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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仓储管理办法

物资仓储管理办法

物资仓储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仓储管理,加强质量监控,确保进出库物资质量合格,满足公司生产建设物资供应的需要,使装卸、入库、保管、保养、出库、配送等仓储管理过程处于受控状态,降低存货风险,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明确了公司各相关部门存货管理的职责,规定了公司存货的接卸、质检、验收、保管保养、发放、配送及存货处置等过程的管理办法。

一、管理职责

1  供应部职责

1.1  负责到货物资的接卸、质量检验、入库验收、保管保养、发料、帐务处理等工作。

1.2  负责存货的盘点、资产清查、库存分析与监控等工作。

1.3  负责组织存货和废旧物资的处置工作。

1.4  负责物资配送工作。

1.5  负责组织编制存货定额损耗表。

1.6  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存货的最高、最低储备定额。

2  财务部职责

2.1  负责审核采购发票、收发料单等相关单据,建立财务账表。

2.2  负责办理存货财产保险工作。

2.3  参与存货处置工作。

2.4  参与存货全面盘点工作。

2.5  负责存货核算工作。

审核存货计价方法,计提存货跌价准备金。

2.6  参与存货定额损耗表的制定。

2.7  参与存货最高、最低储备定额的制定。

3  生产部、机动部和安环部职责

3.1  负责审批存货定额损耗表。

3.2  负责制定存货的最高、最低储备定额。

3.3  机动部负责钢材、管件、阀门和配件等物资的抽查检验工作。

3.4  机动部负责组织需现场安装试车检验的设备验收工作。

3.5  生产部负责化工原辅料的抽样检验工作。

3.6  安环部参与消防、气防和劳保用品的验收工作。

4  使用单位职责

4.1  参与直拔现场物资、罐装液态存货的验收。

4.2  参与重要物资、关键设备到货的入库验收工作。

二、管理内容及管理程序

1  物资的接运

1.1  接运依据:

承运部门到货通知单;供货单位提供的提货凭证;业务部门提供的提货凭证。

1.2  接运员接到到货信息后必须在一个工作日内组织提货。

1.3  铁路专用线接货

1.3.1  接到承运单位的到货预报后,认真核对物资到货计划或订货合同,掌握物资的名称、性质、数量、重量及质量,确定卸货地点,做好接车、卸车准备。

1.3.2  整车到达后,接运员做好下列检查工作:

a.接运单或有关资料所列内容,核对到货的名称、数量、件数、标记。

b.检查车封。

棚车应查车窗、铅封等有无异常;蓬车应查苫盖布是否良好,有无漏雨渗水现象。

c.检查包装有无损坏或捆扎有无散乱。

d.检查物资是否受潮、水渍或沾污。

1.3.3  

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差错或损坏或疑点,尤其是影响到物资质量和使用价值的,应同承运部门共同复查认定。

属承运部门责任者应编制商务记录,属其它责任需要承运部门证明者应编制普通记录。

1.4  到承运部门提货

1.4.1  根据运单和有关资料所列内容,核对物资的名称、数量、件数、标记。

外观质量要检查包装、封印、沾污、受潮、水渍、损伤等。

1.4.2  检查发现差错、损坏或不符,应要求承运单位共同复查认定。

凡短缺、损坏者应向承运单位索取运输记录。

1.5  到供货单位提货

1.5.1  提运员必须了解提货的要求和应注意的事项。

1.5.2  双方当面检验物资质量和点清物资的数量。

索取必需的证件及有关技术资料,并做好登记。

1.5.3  及时将物资及有关资料交保管员复验。

并完成交接手续。

1.6  供货单位送货到库

1.6.1  由保管员或质检员与送货人办理交接手续。

1.6.2  接货与验收同步,手续清楚齐全,数量和质量当面点交。

1.6.3  对某些不能完成全部验收项目时,应进行初验,先将外观质量和数量查清。

1.6.4  有质量缺陷,尺寸偏差、规格不符、供方送货人必须在验收记录上签章证明,作为补货、换货、退货的依据。

1.7  

供应部在签订物资采购合同时,应明确物资到货交接地点以及相应的运输、接卸等费用结算方式,接运人员及时将接运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票据交采购部门,由采购部门按合同办理结算手续。

