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学结课论文范文怎么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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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学结课论文范文怎么写

卫生法学结课论文范文怎么写

卫生法学论文篇一:

《卫生法学法律教育》

1卫生法学实践性教学存在问题

卫生法学在我国起步较晚,受传统教学理念等因素的影响,卫生法学的教学方法较为单一,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也没有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致使教学效果较差。

为弥补理论讲授的不足,各医学院校也尝试了多种教学方法,比如假期实习、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等,但这些方法或多或少存在一定的缺陷,因而不能切实提高学生利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1.1卫生法学实践教学环节安排不合理

卫生法学的教学内容以医学和法学并重为教学特色,但在实践教学环节的安排上,医学与法学的比重却有着较大差别。

一方面,医学院校对医学专业的实践教学十分重视,一般安排有较长时间的专业实习和临床见习。

另一方面,卫生法学的实践教学在医学院校中并没有得到充分重视,与医学专业课程的实践教学学时设置相比较存在很大偏差,大部分医学院校没有开设专门的卫生法学实践课程,仅采用一些传统的法学实践教学方法,此种做法并不能体现学科特色。

1.2卫生法学的实践教学资源匮乏

目前,在卫生医学实践教学的场所安排方面,一些医学院校缺乏政法类院校所必备的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场所。

加之,医学院校对于医学专业的重视程度较高,而对非临床专业的教学在经费投入方面支持力度较低,这就注定了卫生法学在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上不会轻易获得学校的高投入,使得医学院校建立的法学实习基地也仅仅是与当地公检法机关和律师事务所进行合作。

另外,就卫生法学的实践教学师资队伍而言,具有医法交叉知识背景和医法专业实践经验的高层次人才较少,目前卫生法学的大部分教师来自于各政法院校的法学专业,其中也不乏非法学专业背景的教师,这些因素直接影响了卫生法学的实践教学的开展。

1.3卫生法学的实践教学手段形式化

卫生法学实习原本是学生培养实践技能、提高理论服务于实践的主要教学环节,但基于就业、考研、考公务员的情况,大多数学生对待实习的态度是敷衍了事,只为获取一纸实习证明。

加之,学校和实习单位对学生缺乏有效的管理和监督,实习其实已流于形式。

另外,在实践教学中,大多数医学院校采用案例教学,而案例教学法的运用流程为教师讲授引出案例学生回答教师评析的模式。

在这种模式中,学生并没有进行讨论前的准备工作,在分析案例时也没有激烈的言辞辩论,只是由教师评析案例后便宣告结束。

案例教学法过于注重对法条的解释,缺乏生动性,尤其是缺少对具体操作过程中有可能发生的各种非法条解释问题的演练,而模拟法庭教学法是建立在已知案情基础之上,相关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都事先已确定,仅是审判人员、原被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角色事先已拟定,而且学生早已将模拟法庭的全部过程事先演练多遍并形成了剧本,学生在模拟法庭演练时根本不会遇到真实案件中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这就无法锻炼学生的临场应变能力,模拟法庭教学法逐渐演变成一场表演剧,致使模拟法庭的功能也逐渐在异化。

2诊所法律教育的特点

诊所法律教育的优势在于着重培养法律学生的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以真正实现法学理论与实践的结合[3]。

因此,一方面法律诊所可为那些承担不起高额诉讼费的公民提供免费法律帮助。

另一方面,诊所法律教育通过为社会弱者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将法学教育与法律援助融合,这不仅是一种全新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而且为法律援助提供了一个新的路径。

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下,诊所法律教育目前已广泛应用于亚洲、欧洲和澳洲等很多国家的法学教育中,国外诊所法律教育对我国的法学实践教学同样也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目前国内很多法学院校都开展了诊所法律教育。

法律教育的根本目的,就是既包括训练守法精神,也包括扶植法治。

诊所法律教育在医学院校卫生法学课程中的尝试,对于那些将来走进医疗机构的学生来说意义重大。

诊所法律教育所处置的案件具有真实性和不确定性,尤其是涉及卫生法的现实情境总是伴随着医疗救助的全过程,案件的复杂性、针对性、现实性较强,即便指导教师面对此情形有时也难以应付。

