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旅馆业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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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旅馆业管理规定

辽宁省旅馆业管理规定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经营接待旅客住宿,列入《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等(以下统称旅馆),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公安机关是旅馆业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其治安职能部门负责。

铁路系统在铁路站、段、厂(场)内开设旅馆的治安工作,由铁路公安机关负责管理。

第四条开办旅馆,应由主管部门批准,经当地县(市)、区公安机关进行安全检查,合格者发给《安全许可证》,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方准营业。

第五条开设旅馆,应与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厂区、库房保持安全距离。

第六条旅馆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符合有关建筑标准,并应有安全、消防等设备,其出入口、通道应便于人员疏散和通过。

季节性、临时性旅馆,包括接待游客住宿的帐篷、板制房以及单位临时接待旅客住宿的房舍,应具有保证旅客安全的条件和设备。

在居民住宅楼内或院内开设的旅馆,其出入口、通道及安全设施必须单设,不得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秩序和安全。

第七条旅馆应制定旅客须知,建立门厅验证、会客登记、值班值宿等制度,实行安全岗位责任制,切实做好防特、防盗、防火以及防其他治安灾害事故的工作。

第八条旅馆接待旅客住宿时,应由专职接待人员查验其身份证件,认真填写旅客住宿登记簿。

未经公安机关指定的旅馆,不准接待无证件的旅客住宿。

旅馆应定期将旅客住宿登记簿送往当地公安派出所查验。

《旅客住宿登记簿》由公安机关统一印制。

使用后的登记簿须保留一年以上,经当地公安机关同意后方可处理。

第九条旅馆安排旅客住宿,应指定房间和床位。

旅馆具备加床条件准备临时加床的,必须事先征得公安机关同意。

第十条租用旅馆客房设立办事机构和经营单位,应有主管部门的批准证件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租用的房间应与客房划开,有条件的应单开通道、出入口,租用单位应指定人员负责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对旅馆从业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管理业务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对安全管理或预防、发现违法犯罪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

培训、表彰所需费用由旅馆业提取,具体办法由当地公安机关与有关部门商定,报请当地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二条旅馆及其职工违反本规定的,公安机关应依据《管理办法》有关罚则处理。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2020年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将《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条进行修改,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三条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

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第四条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

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用票单位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税务机关依据《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

第六条发票准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省税务机关核发。

税务机关应当对印制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印制发票的资格。

第七条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发票防伪措施,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当按照规定专库保管,不得丢失。

次品、废品应当在税务机关监督下集中销毁。

第八条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九条全国范围内发票换版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票换版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发票换版时,应当进行公告。

第十条监制发票的税务机关根据需要下达发票印制通知书,被指定的印制企业必须按照要求印制。

发票印制通知书应当载明印制发票企业名称、用票单位名称、发票名称、发票代码、种类、联次、规格、印色、印制数量、起止号码、交货时间、地点等内容。

第十一条印制发票企业印制完毕的成品应当按照规定验收后专库保管,不得丢失。

废品应当及时销毁。

第三章发票的领购

第十二条《办法》第十五条所称经办人身份证明是指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

第十三条《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专用章是指用票单位和个人在其开具发票时加盖的有其名称、税务登记号、发票专用章字样的印章。

发票专用章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第十四条税务机关对领购发票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应当留存备查。

第十五条《办法》第十五条所称领购方式是指批量供应、交旧购新或者验旧购新等方式。

第十六条《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领购簿的内容应当包括用票单位和个人的名称、所属行业、购票方式、核准购票种类、开票限额、发票名称、领购日期、准购数量、起止号码、违章记录、领购人签字(盖章)、核发税务机关(章)等内容。

第十七条《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使用情况是指发票领用存情况及相关开票数据。

第十八条税务机关在发售发票时,应当按照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管理费,并向购票单位和个人开具收据。

发票工本费征缴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办法》第十六条所称书面证明是指有关业务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税务机关应当与受托代开发票的单位签订协议,明确代开发票的种类、对象、内容和相关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办法》第十八条所称保证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担保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保证人同意为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填写担保书。

担保书内容包括:

担保对象、范围、期限和责任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担保书须经购票人、保证人和税务机关签字盖章后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所称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是指由保证人缴纳罚款或者以保证金缴纳罚款。

