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处理交通事故作业流程与标准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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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处理交通事故作业流程与标准规范

交警处理交通事故步骤和规范

一、车辆技术性能检验

(一)步骤

委托检验,通知当事各方到场见证—→检验结果通知当事各方—→对检验结论不服,向交警支队提出重新判定申请—→交警支队组织技术人员重新判定—→作出重新判定结论

(二)操作规范

1、检验目标:

判定事故车辆技术性能是否合格,判定是否机械故障引发交通事故,确定车辆技术性能和交通事故因果关系。

2、需要进行车辆技术性能检验交通事故:

(1)当事人涉嫌交通肇事罪、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2)重大以上交通事故;

(3)可能因为车辆机械原因诱发交通事故;

(4)交警部门认为有必需进行检验事故。

3、需要检验技术性能项目:

(1)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车辆,必需检验车辆制动系统;

(2)在夜间或转弯、变道、倒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车辆,必需检验灯光照明系统;

(3)其它情况下需要检验项目由办案民警确定并经大队交管股领导同意后进行。

4、对于需要检验、判定事故车辆,应该在撤消事故现场后二十四小时内开始检验、判定,有特殊情况可延长至48小时。

5、重大以上交通事故,由交警大队填写《委托书》,委托专业技术检验单位负责检验;通常以下交通事故,由交警大队考验员负责检验。

6、检验时,交警大队应通知当事各方到场见证。

7、检验、判定完成后,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判定书》。

对于已足额交付事故责任确保金和抢救医疗费用,应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当事人领取暂扣车辆。

8、当事人对检验结论不服,在接到判定书起7日内能够向交警支队提出车辆技术重新判定申请。

9、交警支队受理当事人重新判定申请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肇事车辆进行重新判定,并在10天内作出重新判定结论,通知当事各方。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一)步骤

审查证据—→确定当事人违章行为—→分析因果关系—→提出责任认定意见—→集体研究,综合评断—→初步认定事故责任—→上报审批—→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二)操作规范

1、责任认定基础标准:

(1)以事实为依据,依法定责;

(2)因果关系标准。

2、责任认定程序:

(1)综合研究审核材料。

办案人员对全部事故证据材料统一审查:

一是看证据文书是否已按要求形成;二是看证据材料是否搜集齐全;三是审查所搜集证据材料是否含有正当性;四是审查各证据间有没有矛盾,有矛盾,应就矛盾点继续展开调查,确实无法查实,应依据案件事实、证据起源、证据种类等综合分析,确定其证实力;

(2)依据当事各方违章行为和作用大小,提出责任认定意见:

①分析当事人交通行为,依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要求,确定当事方违章行为;

②分析违章行为和交通事故之间因果关系,确定当事方是否负有交通事故责任;

③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措施》第19条要求,认定当事方所负责任大小,进而提出责任认定意见。

(3)召开事故讨论分析会,集体研究,综合评断:

①办案人员应介绍事故情况、案件调查经过和责任认定意见,介绍中应关键叙述责任认定理由和依据;

②责任认定经事故处理部门集体讨论后,将多种意见统计在案,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集体讨论审批表》,送本级交通管理部门领导审批,适用简易程序事故除外。

(4)经领导审批作出责任认定后,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3、责任认定时限:

(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按下列时限作出:

轻微事故5日内;通常事故15日内;重大、特大事故20日内。

(2)因交通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作出认定,须填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延期申请表》并报上一级交通管理机关同意,延长久限可按上述要求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

4、责任认定审批

(1)通常以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应由大队交管股或事故处理中队主管领导审批;

(2)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应由地市级交警支队主管领导审批;但经地、市公安局同意,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能够由县(市、区)交警大队主管领导审批。

5、交通事故责任推定相关要求

(1)当事人逃逸或有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应该负全部责任。

利用这一条时应注意,即使当事人含有逃逸或有意破坏、毁灭证据行为,但还不能就此推定当事人交通事故责任,还要看被破坏现场和证据能否据以认定当事人交通事故责任。

假如经过公安机关调查,交通事故责任仍然能够按第17条、第18条要求被认定,还应该依据证据认定当事人交通事故责任。

只有在经过上述工作,确实无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才能推定当事人交通事故责任。

(2)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未立即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应该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未立即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应该负相同责任。

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应该负关键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这里所称未报案或未立即报案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在有报案能力情况下,不报案,进行私下了结,因为种种原因,当事人在未达成“私了”协议,或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或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因为其它能够克服原所以没有尽力克服,不立即报案,报案后交通事故现场相关证据已经消亡。

不过,上述多种情况中,假如经过公安机关调查,仍然能够根据第17、18条要求认定事故责任,就不适用推定方法。

三、宣告责任认定

(一)步骤

预约当事各方—→做好责任认定分析会议统计—→宣告责任认定—→送交各方当事人

(二)操作规范

1、《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制作好后,预约当事各方按时到事故处理部门参与责任认定分析会议,并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统计通知时间及接电话人员。

假如无法用电话联络,则按要求填写《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后用挂号信邮寄给当事人,许可当事各方3人参与,其它人员可申请旁听;

