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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犯的再分类和改造问题研究

暴力犯的再分类和改造问题研究

摘要:

由于暴力犯罪其巨大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以及该类罪犯群体在押人数的不断增长,暴力犯改造问题已经成为世界各国都十分关注的研究课题。

如何认识和改造暴力犯,拓展暴力犯的再分类是其中一个重要的突破口。

本文在国内外研究以及基层实践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导致暴力犯罪犯因性需求的不同,对暴力犯进行了掠夺型、称霸型、易怒型、防御型和障碍型的五种类型的再分类,并对每种类型暴力犯的改造特征进行提炼与分析,同时在上述基础上,提出了对暴力犯再分类和改造问题的思考。

关键词:

暴力犯再分类

一、引言

对罪犯进行分类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对罪犯的类型进行划分的过程,它是现代监狱制度的基本特征之一。

对罪犯分类不仅是科学认识和改造罪犯的重要基础,也是刑罚理念和刑罚水平的直观体现。

而对罪犯分类中最为重要的又莫过于暴力犯的再分类。

因为相比其他犯罪,暴力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暴力犯罪比率提升,暴力犯罪预防以及暴力犯改造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研究课题。

而从国内的罪犯分类实践来看,自80年代上海白茅岭监狱开展分类改造的实践工作,以及司法部印发《对罪犯实施分押、分管、分教的试行意见》之后,由于对罪犯的科学认识以及科学认识罪犯基础上对某一大类罪犯进行的深层次的再分类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在相当程度上制约着监狱工作的发展。

在当前的实践中,通常是以犯罪性质或罪名的划分标准,来对暴力犯进行分类的,这种划分标准的问题在于一方面无法揭示罪犯的危险性,例如犯“故意杀人”的暴力犯,有的人是为被激怒后的杀人,有的人是出于自我保护,有的人是为了掠夺钱财,显然他们的现实危险性和改造的难易度是不同的,监管的强度理应也是不同的;另外最关键的是分类应该为改造服务的,而当下的分类标准都是静态的,无法揭示导致暴力犯罪的犯因性需求,无法为改造暴力犯提供有价值的信息。

对暴力犯认识的僵化,造成了行刑与罪犯的危险不匹配,改造举措与改造需求的不对位,也就很难有效的改造暴力犯。

因此,无论是在理论和实践层面,研究暴力犯的再分类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二、暴力犯概念界定

由于在各国刑法中,尚无哪一个国家在刑法中系统、集中规定暴力犯罪这一类犯罪,因此,暴力犯并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

对暴力犯的界定要从对暴力以及暴力犯罪的角度来加以阐述。

从国外对暴力的界定来看,暴力指的是意在伤害他人或获取事物而实施的破坏性的身体攻击。

暴力可以分为犯罪性暴力(CriminalViolence)和家庭暴力(DomesticViolence或Intimate violence)。

前者是非法使用武力的行为,包括刑事杀人、伤害、抢劫、强奸以及其他的性侵害。

后者指对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进行的伤害、胁迫和殴打。

国内对暴力犯罪的界定存在两种较有代表性的观点,一是认为暴力犯罪“即为获取某种利益或满足某种欲求而对他人人身采取的暴力侵害行为。

表现形式主要有:

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抢劫罪以及以暴力为手段的流氓犯罪等。

”一是认为暴力犯罪是“犯罪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胁迫而实施的犯罪。

从刑法学的角度看,凡是刑法分则规定的以暴力为特征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各种犯罪都应该认为是暴力犯罪。

