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及婚姻继承担保测试题李军老师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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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及婚姻继承担保测试题李军老师答案

2012众合教育强化阶段测试题(民法—合同法及婚姻继承部分)

1.下列合同中,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的有哪些?

A保管合同B委托合同C借款合同D互易合同

【解析】本案涉及合同的分类。

既包可以是有偿合同又可以是无偿合同的种类有:

《合同法》第366条规定: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规定仍不能确立的,保管是无偿的。

《合同法》第406条规定了有偿委托合同与无偿委托合同赔偿损失的归责原则。

《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的借款可以是无偿的,而银行贷款是有偿的。

综上所述,保管、委托、借款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合同,所以A、B、C应当选择。

互易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互相转移金钱以外物的财产权,从而成立的契约。

根据该定义,互易合同是有偿合同,D被排除。

【答案】A、B、C

2.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出要约,旋又发出一份“要约作废”的函件。

甲公司的董事长助理收到乙公司“要约作废”的函件后,忘了交给董事长。

第三天甲公司董事长发函给乙公司,提出只要将交货日期推迟两个星期,其他条件都可接受。

后甲、乙公司未能缔约,双方缔约没能成功的原因是什么?

A要约已被撤回B要约已被撤销

C甲公司对要约作了实质性改变D甲公司承诺超过了有效期间

【解析】本题中的四个选项都可以导致合同不成立,但要结合题干中的有效信息来解答。

“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出要约,旋又发出一份‘要约作废’的函件”,该函件可视为“要约撤回”。

根据《合同法》第17条的规定,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约人。

题中一个字“旋”,即马上发出撤回要约的函,可以推定出该函与要约同时到达,虽然受要约人的工作人员没将其交给董事长,但并不影响要约撤回的法律效力,在法定期间内,到达受要约人即发生效力,受要约人法定代表人是否知道,并不影响撤回要约的法律效力。

既然要约已被撤回,B项的正确性被排除。

A、B两项比较接近,但题面上的有效信息都指向A项,而选B项的信息不充分。

【答案】A

3研究生甲通过互联网论坛发布广告,称其有数本二手的法学专业教科书,价格面议,广告有效期10天。

同校的大学生乙于该则广告发布后第5天去甲处买书,但此时书已全部售完。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构成违约B.甲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C.甲应承担侵权责任D.甲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答案:

D

解析:

甲通过互联网发广告是要约邀请,而乙公司去买书的行为则构成要约,因此合同不成立,甲不承担违约责任;由于甲在该过程中并没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因此也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甲也完全没有侵权的行为和故意,故侵权责任也不成立。

7甲公司得知乙公司正在与丙公司谈判。

甲公司本来并不需要这个合同,但为排挤乙公司,就向丙公司提出了更好的条件。

乙公司退出后,甲公司也借故中止谈判,给丙公司造成了损失。

甲公司的行为如何定性?

A欺诈B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C恶意磋商D正常的商业竞争

【解析】本题的考查点为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法》第42条规定缔约过失责任的三种经常表现形态。

本题题干描述的正是第1项恶意磋商的情形,甲公司为了排挤乙公司而参加谈判,并且在目的达到后退出,造成丙公司损失,恶意进行磋商的目的是非常明显的。

关于A项,在本题中显然不存在欺诈的情况。

关于B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指当事人以合法的行为或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或内容的行为,又称为隐匿行为。

在本题中并不存在非法目的的问题。

而D项认为是正常的商业竞争显然也是错误的,因为甲的行为损害了丙公司的利益。

【答案】C

8甲厂为纪念奥运会特制纪念手表两千只,每只售价2万元。

其广告宣传主要内容为:

(1)纪念表为金表;

(2)纪念表镶有进口钻石。

乙购买了1只送给妻子作为生日礼物。

后经证实,该纪念表为镀金表;进口钻石为人造玻璃钻石,每粒价格为1元。

手表成本约1000元。

为此,乙遂多次与手表厂交涉,历时1年零6个月,未果。

现乙诉至法院,则下列哪些主张能得到支持?

