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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笔记1
第一章宪法的基本理论
一、宪法的概念、特征及本质
宪法的概念:
宪法是规定民主制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宪法的特征:
(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是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效力最高。
①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
②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准则。
3、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比一般法律更为严格。
①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不是普通立法机关。
②通过或批准宪法的程序严于普通法律(2/3或3/4多数)。
(二)宪法是公民权利的请愿书
1、从宪法历史上看:
宪法与公民权利之间有密切的联系。
资产阶级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都体现为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2、从宪法内容看:
宪法的出发点就是为了保障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公民权利的保障居于支配地位。
(三)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1、资产阶级宪法是伴随资产阶级民主事实的出现而产生的,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2、没有无产阶级民主事实,社会主义宪法就无从产生,社会主义宪法是无产阶级民主事实的法律化。
3、民主事实:
普通化是宪法产生的前提。
宪法的本质:
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
(一)在政治力量对比中,阶级力量对比居于首要地位。
1、宪法只能由掌握国家权力的统治阶级制定。
2、宪法会随统治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变化。
(二)在政治力量对比中,还有在同一阶级内部不同阶层、派别和集团之间的力量对比。
(三)宪法集中和全面地表现了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
二、宪法的基本原则
宪法的基本原则指:
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是贯穿于立法和行宪的基本精神。
(一)人民主权原则
1、资:
规定人民主权,是资产阶级民主的首要原则。
私有制构成人民主权的障碍。
2、社:
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是对人民主权原则的创造性发展,实质上就是主权在民。
(二)基本人权原则
1、资:
称“天赋人权”。
人生而享有自由、平等、财产、追求幸福的权利,以财产权力核心,以人权的普遍性掩盖人权的阶级性。
2、社:
称“公民基本权利”,是对基本人权的确定。
公开限制少数敌对分子的部分人权,以人权的阶级性谋求人权的普遍性。
(三)法治原则
1、资:
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法律之外特权,是资本特权的法治。
2、社:
宪法至上性,立法权属于人民代表机关;以消灭特权为目的的法治。
(四)权力制约原则
权力制约原则的含义:
国家权力部分之间的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它既包括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也包括国家权力之间的制约。
分权
1、资:
表现为分权原则平衡
2、社:
表现为监督原则,全国人大和人民对国家机关的监督。
三、宪法规范的概念、特点
(一)定义:
宪法规范是由民主制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宪法主体参与国家和社会生活最基本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二)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两个特点:
1、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最基本的社会关系。
2、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一方总是国家或国家机关。
1、根本性;
2、最高权威性;
(三)宪法规范的特点:
3、原则性;
4、纲领性;
5、相对稳定性。
四、宪法与宪政
(一)宪政的概念:
亦称“民主宪政”、“立宪政体”。
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为核心,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二)宪政的特征
1、宪法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
宪法是宪政的前提,但有宪法不一定有宪政;实施宪法的过程,就是建立宪政的过程,它体现为两个宪法原则。
2、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
①公共权力通过宪法授予的。
②公共权力不得侵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利。
3、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体现。
树立起宪法权威、公共权力的限制、公民权利的实现就有了坚实的保障。
(三)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1、关系密切:
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是宪法的生命。
宪法是静态的宪政,宪政是动态的宪法,没有宪法就谈不上宪政;离开宪政宪法就成了一纸空文。
2、相同点:
两者都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都是民主政治与法治国家的重要表现,都以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为目的。
(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条件
依法治国实质就是依宪治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实质上就是社会主义宪政建设。
