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docx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docx(1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危害,安全、有序、科学、高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5号)、《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国质检特〔2005〕206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导则》(TSGZ0006-2009)、《黑龙江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在全市辖区(不含农垦、森工、铁路系统)内,因特种设备本身或外在(人为)因素导致设备爆炸、损坏、失效、缺陷、故障而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特种设备事故应对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2.1.1 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分管副秘书长、市市场监管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市市场监管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市卫生计生委、市住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市旅游局、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及各区县(市)政府为成员的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
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
2.1.2 指挥长职责
全面负责指挥特种设备应急救援工作,对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2.1.3 副指挥长职责
(1)配合指挥长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指挥长报告重要情况和提出建议;
(2)组织做好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实施工作;
(3)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特种设备事故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等工作。
2.1.4 成员单位职责
市市场监管局与市安监局、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建委、市住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市旅游局、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建立联络协调机制、统一行动、密切配合。
各部门职责如下: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特种设备一般事故现场应急处置。
组织专家参加救援,提供技术支撑。
市安监局负责协调危险化学品专家参与特种设备事故现场的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现场的应急治安保障和交通秩序维持工作;组织消防部门实施现场抢险和指挥,配合其他单位或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的经费保障。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的医疗卫生保障等工作。
市建委负责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市住房局参加住宅小区电梯事故应急救援与善后处置等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环境监测工作,并对危险化学品的泄漏提出处置建议。
市旅游局负责组织协调旅游景区、景点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参加交通系统特种设备(汽车承压罐车、罐式集装箱、车用气瓶、港口起重机械等)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协调群众转移安置处置,接受社会、个人和国外机构救助,负责捐赠资金、物资的管理。
市总工会参加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2.1.5 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组织建立市直相关部门和单位之间的联络协调机制;
(2)研究事故预防、救援措施,制定、修订市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3)组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库;
(4)跟踪区县(市)特种设备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并为区县(市)政府特种设备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指导、咨询;
(5)根据事故隐患或者事故发生情况,提出在全市范围内发布特种设备安全预警的建议;
(6)按照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规定组织或参与特种设备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7)发生特种设备较大事故以上事故,及时报告省质监局,由省质监局按权限处置并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
2.2 现场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当发生特种设备一般事故时,成立由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任总指挥的现场指挥部,有关部门和单位为成员,根据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设置治安保障组、综合协调组、应急救援组、医疗保障组、环境监测组等5个工作组。
2.2.1 现场指挥部总指挥职责
全面负责指挥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对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2.2.2 各工作组职责
治安保障组:
负责事故现场的应急治安保障工作。
综合协调组:
负责事故现场的综合协调工作。
应急救援组:
负责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事故现场的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工作;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协调交通系统特种设备(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车用气瓶、港口起重机械等)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医疗保障组:
负责事故伤员医疗救护工作。
环境监测组:
负责事故现场危险化学品泄漏时的环境监测和次生灾害预防工作。
2.3 专家组组成与职责
建立由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大学院校、使用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市特种设备专家库。
根据事故类别,从市特种设备专家库中派出应急救援专家。
专家职责:
为现场应急指挥部提供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的技术参数和特性;分析发生次生事故的可能性并提出预防措施;对现场应急救援的方法、步骤、措施等提出建议。
2.4 区县(市)政府职责
2.4.1 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处置与救援体系。
2.4.2 根据突发事件的级别,依法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完善特种设备动态监管系统,加强安全监管,及早发现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1)逐步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组织网络。
以市场监管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为主体,积极发挥专职执法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基层政府、大型企业和社会力量的作用,及时掌握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2)逐步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化网络。