第二十三条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的具体范围由省税务机关规定。

第四章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第二十四条《办法》第十九条所称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是指下列情况:

(一)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

(二)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

第二十五条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是否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

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第二十七条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第二十九条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

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第三十条《办法》第二十六条所称规定的使用区域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区域。

第三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

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第五章发票的检查

第三十二条《办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发票换票证仅限于在本县(市)范围内使用。

需要调出外县(市)的发票查验时,应当提请该县(市)税务机关调取发票。

第三十三条用票单位和个人有权申请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

收到申请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并负责鉴别发票的真伪;鉴别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别。

在伪造、变造现场以及买卖地、存放地查获的发票,由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四条税务机关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案件,应当立案查处。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税务机关决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由税务所决定。

第三十五条《办法》第四十条所称的公告是指,税务机关应当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发票违法的情况。

公告内容包括:

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经营地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具体情况。

第三十六条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班级财产管理规定

班级财产管理规定

为更好地维护学校的'财产,节省学校对公共财物的维修经费,保持教室的整洁美观,创造一个良好的教学环境,切实加强学校财产管理。

使学生养成文明守纪的良好习惯,促使师生共建校园文明,特规定如下:

一、班级财产管理班主任是第一责任人,全体教师应有责任、自觉地协助各班主任共同管好班级财产。

二、全体学生应自觉爱护公共财物,相互监督。

向班主任举报损坏公物的行为,由班级予以奖励,并作为评优条件之一。

三、对于乱涂、乱刻、损(毁)坏公物的同学,班主任通知其家长,并责令修复如初,或作价赔偿。

四、每学期学校定期、不定期检查,每学期末必查,检查结果作为班级量化考核依据。

五、班级财产赔偿标准:

1、课桌椅每套120元,桌面100元、椅子面20元,乱涂、乱刻一次10元,桌椅横档断裂每张10—50元,。

2、墙壁每平方米20元(不足1平方米按1平方米计算),黑板800元。

3、电器开关、插座每件10元。

日光灯每盏40元。

灯管每只10元。

4、玻璃每块150元,带窗框损坏每块200元。

门上玻璃每块30元。

5、每扇门400元,锁子10元,钥匙每把5元。

6、喇叭每只60元。

7、讲桌300元。

8、班牌20元。

9、其它按实际原料费加施工费计算。

10、卫生工具由班主任定价。

11、电扇每套40元。

六、本制度解释权属校行政。

网络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位论文写作管理规定

参加学士学位论文写作是学生申请学士学位的必要环节,是考核欲申请学位学生在校期间,通过对本专业文化课程的学习后,检测学生是否掌握专业基本理论与知识技能,是否具有理论联系实际的基本能力及进一步从事科研研究的能力等,是考核学生达到学位授予资格的必要步骤。

学士学位论文作为一门附加课程,是学生申请学士学位的必要条件,不记学分。

学位论文取得“良好”(含)以上成绩者,可申请学士学位。

为组织好学位论文写作工作,规范学位论文的写作程序和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一、申请条件

学生在学期间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获得所在专业规定的学分,课程的加权平均成绩75分(含)以上,并通过学位外语考试者,方可申请参加学位论文写作。

(注:

2004年3月(含)前入学的学生仅计算闭卷考试的专业必修课的加权平均成绩,2004年9月(含)后入学的学生将计算所有闭卷考试课程的加权平均成绩)

二、写作

(一)选题

1、必须符合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要求,使学生能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得到比较全面的考核。

题目的难易程度适宜,既要具有一定的专业水平,又要使学生在规定期限内经过努力能完成。

2、学院提供的学位论文题目只是选题方向,旨在对学生选题提供方向性的指导,学生要根据个人的专业、兴趣及从事工作情况进一步自拟更明确的论文题目。

(二)文体

1、学生可以运用所学的专业理论知识去解释、解决社会现实生活或本人实际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写出理论应用型论文。

2、根据学科性质及学生理论修养、研究兴趣、文字能力等条件,学位论文也可以就某一理论问题进行有一定深度的探讨、质疑、释疑和论证,写成侧重于理论研究的学术型论文。

3、严格禁止将学位论文写成罗列实际问题或现象,缺乏理论深度分析,且与所学专业知识缺乏有机联系的“调查报告”和“工作总结”类文章。

(三)格式

1、学位论文的文章按顺序包括:

封面、摘要、关键词(至少三个)、正文、注释(采用尾注方式)、参考文献、(附录)七个部分,各部分都应按统一要求的格式书写,具体见范例。

2、字数要求:

学位论文正文字数要求不少于6000字。

3、具体格式规范:

(1)封面:

题目采用宋体小二号字,加粗,居中。

其他需填写的信息使用楷体四号字,字体黑色,居左。

(2)正文题目:

宋体三号字,加粗,居中。

副标题用小四号字。

(3)正文:

宋体五号字,两端对齐;段落首行空两字;段落间不允许空行;段落标题首行空两格书写,除可以加粗外不得再使用其他任何格式;除段落标题以外的正文部分不可以加粗、不可以使用其它任何格式;单倍行距;段落间距为零;不得对整篇文章使用表格嵌套;不得使用繁体字和任何背景色。

(4)摘要:

[摘要]两个字要求加方框,字体:

宋体五号加粗;摘要内容宋体五号字;论文摘要应概括地反映出本论文的主要内容,包括写作目的、研究方法、研究成果和结论,要突出本论文的创造性成果,要求300字以内。

(5)关键词:

[关键词]三个字要求加方框,字体:

宋体五号加粗;列出的关键词一般3—5个,关键词依次排列,之间用空格隔开,宋体五号字,不能加粗;论文关键词是为了便于作文献索引和检索工作而从论文中选取出来用以表示全文主题内容信息的单词或术语。

(6)注释:

采用尾注的方式,格式要求:

全部居左顶格,注意尾注序号①,②,③……的添加。

(7)参考文献:

对于作者直接阅读过的、最主要的、发表在正式出版物上的文献,应在文末列出参考文献表。

参考文献应按文中引用出现的顺序列出。

格式要求:

字体五号字,居左顶格,注意每条参考文献序号1、2、3……的添加。

不同类型参考文献的列举方式:

(著作)作者:

《书名》,XX出版社,XXXX年,第X版,第XX页。

(期刊)作者:

《文章题目》,《杂志名称》,XXXX年第X期,第XX页。

(网址)http:

//XXXX.XXXX.XX,《文章题目》,编者或作者。

(8)论文页码设置:

全文要求统一编页,页码从正文页开始采用页脚形式按阿拉伯数字(1,2,3……)居中编排。

(9)学位论文正文段落层次划分及使用序号标准:

第一种类型(多用于文史哲类专业性质文章)

一、(用于论文小标题)

(一)(用于重要段落的划分)

1、(用于要点的排列)

(1)(用于特征的排列)

①(用于分特征的排列)

第二种类型(多用于数理化类专业毕业设计性文章选用)按章、条、条、条编号:

章、条、条、条的划分、编号和排列均应采用阿拉伯数字分级编写,即:

一级标题的编号为1,2,…;二级标题的号为1.1,1.2,…,2.1,2.2,…;三级标题的编号为1.1.1,1.1.2,…,如此等等。

(四)文风

1、态度严肃。

认真思考、广泛查阅资料,独立完成论文,杜绝一切抄袭行为。

2、思维严谨。

立论准确,论据充实可靠,结构层次清晰合理,推理论证讲究逻辑。

3、语言平实。

注意学习使用科研论文特有的专业术语,行文简练,文字平实。

不可过于繁琐,不可使用过分夸张虚饰、感情色彩过分浓重的文学语言,不可使用过分直白、庸俗的市井语言。

4、格式规范。

论文各部分内容完整,并按格式规范设置页面。

三、成绩评定

(一)成绩

1、学位论文初评成绩与答辩成绩综合后得出学位论文的成绩,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

2、不参加答辩者,学位论文成绩以“0”分记录,取消学士学位申请资格。

3、学位论文终评成绩获得良好(含)以上者,将取得学士学位申请资格。

4、学位论文成绩不能达到要求的,没有学位申请资格,且不能再次重修学位论文。

(二)成绩评定标准

1、优秀

(1)选题:

具有一定的突破与创新,回答或解决了较为重要的理论或实际问题,有一定的学术价值或实用价值。

(2)观点:

观点正确,富有新意。

(3)材料:

材料丰富翔实,论据充分有力,理论分析深入,理论紧密结合实际。

(4)结构:

文章基本要素完整,即封面、摘要、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附录)各部分齐全;文章论证层次清晰,符合逻辑。

(5)文字:

言语流畅,表达准确,措辞得体,用语科学,行文规范,无错别字。

2、良好

(1)选题:

具有一定的实用价值,具有一定的参考作用和实践意义。

(2)观点:

观点正确,能经受推敲考验。

(3)材料:

材料翔实,论据较充分,理论分析比较深入,理论结合实际较好。

(4)结构:

文章基本要素完整,即封面、摘要、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附录)各部分齐全;文章论证层次清楚,符合逻辑。

(5)文字:

言语通顺,表达准确,行文规范,无错别字。

3、合格

(1)选题:

具有一定的资料意义,能够达到专业某一方向的训练目的,能说明一定的问题。

(2)观点:

观点正确,能经受推敲考验。

(3)材料:

材料丰富,论据较充分,对论文观点有支持度,能说明问题。

(4)结构:

文章基本要素完整,即封面、摘要、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附录)各部分齐全;文章论证层次清楚,符合逻辑。

(5)文字:

言语通顺,表达准确,行文规范。

4、不合格

(1)选题:

选题空洞脱离实际,不能说明问题,不能反映专业能力和综合训练水准。

(2)观点:

观点不明确或有错误,不能经受推敲,有自相矛盾现象等。

(3)材料:

材料贫乏,论据无力,对论题无支持度。

缺乏论证,分析浮浅,理论脱离实际。

(4)结构:

文章基本要素不健全,论证层次混乱不清,没有逻辑性。

(5)文字:

言语不通顺,用语有不科学之处,有较多错别字,行文不规范。

(三)成绩评定方式

1、学位论文指导教师评定初评成绩、填写评语。

2、学院学位论文指导委员会对论文质量进行审核,并结合论文答辩成绩评定论文最终成绩。

(四)抄袭的规定

1、初评及终审将严格查处论文抄袭行为,无论任何环节发现论文有抄袭行为者,当即取消其写作资格,成绩评定为不合格。

2、评定为抄袭的论文,其论文写作无效,成绩以不合格记录,取消学位申请资格。

四、答辩的规定

1、学位论文初评成绩良好(含)以上者,参加学位论文答辩,答辩成绩良好(含)以上者,获得学位申请资格;初评成绩合格者没有学位申请资格,经由本人提出申请也可以参加答辩,经答辩后取得良好(含)以上成绩,可获得学位申请资格。

2、由学院的学位论文指导委员会组成学位论文答辩小组,负责组织各专业的学位论文答辩,评定论文最后成绩。

五、其它规定

(一)学生参加学位论文的有关规定

1、在学位论文写作期间,学生要听从指导教师的指导,按照题目和任务的要求,在规定的日期内完成学位论文的全部工作。

2、在学位论文写作中,要求学生树立严肃、严谨的科学作风,虚心听取教师指导,独立完成写作任务。

3、学生提交学位论文写作申请后开始进行写作前因故不能参加写作的,要提交延缓写作申请,申请通过后视为缓写,学生可以跟随下一批次进行学位论文写作;未提交延缓写作申请而不参加学位论文写作者,学院取消其下次参加学位论文写作资格;学生已经参加学位论文写作后,因故没完成学位论文的,按不及格记录成绩。

4、学位论文写作包括申请、选题、提纲、稿件写作等环节,凡未按期提交学位论文稿件者,视为放弃学位论文写作,学位论文成绩为不合格。

终稿提交截止后,系统将自动关闭,任何学生不能继续进行论文修改或提交。

5、学位论文写作没有重修机会。

(二)学习中心组织学位论文工作的有关规定

1、学习中心要提前为准备参加学位论文写作的学生计算好已修学分,明确评定学位的条件满足情况,组织学生学习论文指导课件,做好学生写作前的动员工作,做好学生参加论文写作的准备工作。

2、学位论文写作的指导教师均由北京师范大学的教师承担,学习中心无需聘请指导教师。

3、各学习中心要指定专人负责学位论文管理监控,对学生学位论文写作各环节进行全程组织及监控管理,确保各环节按规定标准执行;指定技术人员为学生学位论文系统使用的技术支持服务。

六、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北京师范大学继续教育与教师培训学院网络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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