2  物资的交接

2.1  铁路专用线到货和到承运部门提回的物资的交接:

由接运员与保管员交接,接运员填写“物资交接清单”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

2.2  到供货单位提货的物资到库的交接:

由提货员与保管员交接,提货员填写“物资交接清单”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

2.3  供货单位送货到库的交接:

由送货人与保管员交接,保管员填写“物资交接清单”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

2.4  保管员必须及时在“到库物资交接记录本”登记。

2.5  到库的待验收物资,放在“待验收区”;摆在货位上的待验收物资,必须有“待验收”标志。

3  存货入库

3.1  验收要求

3.1.1  

一般固体形态存货:

一般器材由保管员进行外观和数量检验,对符合检验标准的合格品办理入库手续。

大型设备、关键物资由机动部和生产部专业人员、保管员、供应部采购员、其他有关单位人员进行联检,做好验收记录并签字。

入库单要有采购经办人、仓储保管员签字,入库单按月连续编号。

3.1.2  

液体形态存货:

由储运单位根据采购部门预报的通知做好接卸准备,货到后由采购部门负责组织质检、接卸、计量等工作,由经办人员核对无误后,开具入库凭证,并将质检、计量等相关资料交保管员审核后办理入库手续。

3.1.3  

直接运抵使用现场的重要存货,由供应部采购员组织机动部和生产部专业人员、保管员及使用单位的有关人员进行现场联检,填写《直拨物资验收交接记录》,一式三份,供应部采购员、仓库和使用单位各存一份。

3.1.4  需委托检验的物资,由机动部和生产部的专业人员办理委托检验手续。

3.1.5  

保管员根据收料凭证在七天内对到货物资及时验收。

物资验收时要认真检尺、称重、点数、量方、化验等,做到名称相符、规格不错、材质不混、数量准确、资料齐全,然后办理入库手续。

3.1.6  器材的说明书、图纸、合格证及质量证明书等原始资料,必须妥善保管,待器材出库时随料发放或复印发放。

3.2  验收作业程序

3.2.1验收准备

3.2.1.1  收集整理并熟悉验收标准、验收凭证及有关资料。

3.2.1.2  根据物资的性能、特点、数量和存库时间等确定存放地点、垛形和保管方法。

3.2.1.3  准备好码垛、苫垫所需的材料和搬运装卸工具、设备以及劳动力。

3.2.1.4  准备检验器具,特殊物资要准备防护用具。

3.2.2  核对证件。

物资验收时应核对如下证件:

(1)供应部提供的:

收料凭证,必要时提供相应的订货合同。

(2)供货单位提供的:

质量证明书或产品合格证、装箱单、使用说明书、图纸、化验单、称重单等。

(3)运输单位提供的:

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坏、短缺等情况的记录凭证,如普通记录或商务记录。

3.2.3  检验实物

3.2.3.1  质量检验

3.2.3.1.1  外观质量检验:

保管员仔细检查物资外观有无缺陷、损坏等质量问题。

需要开箱拆件时,不能损坏物资,检验后必须恢复原包装,保存标识。

3.2.3.1.2  内在质量检验按物资入库验收的要求办理委托检验手续。

3.2.3.2  数量检验

数量验收的计量方法:

采用与供货单位一致的计量方法,如以理论换算交货的按理论换算验收;以件计量的按件计量验收;需称重、检尺的按称重、检尺方法验收。

如遇特殊情况称重或检尺不了的,经仓库主管同意并能控制在规定范围内的,可以调整计量方式。

3.2.4  问题处理

3.2.4.1  

凡是物资验收必需的资料、凭证手续不齐时,到库物资应作待验收处理,临时保管。

可对到货先作一般查验,单独存放。

对到货量大的同一样物资、危险品或特别贵重物资,则应先按这些物资的保管方法一次性排整到货位,作好待验收标识,先行保管,提出异议书,待证件齐全后补办入库手续。

3.2.4.2  供方提供的质量证件与规定的标准不符时,应写异议书,按批复的结果处理。

3.2.4.3  实物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不合要求时,应将合格品、不合格品、或错发部分,分别核实,作待验收处理。