综上所述以及监狱目前暴力犯押犯结构,在本研究中,我们将暴力犯界定为以暴力或暴力胁迫手段实施犯罪行为的罪犯,主要针对的是犯罪性暴力。

从犯罪类型上看,主要包括故意杀人、伤害、抢劫、强奸、绑架、爆炸、聚众斗殴等罪名。

根据国内外犯罪学研究,性犯罪再犯的预测指标似乎不同于暴力的非性犯罪再犯的预测指标。

谨慎的做法应该是分别评估性犯罪再犯和非性犯罪再犯的风险。

从改造罪犯的角度来看,与其他犯罪相比,性犯罪有着不同的心理和生理机制,通常单独作为一类罪犯来评估分类,因此本研究中探讨的暴力犯分类不涉及性犯罪者。

三、国内外对暴力犯再分类的研究

从国外研究来看,俄罗斯犯罪学家伊·阿·库德良采夫和赫·阿·帕丁诺夫根据侵犯的性质,将暴力犯划分为思想侵犯性、实用侵犯性、习惯侵犯性、情境-防卫侵犯性、激愤侵犯性、受害侵犯性和职业侵犯性7种类型。

尤·马·安东年根据暴力犯罪的动机,将暴力犯划分为事关威望刑、自我确认型、财产型、游戏型和过度忧虑型等5类。

采·阿·高伦布建议把心理异常的导致暴力犯罪的犯罪人分为三种类型,即酒精中毒型、人格变态型和智力局限型。

而其他欧美国家在主流的犯罪心理学和犯罪学中,通常将暴力和攻击行为放在一个框架下研究。

攻击可以有多种形式,可以是身体的、心理的和言语的,而暴力指的是意在伤害他人或获取事物而实施的破坏性的身体攻击。

因此,可以从攻击行为的角度对暴力行为进行区分。

Feshbach(1964)根据行为者是否有攻击的目标,或者是否从攻击行为中获得了某种报偿,将攻击分为敌意性(或表达性)攻击(hostileorExpressiveaggression)和工具性攻击(instrumentalaggression)。

前者的目的是让被害者遭受痛苦,暴力行为伴随着强烈而紊乱的愤怒情绪,通常由某种刺激(攻击或挫折)引发的一种唤醒状态,我们通常所说的激情犯罪就属于这一类。

工具性攻击源于竞争或期望获得他人所拥有的物品或地位的愿望,往往暴力行为的目标非常明确,即获得钱财,通常无意伤害他人。

KennethDodge提出了反应性攻击和主动性攻击,反应性攻击(reactiveaggression)包括愤怒表达、发脾气、报复性的敌对行动,一般是一种“热血”(hot-blooded)的攻击行为,是对所知觉到的威胁或挑衅所做出的一种敌对反应,与因高度唤起状态而导致的控制力缺乏相联系;主动性攻击(Proactiveaggression)包括恐吓、支配、强迫等行动,是一种更为“冷血”(cold-blooded)的攻击行为,它的情绪色彩较淡,更多的是对受到奖赏的预期所驱使,和工具性攻击非常相似。

Barratt在1991年,根据情绪是否高度唤起、对行为是否缺乏控制、是否出于本能反应以及是否存在心理疾病等因素,将攻击分为冲动性攻击(Impulsiveaggression)、预谋性攻击(Premeditatedaggression)、和处于病理性原因的攻击。

Stanford等在前人的基础上,将攻击行为划分为冲动性和预谋性两类,并编制了冲动-预谋性攻击行为量表(IPAS)。

加拿大学者DavidNussbaum将攻击行为划分为掠夺性(Predatory)攻击、易怒性(irritable)攻击和防御性(defensive)攻击三类。

掠夺性攻击有明确的目的性,与工具性攻击、预谋性攻击、主动性攻击相似;易怒性攻击与反应性攻击、冲动性攻击相似;防御性攻击由恐惧而诱发,为了消除障碍、挑战或威胁和自我保护而发生攻击行为。

从国内研究来看,上世纪九十年代初,上海市监狱系统在分类改造实践的基础上,陈士涵将暴力犯分为利欲型、性欲型、称霸型、激情型四种类型。

综合国内外的研究,对暴力犯分类有以下几点启示:

1、从攻击性角度研究暴力在目前是占主流的,从攻击角度对暴力进行分类可以体现暴力犯罪不同的内在需求。

2、从攻击的工具性和计划性、情绪的唤起和控制程度,还是攻击的主动与被动等维度,暴力行为可以划分为两大类,这两类之间有着不同的生理学和心理学机制。

3、目前的分类框架还不能细化穷尽对暴力犯的分类。

两类划分尽管在逻辑上是严谨的,但略显宽泛,其他分类还不能囊括目前的暴力犯。

罪犯这种复杂的社会现象,我们不可能严格执行穷尽性和排他性的概念分类原则,但大体上应符合这两条原则,暴力犯分类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四、关于暴力犯再分类的思考

对暴力犯再分类实际上涉及三个基本要素:

再分类的目的、再分类的标准以及分类层次。

(一)暴力犯再分类的目的。

起初,罪犯分类仅仅是为了维持纪律和进行管理控制而将犯人彼此隔离,分类主要依据罪犯的年龄、性别等标准进行。

后来,分类这个术语更多的指一种根据犯人的个人需求实行区别对待和执行与这些需求相一致的矫正项目的制度。

所以再分类的目的应高度体现为矫正暴力犯服务。

(二)暴力犯再分类的标准。

基于为矫正服务的目的出发,再分类不应简单的以年龄、犯罪史、刑期、犯罪性质等作为标准,尽管这样的标准操作上简单易行,但难以为如何矫正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信息。

因此,我们认为暴力犯的再分类应该反映犯因性需求或犯罪动机,一方面这符合国际矫正趋势,另一方面可以为矫正暴力犯提供参考。

犯因性需求与犯罪行为有关,如果我们改变这些需求,我们就能改变犯罪行为的可能性。

犯因性需求本质上是动态的,如反社会交往、反社会态度、冲动、对暴力的态度等,他们是矫正的重要目标,只有矫正与这种需求相匹配,矫正才可能发挥成效,再犯类应该体现这一重要目的。

(三)暴力犯再分类的层次

那么对于国内的暴力犯我们如何进行分类呢?

我们认为要立足于以下三个原则:

一是要立足于目前对暴力分类的主流框架,即从攻击性的角度,探索暴力犯分类;二是坚持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坚持穷尽性和排他性,尽可能囊括目前的所有暴力犯;三是分类要为矫正服务,尽可能体现不同类型暴力犯的犯因性需求。

根据上述三个原则,综合相关研究以及实践基础上的提炼,根据犯因性需求以及犯罪动机的不同,我们认为暴力犯可以再分为以下五类:

掠夺型、称霸型、易怒型、防御型、障碍型。

掠夺型和称霸型通常是主动、有计划、有预谋的犯罪,行为往往主动可控,区别在于掠夺型的目的更多是为了财物,如抢劫、为了钱财的故意杀人等,称霸型的目的更多是为了支配或控制他人,典型的如涉黑犯罪。

易怒型和防御型通常都无计划性、被动,由一定刺激或挫折而诱发,不同之处在于易怒型暴力主导的情绪是愤怒,行为更多地是愤怒的宣泄、报复;而防御型暴力主导的情绪通常是恐惧,行为更多地是为了消除威胁和自我防护,如长期受欺凌无法忍受后导致的犯罪。

另外,就如前面Barratt以及高伦布对暴力行为的划分,我们在基层的改造实践中,也发现一种处于病态导致的暴力犯罪,如冲动性攻击人格、反社会性人格等障碍、冲动性人格障碍导致的暴力犯罪。

国外学者研究也证实,反社会人格障碍、边缘性人格障碍等人格障碍,躯体疾病、焦虑有关的障碍、抑郁、躁狂、酒精和药物滥用都容易导致暴力行为,因此我们把该类暴力行为称为障碍型。

