年内不得录用。
3分包合同签订与管理
3.1工程分包合同,应在工程开工前签订书面合同,并且必须是在公司内部预算完成的前提下进行。
3.2工程分包合同签订必须遵循“评价—报价—定价—签订”这一顺序的原则进行,即首先对多个分包人进行评价,从中选择3~5个进行报价,再经双方协商确定一个分包人定价,最后签订分包合同。
施工必须遵循“定价—定合同—报施组—进场施工”的顺序签订施工合同和组织施工。
不确定合同价和计价原则、不报施组,甚至不签订合同的,不允许进场施工。
3.3所有分包合同必须明确双方责任、分包范围、分包方式,确定合同价和计价原则,明确甲供物资的单价、数量以及变更、签证的计价原则。
严禁敞口合同(不确定合同价)和先开工后补合同的行为出现,如有发生,每发生一起,将给予该单位行政负责人10000元的罚款。
3.4分包合同的主体必须是具有相应资格的法人签订,队长(项目经理等)在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商谈合同,商谈合同时要将公司投标时对业主的承诺及降造等因素有条件地转移给分包人,杜绝低价中标,高价分包的现象。
分包合同书应选用公司合同范本并做针对性的修改,如遇特殊情况不适宜采用公司合同范本时应事先报公司批准。
3.5分包合同双方达成协议后,由各生产单位上报工程管理部,由工程管理部组织相关部门,报请主管生产副总经理,对分包合同进行评审,评审合格后,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和法人代表印鉴后生效。
3.6工程分包合同签订后,必须严格履行合同,如确需变更合同条款及内容时,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后,按本办法3.4、3.5条款规定补充或修订工程分包合同。
任何个人均无权更改已签订的合同条款。
3.7各生产单位要加强工程分包合同的资料管理工作,建立工程分包合同台帐。
工程分包合同书、有关协议书和履行合同中的主要资料报公司法律顾问室(正本)及工程管理部、财务会计部,并存档,分包合同也应及时送达本单位财务、技术部门。
以便对工程分包合同进行全面管理。
3.8要严格履行工程分包合同,公司有关部门将对工程分包合同管理进行定期检查、监督。
执行过程中合同双方引起经济纠纷时,各生产单位要立即报送公司法律顾问室协调处理,或由公司法律顾问室采取法律手段解决,尽量避免经济损失。
对没有严格履行工程分包合同造成经济损失者,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9分包实施细则
公司编制的内部预算是确定工程分包价款的重要依据,工程分包价款不得突破内部预算文件相应部分的价款。
3.9.1联营分包
根据中标合同价、联营协议、公司内部预算等,确定分包合同价,并将同业主的有关合同约定条款补充到分包合同中(包括付款、业主供料数量及单价、验工计价结算竣工资料的整理移交等)。
3.9.2包工包料分包
拟采用的分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然后根据中标合同价、内部预算价和分包人的报价及生产单位的测算,确定分包合同价,对于费率中标合同,也必须依据分包人报价和生产单位的测算,确定合同价。
对于垫资工程,应明确垫资额度或形象进度,所有材料原则上由分包人自购;对于非垫资工程,原则上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卫生洁具、电料等材料及大批量的砌筑用砖、砂、石料由总承包人供应,其它材料由分包人自购。
由分包人自购的材料管理,应按照公司《工程物资管理办法》和程序文件的要求进行。
3.9.3包工不包料分包
合同应明确包工不包料的合同价和计价依据,合同必须依据中标价、内部预算价和分包人报价及生产单位的测算确定,并应明确分包内容。
明确消耗材料节奖超罚的比例和计算方法,明确周转材料的使用和回收及奖罚原则,明确临建工程费用、材料保管使用、机械设备操作使用及责任。
3.9.4包工不包料带机械或周转料分包、包工包零星料带小型机具分包
合同价必须依据中标价、内部预算价和分包人报价及生产单位的测算,最终确定分包合同价。
明确分包人自带各类机械的型号和数量;明确分包人自带周转材料的名称和数量;明确分包人自带零星料的名称和数量及小型机具的种类和数量。
确定合同价时应包括包工不包料的单价、总价,机械使用的单价和总价,周转料使用的单价和总价,零星料的单价、总价以及小型机具使用的单价和总价等内容。
3.9.5单项工程分包
单项工程分包时,应在总分包合同中明确配合费的计取比例。
