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第8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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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第8讲

 第讲

数量损失

一、案情

   某公司自港装运冷冻鱼公吨(散装),重量经过检验机构公证无误。

到目的港卸货后,经公证机构检验全部重量为公吨,短少公吨。

问,投保什么险种可获赔偿?

承运人是否应对短重承担责任?

二、案情分析与提示

   通常,投保一切险可获得保险人对货物短量的赔偿,或者,投保平安险或水渍险外加短量险,同样可获得保险人赔偿。

这主要看保险人的保险条款是如何规定的。

   关于承运人责任问题,主要看提单条款是如何规定的。

一般情况下,承运人对散装货物运输的合理短量是可以免则的。

合理短量主要指货物的自然短量,比如由于货物含水量的蒸发、合理的散失或流失等。

不同的货物有不同的自然短量。

当然,提单中的散装货条款的“承运人因无法核对货物重量,因此,提单中记载的货物重量不可对抗承运人”的规定是违反海牙规则的“任何减低承运人责任的条款无效”的规定的,属无效条款。

换句话说,承运人对散装货物运输的短量应当承担责任,除非这种短量在合理的自然减量范围之内。

货物短少

一、案情

   广州某厂从英国进口货物一批,英方应我方要求,将货物交给指定运送人经荷兰运送至广州。

卸货时,经检验发现短缺。

据承运人说,短少部分货物已被错卸在香港,将安排运至广州。

过了天,货物仍未运来,而且查无下落,使该厂生产计划一拖再拖,受到严重损失。

请问,.承运人应承担什么责任?

.该厂可否就生产的拖延造成的损失要求赔偿?

.为避免转船时发生损失应投保什么险别为好?

二、案情分析与提示

   .根据提单有关法律,承运人的责任期间通常从接收货物时起到交付货物时止。

即承运人对其掌管期间的货物损失、灭失、短少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如果承运人不能证明货物的短少是由于其可以免则的事件造成的话,就必须对货物短少承担责任。

   .关于延迟交付货物损失赔偿问题,汉堡规则和我国海商法都规定,因延迟交付货物造成货物灭失或损坏的,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对延迟交付货物造成经济损失的,也应赔偿损失。

但是这种赔偿有两个限制条件:

第一、运输合同明确规定了卸货港交货时间;第二、承运存在不合理绕行、船舶不适航、未速遣船舶。

本案中,承运人误将部分货物卸在香港,属未速遣船舶之列,故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通常的保险条款,如果被保险人购买了包括短量险的险别,保险人对包括转船过程中的货物灭失或损坏承担赔偿责任,但对延滞交货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不负责赔偿。

仓至仓条款

一、案情

   北京某外贸公司按马尼拉价格出口设备一批,买方投保一切险的责任期间为“仓至仓”。

我方用卡车将货物运至天津过程中,一辆货车倾覆,致使车上部分设备损坏。

请问,该项损失应有谁负责?

保险公司应否予以赔偿?

二、案情分析与提示

   此项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尽管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人责任期间是仓至仓,即表面上看,保险人责任期间应从发货人的仓库到买方的仓库期间,但是,保险业务中有一个基本原则,即保险利益原则。

根据该原则,被保险人应对保险标的拥有保险利益,但本案中,贸易条件为,根据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货物的风险只有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才转移至买方,买方才对保险标的拥有利益。

所以,保险人对货物越过船舷前的货物风险不负责任。

   据上述分析,在国际买卖合同采用、等买方负责保险的贸易术语时,应对装船前的货物风险购买适当的保险。

如本案中没有购买这种保险,还有一个索赔机会,即卡车运输人是否存在违反运输合同行为。

共同海损

一、案情

   有一批已购买保险的货物,载货船在航行中着火,船长下令灭火。

事后查明,该批货物损失如下:

.箱严重水渍损失;.箱既受热烤、烟熏损失,又受水渍损失,但没有火烧痕迹;.箱被火烧过,并有严重水渍损失;.箱被火烧毁。

是分析上述不同情况的海损性质。

二、案情分析与提示

   在发生共同海损事故时,划分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依据是《约克按特卫普规则》。

根据该规则,为扑灭船上火灾,因水或其它原因使船舶、货物受损害,包括将着火船舶搁浅或沉没所造成的损失,均应作为共同海损受到补偿。

但任何烟熏或热烤所造成的损失不得受到补偿。

据此,

   第项应为共同海损;

