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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汇票银行承兑业务概述

 

第一部分商业汇票银行承兑业务

第一章概述

一、定义

我行商业汇票银行承兑业务(下称承兑业务)是指农业银行作为承兑人,根据出票人(即承兑申请人)的申请,承诺在商业汇票到期日对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一种票据行为。

由银行承兑的商业汇票称为银行承兑汇票。

二、对象

出票人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事)业法人、其它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

其他经济组织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联营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三、条件

出票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农业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办理属于农业银行认定的低风险信用品种的承兑业务(简称“低风险承兑业务”,下同),出票人也可只开立临时账户。

(二)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或劳务交易背景。

(三)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申请办理低风险承兑业务的出票人不受信用等级限制。

(四)个体工商户只能申请办理属于农业银行认定的低风险承兑业务。

四、种类

(一)非低风险承兑业务

非低风险承兑业务是指提供的保证金与其他符合我行低风险信用品种的担保品价值未完全覆盖我行所签发银行承兑汇票风险的承兑业务。

(二)低风险承兑业务

低风险承兑业务是指总行授权书中所称低风险业务品种项下的承兑业务。

具体包括:

1.提供100%保证金、全额存单或国债(暂不包括记账式国债)或我行已核定授信额度的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100%外汇质押项下的承兑业务。

2.符合贴现条件的银行承兑汇票全额质押项下的承兑业务。

3.总行授权书中确定的我行已核定授信额度的银行或我行其他分支机构开立的全额保函或备用信用证或提供担保项下的承兑业务。

低风险业务品种由总行在年度授权书中作出明确规定。

(三)代城市信用社或农村信用社客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代城市信用社或农村信用社客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是指农业银行有权经办行接受城市信用社或农村信用社的委托,为在其开户的客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五、期限

银行承兑汇票自出票日至到期日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本手册中各种期限的计算,适用于民法通则和支付结算办法的相关规定。

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

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

按月计算期限的,按到期月的对日计算;无对日的,月末为到期日)

六、金额

(一)每承兑汇票票面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二)对于农业银行评定的AAA级以上(含)客户,确有业务需求的,承兑行可在当地人民银行规定的单汇票承兑最高限额围办理单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承兑汇票。

七、费用和逾期利息

(一)手续费。

按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的万分之五一次性收取承兑手续费。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手续费=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0.5‰

(二)承诺费。

对在农业银行办理未提供100%保证金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客户,可以按照承兑金额与保证金的差额部分收取承诺费用。

收费计算公式:

收费金额=(银行承兑汇票承兑金额-保证金)×收费费率×承兑期限。

其中:

收费费率为2%(月费率),上下浮幅度均为100%。

承兑期限以月为单位计算。

对收费费率要下浮100%的,须报经总行批准。

(三)逾期利息。

出票人如到期未能兑付汇票款项,在扣划该汇票项下的保证金后,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部分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收逾期利息。

八、授权管理

(一)各分支机构办理承兑业务资格:

1.必须经上级行授权或转授权。

2.承兑业务审批权限原则上集中在二级分行以上机构(含二级分行),因业务需要确需对支行转授权的,须报经一级分行审批。

3.办理低风险承兑业务,不受单笔权限限制,原则上可转授经营行办理,由经营行客户部门调查、信贷管理部门审查(未设置信贷管理部门的按岗位分离审查)、经营行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审批。

但对于金额超过一定额度(具体额度由一级分行在转授权书中确定)的低风险承兑业务,应向上一级行报备。

九、评级、授信管理

(一)办理承兑业务需先对出票人进行信用评级,按照农业银行信用评级有关制度规定办理。

对仅申请办理低风险承兑业务的客户,可以不受客户信用评级的限制。

(二)所有承兑业务纳入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实行先授信后用信原则,严禁无授信、超授信办理承兑业务。

办理低风险承兑业务的,授信额度的核定可与相关业务一并报批(可不必单独上报授信相关资料)、审批,业务审批后纳入客户综合授信额度管理,业务结束后自动取消该授信额度。

十、额度控制

各级行信贷管理部门根据上年度银行承兑汇票余额、业务品种系数和区域评价结果等因素测算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授信限额理论值,再结合业务余额、增长速度、市场份额等因素拟定辖各分支机构银行承兑汇票授信限额。