而对于单项合同应明确分包项目内容及分包方式、单价及总价、结算方式、付款方式。
如外装修、内装修、楼地面分包时,应明确是包工包料,还是包工不包料,明确各单项的单价、数量和总价,并应明确材料、机械的供应方式。
4施工技术管理
4.1设计文件审核由各生产单位负责,要保证发给分包人使用的设计文件有效。
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工程设计文件有误时,施工技术部门要及时处理。
4.2联营分包和包工包料分包时,分包方必须上报施工组织设计,一般工程经各生产单位主管领导审批,重点工程报公司审批。
各生产单位必须依照审批后的施组进行管理。
采用其它分包模式时,必须由各生产单位编制施组,下发分包人执行。
经公司、各生产单位批准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需要修订时,由分包人负责修订,并报请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发生的费用,由分包人自行承担。
4.3工程控制测量、竣工测量由各生产单位组织完成。
在施工过程中,分包人进行测量工作,各生产单位施工技术部门要参加并检查复核。
测量原始记录、资料、计算书、图表等必须真实完整并妥善保管。
认真贯彻执行测量成果复核制度,各种测量仪器定期进行计量鉴定,将检测合格证复印件报公司工程试验中心,检测日期及结论报公司工程管理部。
4.4施工阶段,各生产单位施工技术部门要向分包人有关人员进行分项工程施工技术交底,内容包括:
工程及分项名称、尺寸、操作工艺、工程质量标准、安全注意事项、放样控制桩等。
技术交底资料必须详细、准确、直观、符合施工规范和工艺细则要求,经复核确认无误后方可交给被交底人执行并签收。
4.5各生产单位要对分包人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督与控制,严格履行分包合同的承诺,按照工程设计文件及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不得随意变更设计及施工组织设计。
根据现场情况确需变更设计时,各生产单位牵头办理。
变更设计批准后,各生产单位要及时修改原设计文件,并书面通知分包人。
4.6工程所有涉及到竣工资料的技术文件及资料,必须由各生产单位管理。
联营分包时,应由联营分包人填写各种记录和做各种检验、试验,并将资料及时存放于各生产单位。
如果合同约定由各生产单位整理时,应在合同中约定扣联营分包人合同总价1%的资料费和1%的检验、试验费。
其它分包模式的竣工资料必须由各生产单位整理并存档,不得留存分包人和个人手中。
4.7劳务分包,材料需用计划由各生产单位技术部门编制、技术部门负责人审核、报主管领导批准后,送物资部门执行;工程分包,根据合同由各生产单位供应的材料,分包人编制材料需用计划,由主管领导批准后,送物资部门执行,自购料自行负责。
但材料必须按规范要求进行见证性取样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各生产单位保管的材料由各生产单位负责标识,分包人保管的材料由分包人负责标识,材料转移时,标识要及时转移。
4.8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质量事故,首先进行事故的调查分析研究,由分包人制定纠正措施,各生产单位进行研究评估,批准后,分包人具体实施。
发生质量事故后,必须按集团公司及本公司有关文件规定报公司工程管理部。
4.9对于成品的防护,分包人自行制定分包工程的防护措施,报各生产单位审核,主管领导批准后,发往参加施工的有关单位实施。
4.10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在半年内由各生产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组织人员,包括参加施工的分包单位负责人、技术,共同对业主进行回访,并填写工程回访记录。
在回访中,业主提出的质量问题,由各生产单位制定纠正措施,谁分包谁负责实施,谁的责任谁承担费用,完成后,填写工程保修单。
保修期过后,由各生产单位统一要回工程保修款并据情拨付分包人。
工程回访记录以及工程保修单复印件报公司工程管理部1份。
5队伍管理
5.1对分包队伍管理由各生产单位自行负责。
各生产单位应派责任心强、熟悉技术和管理、作风正派的人员指挥检查,要从严管理。
5.2分包人所使用的人员要符合以下条件:
5.2.1需持有居民身份证。