A请求认定无效合同,理由为欺诈B请求撤销合同,理由为欺诈

C请求甲手表厂承担违约责任D请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获得双倍赔偿

8答案:

CD

解析:

甲厂与乙的合同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理由为欺诈。

本案中乙诉至法院时已经超过除斥期间,故法院不可以支持乙的主张,故A、B项均错。

甲厂构成违约,乙的请求均引起诉讼时效中断,故主张违约责任的诉讼时效未过,C项应选。

4乙承租了甲的房屋,某日甲欲将房屋以一个较低的价格卖给自己的好友丙,但是却又担心乙行使优先购买权。

于是甲和丙在订立书面合同时,将该房屋价格定为200万,并通知乙欲转让之事实,乙一见价格如此之高,便明示放弃优先购买权。

在乙明示放弃优先购买权之后,甲便对丙说只需支付100万即可。

在丙交付一百万之后,甲将房屋过户给丙。

后来,乙知晓了此事,便与甲发生争执。

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由于甲和丙意思表示真实,故甲和丙之间的房屋合同有效

B.由于甲虚构事实,故乙可以以欺诈为由主张撤销甲和丙之间的房屋合同

C.由于甲和丙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乙的利益,故甲和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D.乙无权主张甲和丙之间的房屋合同无效,但乙可以请求甲赔偿损失

答案:

C

解析:

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C正确,A错误,D也错误。

根据《合同法》第54条,乙并不享有撤销权,故B错误。

 

5下列情形,符合《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制度的有:

()

A.画家乙与甲约定由其为甲画像,甲于5月1日前支付报酬3000元,乙在收款一周内为其画像,甲于4月29日赴乙处支付报酬时发现乙身染重病,于是拒绝付款

B.甲向乙出售货物,约定甲于4月15日至30日向乙发货,乙收货后于5月10日付款。

甲于4月16日向乙送去一半货物,数日后听到传言说乙拖欠他人货款不能偿还,资金严重困难,遂停止运送另一半货物并要求乙返还已收到的一半货物

C.甲向乙出售珍藏名画一幅,约定先由乙付款,甲在收款次日交画。

乙准备向甲付款时,发现甲已在3天前将画卖给丙并已交付,则乙可拒付画款

D.甲向乙出售房屋,约定先由甲交付房屋并代为办理过户手续,然后由乙付款,甲在履行期届满前将房屋交付给丙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则乙可行使不安抗辩权拒付房款

答案:

AC

解析:

本题考查不安抗辩权。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依据之一是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危险,因此B错误,AC正确;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主体是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因此D错误。

6甲欠乙5000元,乙多次催促,甲拖延不还。

后乙告甲必须在半个月内还钱,否则起诉。

甲立即将家中仅有的值钱物品九成新电冰箱和彩电各1台以150元价格卖给知情的丙,被乙发现。

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2004-3-52,多)

A乙可书面通知甲、丙,撤销该买卖合同

B如乙发现之日为2000年5月1日,则自2001年5月2日起,乙不再享有撤销权

C如乙向法院起诉,应以甲为被告,法院可以追加丙为第三人

D如乙的撤销权成立,则乙为此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应由甲、丙承担

【解析】依《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债权人撤销权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A项错。

《合同法》第75条规定: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B项正确。

《合同法解释

(一)》第24条的规定: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

C项正确。

《合同法》第74条还规定: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合同法解释

(一)》第26条规定: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本题中甲低价转让财产,丙知情,因此丙也有过错,应当适当分担。

所以D项正确。

【答案】B、C、D

7甲于2月3日向乙借用1台彩电,乙于2月6日向甲借用了1部手机。

到期后,甲未向乙归还彩电,乙因此也拒绝向甲归还手机。

关于乙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B是行使不安抗辩权

C是行使留置权D是行使抵销权

【解析】根据我国合同法和担保法,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存在于同一个双务合同中,本案属于两个合同关系,故不符合本案的条件。

留置权的行使以所担保的债权与占有他人之物存在牵连关系为前提(《担保法》第82条)、且只存在于法定的债权类型(《担保法》第84条),本案亦不符合。

抵销权必须同种类债务(《合同法》第99条),而本案中债务的标的物不同。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D

【答案】A、B、C、D

8李女与林男离婚后,双方所生的孩子判给了李某。

李某将孩子由姓林改为姓李,林某一气之下停止支付原定每半年给的3000元抚养费。

李某代理孩子诉请法院打赢官司时,才发现林某早有准备,已将名下的房屋过户送给了他弟弟,现既无职业又无收入,无财产可供执行。

现问,林某将房屋赠与其弟的行为是否有效?