建立相关技术支持平台,包括重点监控特种设备辨识系统、事故隐患预警系统、安全状况评价系统、举报系统等,保证预警支持系统的信息传递准确、快捷、高效。
3.2 预警预防行动
当确认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事故时,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当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准备:
(1)化工企业爆炸、停电、火灾事故;
(2)地震;
(3)客运索道、游乐设施停电、火灾事故;
(4)暴雨(雪)、大风(沙尘暴)、雷电等气象灾害;
(5)其他可能引起特种设备事故的灾害性事故。
区县(市)政府接到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后,及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措施预防事故发生,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及时报告上级政府。
4 应急响应
根据特种设备事故级别,应急响应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
4.1 Ⅰ级响应
启动条件:
发生特种设备特别重大事故。
响应措施:
市政府在国务院和省政府领导下,调动全市资源和力量进行紧急处置。
4.2 Ⅱ级响应
启动条件:
发生特种设备重大事故。
响应措施:
市政府会同省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在国家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领导下,组织市、区县(市)政府的资源和力量,进行紧急处置。
4.3 Ⅲ级响应
启动条件:
发生特种设备较大事故。
响应措施:
市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会同省质监局等有关部门,调度市、区县(市)政府的资源和力量,进行处置。
4.4 Ⅳ级响应
启动条件:
发生特种设备一般事故。
响应措施:
事故发生地的区县(市)政府会同市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组织调度区县(市)有关部门的资源和力量,进行处置。
5 应急处置
5.1 事故分级
特种设备事故分为一般事故(IV级)、较大事故(III级)、重大事故(Ⅱ级)、特别重大事故(Ⅰ级)。
5.1.1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特种设备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5.1.2 重大事故是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特种设备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2)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5.1.3 较大事故是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特种设备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4)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5)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5.1.4 一般事故是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特种设备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3)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4)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5)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6)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5.2 信息报告
5.2.1 信息报告程序
(1)发生特种设备一般事故以上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市场监管局及有关部门,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特殊情况下,直接报告上级政府和市市场监管局、省质监局及有关部门。
(2)各级政府和市场监管局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逐级上报直至国务院和国家质检总局,最迟不超过2小时。
(3)各级市场监管局接到特种设备事故的报告后,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依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立即报告当地政府。
5.2.2 信息报告内容
事故信息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以及特种设备种类;事故发生初步情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确定的事故等级、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已经采取的措施;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
5.3 紧急处置
5.3.1 紧急处置措施
(1)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开展自救。
(2)事故发生地的市场监管局应当配合当地政府根据事故级别启动相应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3)当不能及时有效控制事故危害时,市市场监管局在取得市政府同意后应当立即报省质监局,省质监局接报后立即报告省政府。
5.3.2 现场紧急处置工作程序及要求
(1)封锁事故现场。
严禁一切无关的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建立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2)进行初始评估。
先期处置队伍赶到事故现场后,应当尽快对事故的基本情况作出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及事故危害扩展的趋势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等。
(3)探测危险物资及控制危险源。
根据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的结构、工艺特点以及所发生事故的类别,迅速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物资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并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态发展,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并防止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
(4)建立现场工作区域。
应当根据事故的危害、天气条件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
对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危险介质泄漏应当设立三类工作区域,即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
(5)抢救受害人员。
及时、科学、有序地开展受害人员的现场抢救或者安全转移,尽最大的可能降低人员的伤亡、减少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6)设立人员疏散区。
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必要时果断迅速地划定危险波及范围和区域,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危险波及的范围和区域。
(7)清理事故现场。
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已经造成和可能造成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技术措施进行事故后处理,防止危害的继续和环境的污染。
5.4 指挥和协调
根据特种设备事故级别,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省、市政府指挥,各相关部门、区县(市)政府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参与、协同作战。
5.5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根据需要建议当地政府负责依法动员、调动、征用有关人员、物资、设备、器材、以及占用场地。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配合并提供便利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阻拦和拒绝。