如属跨地区务工人员,应持常驻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并到务工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证卡合一生效。
5.2.2严禁使用16周岁以下的童工。
5.2.3身体健康,无残疾,历史清楚,能胜任施工岗位的需要。
5.2.4分包人员工须先培训,后上岗。
特殊工种人员,要持有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上岗操作证。
5.2.5分包人要与所使用的人员依法签订劳务合同。
要保障所使用人员合法权益、劳动保护和身体健康,确保其最低工资标准和劳动报酬的及时发放。
6物资管理
为了规避违法分包的风险,加强物资管理,有利于实施节奖超罚,所有分包单位负责领材料的人员,必须由分包单位进行委托,其他人员无权领料。
委托书格式:
委托书
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兹委托我单位材料人员办理从你单位领料的有关手续,其它人员办理领料我单位一律不予认可。
委托期限为:
年月日至年月日
委托单位(公章):
委托单位法人(签名):
受委托人(签名):
日期:
年月日
6.1联营分包
6.1.1业主供料
⑴.各生产单位应在确认业主供料实际入账数量、单价与合同条款一致后,方可办理验收手续。
⑵.业主所供料运至工地,应由各生产单位材料负责人按规定进行验收。
同时,经各生产单位和分包人双方材料人员现场签认数量,办理发料手续,分包人负责保管使用。
⑶.材料保管所发生的费用由分包人自理。
⑷.发料单应按分包合同约定的单价发料,一式三份。
经双方(各生产单位、分包人)签认后,各生产单位二份(财务、材料各一份),分包人一份。
⑸.每月由材料人员进行汇总核对,由双方在核定单上签认,在季末验工计价时,由材料将核定单移交技术,从验工计价中扣除转料费用,结算时扣除全部转料费用。
⑹.周转材料若租赁本公司的,应按本公司有关周转材料租赁办法及租赁合同范本的要求办理租赁业务。
⑺.其它应按公司《工程物资管理办法》中顾客提供产品管理的要求执行。
6.1.2由分包人自购的材料,也应由各生产单位材料负责人办理验收、发料手续,按照以上程序办理。
6.2包工包料分包
6.2.1业主供料
⑴.验收、发料、保管、使用、结算、周转材料租赁等按6.1.1条款执行。
⑵.无论业主供料单价多少,一律按分包合同约定的材料单价向分包人转发料单,由技术从验工计价或结算中扣除。
6.2.2各生产单位供料
应严格执行公司《工程物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由各生产单位负责供应至施工现场,按规定进行验收。
发料、保管、使用、结算、周转材料租赁等还应按6.1.1条款的相应要求执行。
6.2.3分包队自购料
应由各生产单位、分包人双方共同询价,确认价格后方可采购,由各生产单位负责支付材料款。
应严格执行公司《工程物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验收、发料、保管、使用、结算等还应按6.1.1条款的相应要求执行。
6.3包工不包料
6.3.1应严格执行公司《工程物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6.3.2验收、发料、保管、使用等还应按6.1.1条款的相应要求执行。
6.3.3所有业主供料和自购料必须全部进各生产单位成本,对于由于未付款而无发票验收、发料的情况,应采用预验收进成本的办法办理。
6.3.4对于周转材料,在发料和返还时,均应由各生产单位和分包人双方签认。
6.4单项工程分包分为包工包料和包工不包料两种,参照以上相应办法执行。
6.5材料成本管理
6.5.1材料需用、采购计划的编制,应按公司《工程物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⑴.各生产单位技术应按定额和施工图编制材料需用计划。
⑵.根据工程规模和使用分包单位情况,必须单栋号一次备齐所有材料需用计划。
⑶.规模较大的工程项目由几个分包单位施工时,应编制工程项目总需用计划和各阶段(如基础,各层主体、装修、水、电、安装)以及各分包人所承担项目的材料需用计划。
⑷.材料需用计划经各生产单位和分包人双方确认后,由各生产单位材料编制采购计划,并依据不同的供料方式,分别由各生产单位或分包人实施采购。
⑸.所有材料需求计划必须在开工前编、审、批完成。
6.5.2各生产单位负责供料时的采购管理