A是有效民事法律行为B是无效民事行为

C是可撤销民事行为D经李代理孩子行使撤销权后,林的赠与行为才无效

【解析】本题涉及两个问题。

(1)赠与合同是否有效?

林某将房屋赠与其弟并且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又因为题面上没有信息可以说明林某与其弟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所以应认为赠与合同有效。

(2)林某的无偿赠与行为危及到抚养费债权的实现。

李某可以代理孩子行使撤销权,撤销林某无偿赠与房屋的行为,使林某赠与行为归于无效。

依据在于参照《合同法》第74条。

但在被债权人撤销前,该赠与行为是有效的。

【答案】A、D

92010年,甲和乙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甲交付的房屋应当适合居住,不存在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乙每月支付租金1000元,按季度付款。

2011年3月,该房屋的自来水管突然破裂,水开始到处蔓延,乙见状之后,非常生气,就赶紧给甲打电话,甲称暂时在外地无法及时处理此事,而且乙尚未付清上季度的房租,故应当由乙赶紧请工人来修理;但是乙称修理是甲的义务,不应当由自己来请修理工,在这段时间里,乙一直就此事和甲争吵,也没顾得上对屋子里的贵重东西进行妥善处理。

由于乙下班之后一向是将笔记本电脑包搁在办公桌旁的墙脚,这样水就把整个笔记本电脑包都淹没,笔记本电脑基本报废。

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由于乙尚未履行缴纳房租的义务,基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甲有权拒绝对破裂的自来水管进行修理

B.因为自来水管不是甲提供的,故甲对自来水管破裂不存在任何过错,故甲在此案中不承担违约责任

C.虽然自来水管不是甲提供的,但是甲仍然要承担违约责任

D.甲应当对笔记本电脑报废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答案:

C

解析:

甲提供的房屋应当适合居住,不存在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故自来水管破裂构成瑕疵履行,虽然甲对此不存在过错,但由于违约责任适用无过错原则,甲还是要承担违约责任,故B错误,C正确。

在甲瑕疵履行时,根据《合同法》第111条,乙要求甲承担修理的违约责任是有法律依据的。

尽管乙没有履行按时缴纳房租的义务,但是乙此时并非要求甲履行合同义务,而是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故不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根据《合同法》120条,在甲乙双方均违约时,甲可以要求乙承担不交付房租的违约责任,乙也可以要求甲承担瑕疵履行的违约责任。

故A错误。

根据《合同法》119条,D错误

10甲、乙双方约定,由丙每月代乙向甲偿还债务500元,期限2年。

丙履行5个月后,以自己并不对甲负有债务为由拒绝继续履行。

甲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乙、丙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应如何处理?

A判决乙承担违约责任B判决丙承担违约责任

C判决乙、丙连带承担违约责任D判决乙、丙分担违约责任

【解析】《合同法》第65条规定了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即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在涉他合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当中,合同法严格按照合同相对性原理解决违约责任问题,也即只有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相互请求承担违约责任,第三人不能被合同当事人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所以本题当中只有甲、乙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甲只能向乙要求违约责任的承担。

【答案】A

11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一幢房屋卖与乙。

双方同时约定,一方违约应支付购房款35%的违约金。

但在交房前甲又与丙签订合同,将该房卖与丙,并与丙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下列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A乙可以自己与甲签订的合同在先,主张甲与丙签订的合同无效

B乙有权要求甲收回房屋,实际履行合同

C乙不能要求甲实际交付该房屋,但可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D若乙要求甲支付约定的违约金,甲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解析】本案考查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与房屋所有权的变动。

《合同法》第133条规定: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产权变动以登记为准。

因为甲与丙有买卖房屋合同,又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所以房屋所有权归丙所有,甲无权主张丙返还房屋。