5.6 新闻报道
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市市场监管局是特种设备事故信息的指定来源,负责特种设备事故信息的发布工作。
具体新闻发布工作按照国家信息发布有关规定办理。
5.7 应急处置的终止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由应急响应启动单位宣布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响应终止:
(1)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
(2)事故危害得以控制;
(3)事故次生危害因素已经消除;
(4)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
(5)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理
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所发生的费用,按照有关规定由有关单位负责。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必须由特种设备监管部门许可的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检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对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
事故救援结束后,当地政府应当做好安抚、抚恤、理赔工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做好社会救助、保险等善后处理事项,尽快恢复受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生产活动。
6.2 社会救助
社会、个人和国外机构开展救助,捐赠资金、物资的管理由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地民政部门负责,当地政府和监察部门负责监督。
6.3 保险
应急救援人员和受灾人员的保险理赔工作由为特种设备事故单位承保财产险、事故险的保险公司负责,实施理赔的工作程序、标准,按照企业与保险公司的协议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4 总结评估
6.4.1 开展评估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结束后,按照事故级别实施评估:
(1)发生特种设备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组织开展评估;
(2)发生特种设备重大事故,由省政府组织开展评估;
(3)发生特种设备较大事故,由市政府组织开展评估;
(4)发生特种设备一般事故,由区县(市)政府组织开展评估。
6.4.2 评估内容
总结评估的要素包括:
指挥体系运转是否顺畅;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定位是否准确;预警机制是否完善;应急响应是否及时有效;应急救援队伍是否满足需要;应急救援装备、器材的完整性和实用性;应急救援措施是否有力、有效;物资保障、医疗、交通运输、治安保卫、人员保护、通讯能力情况;预案的完整性、可行性。
7 保障措施
7.1 通讯保障
(1)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建立与有关部门、相应的专业救援机构、区县(市)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有关专家的通信联络数据库,各值班电话24小时值守。
(2)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建立全市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化系统,及时反映特种设备的基本情况、安全状况和事故预警。
7.2 应急救援队伍与保障
各级地方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在企业建立救援队伍的基础上,整合消防、大企业自我救援队伍等社会资源建立专业救援队伍,特别是液氯、液氨、城镇燃气、电梯等应急救援专业队伍。
各级市场监管局应建立地方安全监察网络和信息化网络,为地方应急体系的启动提供技术支撑。
7.3 技术储备与保障
(1)市市场监管局建立市特种设备专家库。
区县(市)市场监管局应当根据辖区内特种设备的分布特点,建立相应的专家组。
专家组成员由当地的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大专院校、科研单位、行业协会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专家组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对国内外近期发生的事故案例进行研究、分析。
专家组应当积极开展与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科学研究,参与起草或修订完善本地区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方案。
(2)区县(市)市场监管局应当针对多发事故,制订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置等安全技术规范。
7.4 奖励与责任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市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进行总结、分析,吸取事故教训,及时进行整改,并按照下列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奖惩:
(1)对在应急抢险救援、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误报重大事故和在突发事故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履行职责或者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人员,以及扰乱、妨碍抢险救援工作的单位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预案管理
8.1 培训和演练
(1)市、区县(市)市场监管局应当协助当地政府做好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并向社会公布抢险电话。
(2)区县(市)市场监管局应当协助当地政府组织或者督促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开展相关人员的应急培训,锻炼和提高应急救援综合能力。
(3)区县(市)市场监管局应当组织或者督促有关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
演练结束后,应当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4)本预案至少每3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8.2 预案更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本预案: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本预案由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管理更新。
修订后,报市政府批准,并抄送有关部门。
各区县(市)政府应及时制定和更新相关预案,确保与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的有效衔接。
8.3 预案实施(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9 名词术语
特种设备:
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车辆等设备及其安全装置、安全附件。
事故:
生产或者生活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突发性事件总称,通常会使正常活动中断,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特种设备事故:
是指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
事故隐患:
可导致事故发生的设备缺陷、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
重点监控设备:
是指设备发生事故后,可能造成重特大伤亡和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在用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安全状况评价:
根据特种设备本身的安全状况、使用环境、管理情况以及事故发生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社会影响等因素,通过评估、计算、分析,确定某一地区、某一单位,或者某一种设备在某一时期的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活动。
本预案有关级别、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