1、必须大力发展市场经济。
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权利经济,它本能地、内在地要求建立宪政。
2、必须有真实、科学的宪法。
宪法要真实反映社会的需要。
3、必须有相应的宪政文化。
4、必须安定而有秩序。
5、必须有稳定而有效的宪法实施机制。
五、宪法实施的含义与宪法实施保障
(一)宪法实施的含义:
1、宪法的执行和适用执行:
指代议机关,行政机关落实宪法内容的活动
运用:
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落实宪法的活动
2、宪法的遵守根据宪法享有行使权利
根据宪法承担履行义务
(二)宪法实施保障的基本内容(宪法监督与违宪审查)
1、保障法律、法规和法律文宪的合宪性。
2、保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政党、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来单位和全体公民的行为合宪性。
(三)宪法实施保障的体制
1、由司法机关负责体制。
美国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
2、由立法机关负责体制。
英国“议会至上”、中国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3、由专门机关负责体制。
宪法法院。
(四)宪法实施保障的基本方式
1、事先审查(预防性审查)和事后审查。
2、附带性审查(司法机关)和审法控诉(公民个人)
(五)我国的宪法实施保障体制:
1、政治保障:
中共带头模范地遵守和执行宪法。
2、法律保障:
明确规定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和修宪的特别秩序。
3、组织保障: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专门委员会协助监督。
4、依靠人民群众。
第二章我国国家制度
一、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国体制度)
(一)国体与中国的国体:
国体指国家性质或国家的阶级本质,即社会各阶级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
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
(二)人民民主专政论是无产阶级专政理论在中国具体历史条件下的产物。
1、从中国革命的道路看:
不可能只依靠无产阶级一个阶级,必须团结广大农民无产阶级和其它革命阶级。
2、从革命队伍的阶级构成看:
存在两个联盟:
工人阶级同农民阶级联盟;工人阶级同民族资产阶级的联盟。
(三)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
1、两者在国家领导权上一致:
工人阶级掌握国家领导权,成为领导力量。
2、两者在国家政权的阶级基础相同:
都以工农联盟为基础。
3、两者的国家职能相同:
维护人民当家作主,保卫社会主义制度,组织经济和精神文明建设;维护世界和平。
4、两者的历史使命相同:
建设社会主义、消灭剥削、消灭阶级,最终实现共产主义。
(四)人民民主专政是对人民实行民主,对敌人实行专政的统一。
1、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是实现对敌人专政的前提和基础。
2、对敌人实行专政是人民民主的有力保障。
(五)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两大特色
1、中共领导下的多党合作:
①中共是领导核心,是执政党;
②各民主党派受中共领导,是参政党;
③坚持中共领导和四项基本原则是合作的政治基础;
④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合作的基本方针;
⑤中共是政治领导,各民主党派享有法定的政治自由、组织独立和法律地位平等。
2、爱国统一战线
①爱国统一战线包括两个联盟:
大陆范围内劳动者爱国者的联盟;港、澳、台、海外侨胞的联盟。
②中国政协是中国统战的组织形式。
③政协不同于一般的人民团体。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一)政体与国体
1、政体的含义:
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实现国家权力的政权体制,是形成和表现国家意志的方式。
政体主要有君主制和共和制两种形式。
2、政体与国体的关系:
①政体从属于国体。
但同一类型的国体,政体并不必然相同。
②政体对国体有反作用。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
人大制度是人民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民主选举组成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并以人大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
1、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人大制度的逻辑起点。
它是人大制度与资产阶级议会制的根本区别。
它使人民能够形成统一意志,集中统一地行使国家权力。
2、选民民主选举代表是人大制度的前提。
选民民主选出代表,由其代表人民组成各级人大,行使国家权力。
3、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是人大制度的核心。
人民通过两种途径行使国家权力:
一是人大直接行使宪法上的职权;二是由人大选举产生“一府两院”。
4、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是人大制度的关键。
(三)人大制度是实现我国民主的基本形式
1、人大制度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民主形式。
①从人大组成来看:
各级人大由人民代表组成,而人民代表又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②从人大的职权看,人大代表人民行使广泛国家权力。
③从人大责任看,它要向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2、人大制度在各种社会主义民主形式中居于重要的地位。
其它民主形式都有一定的限制,只有人大制度无限制地、全面地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
3、人大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它是中国政治制度的核心,反映了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貌。
(四)我国人大制度的优越性
1、适合国国情,具有很强的生命力。
苏维埃-参议院-人大制度。
2、便于人民参加国家管理。
人大代表的权利与义务。
3、便于集体统一地行使国家权力。
“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