但甲违反了与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甲应负担违约责任,所以C项正确。

甲的违约行为,乙可以按照合同规定要求甲支付购房款35%的违约金。

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合同法解释

(二)》第42条规定: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者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或者予以适当减少;违约金总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为限。

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二十的,视为“过高于造成的损失”,可以适当减少。

所以D项中,甲方要求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减少金额,是合法的。

甲与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甲与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都是债权合同,按债权平等的原则,两个合同都是有效的,任何一方不得以合同成立在先主张另一个合同无效。

所以A项错误。

关于实际履行,《合同法》第110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丙对房屋已享有所有权,按照“一物一权”的物权原理,甲对房屋的所有权已消灭,所以乙要求甲收回房屋,实际履行合同属于法律上不能履行,B项错误。

【答案】C、D

12某宾馆为了8月8日的开业庆典,于8月7日向电视台租借一台摄像机。

庆典之日,工作人员不慎摔坏摄像机,宾馆决定按原价买下,以抵偿电视台的损失,遂于8月9日通过电话向电视台负责人表明此意,对方表示同意。

8月15日,宾馆依约定向电视台支付了价款。

摄像机所有权何时转移?

A8月7日B8月8日C8月9日D8月15日

【解析】此题考查简易交付。

简易交付,也即在买卖合同订立之前,买受人已经占有了货物,则从合同成立当时,货物所有权、风险负担、孳息归属都发生转移。

需要注意的是,在买卖合同订立之前,某宾馆基于租借的意思获得了摄像机的占有,但电视台的该交付行为是基于租借的意思进行的交付,而不发生买卖合同项下的转移所有权的法律效果。

根据《合同法》第140条的规定,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所以C当选。

【答案】C

13合同规定甲公司应当在8月30日向乙公司交付一批货物。

8月中旬,甲公司把货物运送到乙公司。

此时乙公司有权应当如何处理?

A拒绝接收货物

B不接收货物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C接收货物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D接收货物并要求对方支付增加的费用

【解析】本题涉及提前履行的问题。

《合同法》第71条规定: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提前履行给债权人增加费用的,由债务人负担。

本题题干的案情中命题人有意不交待甲提前履行对乙是利是弊,据此,A、D都正确。

但要明确的是,提前履行合同并非违约形态,本题中甲的行为不属于违约,无需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所以B、C项是错误的。

【答案】A、D

14甲工厂借用乙公司的一套电子设备,在使用的过程中不慎将某部件弄坏,于是甲工厂提出买下这套设备,乙公司同意以2万元的价格出售。

在甲工厂支付价款前,甲的厂房意外失火,设备被烧毁。

则下列关于本案的表述错误的有:

()

A.经过简易交付,出卖人乙公司已经履行了交付义务

B.在这套设备被烧毁时,所有权属于甲工厂

C.这套设备灭失的风险应由甲工厂承担,所以甲工厂仍应支付2万元价款

D.甲工厂和乙公司的该约定违反物权法定主义,所以无效

答案:

D

解析:

在甲工厂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意达成时,甲工厂已经占有着这套设备,依据《合同法》第140条的规定,合同成立生效即视为出卖人乙公司履行了交付义务,故A项正确;交付以后,如果没有特别约定,所有权即发生转移,故B项正确;依据《合同法》第142条的规定,风险转移以标的物交付为界,故C项正确;甲工厂和乙公司的该约定没有违反物权法定主义,属于有效约定,故D项错误。

15甲与乙签订销售手提电脑100台的合同,但当甲向乙交付时,发现乙一周之前遭遇车祸身亡,继承人尚未确定。

则下列关于本案的表述正确的是:

()

A.甲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存这批电脑

B.电脑在向当地公证机关提存后,因意外遭遇火灾,烧毁5台,其损失应由甲承担

C.提存费用应由甲支付

D.若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乙的继承人不领取电脑,则归甲所有

答案:

A

解析:

《合同法》第101条规定了提存事由,本题符合规定,所以甲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存这批电脑,故A项正确。

依《合同法》第103条的规定: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电脑在公证机关的灭失风险应当由债权人即乙的合法继承人承担,B项错误,C项也错误。

