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教育经费会计与税务处理教案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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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教育经费会计与税务处理教案资料

职工教育经费会计与税务处理

  为了促进企业员工职业技能和管理能力的提升,企业往往需要一定的教育经费,支持优秀员工进行职场培训。

在实践中,有些企业不按国家的相关规定行事,给企业带来涉税风险。

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企业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用于职工教育事业的一项费用,是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而支付的费用。

单位职工不但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享有集体福利的权利,还有接受岗位培训、后续教育的权利,为此需要一定的教育经费。

企业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与使用,这是国家提高企业职工业务素质的激励措施。

 

  一、职工教育经费开支范围 

  根据财政部、全国总工会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必须专款专用,面向全体职工开展教育培训,特别是要加强各类高校技能人才的培养。

 

  举办职工教育的企业、基本建设单位和行政、事业单位,按下列范围开支职工教育经费:

(1)公务费。

包括教职员工的办公费、差旅费、教学器具的维修费等。

(2)业务费。

包括教师教学实验和购置讲义、资料等费用。

(3)兼课酬金。

是指聘请兼职教师的兼课酬金。

(4)实习研究费。

学员在本单位生产实习和经批准到外单位实习研究,以及毕业设计所发生的费用,如有生产实习产品收入的,应以收抵支。

(5)设备购置费。

主要是指购置一般器具、仪器、图书等费用。

(6)委托外单位代培经费。

是指本单位职工选送到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和兄弟单位代为培训,按国家规定应支付的进修培训费。

(7)其他经费开支,指其他零星开支。

 

  下列各项不包括在职工教育经费以内,应按有关规定开支。

(1)专职教职员工的工资和各项劳保、福利、奖金等,以及按规定发给脱产学习的学员工资,不包括在职工教育经费以内,由本人所在单位按规定开支。

(2)学员学习用的教科书,参考资料、计算尺(器)、小件绘图仪器和笔墨、纸张等其他学习用品,应由学员个人自理,不得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开支。

(3)举办职工教育所必需购置的设备,凡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按规定分别由基建投资或企业更新改造资金、行政、事业费中开支,不列入职工教育经费。

(4)举办职工教育所需的教室、校舍、教育基地,应按因陋就简的原则,尽量在现有房屋中调剂解决。

必须新建的,老企业可在企业更新改造资金中安排解决;行政、事业单位在基本建设投资中开支;新建单位在设计时就要考虑职工教育必要的设施,所需资金在新建项目的总投资之内解决。

 

  职工教育经费具体列支范围包括:

上岗和转岗培训;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应注意:

(1)公司零星购买的书刊应分清不同的用途分别计人“管理费用——办公费”以及“职工教育经费”。

(2)设备购置费。

主要是指购置一般器具、图书等费用,学员用书应由其自理,不应计入职工教育经费。

 

  二、职工教育经费的会计核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和使用在“应付职工薪酬”账户进行核算。

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来源在统一单位和统一核算的公司(包括施工企业),可在工资总额2.5%的范围内掌握开支,直接列入生产成本(流通费)。

如有不足,其不足部分,属于企业开发新技术、研究新产品的技术培训费用的,可直接在成本中列支;属于其他的职工培训费用,则仍在企业税后留利中开支。

工会经费中的职工业余教育费,仍然用于职工业余教育方面。

基层工会一般可在其留成经费(行政拨交工会经费的60%部分)的25%范围内列人工会预算掌握使用。

原规定由企业成本或营业外开支的有关职工教育的经费,都改在工资总额2.5%范围内开支,营业外不再列支。

基本建设单位举办职工教育的经费,在基本建设投资中开支。

关停企业和基本建设停缓建单位举办职工教育的经费,在关停企业清理维护费和停缓建单位的维护费中开支。

 

  三、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这一规定,实际上是允许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准予全额扣除,只是在扣除时间上作了相应的递延。

此外,应当注意,从扣除基数上由“计税工资”1.5%变为按实发工资总额的2.5%“据实扣除”。

首先确定工资薪金总额,而工资薪金总额。

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人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从税法规定来看,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有其特殊之处.表面上是限额扣除规定,实际采取的是允许税前全额扣除政策,只是在扣除时间上作了相应递延。

由于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税前扣除的特殊性,纳税人在实际计算时,需要注意以下方面。

一个纳税年度扣除额不能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

即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是一个纳税年度允许扣除额不能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

 

  新旧税法衔接2008年以前余额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文)规定,对于在2008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

仍有余额的,留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

 

 

  四、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使用时应注意的问题 

  一是职工教育经费要保证经费专项用于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严禁挪作他用。

其中,对费用列支的限制包括以下几项:

(1)经单位批准或按国家和省、市规定必须到本单位之外接受培训的职工,与培训有关的费用由职工所在单位按规定承担。

(2)经单位批准参加继续教育以及政府有关部门集中举办的专业技术、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所需经费,可从职工所在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

(3)为保障企业职工的学习权利和提高其基本技能,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60%以上应用于企业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

(4)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5)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

避免将政策中规定的一些不应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的项目也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挤占企业正常进行职工教育的经费开支,为企业带来一定的涉税风险。

 