   第项的热烤、烟熏损失是单独海损,水渍损失部分是共同海损;

   第项是单独海损;

   第项是单独海损。

保险利益争议

一、案情

   年月日原告(我出口公司)与法国某公司签订了箱芦笋罐头出口合同,价格条件为,总值为美元。

月日,买方来电要求卖方代其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按发票金额的购买至马赛的一切险。

原告按买方委托于月日办理了保险事宜,被保险人为法国买方。

保险单载明的启运地为供货地龙岩市,目的地为法国马赛。

   月日,原告安排将货物从龙岩石市运往厦门港。

运输途中,发生意外,使货物受损。

事后,原告以保险单中含有“仓至仓条款”为由,要求保险人赔偿,保险人以原告非保险单载明的被保险人为由拒绝赔偿。

原告又请买方向保险人索赔,也遭保险人拒赔。

于是原告将保险人告到法庭。

请问,如你是法官,应如何处理该案?

二、案情分析与提示

   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被保险人索赔时,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第一、索赔人与保险人必须有合法的合同关系,即索赔人必须是保险合同的一方,或其代理人;第二、索赔人必须拥有保险利益;第三、货物损失必须是保险人承保的风险所致。

   本案中,保险人拒赔是正确的。

因为,第一,卖方不是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不享有保险合同下的索赔权;第二、买方对装船前的货物不具有保险利益,对此期间的货物损失无索赔权。

因为,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术语下,买卖双方的风险划分是以装运港船舷为界的,也就是说,货物载越过船舷之前买方是不具有保险利益的。

      责任划分

一、案情

   一批货物共箱,从广州运往纽约,船公司已签发装船清洁提单。

货到后,收货人发现下列情况:

.箱欠交;.箱包装严重破损,内部货物散失;.箱包装完好,向内货物有短少。

试问,上述三种情况应怎样划分责任?

二、案情分析与提示

   按着承运人仅对货物外表负责的提单有关规定,承运人应对、两种情况负责,对第种情况不负责任。

拒发提单

一、案情

   某出口商按合同规定将货物装船后,凭大副收据到船长处要求签发提单。

船长在提单上批注:

“承运人对货物的质量和箱内的数量不负责任”、“对装入袋内的货物因包装性质而引起的损失或损坏,承运人不负责任”、“货物包装是旧袋子”、“承运人对货物的质量、数量不知”。

托运人认为船长这种批注使该提单成为不清洁提单,无法凭此提单议付货款。

要求删除上述批注。

船长不肯,于是发生争议,。

请问,应如何处理?

二、案情分析与提示

   处理此案应掌握两个原则:

第一、按着有关法律规定,承运人在货物装运后,应托运人要求,应当签发提单。

实际业务中,承运人往往因为某些原因拒绝签发提单,或签发后扣押提单,造成发货人无法议付货款,或错过信用证有效期,剥夺了发货人信用证下的议付货款权力。

对此,承运人应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承运人应签发什么样的提单。

根据提单相关法律,承运人必须如实签发提单,对在提单上添注虚假信息的,构成对提单持有人的欺骗,也应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在托运的货物外表有不良状况的,承运人应如实批注在提单。

但这种批注使该提单变为不清洁提单,银行议付时是不会接受此种提单的,因此,托运人会十分关心提单的清洁问题。

但是,也不是说承运人在提单上的任何批注都使该提单变为不清洁提单。

根据国际商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承运人在提单上载明诸如包装是旧的、货物数量是发货人提供的、对货物质量不负责任等,不视为不清洁提单。

   所以,本案中承运人的批注属银行可接受的,发货人不必为此与承运人争吵。

退一步讲,承运人有权在提单上进行如实批注,而不管托运人能否顺利议付,要保证顺利议付,就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发货。

倒签提单

一、案情

   我某工地于日本某公司签订了出口公吨冷冻食品合同。

合同规定:

月份平均每月装运公吨,凭即期信用证支付,后来证时又补充规定,装运前由港口商检局出具船边测温证书作为议付单据之一。

我方月交货正常,顺利结汇。

但月份货物由于船期延误推迟到月日装运,为顺利议付,托运人让承运人签发了月日装船提单,而送交议付的测温证书签发日是月日,议付行也没发现。

月日,同船又装运了公吨货物,测温证书的签发日也是月日,但开证行收到单据后来电表示拒付这两笔货款。

请评述开证行的行为。

二、案情分析与提示

   开证行的行为是正确的。

因为,第一、对第一笔货物,受益人倒签了提单,这点被测温证书所证实;而且,议付的单据单单不符,提单日与测温证书日期互相矛盾。

第二、对第二笔货物来说,信用证已经失效。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其中任何一批未按时装运,信用证对该批及以后各批货物均告失效。

   本案中应汲取的教训是:

第一、不论对贸易合同还是对信用证来说,按期装运都是卖方必须严格履行的义务,如遇无法按期装运,应证得买方同意,并要求修改信用证。

第二、信用证狭义付必须保证单单一致、单证一致。

如果本案中的第一批货物的测温证书也能倒签至月日,已付货款也应没问题。

第三、应充分注意分批装运信用证的相关规定,对每一批货物都应严格按着信用证规定提供单据,以保证对以后各批货物信用证的有效性。

可否分批装运

一、案情

   大连某公司向新加坡出口苹果公吨。

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

不许分批装运,月日前装运。

我出口公司于月日和日分别在大连和烟台各装运公吨于东方号货轮上运往新加坡。

承运人出具了两份提单,注明了不同的装运港和装船日期。

议付时,议付银行以单证不符为由拒绝议付。

请问,银行的做法是否正确?

二、案情分析与提示

   银行的做法是错误的。

因为,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分批装运是指一次成交的货物分成若干批装运,但同一船舶的同一航次在若干个港口装货,只要目的港相同,不视为分批装运。

作这种规定的目的是为方便卖方在不同港口采购货物。

本案中正是这种情形。

受益人应与议付行共同研究信用证的解释规则,争取银行改正做法。

如银行仍不理解,则请议付行联系开证行询问正确做法。

船舶被扣押

一、案情

   出口方按条件出口货物吨,货物装船后承运人签发了已装船提单,卖方也支付了运费。

船欲起航时,被第三方依法扣押并迟迟没能释放。

买方要求卖方另派船舶倒运货物,卖方称如果这样,买方需支付运费,倒载费可由卖方承担。

为此,卖方支付了倒载费约美元,买方支付了运费万多美元。

事后,买方认为在条件下,卖方负责租船运输,运费应有卖方支付,随即向卖方索要这万多美元运费。

双方发生争议。

请问,应如何处理?

二、案情分析与提示

   双方的做法都不对。

倒载的安排及所有产生的费用都应有买方承担。

理由是:

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术语下,买卖双方的责任、费用、风险划分是以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界的。

在货物越过船舷后,一切风险都由买方承担。

这些风险除自然风险外,还包括政治、社会风险,比如战争、罢工、海盗等造成的船货灭失及损坏,也包括船舶因债务被扣押。

卖方安排租船、支付倒载费用如不是出于好心援助,就是无知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正确的做法是:

买方或通过卖方或直接凭提单向承运人交涉,请承运人负责安排倒运事宜。

如承运人拒绝,可申请法院扣押船舶。

如果承运人宣布破产,无法获得赔偿,可凭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索赔。

在与承运人交涉开始时,就应将此事通知保险人。

甲板货损

一、案情

   年月,浙江省某出口公司向美国出口一批滑雪手套,价值,美元,价格条件为.

   托运人将货物委托给香港金发船务公司负责运输。

后者以无船承运人名义签发了全程已装船清洁提单,提单载明:

..第一程船为深圳某船公司所属的“龙江”号。

   货物抵达目的港后,收货人经检验发现货物受潮发霉,因此丧失销售价值,于是向保险公司索赔损失,美元。

我保险公司经了解得知,该批货在运往香港的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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