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医药学会江苏中西医结合学会江苏江苏中医药信息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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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中医药学会江苏中西医结合学会江苏江苏中医药信息网

江苏省中医药学会江苏省中西医结合学会江苏省针灸学会章程

(修订草案·审议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江苏省中医药学会、江苏省中西医结合学会、江苏省针灸学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译名分别为:

Jiangsu Association of Chinese Medicine(JSACM)、Jiangsu Association of IntegrativeMedicine(JSAIM)、Jiangsu Association of Acupuncture-Moxibustion(JSAAM)。

第二条本会是全省中医药、中西医结合、针灸医学科技工作者和管理工作者以及中医药、中西医结合、针灸医疗、教育、科研、预防、康复、保健、生产、经营等单位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法人社团,是党和政府联系中医药、中西医结合、针灸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发展我省中医药、中西医结合、针灸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

团结组织广大中医药、中西医结合、针灸及相关的自然科技工作者和管理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优秀民族医药文化,促进中医药、中西医结合、针灸医学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中医药、中西医结合、针灸医学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中医药、中西医结合、针灸医学科技人才和管理人才的培养和成长,促进中医药、中西医结合、针灸医学科学技术与经济建设相结合,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营造健康和谐的学术氛围,提高中医药、中西医结合、针灸医学科技工作者的业务水平。

加强行业自律,依法维护中医药、中西医结合、针灸医学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中医药、中西医结合、针灸医学科技工作者服务。

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科学发展观总揽学会工作全局,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江苏“两个率先”贡献力量。

第四条本会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和《宪法》关于“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的规定,执行国家科技工作和卫生工作、中医工作的方针政策,围绕各个时期科学技术研究重点和中医药、中西医结合、针灸医学工作中心任务开展各项工作。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中西医并重,发展中医药”;坚持科教人才兴省战略,树立依靠科技进步、面向经济建设、促进事业发展的思想。

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

反对学术不端行为,开展医学伦理道德建设,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创造,倡导“奉献、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

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基础理论与实践应用相结合。

开展中医药、中西医结合、针灸医学继续教育。

加强中西医团结合作。

坚持依法办会,不断深化改革,遵循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积极利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中西医结合、针灸医学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推进中医药现代化,推进中医药走向世界。

第五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中医药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江苏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分别接受中华中医药学会、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和中国针灸学会的业务指导;学会秘书处挂靠单位为江苏省中医药发展研究中心。

第六条学会办事机构:

本着“精简、高效、务实”的原则,继续发挥自2001年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以来实行的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工作互动的一体化管理特色,三会联合设立办公室、学术部、组织部、信息部,负责处理学会日常事务。

学会办事机构地址:

南京市汉中路282号,邮政编码210029。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中医药、中西医结合、针灸医学学术交流,传播最新中医药、中西医结合、针灸科技成果,组织重点学术课题探讨和科学考察等活动,密切学科间和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

二、编辑出版中医药、中西医结合、针灸医学学术、技术、信息、科普等各类期刊、图书资料及电子音像制品;

三、开展中医药、中西医结合、针灸医学继续教育,组织会员和其他中医药、中西医结合、针灸医学科技工作者学习业务,使中医药、中西医结合、针灸医学科技人员紧跟医学科学发展的步伐,不断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四、普及中医药、中西医结合、针灸医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科普宣传与健康教育活动,提高人民群众的中医药、中西医结合、针灸医学知识水平,增强自我保健能力;

五、开展临床医师的中医药、中西医结合、针灸医学学术新进展、新技能的培训、考核等工作;

六、加强和发展同国外、港澳台地区传统医药、结合医学、针灸医学学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联系与交往,开展国际和地区间的交流与合作;

七、开展中医药、中西医结合、针灸医学科技项目的评价评审工作,开展临床应用新技术的评价与论证工作。

开展中医药、中西医结合、针灸医学科技决策论证,提出中医药、中西医结合、针灸医学科技政策和工作方面的建议,为政府部门的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八、开展中医药、中西医结合、针灸医学科学技术的咨询服务活动,举办中医药、中西医结合、针灸医学科技展览,大力推动中医药、中西医结合、针灸医学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九、设立并开展“江苏中医药科学技术奖”评选活动,评选和奖励优秀的中医药、中西医结合、针灸医学科技成果、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

