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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指引.docx

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指引

第一条为强化经营者商业秘密保护意识,优化营商环境,激励创新发展,维护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供经营者参考使用。

本指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信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商业秘密。

(一)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即具有秘密性,若该信息是所属领域普遍知悉或者容易获得的,则不属于商业秘密。

(二)该信息具有商业价值,即该信息能够给经营者带来直接或间接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三)权利人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包括对商业秘密本身的保护,对内部员工的保密要求,以及对外部人员的防范等。

(四)该信息是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

技术信息主要包括:

技术设计、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计算机程序等信息。

经营信息主要包括:

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标书标底等信息。

第四条经营者可以通过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设立商业秘密管理和保护机构,加强员工保密守则培训等,持续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力度。

经营者可以按照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商业价值或效用,科学划定商业秘密的范围和秘密级别。

其中与产品研发有关的技术方案、原材料构成及供应渠道、研发成本等事关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信息需列入较高级别的商业秘密,加以严密保护。

经营者可以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对商业秘密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指定专人管理;专设保密场所、保险柜;采取加密手段,防止拷贝复制;实施隔离措施,控制接触范围。

对于可能接触商业秘密的内部员工,告知其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并可以与其签订保密协议(参考文本见附件1)和竞业限制协议(参考文本见附件2),将商业秘密的知悉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必要时可以实行商业秘密拆分保护,分拆掌握,组合使用。

经营者在委托加工、商业咨询、联合投资、转让技术等商务活动中,需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各方保密义务和保密责任(参考文本见附件3),防止商业秘密在商务交往中泄露。

第五条经营者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可视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救济措施:

(一)寻求民事保护。

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二)寻求行政保护。

经营者的商业秘密被他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可以向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并按本指引第六条要求提供有关材料。

(三)寻求刑事保护。

侵犯商业秘密,造成商业秘密权利人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或者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商业秘密权利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第六条举报人向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请求保护其商业秘密,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请求保护的商业秘密权利主体资格。

举报人应为该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的权利人,或者与权利人具有独占使用许可、排他使用许可关系的被许可人。

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须经权利人书面授权。

(二)请求保护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符合商业秘密的法定构成要件。

包括该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载体、具体内容、商业价值和对其采取的具体保密措施等。

(三)被举报人具有接触该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条件及具体使用等情形。

(四)被举报人使用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与投诉人请求保护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具有一致性或相同性。

(五)权利人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损失数额计算的依据和方法等。

第七条经营者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商业秘密保护,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一)经营者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方式获得该产品的技术信息,但不得通过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

(二)在购买、引进他人先进技术、产品配方等可能涉及商业秘密的技术资料时,由出让人在相关协议中作出该项技术属于其合法取得的书面说明。

(三)在劳务合同中约定,新入职人员依法遵守其与原所属企业之间的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不得违法使用所掌握的其他经营者的商业秘密。

第八条经营者在商业秘密自我保护过程中,遇到问题可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咨询,寻求指导、帮助。

根据经营者申请,市场监管部门也可以对商业秘密损害赔偿纠纷进行行政调解。

附件:

1.商业秘密保密协议

       2.竞业限制协议

       3.商务合作保密协议

 商业秘密保密协议(参考文本)

甲方(用人单位、披露方):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电话:

 传真:

 

地址:

 

乙方(劳动者、接受方):

  

居民身份证号码:

电话:

 职务:

住址: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家、地方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为保护甲方商业秘密,于年月日(以下简称“生效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具体签署地址)签署本保密协议以共同执行:

第一条乙方了解甲方就其产品、研发、制造、营销、管理、客户、计算机(程序)、营运模式等业务及相关技术、服务投入庞大资金及人物力,享有经济效益及商誉;乙方知悉参与并接触第三条(保密信息范围的条款)所述各项业务机密资料系基于甲方对乙方履行本协议之信赖。

乙方若未履行或违反本协议规定,将对第三条(保密信息范围的条款)以及投资、经营、商誉或经济权益产生不利影响,甚至产生直接或间接损害,构成不正当竞争,影响产业公平秩序等,甲方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等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条本协议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形成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三条经双方确认,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已经或将要接触或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甲方的客户、员工、管理人员及顾问的名单、联系方式及其他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联系电话(移动和固定电话)、电子邮件地址、即时通讯方式或社交网络地址(QQ、MSN、Skype、微信、易信、来往、Line、微博、空间等)、家庭地址等任何足以识别、联系客户、员工、管理人员及顾问的信息;

(二)与甲方经营活动有关的合同文本及法律文书;

