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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手册精简

第二章考勤与纪律

第六条学生考勤由任课教师和班级指定的考勤员共同负责,教师应根据学生到课情况适时点名登记,并将学生出勤情况报学生所在二级学院。

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上课时,须按如下要求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一)请假在一天(含一天)以内的,提出书面申请,由辅导员或班主任批准;请假在一天以上一周以内的,提出书面申请,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领导批准;请假在一周以上的,提出书面申请,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领导签署意见,报学生处批准。

以上审批手续的文件均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存查;

(二)学生因病请假须附病假证明,因事请假须附有关证明材料;

(三)学生离校驻外参加学习、军训、实习、社会调查等教学活动期间,因故请假,三天以内(含三天)由学校的带队教师批准,超过三天的按本条第一项执行,学校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四)学生参加由学校组队的重大活动、学科或科技竞赛活动,与上课时间冲突需请假的,由组织者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报相关二级学院批准,请假在一周以上的需送学生处备案。

组织者负责通知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并转告任课教师;

(五)学生请假获准后,应将请假条和审批意见交所在二级学院存查。

请假期满应办理销假手续,如仍不能正常学习,应参照上述规定办理续假手续并附有关证明。

第七条学生选定的课程必须按时上课(经批准可以免听、免修课程的除外,经批准可部分免听的课程按实考核)。

学生不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缺席者,按旷课处理。

第八条学生缺席达到课程课时数三分之一以上的,不得参加本课程考试或补考,应予重修。

第九条各类课程考试一般不得请假。

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于考试前提交请假和缓考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二级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并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转告任课教师后,方可缓考。

学生参加由学校组队的重大活动,与考试时间冲突或对考试产生明显影响,由组织者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和相关证明,经相关二级学院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由组织者负责通知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并转告任课教师,方可缓考。

未按上述规定办理手续,按旷考处理。

未经批准擅自缺考,按旷考处理。

旷考者不得参加补考,直接重修。

第五章重新学习(重修)、学业警示与退学

第二十五条学生课程考试不及格者,可参加下学期的补考,补考不及格者可重新学习(即重修)。

实践环节考核不及格者不进行补考,直接重修。

在本规定允许的学习年限内,学生重修门次不作限制。

重修于每学期第三周办理,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上网进行重修报名。

重修学生一般要求跟班学习,当学期不开课的课程可选择辅导重修,辅导重修课程超过20人,由课程所在二级学院开设重修班。

重修费按物价部门规定的学分学费标准和各课程学分数收取。

第二十六条每学年第一学期第四、五周,学校对前一学年注册学习但获得学分低于20学分的学生发出学业警示。

学业警示由各二级学院送达学生本人并通知其家长或监护人。

两次受到学业警示的学生应予以退学。

第二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退学:

(一)两次受到学业警示者;

(二)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或不符合复学条件者;

(三)经学校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一年内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本人申请退学的;

(六)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八)连续休学时间超过二年或累计中断学业时间超过四年的;

(九)因其他特殊情况,学校认为必须退学的。

第六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三十二条我校对于教学活动实施学分制管理。

学校设置的各类课程、实践环节均规定一定的学分,其依据是各专业的培养方案。

学生必须在修业年限内获得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学分,方能毕业。

第三十三条学生按培养方案学完某门课程,经考试(考核)成绩合格后,即可获得该门课程的相应学分和学分绩点。

课程考核不及格,经过补考或重修后,成绩合格也能取得相应的学分和学分绩点。

重修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并获得学分和学分绩点;补考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学分绩点为1.0。

在校期间每门课程重修次数不限,本人认为某门课程的成绩不理想,可申请重修。

重修必须按物价部门规定的学分学费收费标准和课程学分数交纳学分学费。

第三十四条学生参加课程及实践环节考核后的成绩以及所得学分载入学生成绩记分册及江苏工业学院学生成绩总表。

成绩总表在学生离校后归学校档案馆留存。

第三十五条课程成绩考核采用百分制或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进行登记。

第三十六条学生成绩考核采用能够综合反映学习的“质”和“量”两方面内容的学分绩点评价方法。

学分绩点评价方法如下:

第四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学期成绩考核,该学期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算,学分绩点为零,并参加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对于必修课,登记成绩时注明原因,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重修。

(一)一学期内缺课(包括病假、事假、旷课等)累计超过该课程(包括实验等)本学期学时数的三分之一的;

(二)一学期缺交作业(实验报告)达三分之一的;

(三)抄袭他人作业和实验报告等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无故不参加平时测验的。

第四十一条学生申请缓考必须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否则按旷考处理。

缓考学生名单由二级学院通知任课教师并报教务处备案。

同一课程的缓考考试与补考合并进行,补考请假或缓考不及格者不再组织考试。

第四十二条学生因病或生理缺陷确实不能上体育课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校医疗保健中心证明,经所在二级学院领导和体育部主任同意,报教务处备案,由体育部安排其上保健体育课,其考核成绩作为体育课成绩。

参加各级各类竞赛获奖者可获得创新与实践学分,或折算成指定课程学分,具体办法另见学校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考试旷考,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学分绩点为零,并参加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登记成绩时注明原因,旷考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补考。

第四十四条考试违纪、作弊,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学分绩点为零,并参加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登记成绩时注明原因。

考试违纪、作弊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补考。

第四十五条学生在学校组织的各类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且不听监考人员劝阻的;

(二)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不按规定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拒绝交卷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考场外规定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违纪行为。

第四十六条学生在学校组织的各类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利用通讯设备发送、接收、传递考试信息的;

(五)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材料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第八章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六十四条学校本专科实行学分制。

第六十五条学生在校实行以基本学制为主的弹性学制。

专科生基本学制为3年,最长修业年限为6年(含保留入学资格、休学等),其中在校学习年限(简称在校年限)不超过5年;本科生基本学制为4年,最长修业年限为8年(含保留入学资格、休学等),其中在校年限不超过6年。

第六十六条毕业应修满的学分具体见各专业培养方案要求。

第九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六十七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达到学校规定的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本科生符合我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六十八条学生按照所修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提前学完全部规定的课程,取得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的,可以提前一学年毕业离校。

第六十九条学生经历了培养方案要求的所有教学环节,但由于成绩不合格不能毕业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未达到毕业当年学校规定的外语成绩要求者也作结业处理。

第七十条结业者可在最长修业年限内向学校申请返校补考,补考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

超过最长修业年限未补考或补考后仍不及格者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达到最长修业年限,但因未完成规定学分而结业离校的学生不可申请返校补考,也不换发毕业证书。

返校补考每年五月份报名,毕业时间以换发毕业证书时间为准。

学生返校补考除按规定缴纳报名费外,还应按照学分学费标准缴纳学分学费;涉及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性环节的,缴费办法视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毕业时未获学位证书者,在最长修业年限内达到我校学位条例规定要求,可向学校提出申请补授学位,经审核通过后补授学位。

申请时间为每年五月份,补授时间每年十月份。

第七十一条学生在校学习满一学年并取得规定的必修课程学分,因某种原因退学的学生,可发给证明其实际修业时间的肄业证书。

第七十二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七十三条毕业、结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学校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十四条本规定自2007年秋季学期起实行。

第七十五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学生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校纪建设,保障学生身心健康,规范学生的日常管理,以“教育为主,教育和惩罚并用”为原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本实施细则适用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在籍学生。

第二条打架斗殴,尚未构成犯罪的,除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含受害者的医药费、护理费、必需的营养费等费用)责任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打架斗殴的组织者、主要参与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故意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器械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包庇他人或为打架斗殴作伪证,给调查处理造成困难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参与打架斗殴者作伪证,加重一级处分);

(四)参与打架斗殴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致伤他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条吸食毒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故意破坏公共设施,损害学校或他人财产,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威胁他人,或干扰他人正常学习、生活,尚未构成犯罪的,视其情节、后果及认错态度,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六条私拆他人信件等妨碍他人通讯自由,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七条盗窃、欺骗或以其它非法手段侵占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的,视其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作案价值在500元(含500元)以下,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作案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八条在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勤工助学、就业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伪造证件、欺骗组织等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九条对赌博行为除没收赌注、赌具外,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组织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参与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围观赌博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条观看不健康内容的光盘、录像带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其他淫秽物品,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对下列违反国家关于计算机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及危害程度分别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在网络上撰写或传播歪曲事实或侮辱诽谤他人人格、淫秽、暴力等有害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程序,破坏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的;