四、五种类型暴力犯的特征分析

分类学是一种科学的认识方法。

建立分类学的目的在于研究科学和实践活动的各个不同领域的不同现象,揭示这些现象之间的联系及其本质特征、相互作用的形式和方式、发展状况及功能。

根据犯因性需求,我们划分了掠夺型、称霸型、易怒型、防御型和障碍型五类暴力犯。

如何把握不同类型的本质,以及如何针对不同类型暴力犯进行分类改造,我们需要明确每种类型暴力犯的基本特征。

因此,本研究采用问卷调查、阅档、访谈和个案分析等方式,从认知、情绪和行为等方面对每种类型暴力犯的基本特征进行提炼和分析,旨在为分类改造暴力犯提供启示和参考。

(一)掠夺型

1、概念。

掠夺型指的是有计划、有预谋的、无明显情绪和威胁刺激诱发的实施暴力行为,目的是通过暴力犯罪的手段掠夺他人的财产、健康或生命。

典型的如为了钱财的抢劫犯罪。

2、基本特征:

(1)认知特征:

该类罪犯通常犯罪前有计划、有预谋,犯罪具有明确的目的性,犯罪行为主动可控;通常漠视社会规则与法律,认为社会不公,相信丛林法则,为了达到目的可以不择手段,同时具有强烈的不切实际的物质需要;犯罪前,对犯罪结果存在正向的预期,认为通过犯罪行为可以实现自己的目的,并抱有较大的侥幸心理;对通过暴力行为解决问题持赞同态度。

经常为自己的犯罪寻找合理化的借口,把责任和罪过推到其他人身上。

(2)情绪特征:

发生暴力行为时,通常比较冷静,无明显的情绪反应,部分人犯罪人存在兴奋或者恐惧的感受。

(3)行为特征:

通常贪图享受,喜欢不劳而获;通常存在反社会的交往,存在赌博、吸毒、酗酒等不良嗜好,朋友圈中无正当职业者者居多;通常文化程度较低,经济状况差;缺乏稳定的职业,消费与收入水平不匹配。

3、矫正的重点依次为:

犯罪思维矫正,提升共情能力,

增强刑罚体验。

(二)称霸型

1、概念。

称霸型指的是有计划有预谋的实施暴力行为,无威胁或挫折诱发,暴力行为具有明显的工具性,非激动的情绪所导致的。

攻击的目的在于突出自己的权威和控制感,实现称霸的目的。

典型犯罪人如涉黑相关的暴力犯罪。

2、基本特征:

(1)认知特征:

暴力的思维和态度明显,崇拜暴力,喜欢用敌视和轻蔑的态度对待周围人。

习惯使用武力解决问题,并相信武力是解决争端和树立威望的最好方式。

对暴力行为给自身带来的问题缺乏洞察。

对社会规则和监狱规范存在不满,反社会态度明显,悔罪感差。

(2)情绪特征:

暴力行为具有很强的目的性,比较冷静,受情绪影响小。

(3)行为特征:

喜欢发号司令,控制和支配他人,语言具有一定的煽动和蛊惑性,行为往往具有事关威望的动机,即为了在人群中占据高位。

从成长经历来看,好争强好胜,斗狠争勇。

在青少年期大多具有品行障碍,如逃学、打架斗殴、参加和组建小帮派之类行为,步入社会后往往存在不良社会交往,其中不乏有过犯罪史或对犯罪持支持态度的人,通常具有暴力行为史。

在服刑过程中,通常表面上能遵守监规纪律,暗地里会蛊惑拉拢其他服刑人员达到自己投机改造的目的。

3、矫正的重点依次为:

对暴力态度的矫正,犯罪思维矫正,共情能力提升,增强刑罚的体验。

(三)易怒型

1、概念:

暴力犯罪行为事前无明显的计划性,通常由一定刺激或挫折诱发,主导的情绪为愤怒,行为往往具有明显的情绪宣泄和报复性。

易怒型可分为突发型和蓄发型。

2、基本特征:

(1)认知特征:

往往存在敌意归因,对他人的言语和行为往

往从挑衅或攻击的角度来解读。

犯罪时认知狭窄,注意力集中于激情产生的对象。

(2)情绪特征:

暴力行为往往受愤怒的情绪所触发,愤怒管理和自我控制能力较差,情绪爆发性强。

性格外向者多,情绪唤起性强,容易亢奋。

服刑过程中,往往存在不良情绪。

(3)行为特征:

情境在犯罪过程中发挥了较大的作用,受害人往往具有主观过错。

突发类通常不会主动攻击他人,一般犯罪人与被害人素昧平生,并无前冤后怨,只是由于当场事件的强烈刺激,引起双方对立意向冲突,犯罪人在心理失衡的激情状态下实施的犯罪行为,犯罪事后往往有悔意。

蓄发类往往情绪逐渐累积,被害人与罪犯多为情侣或夫妻关系,彼此相识,由于感情不和已积累了较长时间的恩怨和矛盾,但在某一事件的强烈刺激下,如提出分手或离婚等事件,促使积怨瞬间爆发,犯罪人在情绪失控的激情状态下实施的犯罪行为。

在服刑过程中容易和他人出现矛盾冲突,出现攻击他人的违纪行为。

犯罪人数往往一人。

3、矫正的重点依次为:

愤怒治疗、情绪控制与管理能力、归因训练、心理健康辅导。

(四)防御型

1、概念:

防御型暴力指暴力犯罪前,犯罪人感受到威胁和伤害,主导的情绪是恐惧,暴力犯罪为了自我保护,为了消除障碍、挑战或威胁。

如长期受欺凌导致的犯罪。

2、基本特征:

(1)认知特征:

该类罪犯的犯罪通常是被动的,犯罪前往往感受到或经历被害人的侵害,认为如果不通过暴力行为,自我或家人将受到伤害,往往清楚行为的意义,但认为暴力犯罪是没有其他办法的选择,对自己的暴力行为持赞同态度。

(2)情绪特征:

暴力犯罪行为通常由恐惧心理诱发,犯罪时情绪控制力弱。

不良情绪属于不断累积,突然爆发。

(3)行为特征:

该类型罪犯往往性格比较内向,不会主动攻击他人,人际交往上往往存在社会退缩或受欺负的现象,社交技能较弱。

人际冲突化解能力较弱,矛盾出现时,往往采取忍让的方式,在个人处于危险和重要财富受到威胁的极端状态下,就会产生暴力行为。

与其他类型相比,该类型罪犯能够较长时间地保持自我控制,能够忍受比较大的感情压力,“能坚持到忍无可忍的地步”,因此他们利用现有的一切手段进行自制。

但一旦失去自制,其行为会带有更严重更具有破坏性的性质。

犯罪时,被害人往往存在较大的过错,也正因此,犯罪人悔意较差,犯罪人数往往一人。

3、矫正的重点为:

社会交往训练和冲突管理。

(五)障碍型

1、概念。

障碍型主要指暴力犯罪是处于病态的攻击,由于心理疾病等因素导致的。

2、主要类型:

(1)反社会人格障碍、边缘性人格障碍、攻击性人格障碍等人格障碍

(2)精神分裂症(3)焦虑有关的障碍,抑郁、躁狂等情感障碍;(4)酒精和药物滥用等成瘾性障碍。

3、矫治重点:

心理治疗和心理健康教育。

五、对于暴力犯再分类和改造问题的思考

(一)以RNR为分类改造准则

RNR“风险-需求-反应”原则由加拿大研究者Andrews和Bonta提出,成为目前矫正领域受到广泛认同的矫正原则。

1、风险原则,指干预强度应该与犯罪者的再犯风险水平相匹配,高风险的罪犯应该受到更多的干预,低风险的罪犯不受或少受干预,如果低风险罪犯给予高强度干预反而会提高再犯可能性。

从我们对暴力犯的再分类来看,掠夺型、称霸型主动实施暴力犯罪的动机更强,往往再犯风险要高,防御型再犯风险最低,因为他们往往是出于无法忍受他人的欺凌下的自保,实际上被动产生的暴力行为。

