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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工程招投标中的最低价中标法

 

网络教育学院

专科生毕业大作业

 

题目:

浅析工程招投标中的最低价中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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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介绍了最低价中标法实施以来工程建设招投标过程中常常出现的问题分析了出现问题的具体原因结合多年从事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经验提出了应采取的措施及对策。

招标投标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

建筑工程实行招投标是为培育发展我国建筑市场、促进建筑业振兴和发展的重大举措。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有现成的经验可以直接搬用,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总结经验。

如何做好“四个阶段”的管理,克服造价管理中的各种弊端,采取切实可行的对策,建立一套完整的制约体制,使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进一步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已迫在眉睫。

关键词:

最低价中标法;应用问题;保障机制

 

目录

摘要I

引言1

1最低价中标法推行及其含义2

1.1我国招投标制度的发展2

1.2最低价中标含义及特点2

2最低价中标法在我国的应用问题分析3

2.1最低价中标法在国外应用的经验分析3

2.2最低价中标法在我国实施情况4

2.3最低价中标法5

3推行最低价中标法应建立的约束保障机制6

3.1完善建筑法规,培育信用体系6

3.2建立社会信息管理系统,发挥相关行业的监督管理作用6

3.3转变政府职能,鼓励投标群体产权多元化7

4总结7

参考文献8

 

引言

所谓最低价中标法,简单地说就是在招投标时,在工程量水平趋同的条件下,谁的报价最低就由谁中标的评标方法。

从理论上看,最低价中标法是一个完美的评标方法,它能最大限度地节约建设资金,使招标人达到最佳的投资效益。

但在我国的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最低价中标法的运用往往走样变形,背离初衷,有的投标人通过恶意压低报价来达到中标的目的,中标后或是频频更改设计造成决算价超出中标价,或是偷工减料、导致严重质量问题,由此使得很大一部分人对它抱着怀疑态度,认为最低价中标法在现实中根本行不通,最低价中标可不可行,关键在于是否正确运用.有成功的经验,也有失败的教训,用好了能为业主创造最大价值,用得不好就会给业主造成重大损失。

 

浅析工程招投标中的最低价中标法

1最低价中标法推行及其含义

1.1我国招投标制度的发展

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实行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的历史较短,是在对外开放以后随着外资的涌入而引进,其发展与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历程相一致。

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没有实行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建设工程承发包方式先后采用过业主自己设计、自己建设的自营制,甲乙方承发包制和指挥部制。

它们的共同特点是政府、业主和承包商产权一体化,政府通过行政命令将建设工程任务分别下达给作为建设单位和承包商的国营企业。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逐步实行政企分开,引进市场机制,实行市场经济,建设工程招投标开始进入中国建筑行业。

1981年,深圳国贸大厦施工首次进行工程招标,取得节省投资964.4万元和缩短工期半年的显著效果。

自此以后,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在我国才逐步推行,并经历了1981年—1984年的试点阶段;1984年—1994年的推行阶段;1994年—2000年的完善阶段。

200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正式实施,标志着建设工程招投标迈入了法治阶段。

此时,招标投标管理全面纳入建设市场管理体系,其管理的手段和水平得到全面提高,正在逐步形成建设市场管理的“五结合”:

一是专业人员监督管理与计算机辅助管理相结合;二是建筑现场管理与交易市场管理相结合;三是工程评优治劣与评标定标相结合;四是管理与服务相结合;五是规范市场与执法监督相结合。

1.2最低价中标含义及特点

合理最低价中标法评标定标包括几方面含义:

能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经过评审的投标价格为最低;投标价格处于不低于自身成本的合理范围之内。

实行合理最低价中标法的优点在于:

符合市场经济体制下微观主体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标;合理适度地增加投标的竞争性;有利于承包商提高管理水平;有利于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减少工程腐败现象;与国际接轨。

在我国,最低价中标指以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为基础的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且中标价不得低于投标人的企业个别成本。

所谓“经评审”是指以满足招标人的资格标、技术标要求为前提,投标报价经评标委员会通过采用偏差系数法、经验系数法或市场行情评审法等方法并参照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办法,经论证为合理有效和可操作。

最低投标报价法是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主要评标方法之一。

“最低价中标”并非“最低价”就能中标。

它必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所提出的要求: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最低价中标法一般属于无标底招标模式范畴,无标底招标的评标办法有最低价中标、合理最低价中标和有标底评标三种类型。

2最低价中标法在我国的应用问题分析

2.1最低价中标法在国外应用的经验分析

首先,外部环境阐述。

第一,较完善的市场环境。

由于西方国家长期以来实行的都是市场经济体制,相应的,建筑市场经过长时间的发展亦形成了一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能得到充分的体现。