⑴.采购时应严格按照公司《工程物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⑵.A类、B类物资必须进行招(议)标采购,执行公司《工程物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⑶.C类物资必须实行集中采购,有货比三家等文字资料,并经有关人员会签,资料存各生产单位材料室。
6.5.3分包人负责供料时的采购管理
⑴.要求分包人必须严格按照我公司《工程物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⑵.各生产单位应负责监督其实施情况,并索要有关资料,保存于材料室。
⑶.分包人采购前应报各生产单位批准后,方可采购。
6.5.4材料使用管理,应按公司《工程物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⑴.按确认的材料需用计划进行发料或租赁使用。
⑵.各生产单位必须结合实际按分包人使用情况和分包工程内容以工程分包人或单位工程为对象,分别建立“工程物资定额供应、消耗卡片”。
即由一个分包人分包一个工程时,建立单工号“工程物资定额供应、消耗卡片”;由一个分包人分包几个工程时,建立该分包人不同工号的“工程物资定额供应、消耗卡片”;一个工程由几个分包人分包时,建立各分包人“工程物资定额供应、消耗卡片”。
⑶.在结算时,工程物资按“工程消耗台帐消耗数量”与“材料需用计划的数量”进行对比,周转材料按“所完成工程量定额允许摊销量与租赁返还的差额数量”进行对比,由各生产单位材料和技术共同配合完成,技术人员在工程结算时,按合同约定进行节奖超罚,并在结算书中反映。
7机械管理
7.1联营分包和包工包料分包,所有机械设备均由分包人自带时,必须遵守公司《分包管理办法》中的机械管理规定,严禁技术状况低于二级的设备进场和无证上岗操作现象的发生。
7.2联营分包和包工包料分包,且部分机械设备由公司供应时,必须在分包合同中注明或签订补充协议,原则上按工程预算价中的机械费从分包工程结算中扣除,如果分包人超过合同工期使用(非甲方原因引起的工期顺延)除扣除机械费外,还应按超合同工期的时间扣除机械台班租赁费及相应的取费(合同中或协议中应明确租赁时的单价)。
7.3包工不包料的机械设备由各生产单位负责供应,生产单位不足时由生产单位向公司申请购置、调配或从机械物资租赁中心租赁。
机械设备操作费用及维修费用应在分包合同中约定。
⑴.由分包人使用的机械,其操作人员的工费可采取计件工资或合同单价总包的方式,机械日常维修由各生产单位负责。
但由于操作不当造成机械早期磨损或损坏时,应由分包人负责承担60%的费用。
⑵.由各生产单位派人操作的机械,其操作、维修费用不包括在合同单价或总价中。
7.4无论是联营分包、包工包料分包、还是包工不包料分包,大型特种机械必须由各生产单位派持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工作人员操作,不得交分包人操作使用。
(大型特种机械包括:
挖掘机、平地机、压路机、推土机、混凝土搅拌站,塔式起重机,装载机等)。
7.5机械成本管理
对于自有机械必须开展机械成本管理,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机械、物资、施工技术、财务等部门的相应职责。
一月一分析,并形成成本管理文件存档。
7.5.1成本核算的具体做法,详公司《机械管理办法4.5.1.3》。
7.5.2开工前应由主管领导组织机械、施工、财务人员编制单位工程机械预算成本,做为成本管理的事前工作,也做为配置机械的重要依据,如建一座混凝土搅拌站,要了解本工程有多少混凝土量,报价中混凝土搅拌费有多少,工期多长,混凝土搅拌站在使用期内成本预算是多少等。
7.5.3一月一核算过程中的各种数据来源,必须由各业务部门按《机械管理办法4.5.1.3》要求,以书面形式提供正式的核算资料,不得由机械人员估算。
如:
机械费用收入应由土建技术人员按本月实际完成工程结算(验工计价)值计算出当期的机械费;折旧、大修、保险等费用应由财务人员按实提供;燃料、配件、动力等消耗费用应由材料人员按实际发生情况提供。
8安全质量管理
8.1各生产单位应将分包人纳入本单位安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管理、控制。
分包人应执行各生产单位的各种制度、办法和程序文件要求。
8.2各生产单位在选择分包队伍时,应审核分包人的安全资质,在合同中明确双方安全责任,并应单独签订安全责任书。
不具备有效安全资质的队伍,不得成为分包单位。