2、召开责任认定分析会议前,做好签到登记工作,宣告会场纪律。

向当事各方宣告事故责任认定结论时,出具现场图、现场照片、勘查笔录、检验判定结论、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材料,通知作出责任认定理由和依据,围绕当事人或死者家眷提出问题进行解释,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送交当事各方,同时办好送达手续,注明收到日期、署名或盖章,并通知各方当事人假如不服该责任认定,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申请责任重新认定。

当事人拒绝签收应将原因进行统计,并以挂号信邮寄送达;

3、当事人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签字同意,或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没有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申请重新认定,则责任认定即为生效;

4、出示证人证言时,应注意对证人个人隐私保密工作;

5、对于有律师介入交通事故,能够出示上述证据材料供其查阅。

四、车物损失判定和重新判定

(一)步骤

(现场勘查取证组)委托判定中心进行评定—→评定(重新判定、评定—→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判定书》和《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判定表》

(二)操作规范

1、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完成后,办案民警应填写《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判定委托书》,委托价格事务所对车辆进行价格损失判定;

2、在判定前,应该通知事故各方当事人参与,包含保险车辆时,可通知保险企业参与;

3、车物损失判定应以事故发生地修复费用为准,不能修复,经判定计价,损失价格判定结论由价格事务所作出后填写《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判定书》和《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判定表》,经交警部门确定,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判定书》上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生效;

4、对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判定,轻微、通常道路交通事故,在交通事故后3天内作出判定结论;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在事故后7天内作出判定结论;情况特殊,经交警大队同意后,可延期7天;重新判定,应该在10天内作出重新判定结论;

5、损失计算

(1)对必需经过检测或拆卸后才能确定是否损坏零部件,应在《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判定表》上注明“该部件隐损待查”字样;经拆卸检测后,确属损坏,应该立即给增补;

(2)车损金额计算应遵照以下标准:

①确定需要更换零部件,一律根据有生产许可证厂家生产符合质量标准零部件作为更换件;

②汽车零部件价格根据省市汽配市场中等价格计算;

③对少数当地市场无法采购零部件,根据购置地价格加上合适运输费用确定;

④修理工时费等项目根据当地中等标准计算;

⑤对被损坏车载物品,应该首先明确物品受损前新旧程度,依据市场同类、同质物品中等价格评定被损部分;

⑥路旁经济作物、水产品等根据市场价格确定其预期收益;

⑦房屋和道路设施,根据其所需维修费用来确定损失;

五、伤残评定

(一)步骤

受理—→评定—→宣告评定结果;

(二)操作规范

1、伤残评定申请人资格:

因交通事故造成受伤致残人员在诊疗终止后方可提出伤残评定申请。

对诊疗终止时间意见不一致时,交警部门伤残评定机构有权确定其是否诊疗终止。

2、申请伤残评定时限:

自诊疗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

3、交警大队在接到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提出伤残评定书面申请后,进行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条件,向伤者发出《伤残评定预约通知书》。

4、伤者持《伤残评定预约通知书》,按要求时间和要求到指定地点接收“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小组”检验和评定,并同时递交以下材料:

(1)《伤残评定预约通知书》

(2)医院病历复印件或医院具体病程介绍

(3)必需相关医院辅助检验结果。

对材料不全,评定人有权拒绝评定,待当事人备齐材料后,再行评定。

5、评定人将依据检验结果和医院材料,在三十日内对伤者作出评定结论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书》。

6、评定人要求含有以下条件:

(1)法医师以上职称;

(2)有伤残评定知识和经验事故处理人员。

六、损害赔偿调解

(一)步骤

预约当事各方→组织当事务方进行损害赔偿调解→制作调解统计→达成协议,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未达协议,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止书》

(二)操作规范

1、损害赔偿调解通常要求

(1)调解参与人:

①交通事故当事人;

②交通事故伤亡者近亲属或监护人;

③交通事故车辆全部权人;

④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

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需参与人员。

(2)调解期限:

损害赔偿调解期限为30日;重大以上复杂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为有必需延长,由交警大队填写《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延期申请表》报交警支队领导审批后能够延长15日。

对交通事故致伤,调解从诊疗终止或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调解从要求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调解从损失确定之日起开始。

诊疗终止证实由伤者所在医疗单位出具,若医疗单位拒绝出具或对诊疗终止意见不一致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提交伤残评定机构对交通事故伤者是否达成临床诊疗终止进行判定。

(3)调解条件

必需在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责任,处罚交通事故责任者、确定事故造成经济损失情况后才能进行。

(4)负担事故赔偿责任人员

①交通事故责任者;

②驾驶员无力赔偿,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机动车全部些人垫付;

③机动车驾驶员在实施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事故责任,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机动车全部些人负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所在单位或机动车全部些人在赔偿损失后,能够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全部费用。

(5)调解次数:

在法定时限内,共调解两次。

①当事人或代理人因故不能按期参与调解,须事先通知交通事故办案人员,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无正当理由不到或调解中途退离,计为调解一次。

②调解中,当事方变换调解参与人,连续计算调解次数和时间。

当事人或代理人因不可抗力或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与调解,调解时限中止。

(6)损害赔偿项目:

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赔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财产直接损失。

2、损害赔偿调解通常步骤

(1)调解前,办案人员须做好下列工作:

①确定赔偿项目和数额;

②审查同意调解参与人。

即在调解前,审查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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