各分支机构依据上级行的授权,在核定的银行承兑汇票授信限额办理承兑业务,凡突破授信限额的,需报有权审批行审批。

十一、部门职责

(一)客户部门负责受理客户提出的银行承兑汇票申请并进行调查;根据审批意见签订承兑合同与办理担保手续;承兑后的跟踪检查;督促客户与时筹集兑付资金;清收汇票垫付款项;将汇票承兑、兑付、垫款等事项与时登记信贷管理系统,并与会计结算部门定期进行数据核对。

(二)信贷管理部门负责对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进行审查,负责核定、控制和调整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区域授信限额,对区域授信实施情况进行监控、分析、考核,负责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整体风险的控制。

(三)会计结算部门负责保管银行承兑汇票空白凭证和汇票专用章;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会计核算手续;管理承兑保证金;与时扣划到期汇票款项、将垫款情况和根据合同扣收情况与时通知客户部门;与客户部门定期进行承兑数据核对。

十二、环节控制

严禁逆程序、缺程序办理承兑业务,客户部门、信贷管理部门、会计部门要各负其责,切实做好尽职调查、审查、会计核算,按环节操作,对于前一环节手续不齐全、不完整,或存在瑕疵的,经办部门不得向下一环节移交,下一环节经办部门也不得受理。

要严格票据传递手续,、外部传递要分开进行,经由银行部传递的,一律不得由客户经手,要进一步严密交接手续,建立相应的交接登记簿,交接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并签字确认。

第一节申请和受理

客户部门(调查岗)负责承兑业务的受理。

出票人向农业银行客户部门提出承兑申请,提交申请材料,客户部门对出票人基本情况进行初步认定,对同意受理的进入调查环节。

对不同意受理的承兑业务,客户部门应向客户做好解释工作。

一、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出票人严禁办理承兑业务:

(一)逃废银行债务的。

(二)有承兑垫款余额的。

(三)曾以非法手段骗取金融机构承兑的。

二、客户须提交的材料

(一)基础资料

1.经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经年检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留存原件)、委托代理人明与签字样本(留存原件);

3.有权部门批准的公司章程或合资、合作的合同或协议,验资证明。

4.人民银行颁发的经年检的有效贷款卡,开户许可证。

5.公司章程对法定代表人办理信贷业务有限制的,需提供董事会同意的决议或授权书(留存原件)。

6.特殊行业或按规定应取得环保许可的,还应持有有权部门的相应批准文件。

7.有行业资质分类的企业需提供资质等级证书。

8.近三年年度财务报告与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成立不足三年的,提交成立以来的年度财务报告与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财务报表须经审计的,应提供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国家法律法规虽无明确规定,但农业银行认为申请人的财务报告有必要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也可以要求客户聘请具有相应资格且农业银行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9.新客户还需提供印鉴卡、法定代表人签字样本(留存原件)。

(二)客户除了提供上述基础资料之外,还须提交以下材料:

1.承兑申请书(使用中国农业银行制式合同文本)(留存原件)。

2.交易双方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商品购销、劳务交易合同(留存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应与原件核对)。

3.承兑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对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或未经总行批准可以信用方式用信的客户,需提供的相关担保资料执行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

1.保证担保。

保证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①经年检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特殊行业须同时提交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或行业资质等级证书。

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明与签字样本,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明与签字样本,签字样本留存原件。

③行政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印鉴卡,企业章程。

④保证人有权决策机构依照公司章程等部规章制度和法律规定出具的同意担保的有效决议或授权文书证明;保证人依照企业章程或法律规定,按照部决策程序出具的同意担保的有效决议或证明;法人分支机构提供担保的,应提供法人书面授权。

⑤近两年财务年报与近期财务报告,成立不足两年的保证人,提交自成立以来的财务年报与近期财务报告。

⑥或有负债清单与情况说明。

⑦农业银行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境外法人、境外组织、国家政策性银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总行已授信商业银行为保证人的,在确认担保真实有效的前提下可减免提供上述资料。

2.抵押担保。

抵押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除比照上款第①至④项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①抵押物的权属证明。

②记载抵押物的名称、类型、数量、质量、性状、所在地以与是否已设定抵押等容的抵押物书面说明。

③农业银行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3.质押担保。

比照抵押担保所需提供的资料。

(四)上述客户资料如已具备并仍然有效的,可不要求客户重复提供。

第二节业务调查

客户部门(调查岗)负责对出票人的资格、资信、经营状况、担保情况、交易情况等进行调查,填制《客户基本情况表》(办理其他信贷业务已填制该表的可省略)和《商业汇票银行承兑调查表》,形成调查报告。