十、向党和政府反映中医药、中西医结合、针灸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中医药、中西医结合、针灸医学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十一、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十二、发现、推荐和培养优秀中医药、中西医结合、针灸医学科技人才,表彰、奖励在中医药、中西医结合、针灸医学科技活动中成绩优异的会员,以及在学会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学会工作人员;

十三、本会对专业委员会实行直接管理,与各市中医药、中西医结合、针灸学会实行工作协调与业务指导。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会设普通会员、专业会员、资深会员、荣誉会员和团体会员等五类会员。

第九条会员条件

承认本会章程,遵纪守法,践行科学道德规范,有加入本会意愿,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一、普通会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高等医药院校毕业,从事中医药、中西医结合、针灸医疗、教育、科研、编辑、出版、生产、经营工作,获得中医师、中西医结合医师、中药师、助教、实习研究员、助理编辑、助理工程师、技师及其以上技术职务者;

2.从事与医学专业有关工作,具备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者。

二、专业会员

符合学会所属专业委员会委员任职条件,本学科中水平较高,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学风正派,有良好职业道德;有较强社会活动能力和组织能力,能团结广大科技工作者,并热心承担学会工作;单位科室负责人及业务骨干人员。

三、资深会员

具有30年以上会员资格,取得主任医师、教授、研究员或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有较高学术威望,在有关学科发展中起带头作用,或在中医药、中西医结合、针灸医学科技领域中成绩卓著,有重要贡献,热心支持本会工作,能履行资深会员义务者。

四、荣誉会员

外藉中医药、中西医结合、针灸医学专家和知名人士,对我国友好,热心支持本会工作,为本会发展提供资助者;或对我省中医药、中西医结合、针灸医学科技事业有重要贡献者;或对促进我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中医药、中西医结合、针灸医学交流做出重要贡献者。

五、团体会员

1.各市中医药、中西医结合、针灸学会以及与本会专业有关,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

2.与本会专业有关,自愿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社会影响,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中医药、中西医结合、针灸医疗、教育、科研机构及医药卫生企事业单位。

  第十条入会程序

普通会员由本人提交申请书,本会会员二人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由本会审核批准,统一颁发会员证。

台港澳地区人员要求加入本会者,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入会手续。

专业会员由各专业委员会、各市学会、各相关单位推荐,本会审核批准,统一颁发委员证。

资深会员、荣誉会员由本会专业委员会、或学会秘书处提出推荐人选,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批后,由会长授予荣誉证书。

团体会员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批后发给证书。

  第十一条各类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普通会员、专科会员

  1.权利

(1)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享有本会和所在专业委员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享有申请本会有关奖励的权利;

  (4)优先参加本会和所在专业委员会组织举办的国内外有关学术活动,并优先选派出席有关的国际学术会议;

  (5)优先在本会主办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并优先取得本会或所在专业委员会的学术资料;

(6)优惠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活动,减免会务费或培训费10%;

(7)专业会员优先入选本会专家咨询、专项评审、专项鉴定等各类专家库;

(8)专业会员有权推荐为全国及国际性学术组织成员;

  (9)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2.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和所在专业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完成本会和所在专业委员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3)参加本会和所在专业委员会组织的有关社会公益活动;

  (4)按期交纳会费;

  (5)为发展本会事业自愿捐赠,或接受委托依法募集资金;

  (6)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二、资深会员

除享有和履行普通会员、专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外,尚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1.权利

终身享有资深会员的资格,免费获得本会年度学术活动计划、《会讯》、《江苏中医药信息》等资料。

2.义务

参与本会组织的对全省中医药、中西医结合、针灸医学工作发展战略、重大决策的论证、咨询活动,以及参与江苏中医药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工作等。

三、荣誉会员

1.权利

(1)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活动;

(2)优惠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活动,会务费减免10%;