需求原则旨在聚焦减少犯罪行为的干预,干预应该着重于犯因性需求。

不同的暴力犯核心的犯因性需求也不同,如称霸型和掠夺性反社会模式和反社会态度是核心犯因,易怒型情绪控制核心犯因,防御型人际沟通和交往是核心犯因,因此在矫正过程中,应该将矫正聚焦于导致暴力犯罪的犯因性需求上,而不是大一统的教育内容,这不利于降低再犯风险,而且可能是无效的。

反应原则干预应该适应罪犯的学习能力和学习方式。

(二)以暴力犯风险和改造需求评估为基础

风险评估在西方刑事司法实践中已有相当长的历史,预测结果广泛地运用于辅助决定从入狱危险犯罪人的识别、罪犯最初的分类安置,到假释、缓刑的适用、犯罪人部分权利的剥夺,以及监管水平的确定、罪犯矫正方案的制定等。

国外风险评估经历了从临床判断、精算预测、静态风险与动态需求相结合、风险评估与个案管理相结合、生物学因素的加入五代的发展,国外除了有整体再犯风险评估工具,如PCL-R、LS/CMI、重犯统计信息量表(SIR)等,还针对暴力犯还开发了VRAG、HCR-20、VRS、COVR等专门的评估工具,而纵观我国本土的评估工具,大体停留在第二代的水平,偏重于静态因素进行预测,无法对罪犯动态的可改变的犯因性需求进行评估,无法对如何改造暴力犯提供参考依据。

因此,针对暴力犯,我们需要借鉴和西方风险评估最新研究成果,同时立足于中国的社会文化背景文化心理特征,将静态风险因素与动态风险因素相结合,开发本土化的研究工具。

一方面揭示暴力犯的高中低风险等级,以便于更好地落实风险控制和管理,另一方面要揭示个体暴力犯的主要犯因性因素和类型特征,为矫正暴力犯提供决策信息,使监管的强度、矫正的项目与暴力犯的风险和需求水平相匹配。

(三)以纵向分级和横向分类为内在逻辑框架

分类既是为了确定罪犯适合的监禁水平,也是为了判断应该提供哪些服务(如教育、健康、心理)。

明确罪犯的风险等级,才能落实对罪犯的风险管理和评估动态的犯因性需求。

明确暴力犯的分类,才能更好地落实对暴力犯的分类改造。

纵向分级,横向分类可以作为暴力犯分类改造的内在逻辑框架。

纵向分级,即对暴力犯进行低、中、高风险等级划分,按照风险等级的高低,建立相应警戒度的警戒监狱(监区)和处置管理制度。

横向分类,即按照暴力犯罪内在犯因需求的不同,划分为掠夺型、称霸型、易怒型、防御型、障碍型五类。

这样就形成了以风险等级的纵向分级和以暴力犯类型为横向分类的二联结构。

矫正的重点对象为暴力犯各类型中的以中高风险罪犯(∆),矫正的重点内容为不同类型暴力犯内在的核心犯因性需求,如高风险易怒型暴力犯的矫治重点为愤怒管理和情绪控制,高风险称霸型暴力犯的矫治重点为崇尚暴力的态度等。

对过纵线分级实现对暴力犯的危险管理和危险控制,通过横向分类聚焦矫正的犯因性需求,从而建立起纵向分级,横向分类的暴力犯分类改造模式。

当然这种评估和分类是动态的,随着罪犯动态犯因性需求的变化,类型和风险等级也随之变化。

类型

风险等级

掠夺型

称霸型

易怒型

防御型

障碍型

(四)以推进分类矫正项目为核心

项目矫正是对服刑人员矫正的新形式。

与传统的矫正相比,矫正项目的突出特点是使用了具有矫正内容、矫正量与矫正程序的矫正模块对服刑人员进行矫正。

针对不同类型暴力犯以及相关的犯因性需求,设计具有模块化、程式化和剂量化的矫正项目。

以此引导罪犯反思暴力行为的模式、形成改变的动机,学习愤怒控制、问题解决、冲突解决、冲动控制和人际交往方面的技能,认清生活方式、犯罪、药物滥用和使用暴力之间的关联。