因此,这对学生而言是一个极大的挑战。

但从另一方面看,学生通过亲自代理案件、了解案件事实、调查取证和参与庭审,能够快速提高他们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能力、独立办案能力和法律逻辑推演能力。

另外,诊所法律教育也能完善学生的知识结构,使其以法律专业服务人员的视角观察社会和思考社会,以医生的视角重新审视当前的医患关系。

卫生法与社会、医患权益与社会公正、卫生法与医药卫生事业等新的课程教学内容都体现了诊所法律教育的价值趋向,这将有利于培养人格健全的、具备丰富法律专业知识的医学人才。

3诊所法律教育在卫生法学课程实践教学中的应用

3.1诊所法律教育与卫生法学的人才培养目标相契合

卫生法学的人才培养目标是着眼于培养复合型、应用型人才,即培养具有医法交叉知识,擅长处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服务人才。

这一培养目标的实现不仅要依靠课堂理论讲授,更重要的是要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

法律教育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培养一种法律职业技能和法律思维方式。

因此,法律教育不是单纯的法律知识传授,而是一种法律职业训练。

而传统的法律教育只注重理论层面的讲授,这种纸上谈兵的做法忽视了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

从诊所法律教育的基本要求来看,它对学生的职业能力训练具有极大地帮助,使学生有机会接触到真实案例,并以主体的身份去解决问题,全权负责整个案件,学生通过运用所学到的法律知识,对调查收集的证据进行独立的分析判断,使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语言沟通能力、司法文书写作能力等都得到了较大地提高。

这既克服了案例教学法易被条文化的缺陷,也解决了模拟法庭虚拟化的难题。

3.2诊所法律教育的教学方式已日渐成熟

我国开始启动诊所法律教育始于2000年,当时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支持下,北京大学等7所高校开设了诊所法律教育课程,2002年中山大学、四川大学等4所高校陆续开设了该课程。

2002年7月28日,上述11所高校共同成立了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该会目的在于与国内外实施诊所法律教育的院校加强合作交流。

截止到20__年7月18日,全国640多所法学院中已有163所加入了该专业委员会。

目前,国内著名的法学院几乎都开设了诊所法律教育课程,并在不同院校中开设了各具特色、有所偏重的专业性法律诊所,例如:

诉讼法律诊所、弱者权利保护法律诊所、妇女权益保护法律诊所、民事法律诊所、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律诊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诊所、公民权利保护法律诊所、刑事法律诊所、环境法律诊所、公益法律诊所、社区法律诊所等。

这些富有成效的法律诊所可作为卫生法学课程的实践教学场所。

3.3诊所法律教育能更好地确保实践教学的效果

卫生法学是一门具有鲜明特色的新兴医法交叉学科,目前卫生法学教学工作大多由更易获取医疗卫生资源的医学院校承担。

由于医学院校向来注重医学生的见习和专业实习工作,而医学院校对实践教学的重视和支持又是开展卫生法学课程实践教学的基石。

然而,鉴于卫生法学课程在医学院校中的办学地位,现阶段医学院校对卫生法学课程实践教学的支持力度不够,而诊所法律教育实际上是借鉴了医学实践教学的模式,这更易为医学院校所理解和认同。

同时,也有利于形成一套独特的卫生法学课程实践教学模式。

4提高诊所法律教育实践教学质量的建议

4.1加强卫生法律诊所基地建设

医院学校,一方面可以积极申请参加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暨中国卫生法法律诊所专业委员会,进而以会员的身份接受该专业委员会的指导,以加强与其他医学院校的合作与交流。

另一方面,可以利用医学院校教学医院丰富的资源,加强与教学医院医务科等医患服务机构的合作,建立有特色的卫生法律诊所,这样既保证了医疗纠纷案件的来源,又能发挥卫生法学的学科优势,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

卫生法律诊所在实施教学功能的同时,还具有一定的社会服务功能,因而就其设置模式来看,它可以是附设在校内的内置式,也可以是附设于校外的外置式。

内置式可考虑将卫生法律诊所设在模拟法庭,使其起到律师事务所的作用,学生可以在教师的指导下利用模拟法庭会见当事人,提供卫生法律咨询,代写司法文书等。

当学生积累起丰富的办案经验时,还可以代为调查取证和参加庭审,学生承办的案件数量应以1-2件为宜。

外置式可考虑加强与一些社会组织的联系与合作,比如当地卫生局、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法院、社区基层组织、检察院等,将卫生法律诊所附设于上述机构中,以便共同构建卫生法律诊所。