一、基本情况调查

对出票人提供的主体资格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调查核实。

1.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与其他证明材料应真实、有效,营业执照应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出资应到位,应通过查验营业执照上的年检记录、工商管理部门公共信息系统或其他途径确定营业执照无被吊销、注销等情况。

2.税务登记证应由税务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3.法定代表人的、法定代表人明书上记载的应与营业执照上的记载相符。

4.公司章程应真实、有效。

公司章程对办理信贷业务有限制的,需提供章程要求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或其他文件。

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容应包括:

申请信贷业务用途、期限、金额、担保方式与委托代理人等,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应由出席股东签字,同时决议应达到公司合同章程或组织文件规定的有效签字人数,并注明召开日期,加盖公章。

5.客户法定代表人和授权委托人的签章、签字应真实、有效。

6.从事特殊行业或按规定应取得环保许可的,应持有有权部门的相应批准文件,且有关证照应在有效期。

7.贷款卡(证)。

调查贷款卡应在有效期并经年审合格。

8.账户开立。

出票人应在承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

9.评级授信情况。

出票人应经我行信用评级并在规定的信用等级围和有效期,应经我行统一授信且发生本次信用后仍在授信额度。

二、信用状况调查

1.调查出票人的法定代表人与其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和信用记录情况,应通过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其资信情况。

2.调查出票人的银行信用状况。

客户部门应当查询我行信贷管理系统、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了解出票人开户、销户、在各金融机构授信和用信情况、还本付息情况、存款与结算往来情况、对外担保、诉讼情况,判断出票人整体银行信用状况。

3.调查出票人的商业信用状况。

(1)调查出票人与商业合作伙伴的合作状况与稳定性,着重调查其履约情况以与商业诉讼情况。

(2)调查出票人《税务登记证》与年审记录,确认其是否按章纳税,与有无偷漏税记录。

三、经营和财务状况调查

(一)生产经营状况分析。

1.出票人到期交付汇票资金的来源应明确、可靠。

具体调查中,调查人员应调查出票人既往出票情况,是否存在滚动申请承兑商业汇票的情况。

是否界定为滚动承兑应结合客户资金流向、流量进行具体分析,如客户没有兑付到期票款的能力,在到期前通过申请办理新的承兑,然后用新的承兑贴现,再用贴现资金兑付即将到期的承兑汇票,则视为滚动承兑;利用拆借资金兑付到期票款后,再办理新的承兑,然后用新的承兑贴现,贴现资金用来偿还拆借资金的,也视同滚动承兑。

2.出票人与交易对象之间交易的商品应适销对路。

3.出票人的货款回笼周期与银行承兑汇票期限应匹配。

4.出票人生产经营应当正常,销售货款回笼应顺畅。

5.出票人为物资贸易或批发企业的,其所购货物应已落实销售对象或客户群体,先货后款方式清算的货物在运输中未出现毁损。

(二)财务状况分析

1.调查客户提供的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合理性,各期报表之间应有效衔接,报表数据不存在大起大落,发现问题应进行仔细分析并说明原因。

2.通过趋势分析、横向分析、总量分析和比率分析等方法认真分析出票人的偿债能力、营运能力和盈利能力状况。

重点分析出票人的短期偿债能力,特别是出票人的流动比率、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周转率、利息保障倍数等主要流动性指标的变化与原因;分析出票人现金流量与其主要变化原因,预测全年度现金流趋势,分析客户按期兑付汇票的合理性、可行性。

四、真实交易关系调查

客户部门应对商业汇票的真实交易关系进行调查。

调查出票人和收款人之间是否具有真实的商品、劳务交易关系,应重点调查汇票是否建立在真实合法的商品、劳务交易基础上,是否给付对价,交易是否真实存在,杜绝只重形式审查,无视其实质贸易背景的现象。

主要调查要点包括:

(一)从客户生产经营情况分析

1.商品、劳务交易容应在营业执照的经营围。

2.客户银行承兑汇票签发量应与其实际经营状况和业务规模相匹配。

客户报表反映的经营规模、注册资金情况、盈利情况应与承兑金额、合同中商品交易数量相适应,无明显的金额夸大、数量失真的情况;对所申请汇票金额较大的,该笔交易应与该客户以往的大宗交易记录相称。

原则上,客户银行承兑汇票年签发量应控制在其年营业收入或年经营性现金流入量的60%以。

3.对出票人多次申请办理承兑的,应调查出票人以往办理承兑业务所对应交易合同的履行情况。

(二)从交易合同分析

1.商品、劳务交易合同的签订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符合合同法的规定,符合经济运行规律。