依据《合同法》第104条规定,D项认为所有权归甲,而不是归国家,故错误。

16嘉里房地产公司与张某签订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由张某一次付清全部款项。

房屋竣工后,嘉里房地产公司通知张某收房,收房后,张某发现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无法使用,因此,向嘉里公司发出了解除合同通知并要求返还房款,赔偿损失。

嘉里公司收到通知,不同意解除合同。

正在交涉过程中,因地震致使房屋毁损。

为此,引发纠纷。

则下列关于本纠纷的表述正确的有:

A.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张某承担B.嘉里公司无需将房款返还给张某

C.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嘉里公司承担D.张某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嘉里公司赔偿损失

答案:

CD

解析:

依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的规定,D正确,B错误。

根据该解释第11条规定和《合同法》第148条规定,A错误,D正确。

17某商场在促销活动期间贴出醒目告示:

“本商场家电一律试用20天,满意者付款”。

王某从该商场搬回冰箱1台,试用期满后退回,商场要求其支付使用费100元。

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王某不应支付使用费,因为双方没有约定使用费

B王某应支付使用费,因为其行为构成了不当得利

C王某应支付按冰箱平均寿命折算的使用费

D王某应与商场分摊按冰箱平均寿命折算的使用费

【解析】试用买卖,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于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试验或检验,并以买受人在约定期限内对标的物的认可为生效要件的买卖合同。

试用期的买卖,合同订立权由试用人享有,试用人在试用期内免费使用标的物,不负支付使用费的义务。

【答案】A

18甲、乙签订一份试用买卖合同,但没有约定试用期。

之后,双方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没有达成协议。

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试用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试用期的,应适用法律规定的6个月试用期

B试用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试用期的,如果不能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加以确定,应由出卖人确定

C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D试用期间,买受人没有对质量提出异议的,则应当购买标的物

【解析】本题的考查点为试用买卖合同的成立。

《合同法》第170条规定了试用买卖中的试用期间方法:

首先,当事人约定试用期间;其次,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依照《合同法》第61条规定确定试用期间;再次,由出卖人确定试用期间。

B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合同法》第171条: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

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C项正确。

对于A项,法律没有推定6个月的试用期,这种说法于法无据;对于D项试用期间买受人仍然享有合同自由,并不能够强制买受人接受没有质量异议的试用物,而必须尊重买受人的意思。

【答案】BC

19下列关于赠与合同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赠与合同是有名合同B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

C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D赠与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解析】有名合同是法律规定其内容并赋予一定的名称的合同,也称典型合同。

《合同法》中专门规定了赠与合同,故A项正确。

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在赠与合同中,受赠人并无对待给付义务,仅赠与人负有给付赠与财产的义务,故赠与合同为单务合同,故B项正确。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废止了《民法通则意见》第128条作为要物合同的规定,故C项正确。

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

赠与合同是不要式合同,故D项正确。

【答案】A、B、C、D

20冯某与张某口头约定将一处门面房租给张某,租期2年,租金每月1000元。

合同履行1年后,张某向冯某提出能否转租给翁某,冯表示同意。

张某遂与翁某达成租期1年、月租金1200元的口头协议。

翁某接手后,擅自拆除了门面房隔墙,冯某得知后欲收回房屋。

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

A冯某与张某间的租赁合同为不定期租赁

B张某将房屋转租后,冯某有权按每月1200元向张某收取租金

C冯某有权要求张某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D冯某有权要求翁某承担违约责任

【解析】《合同法》第215条规定:

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所以A选项的说法正确。

该法第224条第1款规定: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所以本题中张某经过冯某的同意转租,冯某可以要求张某承担房屋损坏的赔偿责任,C选项说法正确。

D选项说法错误在于违反了合同相对性原理,因为出租人冯某与次承租人翁某不存在合同关系。

转租经过出租人的同意,则出租人仍然按照原协议收取租金,因此B选项说法错误。

【答案】A、C

21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关于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下列叙述正确的是()

A承揽合同的定作人与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合同

B承揽合同的承揽人与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都负有交付工作成果的主义务

C承揽合同的承揽人与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都不可以将主要工作任务转包给第三人;但如果将次要或者部分工作转(分)包给第三人,该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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