4.2开设卫生法律诊所教育课程

鉴于卫生法律诊所教育实施的现状,医学院校应当增设卫生法律诊所教育课程,明确其课程性质、授课学时、课程学分、开课对象等。

可考虑将该课程设置为限定选修课,具体学时可参照各医学院校的教学计划而定。

在课程时间安排方面,该课程可以考虑在大三年级的学生中开设。

这主要基于两方面的考虑:

一是,受师资力量和教学成本所限,不能在所有学生中启用诊所法律教育;二是,该课程只有在学生完成了法律和医学基础知识的学习,并基本掌握了医疗卫生法的相关知识,才能真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另外,在课程内容设置方面,应涵盖卫生法律诊所教育的目的与意义、卫生法律诊所教育的基本方法、会见当事人的基本流程、律师职业的基本技巧与策略、提供卫生法律咨询的技巧、司法文书的写作、案件代理前的准备工作、谈判的策略、代理民事案件的策划方案等内容。

在考核方式上,应重点对学生的综合办案能力进行考核,不宜采用传统且机械的纸质笔试结业考试,应当探索出一套科学的、富有人性化的、灵活多变的考核方式。

4.3多途径解决经费问题

诊所法律教育的开展需要一定的物质基础。

长期以来,卫生法学的教学经费问题是制约诊所法律教育发展的最大障碍。

鉴于诊所法律教育需要较高投入和卫生法学课程在医学院校办学规模较小的现实情况,医学院校应为诊所法律教育多途径的筹集经费。

一方面可积极寻求同类型院校联合办学,以降低办学成本;另一方面要积极寻求社会组织的支持,如与当地的律师事务所、卫生行政部门、附属医疗机构、妇联、法律援助中心、工会、消费者权益保障协会等建立联系,通过学生的案件代理工作,既可推动法律援助工作在基层地区的开展,又能在锻炼学生办案能力的同时,获取一定的工作报酬。

4.4加强卫生法学专业教师队伍的建设力度

目前,在卫生法学课程的师资队伍中,相当一部分教师只具备了法学背景或医学背景,具有医法交叉知识背景的教师较少,甚至有些专业教师还没有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缺乏处理医疗卫生纠纷案件的经验,这些因素都制约着诊所法律教育在医学院校的开展。

对此,一方面要积极鼓励教师通过各种方式外出深造,加深对医法交叉知识的学习,激励教师在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基础上,通过外出兼职,提高其实践能力,使其成为教学和实践的双师型教师。

另一方面可以采取外聘的方式,邀请一些资深的卫生法学专家、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对学生进行指导,让学生更多地了解社会,掌握法律流程运作技能。

4.5建立科学的法律诊所管理制度

法律诊所一旦设置成立,医学院校应当根据卫生法学的特点制定科学的法律诊所管理制度,如制定指导教师工作标准及办案流程规范等。

因为学生没有社会实践经验,必须在教师的指导下办理案件,指导教师要增强学生的风险防范意识,明确法律诊所对学生工作的具体要求,预期评估客户的合理期望值,逐渐培养学生办理案件的心理承受能力。

除此之外,为提高法律诊所的实践教学质量,诊所还应当制定诊所法律服务工作流程、司法文书存档管理规范、奖惩措施、办案质量评估体系等制度。

卫生法学论文篇二:

《试论口腔卫生法规和政策需求调研》

根据第四军医大学2009级和2010级口腔医学专业本科学员家乡所在地,挑选出符合抽样调查要求的学员共42名组成调查小组,利用暑假期间选取社会大众开展一对一问卷调查,要求每名调查员采用非随机主观抽样的方法,选择被判断为能代表总体的调查对象作样本,要求调查对象包括18岁以上包括各年龄段,男女性别比例控制在1∶1,在调查员说明调查目的及注意事项后,由被调查者亲自填写调查问卷。