(三)甲方经营活动中涉及的关键价格信息;

(四)甲方日常经营管理中的会议决议、会议纪要、谈判与磋商细节等资料;

(五)甲方的具体经营状况及经营策略(如营业额、销售数据、负债、库存、经营方针、投资决策意向、产品定价、服务策略、市场分析、广告策略、定价策略、营销策略等);

(六)与甲方资产、财务有关的信息(如存货、现金等资产的存放地、保险箱密码、数量、价值等,以及财务报表、账簿、凭证等);

(七)与甲方人事、管理制度有关的资料(如劳动合同、人事资料、管理资料、培训资料、工资薪酬及福利待遇资料、奖惩情况等);

(八)甲方的知识产权、专有技术等信息(如产品设计、产品图纸、生产制造工艺及技术、计算机软件程序、数据库、技术数据、专利技术、版权信息、科研成果等);

(九)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协议约定需要保密的其他与技术和经营活动有关的信息。

第四条保密信息的例外

(一)在披露时或披露前,已为公众所知晓的信息或资料;

(二)能证明从甲方获得相关信息时乙方已经熟知的资料或信息;

(三)由第三方合法提供给乙方的非保密资料或信息;

(四)未使用甲方的技术资料,由乙方在日常业务中独立学习或研究获得的知识、信息或资料。

第五条本协议的有效期为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双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年止。

其中涉及国家机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保密义务的效力

乙方确认,在与甲方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需在任何地域内遵守本协议约定之保密义务。

乙方不得以该地域不能够或者不具备形成甲方的实际竞争关系为理由,要求甲方排除本协议约定之保密义务。

第七条积极保密义务

(一)如乙方须对外使用甲方所披露的信息时,不确定该信息是否为保密信息,需向甲方书面征询,由甲方给予书面答复。

(二)乙方应自甲方按要求向其提供保密信息之日起,对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上述信息。

(三)为使乙方更好地履行本协议约定之保密义务,甲方应该对乙方进行保密教育及培训。

第八条消极保密义务

(一)乙方于任职期间或离职后所知悉、接触、持有、使用之机密资料及密码,系甲方或其客户赖以经营之重要资产,乙方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采取有效的措施保护该机密资料及密码,且乙方于任职期间或离职后均不以任何方式泄露或将该机密资料及密码交付给第三人。

(二)乙方了解甲方所有电脑及其软件使用管理等信息(包括电脑数量、品牌、软件套数、名称、使用状况等)均系甲方之经营秘密,属乙方应保密范围,乙方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保管之,未经甲方事先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提供或泄露予任何第三方(包括甲方内部其它无关员工以及甲方外部人员等)。

未经甲方事前书面同意不得私自复制、备份或以任何方式私自或为他人留存电脑所安装之任何软件(包括系统软件及应用软件等)。

(三)乙方了解甲方设有专门的对外发言及信息披露制度,乙方承诺严格遵守该发言及信息披露制度。

乙方了解在甲方依法公布或披露甲方任何营运信息前,乙方不得擅自向第三人告知、传播或提供有关甲方的任何机密资料。

(四)乙方同意甲方对商业秘密之定义和界定,无论故意或过失、无论以任何形式泄露甲方商业秘密均属违约或违法行为(含犯罪行为),甲方有权视情节和危害程度,采取对商业秘密保护措施,并要求赔偿相关损失。

乙方亦同意配合甲方调查,包括但不限于问话、交待事件过程、交付或保存事件相关资料及设备,同意甲方将存储资料、电脑邮件等封存、保全,根据甲方立场配合甲方进行控告和调查。

(五)乙方确认知晓甲方薪资保密的相关规定并承诺严格遵守执行,不告知别人自己的薪资、奖金收入及发放情况,不探听、议论、盗取、阅览别人薪资、奖金之相关情况和资料。

(六)乙方了解甲方设有诚信廉洁相关规约,乙方应严格遵守,即不向甲方交易对象(包括协力厂商、客户、供货商或服务商等,且无论交易是否成交)约定或索取任何不正当利益,包括回扣、佣金、不当馈赠或招待等。