采用包清工的用工形式时,应将其纳入各生产单位直接安全管理范围内,除集体合同外,还应与每人签订安全责任包保合同。
8.3分包人应按照国家规定和各生产单位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质量保证体系,完善岗位责任制,教育培训制,持证上岗制,保证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
8.4分包人在施工中发生伤亡事故,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认真组织调查、处理。
合同双方根据合同规定,分清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8.5施工过程中,各生产单位要全面掌握安全生产情况,有效控制工程质量。
检查发现问题应签发通知书,限期返工或整改。
问题严重或逾期不改时,应对分包人提出警告或按合同规定终止分包合同。
8.6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项目,应当负责返修,费用自理。
8.7分包人应对所分包的工程按规定承担保修责任,履行保修义务,各生产单位在保修期未满前,不得将工程分包款全部付清,应预留足够的保修金。
分包人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工程质量问题的,应当履行返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9验工计价和工程结算管理
9.1为了配合各季度的财务决算,在建工程项目必须按公司《验工计价管理办法》每季对各分包队办理验工计价,必须做到真实准确,为了进一步明确特补充如下:
9.1.1每季末前5天,分包人必须上报本季所完工程项目的验工计价单,经各生产单位技术和领导审批。
如果分包队不上报,应由各生产单位技术人员按分包合同约定的计价办法进行验工计价,由生产单位领导审批。
9.1.2联营分包验工计价,按业主批复验工计价和分包合同约定对分包单位进行批复,如业主不批复验工计价,可暂按业主付款数和分包合同约定,对分包单位批复验工计价。
9.1.3包工包料验工计价:
按确定合同价的双方核定预算(或生产单位审批后的乙方报价)根据形象进度审批分包验工计价,如对业主设计变更、签证费用已批复,同时对分包单位批复该部分费用,并按各生产单位签认的物资费用清单扣除相应费用。
9.1.4包工不包料验工计价:
分包合同为工日单价时,应详细列出完成各子项工程量计算定额消耗工日数,进行验工计价;平米或立方米单价包干的分包合同,应根据实际完成工程量对应总价的比例进行换算,测定实际验工计价数。
9.1.5每季验工计价前,由生产单位负责填写表一(附后),并随同验工报表上报一份存于工程管理部。
9.2工程结算
工程结算分年度结算和竣工结算。
9.2.1年度结算:
各种管理模式下的分包工程,必须办理年度工程结算。
当年已竣工工程办理末次结算;存在转年工程时,也必须办理年度工程结算。
结算原则按本年度所完成实物工程量和分包方式、分包合同的约定进行,反映在财务决算年度报表当中。
不允许对分包人悬列预付账款的行为存在。
9.2.2竣工工程结算:
竣工工程必须在竣工一个月内办理竣工结算,竣工结算以合同价为基数,增加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单独汇总形成结算总价。
9.2.3无论年度结算还是竣工结算,必须执行公司《工程结算管理办法》,在同分包单位审核结算后,必须及时上报公司工程部审批。
9.2.4竣工结算后,由财务部门详细核对与其往来款,包括竣工结算与财务决算,甲供料及外欠料等是否全部纳入财务账项。
并由技术、物资、机械等有关部门会签,生产单位领导审批,做为批款和付款依据(其它费用包括水电费、代交政府费及竣工资料费等)。
10财务结算与拨款
10.1工程分包结算与拨款的原则:
真实准确、手续齐全、总量控制、分次拨付,留有余地。
10.2工程分包结算与拨款的依据:
分包合同、分包验工计价报告及与分包人其他经济往来的资料。
10.3工程分包价款结算
10.3.1结算方式
根据分包合同规定的分包形式,包工包料可采用季度拨款、竣工一次性结算或月份预支、季度结算的方式;包清工可采取月份预支、季度结算的方式。
由分包主管部门编制《工程分包价款拨付(预付)单》做为财务拨款、(预付)工程款的依据,季度拨款不超过整个完成产值60%,月份预付工程款额度一般不超过季度计划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