在工作开展前,对参加本课题问卷调查的调查员进行问卷调查标准培训。

要求调查员在调查过程中保持中性立场,避免出现诱导偏差问题及选项。

数据录入时采取双向录入并进行核查。

采用VisualFoxpro6.0统计软件进行数据录入,运用spss13.0统计软件进行统计分析。

调查对象中,男性835人(47.66%),女性917人(52.34%);30岁以下799人(45.61%),31~40岁405人(23.12%),41~50岁367人(20.95%),51~60岁126人(7.19%),61岁以上55人(3.13%);专科、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共1245人(71.07%),高中及以下学历者507人(28.93%);管理人员(国家和社会管理者、企业经理、私营企业主)184人(10.5%),专业技术人员452人(25.80%),普通从业者人员(办事人员、个体工商户、商业服务业员工、产业工人)645人(36.82%),农业劳动者81人(4.62%),无业、失业、半失业(包括学生)390人(22.26%)。

调查表明,对口腔卫生法规和政策非常关注的占10.27%,不关注的占41.72%。

知道全国爱牙日是哪一天的占55.71%。

认为口腔卫生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工作到位的占7.42%,且区县之间差别有统计学意义(P=0.004)。

认为政府对口腔医疗市场的监督不到位的占44.86%,且区县之间差别有统计学意义(P=0.001)。

认为口腔医疗市场在政策法规方面最需要规范的内容是医风医德的最多,占42.652%,且区县之间差别有统计学意义(P=0.014)。

认认为政府对口腔医疗市场最有效的监督方式是增加立法得最多,占40.98%,且区县之间差别有统计学意义(P=0.008),经济发达地区对增加立法来增强对口腔医疗市场监督的需求较经济发展中地区高出7.77%(表1)。

国家的法律法规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是保障人民权益的方法和手段[2]。

公共卫生政策是公共权力机关为实现一定公共卫生目标而将社会卫生资源的进行配置和社会价值分配,应该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和需求。

社会大众的参与医疗卫生政策制定的一项基本策略,更是提高公共口腔卫生政策质量的重要途径之一。

只有让社会大众真正参与到事关自己口腔健康权益的医疗卫生政策制定中来,才能保证口腔医疗卫生政策的制定向适合社会发展的、满足人们需求的方向发展,也才能真正保障人民的健康权益[3]。

1存在问题

口腔卫生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不到位。

政府对某项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与社会大众对相关内容的关注程度成正比。

本次调查数据显示,认为管理部门对口腔卫生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工作到位的占7.42%,被调查者表示对口腔卫生法规和政策非常关注的仅占10.27%,完全不关注的却占到41.72%。

目前口腔医疗行业存在重宣传口腔保健知识而轻宣传口腔卫生法规和政策的现象,造成社会大众对口腔卫生法规和政策的内容知之甚少,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伤害时不能有效的自我维权,甚至还意识不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

这非常不利于口腔医疗市场发展。

因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口腔卫生法规和政策的在社会大众中宣传,利用群众的监督作用为改善口腔医疗服务、规范口腔医疗市场起促进作用。

口腔医疗保健市场的监督不到位。

在所有被调查者中,认为政府对口腔医疗市场的监督是到位的仅占9.65%,有40.98%的被调查者认为政府对口腔医疗市场最有效的监督方式是增加立法。

在部分口腔医疗机构特别是私营口腔诊所中,存在诸如诊疗器械和诊室环境消毒方法不正确、放射线的辐射管理控制不规范、医务人员交叉感染防护意识差等问题,主要由于口腔医务人员对危害性重视不够、追求成本节约,缺少感染管理的制度和基本消毒设施,更重要的是尚没有一套完善的监管法规来规范口腔医疗市场监督过程中的详细内容、步骤,因而若有一套较为详备的法规来指导其监督工作,将会更充分和规范地发挥其对口腔医疗保健市场的监督作用。

2政策建议

根据调查数据发现存在的以上2种问题,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如下。

加强对口腔卫生法规和政策的宣传。

①利用社区口腔医疗保健的机会宣传口腔卫生法规和政策。

社区口腔卫生保健作为现代口腔医学发展的一个新分支,是现代社会进行社会大众口腔医疗保健的重要形式,具有服务人群广泛、便于组织管理、宣传途径多样等特点,已经得到了各级政府的重视和关注。