市场主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都比较明确,而且他们也能够积极响应。

业主能够真正作为投资主体担负起职责,从提高投资效益和确保工程质量的原则出发,真正实行公开招标。

施工企业能够提高自身素质,依靠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提高工程质量和提高企业信誉来增强竞争能力,通过建立起自己的“企业定额”,从而有效控制施工成本,保证最低报价的合理性。

招标代理机构作为政府、市场、企业之间联系纽带,实现政企分开,依据有关法规、恪守客观公正的原则,发挥专业特长的优势,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而政府主管部门实现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规则、市场竞争规则、市场交易规则,公正地进行有效的监督;法律意识强,技术水平高,思想作风硬,道德素质好的评标专家队伍严把评标的最后一关,为确定经评审的最低价提供科学依据。

第二,较规范的配套措施。

最低价中标法之所以在美国和英国等国家和地区被长期使用,是因为它与其它招标方法相比有许多突出优点。

国外在使用最低价中标法这种工程招标方法的初期也暴露出不少我们所担心的问题,经过不断努力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逐步形成了一整套配合最低价中标方法的保证措施,使得该招标法能历经百年而不衰。

尽管现在每年仍然有许多工程因价格太低致使工程失败的案例发生,但由于配套保证措施齐全,使它不能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

因此,最低价中标在国际上比较通行有其发育成长的环境,那就是推行这一制度时还有一套规范的评估机制和行业公信机制。

由于一些发达国家建筑市场发育比较完善,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配套措施以及有效的监督保障体系也都较规范。

再加上必要的经济制约手段和保障措施,即工程担保和保险制度真正落到实处,各项法律法规做到相互补充、统一原则,避免政策漏洞,使不法承包商有机可乘,从而确保工程质量、规避工程风险。

第三,成熟的社会信用体系,良好的建筑市场秩序是建筑市场持续、快速、展的必要保障。

成熟的社会信用体系,会创造出“依法者昌,失信者亡”的法律氛围,体现诚实信用的价值和失信违约的代价,不断促使承包商做到自我约束因为,在这样的环境下,诚信便会成为企业生存之本,建筑市场激烈的竞争,使得各承包商越来越意识到“信誉”对一个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性。

承包商在竞争中除了具备优秀的技术、先进的管理外,良好的信誉往往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信誉的缺失,将使其失去市场角逐基本的资格条件。

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促使承包商在履约过程中能自我约束,提高信誉。

前面介绍的PIPS(PerformanceInformationProcurementSystem)协助最低价招投标的做法,在评标时重视承包商的整体素质、管理能力以及以往的履约情况,而这个也必须是在确保这些信息属实的前提下,不能有任何虚假成分,否则也没有意义。

这也是建立在一个比较完善的社会诚信体系的基础上。

其次,实际操作。

第一,注重投标单位的素质。

PIPS(PerformanceInformationProcurementSystem)的研究及应用是建立在国外众多业主的需求之上的,它反映的是业主把投标者的素质摆到一个很重要的位置。

了解他们曾经做过的项目,从侧面深入了解投标单位的服务质量、技术能力等情况,准确判断该单位是否有能力完成项目。

由于业主们对履约能力的关注,促使承包商们不惜花费高成本去提高自己的服务质量、储备技术力量。

整个建筑行业的整体水平得到了有效提高。

第二,不把价格作为唯一的竞争因素。

最低价名义上是让业主得到了最优的价格,是对一个项目的造价、质量等的综合评价,不能仅以造价来衡量。

国外的业主重视承包商的整体素质、管理能力及以往的履约情况,以衡量他们是否真的能胜任该项目。

在肯定能力的基础上再选出“最低价”。

这样选出的中标单位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最优”。

2.2最低价中标法在我国实施情况

2000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明确规定: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该项法律的颁布首次为最低价中标法在中国建筑工程招标中的应用提供了法律依据。

2003年7月1日《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发布和实施,再次为最低价中标法在我国的逐步实施起到了推动作用。

综合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七部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第12号令)等相关法规的定义解释,可以认为我国现阶段实施的最低价中标法实际上是“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它的含义是:

第一、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这是投标中标的前提。

第二、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这是评标定标的核心。

第三、投标价格应当处于不低于自身成本的合理范围之内,这是为了制止不正当的竞争、垄断和倾销的国际通行做法。

对于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的含义理解,我们必须抓住对关键词“经评审”与“最低”的理解。

最低价中标法适用于简单的或标准化的采购,综合评估法适用于大型建设工程或是部分技术非常复杂、施工难度很大的工程,而对于满足以上三条的“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可以认为是综合评标法和最低价中标法相结合的一种方法,其适用范围大大增大。

2.3最低价中标法

第一、因为是最低价中标,所以对于业主来说是大大节省了投资。

市场经济条件下,业主作为未来建设项目的所有者,集项目的责、权、利于一身。

业主投资一个项目,往往面临众多竞争对手,业主只有用最小的投资建成项目,才能获得最佳的投资效益,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始终立于不败之地。