(三)通过网络盗用他人IP地址、用户账号,损害他人利益或危害网络安全的。

第十二条考试违纪或作弊的学生,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考场纪律的,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

(二)考试作弊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第二次作弊的开除学籍。

第十三条违反校纪校规,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管理秩序和生活秩序的给予相应处分:

(一)擅自离校的,根据连续天数给予下列相应处分:

三天以内,给予警告处分;四至六天,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七天以上(含七天),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十四天以上(含十四天),作退学处理。

(二)一学期旷课累计达15学时,给予警告处分;旷课达2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达3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旷课达4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旷课达50学时或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予以退学;

(三)凡住校学生,未经请假,夜不归宿一次,给予系(院)通报批评;夜不归宿两次,给予警告处分;夜不归宿三次以上,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学生在校外住宿必须按学校规定办理。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在校外租房居住,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留宿异性宿舍或在宿舍留宿异性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在校园内乱扔、乱摔、焚烧物品,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七)上课期间有打电话、发短信、玩游戏等与教学活动无关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八)对其他扰乱教学秩序、管理秩序和生活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违背事实,故意向媒体或他人提供不实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在学校制造、散布谣言,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五条在同学交往中,无理纠缠对方,影响对方及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处分:

(一)违纪后主动承认违纪行为,危害后果轻微,认识深刻,悔改表现突出的;

(二)能主动揭发他人比较严重的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从重处分:

(一)故意隐瞒违纪事实,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者;

(二)对检举人、证人、工作人员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三)有多项违纪行为者;

(四)第二次受纪律处分者。

“学生标兵”的评比工作由教务学生处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九、学生公寓计算机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化管理学生公寓计算机的使用,加强学风建设,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秩序,培养健康的网络生活方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江苏工业学院所有本、专科学生宿舍。

第二条凡需要在学生宿舍安装计算机的学生,必须本人申请,并附上家长及全宿舍成员的签名,填写承诺书,经二级学院批准,并到所在二级学院的学生工作办公室和所在公寓楼物管登记后方能将计算机搬进宿舍。

未经审批和登记的计算机一律不得在学生宿舍内使用。

第三条一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允许在宿舍内安装和使用计算机;二、三、四年级的学生在严格审批的情况下,可以有条件地在学生宿舍安装和使用计算机。

安装和使用计算机的条件如下:

(一)二年级学生在前一学年考核中不得有课程重修;三、四年级学生在前一学年考核中重修课程不得超过两门;

(二)二年级学生上一学期的英语成绩及格;三、四年级学生必须通过国家英语四级考试(英语专业的必须通过专业英语四级考试)和各专业相应等级的计算机考试(计算机系可另行规定);

(三)没有包夜上网的记录;

(四)在学风检查中,没有上机打游戏的记录;

(五)不拖欠学校的学费、住宿费和学杂费。

第四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经教育,屡教不改的,各系协同物管工作人员有权把学生计算机无条件地、强制性搬出宿舍,并通知其家长领回计算机。

(一)未经审批和登记,擅自在宿舍使用计算机;

(二)利用计算机观看不健康影视作品,或上网发布不健康、不道德言论;

(三)上课时间(包括晚自习)、晚上熄灯后,在宿舍打游戏、看影碟;

(四)同宿舍同学反映因计算机的使用而影响其正常的学习和休息;

(五)因不合理使用计算机而导致一学期不及格门次超过两门,或学习成绩明显下降,下降幅度在班级内部超过10名;

(六)违反其它相关规定。

第五条 违反学生公寓计算机管理办法,除强制性搬出计算机外,根据违纪情况及认错态度,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六条 已经在宿舍里安装和使用计算机的,同样适用于本管理办法第四条之规定。