因此,通过有组织、有计划地在社区口腔医疗保健过程中加入口腔卫生保健与医疗管理政策的知识,让群众对口腔卫生保健与医疗管理政策有所了解,使之在接受口腔医疗服务过程中可以维护自身权益,并发现不适合社会现状的政策法规,提出改进建议,促进口腔卫生法规和政策体系的完善[4]。

②通过更丰富的形式宣传爱牙日等相关的口腔卫生法规和政策。

自1989年在我国设立爱牙日至今已有22年,但在调查中,知道全国爱牙日是9月20日的仅占55.71%,所以加强对爱牙日的公益宣传仍是摆在口腔医务工作者和大众媒体面前的重要任务。

宣传不应局限于义诊活动、户外宣传资料等传统形式,而应利用更加广泛、更加贴近大众切身生活的、更易吸引人们关注的新形式,也可在传统宣传媒体中将形式加以创新,比如利用电视公益广告的内容、甚至是利用时尚杂志进行宣传等,用丰富的宣传形式使不同地区、年龄、职业、收入的群众都能够乐于接受相关知识,使口腔保健变成一种时尚。

加强对口腔医疗保健市场的监督。

①完善对口腔卫生监督的法规制定,利用完善的法规和政策体系保证口腔医疗保健市场的有效监督。

例如,南京市近5年每年对部分规模稍大、有3张以上牙科椅位的口腔诊所使用的诊疗器械的灭菌效果检测后发现,采用不同灭菌方法的合格率差异很大,并对检测不合格者给予行政处罚,使消毒灭菌的不合格率逐年明显降低[5]。

可见卫生监督制度在提高口腔医疗服务质量、保护患者合法权益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医院感染管理已受到国家各级卫生部门高度重视,相继制定颁布了多部法规、技术规范及标准来进行医院感染管理,各级医疗卫生部门也将医院感染管理作为一项重要的医院管理工作,从而促使医院感染管理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与法制化的轨道[6]。

由于近些年病毒性肝炎、艾滋病等传染病的患者数量剧增,口腔诊疗中严格防止交叉感染已经刻不容缓,因而必须加强对口腔医疗保健市场的监督[7]。

可通过以下途径逐步建立起完善的监督法规和政策体系,加强对口腔医疗保健市场的监督。

根据《消毒管理办法》、《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规范》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针对不同层次的口腔医疗机构的服务特点,制定严格且有针对性的卫生监督制度和惩处措施,建立完善的监督法规和政策体系。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机构应加强对从事口腔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的防止交叉感染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消毒技术培训,使他们能够合理、规范地应用消毒和个人防护方法[8-10]。

分别制定口腔医疗器械消毒措施、诊室环境消毒措施、医护人员防护措施等各类别明确的监督检测指标和方法细则。

最重要的是监测要定期进行,根据出现的新问题及时更新和完善各类标准。

②充分利用媒体舆论和社会大众参与监督。

例如,北京市海淀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利用在北京电视台、《海淀报》、《健康报》等多家媒体进行报道,逐渐开发出一个卫生监督宣传工作媒体圈,便于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等机构及时汇报工作,更向百姓宣传卫生监督工作进展、卫生法律法规及健康知识[11]。

从而可见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到口腔卫生监督工作中来,不仅可以提高监督效率,而且为社会大众的健康权益提供了更加有力的保障。

卫生法学论文篇三:

《试谈卫生法学教学方法》

一、卫生法学教学目的

卫生法学教学目的是通过卫生法学的学习,学生能够掌握卫生法的基本原理与我国主要的卫生法律制度,树立依法行医、规范行医的意识,能够根据现行卫生法律、法规的要求有效预防医疗纠纷,并能够依法恰当化解医疗实践中出现的医疗纠纷。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培养学生的卫生法理念。

学生要掌握卫生法的概念、特征、基本原则以及卫生法的基本作用,培养学生对卫生法的基本理念。

卫生法是实现人的生命健康权利的基本保障,也是卫生监督管理制度的重要法律依据,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国家通过卫生立法,有效地保障我国卫生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同时,卫生问题不仅仅是单纯的国内问题,而且也是国际上跨国界的世界性问题。