同时将核实情况填写异议书交供应部主管领导。

3.2.4.4  验收数量不符时,损益在规定范围以内者,仓库按实际数量验收入库;超过规定范围的,应查对核实,并将该批物资堆码后封存不动,填写异议书交供应部。

3.2.4.5  

入库前已有残损、短缺等情况,如有商务记录或普通记录等凭证,可按实际情况查对记录是否准确,同时按实际情况填写异议书;在记录范围外或无运输单位记录,应查明责任后填写异议书。

提货接运时,外观可以发现残损情况而未索取记录或记录不全的,由提货接运人负责;外观良好,内部残损时,如实填写异议书。

4  登记存货帐薄、表

4.1  仓储保管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存货入库单,建立仓储保管账薄,分类记录存货的数量及金额。

4.2  

物资保管帐应按物资的编码、品名、规格型号、材质分别建立明细帐;同一编码的设备还必须分批建立明细帐。

在明细帐上应注明货位号、档案编号。

做到当天收料的凭证,当天登帐。

4.3  建立物资信息档案

4.3.1  

物资技术档案应一物一档,同批次、同种物资可列一档。

档案应统一编号,并在保管帐上注明档案号。

若技术资料与该实物一起存放,应妥善放置,并在保管帐上注明"资料随货"字样。

4.3.2  物资出库后的档案资料由保管员送交公司档案室保存。

超过保存期的,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销毁。

5  存货仓储保管

5.1  仓储保管员根据物资的性能、特点、形状结合仓库条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实行“分区分类,专库专储”。

5.1.1  

危险化学品物资。

根据物资的化学特性分库、分区、分类存放,并留有消防或检查通道,不得与相互反应的物品存放,爆炸品、过氧化物要专库存放,酸和碱类物质严禁混放,使用不同灭**剂的严禁混存。

爆炸品、一级易燃品、遇湿燃烧品不得露天存放。

剧毒品必须放入加锁的专柜或专库保存,执行“五双”制度:

双人保管、双锁保管、双本帐、双人发料、双人领用。

5.2  物资的堆码、苫垫、上架就位。

5.2.1  物资的堆码

入库物资要根据它的不同包装形式、形状、性能、单重、数量进行堆码。

堆码要求做到:

合理、牢固、安全、定量、整齐、节省、方便。

5.2.1.1  特殊物资的堆码

5.2.1.1.1  要求通风的物资。

堆码时,在每件或每层物资的前后左右应留出一定的空间,便于物资散热和水分蒸发。

5.2.1.1.2  怕压的物资。

根据物资承受力的大小,适当控制垛台,小件物资应货架摆放。

5.2.1.1.3  容易渗漏的物资。

货垛不宜过大并排列成行,行间留出一定空间,以便检查。

5.2.2  物资的苫垫

存放在露天料场的设备必须上盖下垫;露天料场存放的钢材要下垫,一般下垫为30厘米。

5.2.3  物资的上架:

凡是能上架的物资都必须上架。

5.3  物资的保管要求

5.3.1  物资的保管要做到标记鲜明、名称正确、规格不串、材质不混、数量准确、整齐清洁、确保达到“四无”、“十不”、“四对口”。

5.3.2  库存物资应有标识,不同状态的物资要分开存放。

每个保管岗位或库房应设有待验收区和不合格区。

5.3.3  物资存放管理做到“四号定位”、“五五摆放”。

5.3.4  危险化学品仓库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库外显眼位置注明主要危险品的应知应会知识,库内每件物资都应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危险品标志。

5.4  存货的检查

5.4.1  仓储保管员上下班三检查:

保管员上班后要进行三检查:

①查代收、代发、代保管物资是否对;②查待收、待发物资有无差错;③查门窗及物资苫垫是否完好。

保管员下班前要进行三检查:

①查完成任务情况和代办事项;②查工具、用具、衡器、帐册、单证的管理;③查电源、闭灯、关窗、锁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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