在具体设计上,矫正项目要突出类型化。

对于掠夺型和称霸型暴力犯,犯罪往往和错误的思维模式相关,如掠夺型暴力犯的“受害者”姿态、犯罪合理化等思维模式,称霸型暴力犯对暴力的态度等,因此针对这两类暴力犯的项目应立足于犯罪思维的矫正,诸如国外RogieSpon(1999)的Truthought等课程。

同时这两类罪犯通常共情能力较差,共情能力的提高也是矫正的重点。

针对易怒型暴力犯,由于其犯罪更多与情绪控制有关,因此应重点开发情绪控制类项目,如愤怒治疗、愤怒与情绪管理、冲动控制、冲突解决、归因训练等项目,提高情绪控制能力。

针对防御型暴力犯,由于该类罪犯的犯罪更多的和错误的社会交往观念、社会认知以及较弱的问题解决能力相关,因此应着重开发人际交往训练和问题解决项目。

对于障碍型暴力犯,由于其暴力犯罪更多是一种病态的攻击,所以应立足于个体和集体心理治疗以及心理健康教育。

同时以循证矫正的原则,对监狱传统的文体艺术活动以项目运作的方式进行整合,检验其在消除犯因性因素上的有效性。

需要指出的是,在推进分类矫正项目过程中,要遵循前面提到的风险-需求-反应原则,高风险暴力犯应受到更高强度的项目矫正,低风险暴力犯受到较小强度的干预,同时在项目设计中体现出模块化、程式化、可操作性、循证性、剂量化、个别化、对象性等矫正项目所具有的特点。

(五)以个案矫正模式进行整合

个案矫正模式作为一种比较科学的矫正模式,是在上世纪90年代之后逐渐发展形成起来的,目前在加拿大、美国、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得到了较好地应用。

在分类改造暴力犯中,可以利用个案矫正模式来进行整合。

一是利用暴力犯风险和改造需求评估工具,通过个别访谈、阅读罪犯档案、心理测试、“三史”自述材料、日常观察等方式,明确罪犯的风险等级和暴力犯罪类型,以及导致其暴力犯罪的核心犯因性需求。

二是成立个案评估小组,通过举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个案矫正小组会议,就罪犯的评估结论、分类与安置、服刑计划的制定、审查与修改、罪犯的减刑与假释等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三是制定矫正方案,结合罪犯的风险水平和犯因性需求,设计针对性的、问题解决式的、目标和时间明确的罪犯服刑计划。

四是进行处方式矫正,设计分类矫正项目,根据每名暴力犯的矫正需求选择相应的矫正项目,并因人因时实施矫正项目。

五是进行个案档案管理。

建立暴力犯改造专档,对罪犯的基本信息、评估结果、个人处方式矫正方案等按照信息档案管理技术进行动态管理,为个案矫正的实施与修正提供参考信息。

(六)以探索分类关押模式为配套

分类关押是分类改造暴力犯的重要基础。

脱离了分押,也就无法有效的落实分管和分类矫正。

如何落实对暴力犯的分类关押呢?

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思考。

一是完善监狱(监区或区域)警戒度分类,根据罪犯风险等级进行分级关押。

将高、中、低风险罪犯分别关押于与之等级相配套的高、中、低警戒监狱(监区或区域)中,并建立与对罪犯行动限制程度相匹配的相关管理设施和管理措施。

二是探索分级处遇等管理制度。

分级处遇制度是分类关押得以见成效的重要保障,只有与分级处遇挂钩的分类关押,才能取得实效。

因此针对不同风险等级、不同类型暴力犯,探索采用不同的利益驱动机制来激发其改造积极性。

同时对现有的罪犯管理制度进行总结,提炼对暴力犯管理的有效制度和手段。

三是探索不同类型暴力犯关押模式。

以监组为单位,对不同类型暴力犯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匹配,检验不同类型暴力犯关押后的效果,为暴力犯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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