国际法原则特别是WTO规则原则也成为我国卫生行政立法、执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因此,卫生法学教学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培养完整、系统和全方位的卫生法理念。

2.向学生传授卫生法学的基本知识。

学生要掌握卫生法学医疗实践中执业医师、执业护士的权利与义务,熟悉执业医师管理法律制度、执业护士管理法律制度、医疗机构管理法律制度、药品管理法律制度、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等,能够根据卫生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医疗机构进行规范化管理、有效防治医疗纠纷、恰当处理医疗纠纷这些基本知识。

但由于目前卫生法学的教材及相关资料在这些基本知识内容上非常缺失,学生理解和掌握起来往往会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

因此,教师在向学生传授卫生法学的基本知识时,应将具体卫生法律制度与立法背景相结合。

由于时间、社会、历史、经济和文化等背景的不同,法律的制定、颁布和实施都有其不同的特点。

深入了解立法的不同背景,有利于学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卫生法学的法律内容和基本知识。

3.培养学生卫生法学研究方法的能力。

如前所述,卫生法学是一门由医学、卫生学和法学交叉的学科。

卫生法既具有法律的一般属性,应遵循法学研究方法的一般规律,又有其特定的调整对象而有别于其他法律。

因此,对卫生法学的研究,其方法不仅仅限于法学的一些基本方法,还要结合其它学科的研究方法进行研究。

也就是说,卫生法学研究方法也有其自身特点。

卫生法作为一门社会法,主要通过文献查阅、历史研究、法解释学、实证研究、社会学、比较研究,以及经济学等方法进行研究。

二、卫生法学教学内容

在教学内容方面,卫生法学应着重处理好教材理论基础知识的理解和掌握以及实证材料、生动事例的补充和运用等问题。

1.教材理论基础知识的理解和掌握。

在教学内容方面,掌握好教材内容是非常重要的。

而要掌握好教材内容,首先要选一门好教材,其次,要熟练理解和掌握教材内容,做到懂、透、化。

然而,我国卫生法学理论基础研究总体上较为薄弱,现有的教材及相关资料非常稀缺。

目前,卫生法学主要以我国现行与医疗机构关系密切的卫生法律制度为研究内容,系统讲述执业医师法律制度、执业护士法律制度、医疗机构管理法律制度、药品管理法律制度、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国境卫生检疫检验法律制度、医学科研法律制度、医疗纠纷处理法律制度等。

这些内容大多数从卫生法本身的角度去探讨和研究问题,而很少看到从法理学及其他部门法学进行相互联系和相互探讨的角度去理解卫生法基本理论的内容。

任何法律的制定都离不开一定的历史、文化、社会和经济等背景。

在卫生法中对人们生命健康权利的保障这些基本理论同样也离不开立法者立法时的人文关怀。

因此,在卫生法理论教学中应当在全面考虑法理学的基本理论以及国内外现有学术观点的基础上,全面透彻地引导学生进行深入的分析和研究,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卫生法的基础理论知识,进而形成自己的观点与主张。

2.实证材料、生动事例的补充和运用。

如前所述,卫生法是一门社会法,是解决卫生方面社会问题的法学专业学科。

马克思说:

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本的,那是法学家的幻想。

相反,法律应以社会为基础。

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的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人的恣意横行。

法律的宗旨是真正解决社会问题,必须要与社会问题紧密联系。

而目前,现有大部分教材中关于卫生法的内容仅限于基础知识为授课内容。

在进行卫生法学的教学中,仅仅传授理论基础知识是远远不够的,卫生法的教学内容应更贴近社会现实和社会需求。

因此,在卫生法学教学过程中,根据讲解的基础知识点加入相应的实证材料、生动事例进行补充和分析,就显得极为必要。

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才能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卫生法的基础理论知识,二者是相辅相成的关系。

三、卫生法学教学方法

在教学方法方面,卫生法学应采用实践教学、案例教学、教师讲解和学生互动等多种方式相结合。

1.实践教学。

卫生法作为一门社会法,实证研究方法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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