没有办理审批和登记的,自本管理办法发布之日起,一周内到相关部门补办手续。

第七条 周日至周四,学生公寓楼断网时间与熄灯时间同步。

第八条 此前校内有关学生计算机管理条例与本管理办法相冲突的,以本管理办法之规定为准。

第九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学生处负责解释。

学生夜不归宿或上网包夜的处理规定

为加强学风建设,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特对学生夜不归宿或上网包夜行为作如下处理规定:

凡住校学生,未经请假,夜不归宿或上网包夜一次,给予系(院)通报批评,在班上公开检查,并将处分通报家长;夜不归宿两次,给予警告处分;夜不归宿三次以上,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十一、江苏工业学院

学生校外租住民房管理办法

随着高等教育的发展和高校后勤社会化的推行,学校允许学生在校外租住民房。

为维护学生正当权益,帮助学生健康成长,对学生校外租住民房工作进行规范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申请与审批

一、二、三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准在校外租住民房。

对于少数因考研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申请在校外租住民房者,须由学生及家长提出申请,班主任严格把关并签署意见,由二级学院审核。

二级学院将审核通过的学生申请材料送教务学生处批准、备案。

因考研在校外租住民房的学生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后须立即搬回学校。

对于私自在校外租住民房者,学校视情节轻重将给予警告以上纪律处分。

二、制度与管理

1.登记制度

各二级学院对本院租住民房的学生实行登记制度,登记时需注明租住地、联系方式等。

2.走访、联系制度

班主任应对本班租住民房的学生进行走访,了解学生在校外住宿的有关情况,关心他们的学生、生活,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对其中出现的不良现象进行批评教育。

每学期至少两次,并做好情况记录。

对于学生租住民房中出现的问题,班主任应及时向系部提出处理建议并通知其家长。

租住在外的学生应主动向班主任或辅导员反映自己的学习和生活情况,并自觉遵守校纪校规。

3.校内住宿管理

租住校外的学生其原有住宿床位由学校收回,其住宿费自租住校外之日起不再收取。

若由校外搬回校内住宿,需由本人向所在系部、宿管科提出申请,由学校统一安排住宿。

三、事件处理与注意事项

1.租住校外民房的学生,在校外发生意外事故、财物被窃或人身受到侵害等事件,应及时向警方110报警,由警方处理。

2.租住校外民房的学生,凭经学校同意的申请书在租住地办理手续,在校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大学生的良好形象;保证不男女混居,不留宿承租人以外的人,服从居住地公安机关及其他机关的各项管理。

3.租住校外民房的学生,在外租住期间进行的民事行为发生纠纷,依法进行解决;如果在校外租住期间出现违法违纪行为,除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外,学校也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4.租住校外民房的学生在租住地发生意外事件者,责任自负。

5.租住校外民房的学生,应充分利用条件从事学习活动,要注意维护大学的良好形象,不得影响他人休息和做有违大学生身份的事情。

违反校纪校规者,学校将给予严肃处理。

二十一、学生自修规定

为促进校风、学风建设,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对学生自修作如下规定:

1.自修时间是指周一至周五,早上:

白云校区7:

00-7:

30,武进校区7:

00-7:

45;上午7:

45-12:

00;下午14:

00-16:

00;晚上:

白云校区19:

00-21:

30(周五除外)和周日19:

00-21:

30,武进校区18:

30-21:

00(周五除外)和周日18:

30-21:

00时间段内学校未安排上课的时间。

2.在自修时间内,学生应到教室、校内机房、图书馆等学习场所自修,不得到校外网吧上网,不得在宿舍睡觉、娱乐、闲聊。

3.学生在教室、机房、图书馆自修时,应文明守纪,保持肃静,不得大声喧哗。

4.各二级学院、学生处将对学生自修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先进班级、文明宿舍考核中。

5.对违反自修规定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6.在自修时间内不得在宿舍睡懒觉或进行与学习无关的活动。

在一学期内,凡被查到三次者,给予书面警告,并令其改正;凡被查到六次者,给予通报批评;凡被查到八次以上者,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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