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办理违约金纠纷应注意假设干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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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办理违约金纠纷应注意假设干问题

简述办理违约金纠纷应注意假设干问题

关键词:

违约金调整定金滞纳金损害补偿金解除合同

 

一、违约金的法理支持

  违约金,是由当事人约定的或法律直接规定的,在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必然数额的金钱或其他给付。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即属于补偿性违约金,该款规定: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能够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度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能够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此条可视为将违约金确信为“补偿和处惩”双重性质,但以补偿守约方的损失为要紧功能,而非严厉处惩违约方。

二、违约金的分类

  依照违约金针对的违约类型,能够有不同分类,要紧有以下三种:

1.不履行合同的违约金。

不履行合同的违约金是指当事人没有履行主债务应当支付的违约金,这种违约金一样是按合同标的额的必然比例计算。

当合同部份未履行时,按未履行的部份计算。

2.超期履行的违约金。

超期履行,是当事人迟延给付主债务,超期履行的违约金一样是按迟延的日期(天数等)计算的违约金。

超期履行有超期付款和超期交付标的物、超期交付工作功效等。

超期交付标的物应当支付的违约金,按超期付款的违约金执行。

超期履行也是履行,因此,超期履行违约金与不履行违约金不能并用。

3.瑕疵履行的违约金。

瑕疵履行的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履行的质量不符合要求而约定支付的违约金。

瑕疵履行的违约金不能与实际履行并用,因为被违约人同意了履行,并从违约金中取得了损失的补偿。

三、审判实践中关于违约金太高请求调整问题

  审判实践中关于违约金的性质、违约金太高的主张方式、判定标准和如何调整等问题尚未形成一致意见,容易发生同案不同判的现象,阻碍司法公正。

考虑我国目前的相关立法精神,应将违约金的性质确信为“补偿和处惩”的双重性质,但以补偿为要紧功能。

同时人民法院在审理违约金纠纷时,应当综合各类因素确信违约金标准:

(一)违约金调整前提

  审判中有些值得商议的做法,即铛铛事人申请对违约金进行调整时,法官或律师不去第一考虑违约金是不是有效成立,而直接考虑是不是应该予以调整。

违约金成立的条件是最大体也是审判实践中最容易忽略的问题。

考虑调整违约金前应第一审查违约金责任是不是合法有效:

一、有效合同关系成立和存续。

  违约金债务是一种从债务,其成立的前提是存在着有效的合同关系,若是主债务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那么违约金债务自然不成立或无效。

但也有例外,在因违约而解除合同,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仍然能够援用,在性质上属于“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

二、发生了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违约行为,产生了损害的事实。

3、关于违约人过错的要求。

  关于补偿性违约金,一样不需要以过错为成立要件,这符合《合同法》无过错原那么的立法精神。

(二)违约金主张方式

  审判实践中,关于违约金太高的主张方式要紧有提出反诉和抗辩两种。

咱们以为,关于当事人提出主张的方式宜宽不宜严,即当事人既能够提出反诉也能够提出抗辩。

另外,为避免当事人往后反复申述,而且平等爱惜当事人合法权益,在当事人并未主张调整违约金时,人民法院能够依照具体情形依法行使释明权。

(三)违约金的认定标准

  认定违约金是不是太高,应当综合考虑实际损失、合同履行的情形、当事人的过错、预期利益等问题,结合公平原那么、老实信誉原那么最终确信。

“实际损失”在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表述为“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四)关于违约金减少幅度的把握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为“适当减少”。

关于违约金的调整应由法官依照个案的具体情形,结合自身的体会、阅历、知识等予以裁量。

可是,法院依当事人申请对违约金进行调整应当慎重,只有当违约金明显太高或太低时,方得适用;而且,当法院依法审查后以为确有必要进行调整时,也应综合考虑各类因素,增减幅度应该合法、合情、合理。

四、支付违约金可否与解除合同并存

【案情回忆】

  2020年11月1日,杨某与孙某签定了一份《购销合同》。

合同中约定:

由杨某从该月起持续8个月、于每一个月5日前别离向孙某出售价值40万元的指定农产品,孙某那么必需在每一个月8日前向杨某付清当月的货款;若是一方违约,每次必需向对方支付6万元违约金,对方还有权决定是不是解除合同。

2020年元月,孙某因一时资金周转困难,直到28日仍未付清当月的货款。

恰逢该类农产品的销售价钱有上升的趋势,杨某遂要求孙某依约支付违约金,并提出解除与孙某的《购销合同》。

【意见不合】

  审理中,就刘某可否同时要求兰某依约支付违约金,并解除《购销合同》,显现了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以为,适用违约金是为了制裁违约行为,对违约行为也应当通过支付违约金加以制裁。

解除合同那么是合同给予守约方的另一种权利,即是以违约为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只要违约存在,即是条件成绩。

故解除合同与支付违约金能够同时适用。

  第二种意见那么以为,解除合同与支付违约金只能择一行使。

【简要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约定违约金具有从合同的性质

  一样来讲,约定违约金具有从合同的性质,它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必要条件,当主合同不成立、无效、撤销时,约定违约金条款也不能生效。

主合同消灭,约定违约金责任也发生消灭。

二、但违约金又有相对独立性,一方违约而发生合同解除,非违约方仍可请求违约方支付约定违约金。

  合同的解除是不是阻碍到当事人要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我国合同法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但依照王利明教授的观点,在一方违约致使合同的解除时,不能免去有过错一方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合同法新论》,王利明,崔建远,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在因违约而解除合同,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仍然能够援用,在性质上属于“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

3、违约金和解除归并用,必需基于同一违约行为。

五、违约金可否和滞纳金并课

【案情回忆】

  2001年,安氏公司与冀龙公司签定效劳及培训合同,约定安氏公司向冀龙公司提供自其购买LICENSE产品2年内的升级效劳及相关人员培训,冀龙公司应支付价款302940元,同时约定违约责任:

假设冀龙公司未能依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那么每延迟一日即须支付安氏公司未付合同款总额2%的滞纳金及合同款总额25%的违约金,并补偿安氏公司因此受到的全数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等。

后因冀龙公司拖欠210369元一直拒绝支付,安氏公司遂将其诉上法庭,主张被告支付其合同欠款及违约金、滞纳金、合理支出费用等。

【裁决结果】

  被告支付原告合同欠款210369元整;被告支付原告滞纳金、违约金8万元并补偿律师效劳费。

【简要评析】

  本案在审判进程中,就合同约定的两种违约责任可否同时并用显现了不同意见。

笔者以为,违约金能够和滞纳金并课,但要综合考虑总额是不是超出实际损失或违背显示公平原那么,理由如下:

  一、我国合同法上并未规定滞纳金的概念,但通常以为,所谓滞纳金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因延迟付款而必需在价款之外额外支付给对方当事人必然数额的货币,其与违约金的最大区别在于,前者的适用限于当事人违背付款义务的情形,而后者那么可适用于违背各类合同义务的情形,因此,在违约方违背付款义务的场合,尽管滞纳金与违约金名称有异,但其在性质和功能上与违约金明显趋同,能够说滞纳金具有违约金的属性。

当事人固然能够单独约定违约金或滞纳金,以作为守约方的补偿和对违约方的处惩,但在法律未作明确禁止的情形下,同时适用两“金”亦并无不妥。

  二、由于滞纳金的违约属性,故尽管法律不由止二者同时利用,但当二者相加显著高于守约方实际损失,同时适用显失公平的,法院应当予以调整。

且固然仍由于滞纳金的违约属性,法院在同时并课两金时,应能对二者同时予以调整,不单独局限于违约金本身。

故法院在滞纳金和违约金的数额确信问题上,应综合考虑欠款数额、延迟付款的时刻等因素,予以酌定。

六、违约金与损害补偿责任(补偿损失)可否交叉利用(并用)

(一)一样来讲违约金不能与补偿损失并课

从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均承认违约金具有双重性质,即处惩性和补偿性。

主张违约金时,能够损失额作为要求增加或减少的法定依据。

由此可看出违约金要紧表现为补偿性,其以补偿为首要的、大体的功能。

  损害补偿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或依照合同规定应当承担损害补偿责任。

其责任组成如下:

(1)违约行为;

(2)债权人受有损失;(3)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4)违约一方没有免责事由。

  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损害补偿的突出特点表此刻补偿性上,一样不具有处惩性。

它以违约行为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事实为基础,实行损失“填平”原那么。

没有损害事实就谈不上损害补偿。

这是损害补偿不同于违约金的全然所在。

补偿损失也有必然的限制,即损害补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能够取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背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背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即合理预见规那么。

  损害补偿直接关系到当事人两边的物质利益分派,表现着违约责任的作用,是一种较普遍的责任方式。

但也有少数例外情形,讹诈违约行为的损害补偿具有处惩性确实是例外情形。

我国《合同法》第113条第2款规定: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效劳有讹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爱惜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补偿责任。

”《消费者权益爱惜法》第49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效劳有讹诈行为的,应当依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补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补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同意效劳的费用的一倍。

”那个规定只是损害补偿的例外,并非损害补偿的一样原那么。

  故此,违约金、损害补偿均以补偿性为其大体功能,功能的大体重合性决定了二者原那么上不能并用。

违约金与损害补偿在补偿性上,都能使违约相对方取得全面的补偿,违约金或损害补偿单独适用,违约相对方的利益都能取得全面、充分的爱惜。

依照公平原那么和权利不得滥用原那么,违约金与损害补偿亦不该当并用。

可是,也不能认定违约金与损害补偿本质上等同

,违约金责任(意定性)是不同于损害补偿金(法定性)的。

合同法它强调违约金是一种约定的条款,因此它是优先于损害补偿的。

也确实是说咱们依照合同自由原那么应尊重当事人的合同自由,合同自由其中也包括当事人自由选择合同的补救方式和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补偿数额。

若是当事人约定了违约金,第一实行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在当事人没有确信违约金条款的时候,如此能够利用法律的损害补偿责任,同时在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补偿守约方损失的时候,能够在继续利用损害补偿责任。

因此,违约金是优先于损害补偿利用的。

(二)约定的特殊损失如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交通费承担可否和违约金并存

  上述特殊损失是基于原合同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守约方为制止或幸免自身损失等而采取相关方法而额外发生的费用,并非包括于原合同价款之内。

且基于民法当事人意思自治原那么,只要当事人约定违约方承担诉讼或仲裁费、律师费、公证费、翻译费、认证费及相关交通住宿费等,即可予以支持。

但律师费原那么上应当加上“合理”两字,不能明显太高。

需要强调的是,只有当事人明确约按时,方可予以全数或部份支持,而非同于商标侵权将律师费等必要支出列为法定补偿事由。

七、违约金不能和定金条款并用

  《合同法》第116条规定: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能够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

此条规定明确禁止违约金和定金的并用。

八、延迟履行违约金与其他违约责任并用问题

  一样民事责任承担的违约责任包括五个即:

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方法、损害补偿、违约金、定金.除法律规定不能够并用的,其他的都能够并用,法律规定不能够并用的是损害补偿与违约金,违约金与定金.其他的都能够并用.合同法114条第3款规定: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这就说明在专为迟延履行而约定违约金场合,违约金与实际履行能够并存,现在有处惩性违约金存在的空间,但此为例外。

故此,即便是迟延履行了,仍然能够在要求违约人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方法后主张迟延履行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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