(七)乙方承诺于任职期间或离职后不为自己或他人之利益,唆使或利诱甲方其关联企业员工离职或违背职务。

(八)乙方承诺不进行贪污、挪用、侵占、盗窃甲方资金或财产或侵犯商业秘密之行为。

(九)乙方承诺,未经事先披露并经同意,应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信息载体

(一)乙方同意其所持有或保管的记录着甲方保密信息的一切载体均归甲方所有。

前述载体包括但不限于设备、光盘、磁盘、磁带、笔记本、文件、备忘录、报告、案卷、样品、账簿、信件、清单、软件程序、录像带、幻灯片或其他书面、图示记录等。

乙方应当于离职时,或于甲方提出要求时,将前述载体交付给甲方。

(二)若载体是由乙方自备的,且保密信息可以从载体上消除或复制出来,甲方有权随时要求乙方将保密信息复制到甲方享有所有权的其他载体上,并把原载体上的保密信息消除,否则视为乙方已同意将这些载体的所有权转让给甲方,甲方有权不予以返还该载体,但须向乙方支付该载体经济价值相对应的费用补偿。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违反本协议任何保密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保密义务、禁止引诱与招揽义务,下同)的规定或不按约定履行乙方的保密义务将构成重大违约行为,乙方须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约定,本协议项下之违约金(以下简称“违约金”),其违约金数额相当于乙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个月(不足12个月的按折合成12个月的标准计算)核定工资与奖金总和的%。

若甲方曾向乙方支付保密费的,在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之保密义务时,除支付上述违约金外,乙方还应将甲方已经累计支付的保密费全部退还给甲方。

若乙方的违约行为同时侵犯了甲方的商业秘密等相关权利的,甲方可以选择根据本协议之约定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二)为便于计算乙方违约/侵权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双方进一步约定,因乙方如下行为造成甲方实际损失的计算标准如下:

1.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泄露、倒卖甲方甲方客户信息及/或接触、鼓动、劝说、引诱或招揽甲方甲方客户停止入金、进行出金、至其他甲方开户或解除与甲方的交易协议等造成甲方损失的计算公式:

甲方损失=[涉及甲方客户数量×(甲方单一客户开发成本+甲方单一客户年度平均交易手续费)]

2.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接触、鼓动、劝说、引诱或招揽甲方员工从甲方离职去其他甲方或实体工作或提供服务,造成甲方损失的计算公式:

甲方损失=[涉及甲方客户数量×(甲方单一员工招聘成本+甲方单一员工的年度平均工资)]

3.在任何情况下,若甲方实际损失根据上述标准计算出来的金额或根据其他标准计算出来的金额少于本协议约定的违约金标准的,则双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的违约金标准作为认定甲方实际损失的依据。

第十一条免责事由

如任何政府部门要求乙方披露保密信息,乙方应及时给予甲方书面通知,足以使甲方能够寻求保护或其他适当的救济。

如甲方没有获得保护或救济,或丧失取得保护或救济的权利,乙方应仅在法律要求的范围内向政府部门披露相关保密信息,并且应尽合理措施根据甲方的要求对保密信息进行任何修改,并为披露的任何保密信息取得保密待遇。

第十二条保密费

本协议保密费为:

,保密费从年月日开始,按月支付,由甲方于每月的__日通过乙方的银行账户支付。

乙方银行账户如下:

开户名称:

银行帐号:

开户行:

第十三条协议的解除

(一)双方协商确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自行解除或终止:

1.保密期限届满;

2.甲方宣布解密;

3.甲方保密事项已经公开。

第十四条纠纷解决程序与管辖

(一)对因本协议或本协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而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事项和争议、诉讼或程序,本协议双方均选择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1.向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2.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若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诉讼或仲裁,在诉讼或仲裁进行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或仲裁的部分或直接和实质性地受到诉讼或仲裁影响的条款外,本协议其余条款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五条其他

(一)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且未经双方书面协议不得补充或修改。

本协议签署、履行、解释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本协议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

(盖章)乙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日期:

日期:

竞业限制协议(参考文本)

甲方(用人单位、披露方):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电话:

 传真:

 

地址:

 

乙方(劳动者、接受方):

  

居民身份证号码:

电话:

 职务:

住址: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家、地方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就竞业限制事宜,于年月日(以下简称“生效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具体签署地址)签署本协议以共同执行:

第一条乙方了解甲方就其产品、研发、制造、营销、管理、客户、计算机(程序)、营运模式等业务及相关技术、服务投入庞大资金及人物力,享有经济效益及商誉;乙方若未履行或违反本协议规定,将对甲方投资、经营、商誉或经济权益产生不利影响,甚至产生直接或间接损害,构成不公平竞争,影响产业公平秩序等,甲方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等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条竞业限制义务

乙方承诺在竞业限制期间:

(一)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甲方同类的营业。

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乙方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年(不超过二年)内,不得到(具体竞业限制区域)内与甲方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二)乙方为证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已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自乙方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月内,应及时向甲方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以证明自己是否履行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义务:

1.从甲方离职后,与新的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能够证明与新的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其他证据;

2.新的单位为该乙方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

3.或当乙方为自由职业或无业状态,无法提供上述两项证明时,可由其所在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或其它公证机构出具的关于乙方的从业情况的证明。

(三)不得利用其甲方股东等身份以任何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不得利用在甲方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四)不得直接或间接拥有、管理、经营、控制,或参与拥有、管理、经营或控制或其他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在某一实体中持有权益、对其进行投资、拥有其管理责任,或收购其股票或股权,或与该实体订立许可协议或其他合同安排,但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上市公司不超过发行在外的上市公司股票3%的股票的行为除外)从而在竞争性区域内从事与任何在种类和性质上与甲方经营业务相类似或相竞争的业务。

(五)不得在竞争性单位或与甲方有直接经济往来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社会团体内接受或取得任何职务(包括不限于合伙人、董事、监事、股东、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或向该类竞争性单位提供任何咨询服务(无论是否有偿)或其他协助。

(六)不得利用股东等身份做出任何不利于甲方的交易或安排;不以任何方式从事可能对甲方经营、发展产生不利影响的业务及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利用现有社会及客户资源阻碍或限制甲方的独立发展;对外散布不利于甲方的消息或信息;利用知悉或获取的甲方信息直接或间接实施或参与任何可能损害甲方权益的行为。

(七)不得拉拢、引诱或鼓动甲方的雇员离职,且不得自行或协助包括但不限于在生产、经营或销售等领域与甲方经营业务相同及或相似之经济实体招聘从甲方离职之人员。

(八)不得在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经营及或销售等领域与甲方之包括但不限于原料供应商、产品销售商等各种业务伙伴进行与甲方存在竞争之活动。

(九)不得自行或协助他人使用自己掌握之甲方计划使用、或正在使用之一切公开及或未公开之技术成果、商业秘密,不论其是否获得利益。

第三条竞业限制补偿

(一)在乙方竞业限制期间,即与乙方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年内,甲方每月向乙方按其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包括年终奖等一切劳动报酬)的%的标准支付津贴作为补偿。

(二)支付方式为:

补偿费从年月日开始,按月支付,由甲方于每月的__日通过乙方的银行账户支付。

乙方银行账户如下:

开户名称:

银行帐号:

开户行:

(三)如乙方拒绝领取,甲方可以将补偿费向有关机关提存,由此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本协议第三条所列各项义务,拒绝支付乙方的竞业限制补偿费(延迟支付约定的补偿费支付期限一个月以上,即可视为拒绝支付)的,甲方除如数向乙方支付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费外,还应当向乙方一次性支付竞业限制补偿总额%的违约金。

(二)乙方不履行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义务,应当向甲方一次性支付竞业限制补偿总额%的违约金,同时乙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收益应当甲方所有,甲方有权对乙方给予处分。

如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甲方损失,甲方还有权向乙方主张由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三)前项所述损失赔偿按照加下方式计算:

1.损失赔偿额为甲方因乙方的违约行为所受的实际经济损失,计算方法是:

因乙方的违约行为导致甲方的产品销售数量下降,其销售数量减少的总数乘以单位产品的利润所得之积。

2.如果甲方的损失依照第

(1)项所述的计算方法难以计算的,损失赔偿额为乙方及相关第三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全部利润,计算方法是:

乙方及相关第三方从与违约行为直接关联的每单位产品获得的利润乘以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所得之积;

3.甲方因调查乙方的违约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调查费、评估费等,应当包含在损失赔偿额之内。

(四)如乙方不能按第二条第

(二)项要求提交约定证明材料,则应该视为乙方未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义务,甲方有权按本竞业限制协议参考上述条款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五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双方约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协议自行终止:

(一)乙方所掌握的甲方重要商业秘密已经公开,而且由于该公开导致乙方对甲方的竞争优势已无重要影响。

(二)甲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本协议第三条的义务,拒绝向乙方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的。

(三)甲方因破产、解散等事由终止法人主体资格,且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合法主体。

本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不影响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签订之前或之后签订的商业秘密保密协议的效力。

(四)竞业限制期限届满。

第六条纠纷解决程序与管辖

(一)对因本协议或本协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而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事项和争议、诉讼或程序,本协议双方均选择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1.向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2.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若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诉讼或仲裁,在诉讼或仲裁进行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或仲裁的部分或直接和实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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