2.交易合同的供需双方的名称应与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收款人的名称一致。

3.交易合同必须具备合同标的,即商品名称。

4.交易合同供需双方签章、签字应清晰。

5.如交易合同已记载履约的有效期限,则应在其有效期办理承兑业务。

6.交易合同无重复使用现象,即交易合同项下已承兑额度加上本次申请承兑额度应小于或等于合同金额。

对申请承兑次数频繁,金额较大的,应将交易合同原件(或已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与该客户以前办理承兑时的留档复印件进行核对,防止其用一笔交易,重复申请承兑。

7.交易合同中应明确以银行承兑汇票作为结算方式,汇票用途应为该货款支付或劳务支付。

8.从交易商品的产地或供货地与合同交货地的关系,分析商品运输方式是否合理。

9.交易合同主要记载要素之间的逻辑对应关系应合理,如商品定价和商品物流的方向应符合客观实际。

10.交易合同若为分期执行(付款)合同,本次承兑业务应在合同规定的分期执行阶段。

对于确无交易合同的客户,以下能证明交易背景真实性的材料可视为交易合同:

1.对于商业订单、商业计划书或商品调拨单,经调查后确有真实商品交易的,并加盖交易双方公章或合同章,可视为交易合同。

2.对于优良大型集团性客户对其关联企业或商业伙伴之间采取计划调拨单、发货通知等方式确定交易关系,根据以往一贯的交易履约情况等途径能够反映真实交易状况的,该计划调拨单、发货通知等经加盖供货方公章或合同章或销售主管部门业务章的可视同交易合同。

3.对于水、电、煤、油、燃气等公用企事业单位作为收款人,如出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与其相关的商业交易合同,上述公用企事业单位出具并加盖公章的供应计划(如供电计划)或其他能证明真实贸易背景的材料,可视为交易合同。

五、保证金的调查

(一)办理承兑业务应按规定比例收取保证金(存单、凭证式国债、银行承兑汇票、我行已核定授信额度的银行开立的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也可视同保证金)。

1.办理承兑业务原则上应当收取不低于承兑金额20%的保证金;

2.符合信用贷款条件或经总行批准可以发放信用贷款的客户,经一级分行批准,可视情况减收或免收保证金。

(二)保证金来源调查

1.保证金来源必须合规合法,原则上应为客户正常的经营收入或货款回笼。

对保证金来源不合法的,一律不得办理承兑。

2.向出票人发放的贷款不能作为承兑保证金。

六、担保情况调查

对符合信用贷款条件或经总行批准可以发放信用贷款的客户,经有权审批行批准,可视情况以信用方式办理承兑。

对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出票人,根据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规定对出票人提供的担保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对保证金与承兑金额的差额部分,应当提供足额有效的担保(抵押、质押或保证担保)。

(一)担保合法性调查。

认真调查保证人、抵(质)押物的条件是否具备。

保证担保的,保证人应具备保证担保的主体资格,提供担保的合法性手续(如董事会决议)应齐全、有效,保证担保的意思表示应真实、有效;抵(质)押担保的,抵(质)押人主体资格应合法、有效,抵(质)押物应属可抵(质)押财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证明材料应当齐全、有效。

(二)担保可靠性调查。

1.保证担保的。

应测算保证人理论最大的保证担保能力,并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保证人的发展前景、经营期可用于代偿债务的现金流量、或有负债的风险状况等因素,在该理论值合理核定保证人的担保额度。

2.抵(质)押担保的。

应根据评估情况客观判断抵(质)押物价值,结合我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规定的抵(质)押率,确定抵(质)押物最大担保能力,抵(质)押物担保余额应不超过其最大担保能力。

同时抵(质)押率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客户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信贷业务的期限、风险度,抵押物所处位置、使用年限、新旧程度、功能状况、经济效益、估价可信度、抵(质)押期长短、变现难易程度、变现贬值可能、变现费税等因素,在我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规定的抵(质)押率围合理确定实际抵(质)押率。

(三)确定担保最佳方案。

客户经理在客户能够且愿意提供的多种担保中,应当争取代偿能力最充足、最易实现的担保方式,形成最佳担保方案。

同时,单个(种)担保不具备足够代偿能力的,可以同时采用符合我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规定的多个(种)担保方式的组合担保。

七、对于集团性客户关联企业之间承兑业务的调查还应注意:

(一)注重集团客户基本情况的调查。

集团客户的公司治理结构应完善、财务制度应健全,高管人员的信用和资信状况应当良好。

分析集团客户财务审计报告中的审计意见,利用我行信贷管理系统和人民银行信贷咨询系统查询客户信用状况,通过税务、海关等部门信息以与报刊、杂志等媒体的公开信息,全面掌握集团客户基本面情况。

对于公司治理混乱、财务不透明、资本运作频繁的家族式的集团性客户,应审慎介入。

(二)注重关联企业之间关联交易合理性的调查。

关联企业间的商品或劳务交易应必要、真实、合理,关联交易应符合公允价格原则,所交易的标的对于供需双方应存在供应链或上下游关系,特别是对于两个贸易型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行为应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三)注重担保落实。

对于集团性客户,要优先选择变现能力和保值增值能力强的资产抵(质)押担保方式;集团性客户采用关联企业保证担保的,应由集团本部(母公司)、核心企业或集团财务公司提供担保;对集团本部(母公司)为子公司或关联公司提供保证担保的,应严格审查集团本部实际担保能力,核算保证能力时,应使用集团公司本部(母公司)未经合并的财务报表,不能接受以空壳的集团本部为所属企业提供的保证担保(对家族式的民营企业尤其如此);从严控制集团部关联企业之间的保证担保额比重,对民营企业可增加股东的连带保证担保和还款责任。

八、调查报告的主要容

调查人员撰写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包括下述容:

(一)所采取的调查方法、调查程序,可以认定真实的相关资料与认定的依据、无法认定是否真实的相关资料与无法认定的原因。

(二)出票人基本情况与主体资格分析。

包括历史沿革,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主要投资人与出资金额、比率和出资方式,经营围,主要关联企业情况等。

(三)出票人信用状况。

包括出票人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的信用状况、在金融机构信用总量与信用记录、在农业银行用信情况与合作情况、商誉情况等。

(四)出票人承付能力状况。

包括客户市场、竞争力分析,客户财务状况、经营效益、现金流量等情况分析。

(五)出票人与收款人之间的真实交易关系调查。

(六)保证金和担保情况调查。

(七)信贷风险评价。

(八)本次信贷业务的综合效益分析。

(九)结论。

包括是否同意承兑与承兑的金额、期限、保证金比例、收费、担保和限制性条件或合同加列条款以与监管要求等。

(十)调查经办人与部门负责人签名并签署日期。

 

第五节贷后管理

客户部门负责承兑后的跟踪检查和管理,贷后检查的方式和频率按照农业银行贷后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贷后首次跟踪检查

经营行客户部门必须在承兑后15天,按规定进行首次跟踪检查(低风险承兑业务除外),并填制《信贷业务发生后首次跟踪检查表》。

重点检查汇票交付情况、限制条款落实情况、担保落实情况(包括保证金入账、封存等情况)。

二、定期检查

承兑业务发生后(低风险承兑业务除外),客户部门应按规定对客户进行日常跟踪检查,定期填制《信贷业务发生后定期检查表》,并撰写检查报告。

在检查中发现问题,应与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重点检查以下方面:

1.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银行承兑汇票。

汇票项下的商品交易是否已履行,有无套取银行信用的行为。

对于非低风险的承兑业务,承兑行客户部门应在汇票承兑后三个月取得该笔汇票对应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或其他能表明交易履行的证明材料。

2.出票人的资信状况。

复测客户信用等级,检查出票人在各行信用履约情况,在农业银行办理承兑业务的兑付情况,是否与时兑付。

3.出票人生产、经营、管理、主要财务指标情况是否正常。

对工业企业要重点了解掌握其产品销售情况,销售货款回笼情况,销售货款是否通过农业银行结算;对商业零售企业要了解分析其在农业银行结算资金流量与存款有无大起大落;对物资贸易批发企业要跟踪所购货物销售情况,货款回笼有无问题,监控货款回笼存入农业银行;对施工企业主要检查工程款拨付是否与时,是否通过农业银行结算。

4.出票人在承兑银行、其他银行贷款和为他人担保的变化情况,抵押物、质物的价值是否发生变化,保证金账户金额是否足额,是否存在被挪用行为。

三、做好承兑业务的监测。

信贷管理部门要对辖承兑业务的兑付、垫款和清收情况,保证金收取和使用情况等按月监测。

对承兑业务垫款的,要落实有关部门组织清收。

 

第三节 单笔承兑业务流程

一、提交资料。

信用社指定的客户需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时,应与信用社同时向农行经营行提出承兑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由申请人填写并签字盖章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申请书》。

(留存原件)

(二)信用社的有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委托书》。

(留存原件)

(三)客户经年检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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