4、既能保证中央的统一领导,又能保证地方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发挥。
全国人大的职权与地方人大的职权。
(五)坚持与完善人大制度
1、理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其他机关组织的关系
①与同级党委的关系;
②与同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关系;
③与同级法院、检察院的关系。
2、加强人大制度的自身建设
①组织机构建设;
②制度建设;
③成员素质的提高。
三、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选举权的普通性原则
1、选举权主体范围的广泛性:
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
中国国籍、中国公民;年满18周岁;依法享有政治权利。
2、极少数人被依法剥夺选举权。
(二)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每次选举只能在一个地方享一个投票权。
(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直选:
县乡两级人大代表。
间选:
市级以上人大代表。
(四)秘密投票原则。
亦称无记名投票。
四、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一)我国实行单一制的原因
1、历史原因:
国家统一的局面占主流。
①各民族友好合作。
2、民族原因:
②民族分布的“大杂居、小聚居”特点。
③资源分布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
④所面对的国际环境的复杂性。
(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
1、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自治机关是中央领导下的地方政权机关。
具体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2、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
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合。
3、民族自治机关享有广泛的自治权力。
(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1、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2、根据当地民族实际,贯彻执行国家法律和政策。
变通或停止。
3、自主管理地方财政。
4、自主管理地方性经济建设。
5、自主管理教、科、文、卫事业。
6、组织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7、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
五、特别行政区制度
(一)特别行政区的概念:
在我国版图内,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所设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政治、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
它与一般行政区一样,都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二)特别行政区的特点
①行政管理权;
1、享有高度自治权。
②立法权(备案);
③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④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中央授权)。
2、保持原有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
3、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永久性居民按基本法的有关规定。
4、原有法律制度基本不变。
(三)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指导方针:
一国两制
1、有利于祖国统一,保持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一国两制2、有利于用和平方式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3、为和平解决争端提供范例。
4、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发展。
(四)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1、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特别行政区的外交事务。
2、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特别行政区的防务。
3、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
4、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
5、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对基本法的解释权。
6、全国人大对基本法有修改权。
(五)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
1、行政长官:
对中央政府和特别行政区负责。
年满40岁,20年居住期,协商产生,中央政府任命。
2、行政区政府:
政务司、财政司、律政司,对立法会负责。
3、立法会:
立法权。
4、司法机关:
终审权。
第三章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基本概念:
公民、国籍与人民
1、公民:
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自然人。
2、国籍:
宪法上一个人隶属于某个国家的法律上的身份。
3、中国国籍取得方式:
①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
出生国籍:
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的。
③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的。
继有国籍:
前提条件:
①申请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
②出于本人自愿。
①申请人为中国公民的近亲属。
法定条件:
②本人定居在中国。