第二、淡化标底的作用,明确标底只是在评标时作为参考,一般不允许招标人做出标底,这样可以有效防止“泄标”、“串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法行为,彻底杜绝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真正保证招标投标的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加强了廉政建设,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市场经济中价格自由化,企业之间在投标过程中必然激烈竞争,原国家定额标准与现实市场价格和企业内部定额的价值是严重背离的,实行最低价中标,投标企业为了中标必须转换经营机制,加强管理,推动技术进步,不断降低生产成本,力争以最低的成本干出最优工程,从而增加企业竞争力,推动生产力水平的提高。

第四、最低价中标法操作简便,商务标中谁报价最低谁中标,大大节约了招标过程中各环节发生的交易成本,也符合市场经济的客观运行规律。

3推行最低价中标法应建立的约束保障机制

3.1完善建筑法规,培育信用体系

“九五”期间,工程建设、建筑市场管理的法规建设取得了突出成就。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文件相继施行,初步构建起了建设法规体系,建筑市场运行有法可依的局面已经形成。

有形建筑市场迅速发展,正在不断规范和完善。

要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当前要着重解决建筑行政主管部门与各专业部门、中央与地方多头执法的问题,理顺管理体制。

建立和完善建筑法规体系,培育完整的社会信用体系。

需要制定工程担保法和工程留置法,为建立工程风险转移体系提供法律依据,为解决建筑业长期存在的三角债问题提供表本兼治的法律手段。

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完善建筑法规可以通过健全和完善我国已经形成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技术标准与规范这三个层次的建筑业法规体系,并采取一定的惩罚机制来实施。

要对整个建筑法规体系进行更为全面完整的规划,确定法律层次的法律规范,以调整建筑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各种关系,对建筑管理活动做出宏观规定。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作为法律的进一步细化,是建筑法律的配套法规。

3.2建立社会信息管理系统,发挥相关行业的监督管理作用

建立全社会建筑业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所有建筑行业中有关企业、产品和建筑活动的各种信息。

建筑业信息集中管理将产生巨大的社会管理能力,同时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提高施工单位承诺的价值和违约成本,真正体现企业信誉的具体价值。

维持正常的招投标秩序,不仅需要政府的监管,而且需要相关行业共同监督管理。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后,政府由过去制定政府控制的指令性定额转变为制定适应市场经济规律需要的工程量清单计价原则和方法,引导和指导企业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以适应建筑市场发展的需要。

工程造价的监管,是一项涉及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和建设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工作。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后,造价管理部门对工程造价从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转变、事后调控向事前调控转变。

在思想观念、计价办法、管理模式等方面逐步与世界惯例接轨,充分发挥各相关行业的监管力度,才能有效维持正常的市场秩序

3.3转变政府职能,鼓励投标群体产权多元化

改变政府直接管理企业、越俎代庖以及封锁和分割建筑市场的作法,保证各行业、不同所有制、不同规模的各类市场主体在市场中公平竞争,其合法权益得到法律保护。

转变部门办事作风,公开办事程序,限定办事时间,公开审批内容、审批条件和审批结果,接受群众监督和投诉。

研究行业发展政策,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在各个发展阶段及时提出工作指导意见,为行业发展提供指导和服务,推动行业发展和进步。

健全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完善村镇建设管理体系,划定市、区、镇三级管理分工管理范围,形成市、区、镇三级工程建设管理网络。

投标者产权分散化,非国有产权的投标者才能平等参与投标,形成真正的市场竞争,产生出真实的最低价格中标。

4总结

从理论分析到实际的应用,以及国内外成功使用的大量事例证明,最低价中标法是一种理论上最优,实际中可行的建筑工程招标方法,值得在我国全面推广应用。

招投标的本质是竞争,最低价中标中,只有投标单位足够多,竞争足够充分,才能显现工程在市场中的真正价值,才能发挥最低价中标的优势。

它的应用必将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消除建筑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寻租行为,纯洁招投标各方主体的行为。

当然目前的情况下采用最低价中标的方式还有所困难,相信在不远的将来,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成熟,低价中标法将在建筑工程招标中扮演十分重要的角色。

 

参考文献

[1]王红黎 《中国招标》2004年30期

[2]熊平南,《实施合理低价中标法的意义及面临问题探析》,《总裁》,2008年8月

[3]叶晓松,《 浅谈如何应对合理最低价中标》,《重庆建筑》,2009年9月

[4]高向阳,《工程招投标市场的问题及对策》,《彭城职业大学学报》,2003年10月

[5]BorkoH,BernierCL.Indexingconceptsandmethods.NewYork:

AcademicPr.,1978.

[6]杨晓燕,《浅谈最低价中标法的适用J》,现代经济信息,2010年04月

[7]赵伟,《建设工程中最低价中标的合理性J》,《经营管理者》,2010年0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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