  二是对于可以由其他项目列支的培训经费,应在项目预算中充分考虑。

做好费用的正确归集,合理加大所得税前的列支金额,增强企业后劲。

如:

根据财建[2006]317号文件规定,企业除通过提取并使用职工教育经费进行职工的教育培训外,以下方面也可以作为职工的教育培训费用列支:

(1)企业新建项目,应充分考虑岗位技术技能要求、设备操作难度等因素,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在项目投资中列支技术技能培训费用。

(2)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项目引进、研究开发新技术、试制新产品,应按相关规定从项目投入中提取职工技术技能培训经费,重点保证专业技术骨干、高技能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培养的需要。

(3)企业工会年度内按规定留成的工会经费中,应有一部分用于职工教育与培训,列入工会预算掌握使用。

 

  [例]某省AB国有企业实行工效挂钩的工资税前扣除政策,2009年经批准可计提的工资基数为1100万元。

企业在成本费用中提足了1100万元工资,但工资实发数为1000万元,建立工资储备基金100万元。

企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了职工教育经费25万元;职工教育经费会计科目反映使用了20万元。

其中包含企业职工个人报销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费用2.5万元,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境外培训和考察所发生的费用6。

5万元。

另外,企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了购置120万元的教学设备与设施所计提的折旧费用12万元。

 

  分析:

因AB企业根据规定可按2.5%的比例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可在成本费用中计提27。

5万元(1100×2.5%)。

但工资实发数为1000万元,则计税工资总额1000万元为可税前列支的计提基数,按2.5%提取职工教育经费为25万元(1000 x 2.5%)。

 

  对职工教育经费会计科目反映使用了20万元进行分析:

企业职工报销的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费用2.5万元应由职工个人负担,不应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境外培训和考察所发生的费用6.5万元则可在其他管理费用中列支。

两项应调减职工教育经费使用额9万元(2.5+6.5)。

 

  企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购置100万元的教学设备与设施所计提的折旧费用12万元应调整到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经调整后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20-9+12=23(万元) 

  因实际使用23万元小于按计税工资比例计提的25万元,故企业可在税前列支的职工教育经费为23万元,企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万元(25-23)。

 

  如果实际使用了30万元,则企业可税前列支的职工教育经费为25万元,企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万元(30-25),超支的5万元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如果企业动用了工资储备基金年初结余200万元,即企业实发工资为1200万元(1000+200),因企业实际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职工工资仍为1000万元,故企业计提数为25万元,但企业实际使用30万元,可税前扣除的为30万元(1200×2.5%),企业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万元(30-25)。

 

 

据实列支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时,会计分录该如何写?

这是我为别人复的问题仅供您参考:

首先为您明确几个问题:

 

 1.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百分之十四的部分,准予扣除.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百分之二点五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根据这个规定从2008年起企业在会计的账务处理上不要再按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十四和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点五来提取福利费用和教育经费了.企业可以按实际发生的福利费和教育经费,来计入到企业的相关成本费用中去.具体的账务处理如下:

 

   在2008年如果实际发生了福利费用和教育经费的话(我以管理人员为例,当然如果贵公司的这两项费用是发生在其他部门的话也可以计入到相关的费用中去). 

       借:

管理费用---福利费用支出 

                  ---教育经费支出 

           贷:

银行存款 

    然后在2009年2月或3月进行2008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就可以按照新税法的规定来进行调整.举个例子来说明:

 

     如果某公司2008年全年的工资总额为100万.当年实际发生了福利费用20万,教育经费3.5万则2008年这两项费用允许税前扣除的计算过程如下:

 

    福利费用税前扣除的限额为100万乘以百分之十四等于14万 

    教育经费税前扣除的限额为100万乘以百分之二点五等到于2.5万 

   则福利费用要在应纳税所得额前调增20万减14万等于6万.这6万元以后也不允许抵扣了.从所得税会计的角度来说这属于永久性差异. 

    而教育经费在应纳税所得额前调增3.5万减2.5万等于1万.但是这1万可以在以后年度继续抵扣.当期只允许扣除2.5万. 

   另外请您特别注意对企业的这两笔费用的所得税前调整即年终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在会计上是不需要单独做账的.它只是税法上的纳税调整,即只在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报)中来进行调整.因为税法和会计在业务处理上是有差异的. 

    另外如果您在2007年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于在2007年已经提过的福利费用如果有贷方余额的(职工教育经费也是如果有贷方余额的)应如何来进行所得税的纳税调整以及会计上的处理目前尚无明确的规定.如果您所在地的所得税已经开始申报了的话,那么您可以先咨询一下您的国税局的专管员或税政科.但从税法的处理角度来说我建议您如果2007年的福利费用和教育费用的贷方余额并未超过计税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十四和计税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点五的话就不用在所得税前调整.但这个建议的前提是截止到所得税申报时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尚未出台与之相关的规定.如果出台了的话则按规定办理. 

 

提取上一月份职工教育经费会计分录?

职工教育经费是在“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中进行核算的,计提的时候根据职工教育经费计算表:

借:

管理费用——职工教育经费

贷:

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

职工培训费报销时,根据有关发票:

借:

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

贷:

库存现金/银行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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