③有其它正当理由(避难)。
4、公民与人民的区别:
①公民是法律概念,与国籍对应;人民是政治概念,与敌人相对。
②法律地位不同:
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利与具有中国国籍的法律权利。
③享有权利的差别:
公民中的敌人不享有全部的法律权利。
④范围不同:
公民包括人民的敌人。
⑤公民是个体概念,人民是群体概念。
二、我国对人权问题的基本观点
1、人权是人类普遍享有的权利。
2、基本人权范围的确定和保护是主权国家的内部事务,不受外部的干涉。
3、国际社会应慎重制止他国侵犯人权问题。
4、中国政府尊重并保护本国公民的人权,积极促进人权事业。
5、集体的生存权与发展权是中国最重要的人权。
三、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
(一)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
1、享有权利的主体广泛。
2、保障的权利与自由的范围广泛。
(二)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
1、实事求是,以社会发展实际水平为基础。
①非确认不可的写入。
②能做到什么程度就写到什么程度。
③长时间做不到的不予确认。
2、规定法律和物质保障。
(三)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
1、公民在权利的享有上一律平等。
①一律平等地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
②平等对待,平等服务。
③不允许法外特权。
2、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平等地受到司法保护。
(四)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1、既享有权利,又必须履行义务。
2、权利与义务相互结合。
3、权利和义务相互促进。
4、权利享有上附有限制条件。
四、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一)平等权: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1、守法上的平等。
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
2、司法上的平等。
合法权益一律平等地受保护;违法行为一律依法追究。
3、反对特权。
△注意点:
1、在立法上人民与敌人不能讲平等(54宪法与82宪法差别)。
2、平等指以法律规定的同等对待,不是指权利和义务的对等。
3、民族平等,男女平等是中国平等权重要内容。
(二)言论自由的表现及界限
言论自由的表现:
1、坚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人们在政治中畅所欲言。
2、在学术和艺术上实行“双百方针”和“三不主义”。
3、保护公民对国家机关的批评、申诉、控告、检举、建议的权利。
4、人民在国家重大问题上有发表意见,进行讨论的权利。
言论自由的界限:
1、不得煽动,反对国家。
2、不得侵犯他人的人格尊严。
3、不得败坏社会的善良风俗。
4、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他人隐私。
5、战争时不得有损国家战备。
(三)宗教信自由的含义:
1、有信的自由,也有不信的自由。
2、有信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那种宗教的自由。
3、有在同一宗教信仰里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教派的自由。
4、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的自由,也有过去不信现在信的自由。
5、有参加宗教仪式的自由,也有不参加宗教仪式的自由。
(四)公民的诉愿权
1、批评权。
2、建议权。
3、申诉权:
①对行政处罚不服。
②对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
4、控告权:
①直接受到损害。
②为了个人利益。
5、检举权。
6、取得赔偿的权利。
(五)公民的财产权
①合法的收入;
1、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
②储蓄;
③房屋;
④其它合法财产:
如生产资料。
2、保护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六)特定主体的权利
1、妇女的权利。
2、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
3、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权益。
第四章我国中央国家机关
一、中央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
1、在意志代表方面:
全国人大代表人民的最高意志、制定法律、决定国家重大问题。
2、在权限划分方面:
“一府两院”由全国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3、在中央与地方权力关系方面:
中央统一领导,发挥地方的积极性、不动性。
4、在国家机关内部关系方面:
实行集体领导制(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和首长个人负责制(国务院和中央军委)。
5、在具体工作方面:
具体决策过程必须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
(二)法治原则
1、中央国家机关的设立和活动有法可依。
2、中央国家机关作出的决定、命令、裁判等工作秩序必须合法。
3、中央国家机关任何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三)责任制原则
中央国家机关体系的责任制表现:
1、全国人大向人民负责,人大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监督。
2、最高国家行政、审判、检察、军事领导机关向全国人大及常委会负责。
中央国家机关内部责任制表现:
1、集体负责制:
组成人员在决策问题上权利平等,集体讨论,少数服从多数,集体承担责任。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最高院、最高检适用之。
2、个人负责制:
决策问题上由首长个人作出决定并承担责任。
国务院及各部委、中央军委运用之。
二、全国人大的性质、地位和职权
(一)性质: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国家的立法机关。
(二)地位:
在国家机关体系中居于首要地位。
(三)全国人大与中共的关系:
1、人大决策的内容与方向必须符合党的政治要求。
2、人大的组成人员应当来自于党的推荐。
3、人大的立法活动必须自觉受党的方针、政策的指导。
4、中共不能代替全国人大制定法律和向大众下命令。
5、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中共必须遵守。