(3)优先获得与本会合作举办国际学术会议、培训班等;

(4)受邀参加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有突出贡献者可授予名誉职位。

2.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活动;

(3)加强与本会联系,协助本会发展会员;

(4)支持本会工作,热心资助本会活动。

四、团体会员

1.权利

(1)派代表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国际有关学术活动;

(2)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

(3)可要求本会给予技术咨询,协助举办培训班及国内、国际学术会议;

  (4)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2.义务

与会员的义务相同。

  第十二条加入本会成为会员的同时,即具备中华中医药学会,或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或中国针灸学会的入会资格。

鉴于会员的双重身份,省级各类会员证书或聘书由本会印制,国家级各类会员证书或聘书由中华中医药学会,或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或中国针灸学会印制,或委托本会分别印制。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发证单位,并交回会员证书。

未按规定时间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及有关专业委员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收回会员证书或聘书。

对其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者,经本会有关组织机构讨论通过,予以除名,并追回会员证书或聘书。

会员证书或聘书有效期满则自动作废。

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籍自动取消。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推举名誉会长;

四、审议批准上届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通过提案和决议;

七、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六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筹备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七、决定各类会员的除名;

  八、审批年度学术活动计划和工作计划;

九、审批新建专业委员会和申办医学期刊;

  十、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理事会会议每两年必须召开一次,情况特殊可采取通讯会议或网络会议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或召开在宁常务理事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取通讯会议或网络会议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届满时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为在职干部;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五、未曾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爱中医药、中西医结合、针灸事业,热爱学会工作,责任心强。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从常务理事中经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秘书长需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正式任命。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可以连选连任,同一职务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本会当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上述规定任职最高年龄和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必要时可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由会长委托一名副会长或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以及理事会会议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以及理事会会议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对外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之间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以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和办事机构部门主要负责人人选,报上级主管部门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本会从全省中医药、中西医结合、针灸界有重要影响的人士中推荐聘任名誉会长,卸任会长可推荐担任一届名誉会长,任期至下届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为止。

  第三十条本会设名誉理事和名誉理事单位。

对学术上有杰出成就,对本会工作有重要贡献,不再继续担任理事、常务理事者,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分别予以表彰或聘任为名誉理事。

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国内外医药卫生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可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聘为名誉理事单位或名誉理事。

以上任期均为一届。

  第三十一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酌情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分别承办理事会交办的有关工作任务。

  第三十二条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本会按不同学科或专业,成立相应的专业委员会。

专业委员会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分支学术机构,负责组织本学科(专业)的学术活动。

专业委员会是非法人组织,不另订章程;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会制,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三十三条根据需要,本会设置若干专职工作人员,组成办事机构。

  第三十四条本会在编专职工作人员的任职、技术职称、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会对省直辖市中医药学会、中西医结合学会、针灸学会实施业务指导;促进各市学会组织的建立、健全及发展,加强同地方学会的有机联系与互动合作。

  第三十六条本会在会员较多、非团体会员的基层单位可建立会员小组,未建立会员小组的单位可以聘任联络员或工作秘书,承担与会员的联系工作。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有关决议收取的会费;

  二、国(境)内外、省内外个人和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捐赠;

  三、政府财政的拨款;

  四、有关部门的资助;

  五、在本会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学会基金;

  七、利息;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本会经费用于本会业务范围的活动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本会的经费管理

一、本会经费收支执行国家制定的有关科技社团的财经法规和制度;

二、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财务审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三、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专职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四、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以及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五、本会在理事会换届改选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六、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审计组织对基金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本会的资产属公有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对本会章程进行修改,须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后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本会修改章程,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须在15日内报请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和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中医药局审查同意,并报江苏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本会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须由理事会提出,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报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和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中医药局审查同意,到江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手续后方可生效。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和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会会徽图案沿用中华中医药学会、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中国针灸学会会徽图案,上下标识字样分别为“江苏省中医药学会”、“江苏省中西医结合学会”、“江苏省针灸学会”中文、英文名称。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经本会2011年8月19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自江苏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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