(四)职权
1、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全国人大常委会或1/5以上人大代表建议;全体代表的2/3以多数通过。
2、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
3、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领导人。
选举:
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国家主席、副主席、中央军委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决定:
根据国家主席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人选。
根据总理提名,决定国务院人选。
罢免:
大会主席团或3个代表团或1/10以上人大代表可提出罢免案。
4、决定国家重大问题。
审批国民经济发展计划、预算、决算、特别行政区的设置、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
5、最高监督权。
对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两高”、中央军委的监督。
6、其他职权。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地位与职权
(一)性质:
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
是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国家权力,履行经常性的立法权、监督权的机关。
(二)地位:
隶属于全国人大,服从全国人大的领导和监督,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1、宣传解释权和宪法监督权。
2、立法权和法律解释权。
3、国家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缔约、特赦、宣战、戒严。
(三)职权4、任免权:
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秘书长、审计长;“两高”副院长、副检察长、省级检察长。
5、监督权:
对法律监督权;对国家机关监督权。
6、其他职权。
四、国家主席的性质、地位和职权
(一)性质:
是国家元首,对内对外代表国家,它是一个国家机关。
(二)地位:
没有个人决策权,其职权要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结合起来行使。
行使职权必须以全国人大或常委会的决定为依据。
1、公布权。
公布法律、发布命令权。
(三)职权:
2、任免权。
3、外交权。
4、荣典权。
五、国务院的领导体制与总理负责制
1、由总理提名组成国务院。
2、由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
3、由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全体和常务会议,总理有最后决定权并承担全部责任。
4、由总理签署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六、最高人民法院的职权及责任
1、审判全国性重大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
2、直接提审认为各级法院有错误的、且已生效的判决
(一)职权和裁定。
3、审查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案件。
4、司法解释。
(二)责任:
①我国的司法独立是指法院的独立审判,不是法官个
人的独立审判。
1、司法独立:
②不受行政机关的干涉。
③不受社会团体(媒体)的干涉。
④不受个人干涉。
2、向全国人大负责,相对独立。
①最高院要在全国人大会议上报告工作,闭会期间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
②可以全国人大常委会请求法律解释并适用其解释。
③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可向最高院提出质询。
④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对其司法活动进行调查。
⑤全国人大常委会可对其进行个案监督。
七、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职权及责任
1、提出公诉权。
2、侦查权(职务犯罪)。
(一)职权:
3、审判监督权。
4、监所监督权。
5、领导权。
①全检察系统对其他国家机关的独立。
1、检察独立②不受行政机关干涉。
③不受社会团体干涉。
④不受个人干涉。
2、向全国人大负责,相对独立(参见最高人民法院部分)。
宪法名词解释
01、宪法制度,它是宪法的制定、宣传、解释、补充、修改、监督、实施,以及
违宪审查处理一系列规定和原则的总和。
02、宪法的解释,对于宪法规范的内涵和外延以及词语用意,依据立法精神原则
及意图加以准确地诠释或说明。
03、宪法修改,指国家的宪法在实施后,因为政治经济形式发生重大变化或自身
条款的某种缺陷,致使继续执行遇到困难时,由有权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其
内容与条款作出的书面变更和修正。
04、君主制,国家最高权在实际上或名义上掌握在君主个人手中,君主终身任职
并且实行世袭的政权组织形式。
05、共和制,国家最高权掌握在由选举产生,并有一定任期的国家机关或公职人
员手中的政权组织形式。
06、议会制,即议会共和制,由在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组织政府,并对议会
负责的政权组织形式。
07、总统制,由选举产生的总统直接组织政府,不对议会负责,而对产生它的人
民或组织负责的政权组织形式。
08、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指以民主集中制为组织和活动的原则,由人民选举代表
组成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这权力的基本政治制度。
09、选举制度,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有关制度的总称,
它包括选举的基本原则、选举权利的确定,组织选举的程序和方法,以及选
民和代表之间的关系。
10、等额选举,候选人名额与应选代表名额相等的选举。
11、差额选举,是指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选举,我国从1979年选举法
开始变等额选举为差额选举。
12、复合制,由两个以上国家组成国家联盟的国家形式。
13、邦联,指两个以上的独立国家为了某种特定目的组成的国家联合。
14、单一制,由若干不享有独立主权的一般行政区域单位组成统一主权国家的国
家形式。
15、中央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