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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案例

案例六:

企业所得税的会计核算

北京市太平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地处北京市发财开发区西区,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二十万元,企业法定代表人为陆招财,其经营范围为小家电产品销售。

2009年该公司1月25日填报申报表资料如下:

2008年主营业务收入100万元,其中销售旺才牌便携式14寸电视机65万元,旺旺牌落地式电风扇20万,旺才牌便携式36升冰箱10万元,旺旺牌台式电风扇5万元;主营业务成本成本50万元,其中旺才牌便携式14寸电视机25万元,旺旺牌落地式电风扇16万,旺才牌便携式36升冰箱6万元,旺旺牌台式电风扇3万元;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0.34万元;其他业务收入3万元,其中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入1万元,技术转让收入2万元;营业费用5万元,其中广告费用0.2万元,经营租金1万元,工资2.5万元,福利费0.35万元,固定资产折旧0.95万元;管理费用2.46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

0.3万元,差旅费0.26万元,水电费0.3万元,工资1.4万元,福利费0.2万元;坏帐准备金0.3万元,存货跌价准备0.8万元,在建工程减值准备0.8万元,固定资产减值准备0.5万元;

财务费用中利息收入1.2万元,利息支出4.45万元(均为支付给金融机构的银行利息),汇兑收益0.25万元,财务手续费支出0.5万元;短期投资广东万和债券收益1.5万元(投资转让价4.5万元,投资转让成本3万元);营业外收入0.6万元,其中固定资产盘盈0.35万元,处置固定资产0.25万元;营业外支出1.3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报废损失0.5万元,固定资产盘亏0.3万元,公益性捐赠支出0.5万元。

2007年2月1日,经公司财务主管审核,发现以下几笔业务没有进行核算:

(1)公司对账面原价为100,000元,累计折旧为60,000元的一处房屋进行清理,清理转让收入40,000元,清理时发生清理费用15,000元;

(2)接受厂家捐赠的空调机两台,用于公司降温,计入资本金账户,价值6,500元;

(3)投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10,000元;

(4)年终从北京太平洋保险公司得到的无赔款优待,现金5,000元;

(5)公司与广州市经济特区某企业联营,设在特区的联营企业适用率15%的所得税税率,公司年终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20,000元。

请根据以上资料,填制和审核凭证,登记账簿,重新计算该企业全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教育附加和印花税可忽略不计,清理过程的营业税税率为5%),并完成企业所得税报表的填制。

案例分析:

(1)企业所得税规定固定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在该项业务中,销售不动产需要按照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因此应交的营业税为40,000×5%=2,000元,固定资产原价为10万,累计折旧6万,发生清理费用1.5万,再加上应交的营业税,总计盘亏1.7万元。

会计分录为:

①转出:

借:

固定资产清理40,000

累计折旧60,000

贷:

固定资产100,000

②确认收入:

借:

银行存款40,000

贷:

固定资产清理40,000

③支付清理费用:

借:

固定资产清理15,000

贷:

银行存款15,000

④计提营业税:

借:

固定资产清理2,000

贷:

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2,000

⑤结转处置收益:

借:

营业外支出17,000

贷:

固定资产清理17,000

(2)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接收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应交所得税为6,500×25%=1,625元,营业外收入为6,500元。

会计分录为:

借:

固定资产6,500

贷:

营业外收入6,500

(3)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购买各种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利息、外单位欠款付给的利息,以及其他利息收入应计入应纳税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纳税人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应补会计分录:

借:

银行存款10,000

贷:

投资收益10,000

(4)税法规定保险公司给予纳税人的无赔款优待,应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借:

库存现金5,000

贷:

营业外收入5,000

(5)税法规定,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联营企业,不退还已缴纳的所得税;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还原后并入企业收入总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投资方分回的利润/(1-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

=20000/(1-15%)=23,529.41(元)

税收扣除抵免额

=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

=23,529.41×15%=3,529.41(元)

会计分录:

借:

银行存款20,000

贷:

投资收益20,000

调整前利润总额=100-50-0.34+3-5-2.46-2.4+1.2-4.55+0.25-0.5+1.5+0.6-1.3

=40(万元)

调整后的利润总额=400,000+10,000+20,000+5,000+6,500-17,000

=424,500(元)

应纳税额=(424,500-10,000-5,000+24,000+3,529.41)×25%-3,529.41

=109,257.35-3,529.41

=105,727.94(元)

会计分录为:

借:

所得税费用105,727.94

贷:

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105,727.94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税款所属期间:

年月日至年月日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金额单位:

元(列至角分)

类别

行次

项目

金额

利润总额计算

1

一、营业收入(填附表一)

 

2

减:

营业成本(填附表二)

 

3

营业税金及附加

 

4

销售费用(填附表二)

 

5

管理费用(填附表二)

 

6

财务费用(填附表二)

 

7

资产减值损失

 

8

加: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9

投资收益

 

10

二、营业利润

 

11

加:

营业外收入(填附表一)

 

12

减:

营业外支出(填附表二)

 

13

三、利润总额(10+11-12)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14

加:

纳税调整增加额(填附表三)

 

15

减:

纳税调整减少额(填附表三)

 

16

其中:

不征税收入

 

17

   免税收入

 

18

   减计收入

 

19

   减、免税项目所得

 

20

   加计扣除

 

21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22

加:

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

 

23

纳税调整后所得(13+14-15+22)

 

24

减: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附表四)

 

25

应纳税所得额(23-24)

 

应纳税额计算

26

税率(25%)

 

27

应纳所得税额(25×26)

 

28

减:

减免所得税额(填附表五)

 

29

减:

抵免所得税额(填附表五)

 

30

应纳税额(27-28-29)

 

31

加:

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填附表六)

 

32

减:

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填附表六)

 

33

实际应纳所得税额(30+31-32)

 

34

减:

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

 

35

其中:

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分摊预缴的税额

 

36

汇总纳税的总机构财政调库预缴的税额

 

37

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税额

 

38

合并纳税(母子体制)成员企业就地预缴比例

 

39

合并纳税企业就地预缴的所得税额

 

40

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33-34)

 

附列资料

41

以前年度多缴的所得税额在本年抵减额

 

 

 

42

以前年度应缴未缴在本年入库所得税额

 

纳税人公章:

 

 

代理申报中介机构公章: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经办人:

 

经办人及执业证件号码:

受理人:

申报日期:

年月日

 

代理申报日期:

年月日

受理日期:

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依据及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税收政策,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制度、分行业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计算纳税人利润总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和附列资料等有关项目。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间”: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的当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的当月月末;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且年度中间又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的当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的当月月末。

2.“纳税人识别号”:

填报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3.“纳税人名称”:

填报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全称。

(二)表体项目

本表是在纳税人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减纳税调整额后计算出“纳税调整后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包括收入类、扣除类、资产类等差异)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集中体现。

本表包括利润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和附列资料四个部分。

1.“利润总额计算”中的项目,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口径计算填报。

实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其数据直接取自损益表;实行其他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纳税人,与本表不一致的项目,按照其利润表项目进行分析填报。

利润总额部分的收入、成本、费用明细项目,一般工商企业纳税人,通过附表一

(1)《收入明细表》和附表二

(1)《成本费用明细表》相应栏次填报;金融企业纳税人,通过附表一

(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附表二

(2)《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相应栏次填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等纳税人,通过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项目明细表》和附表二(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项目明细表》相应栏次填报。

2.“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和“应纳税额计算”中的项目,除根据主表逻辑关系计算的外,通过附表相应栏次填报。

3.“附列资料”填报用于税源统计分析的上一纳税年度税款在本纳税年度抵减或入库金额。

(三)行次说明

1.第1行“营业收入”:

填报纳税人主要经营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取得的收入总额。

本行根据“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

一般工商企业纳税人,通过附表一

(1)《收入明细表》计算填报;金融企业纳税人,通过附表一

(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计算填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等纳税人,通过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明细表》计算填报。

2.第2行“营业成本”项目:

填报纳税人主要经营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发生的成本总额。

本行根据“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

一般工商企业纳税人,通过附表二

(1)《成本费用明细表》计算填报;金融企业纳税人,通过附表二

(2)《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计算填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等纳税人,通过附表二(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明细表》计算填报。

3.第3行“营业税金及附加”:

填报纳税人经营活动发生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

本行根据“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

4.第4行“销售费用”:

填报纳税人在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

本行根据“销售费用”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

5.第5行“管理费用”:

填报纳税人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发生的管理费用。

本行根据“管理费用”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

6.第6行“财务费用”:

填报纳税人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发生的筹资费用。

本行根据“财务费用”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

7.第7行“资产减值损失”:

填报纳税人计提各项资产准备发生的减值损失。

本行根据“资产减值损失”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

8.第8行“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填报纳税人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以及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衍生工具、套期保值业务等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

本行根据“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

9.第9行“投资收益”:

填报纳税人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确认所取得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

本行根据“投资收益”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

10.第10行“营业利润”:

填报纳税人当期的营业利润。

根据上述项目计算填列。

11.第11行“营业外收入”:

填报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

本行根据“营业外收入”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

一般工商企业纳税人,通过附表一

(1)《收入明细表》相关项目计算填报;金融企业纳税人,通过附表一

(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相关项目计算填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等纳税人,通过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明细表》计算填报。

12.第12行“营业外支出”:

填报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

本行根据“营业外支出”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

一般工商企业纳税人,通过附表二

(1)《成本费用明细表》相关项目计算填报;金融企业纳税人,通过附表二

(2)《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相关项目计算填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等纳税人,通过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明细表》计算填报。

13.第13行“利润总额”:

填报纳税人当期的利润总额。

14.第14行“纳税调整增加额”:

填报纳税人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进行纳税调整增加的金额。

本行通过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调增金额”列计算填报。

15.第15行“纳税调整减少额”:

填报纳税人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进行纳税调整减少的金额。

本行通过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调减金额”列计算填报。

16.第16行“不征税收入”:

填报纳税人计入利润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不征税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本行通过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明细表》计算填报。

17.第17行“免税收入”:

填报纳税人计入利润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免税的收入或收益,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本行通过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1行计算填报。

18.第18行“减计收入”:

填报纳税人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收入10%的数额。

本行通过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6行计算填报。

19.第19行“减、免税项目所得”:

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所得额。

本行通过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14行计算填报。

20.第20行“加计扣除”:

填报纳税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以及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符合税收规定条件的准予按照支出额一定比例,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的金额。

本行通过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9行计算填报。

21.第21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填报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本行通过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9行计算填报。

22.第22行“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

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收规定,境外所得可以弥补境内亏损的数额。

23.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

填报纳税人经过纳税调整计算后的所得额。

当本表第23行<0时,即为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如本表第23行>0时,继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24.第24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可在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的数额。

本行通过附表四《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第6行第10列填报。

但不得超过本表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

25.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

金额等于本表第23-24行。

本行不得为负数。

本表第23行或者按照上述行次顺序计算结果本行为负数,本行金额填零。

26.第26行“税率”:

填报税法规定的税率25%。

27.第27行“应纳所得税额”:

金额等于本表第25×26行。

28.第28行“减免所得税额”:

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实际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包括小型微利企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过渡政策的企业,其法定税率与实际执行税率的差额,以及其他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数额。

本行通过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3行计算填报。

29.第29行“抵免所得税额”:

填报纳税人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其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免的金额;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本行通过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40行计算填报。

30.第30行“应纳税额”:

金额等于本表第27-28-29行。

31.第31行“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

填报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

32.第32行“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

填报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缴纳并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准予抵免的数额。

企业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小于抵免限额的,“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按其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额填报;大于抵免限额的,按抵免限额填报,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33.第33行“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填报纳税人当期的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34.第34行“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

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本纳税年度已在月(季)度累计预缴的所得税款。

35.第35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分摊预缴的税额”:

填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按照税收规定已在月(季)度在总机构所在地累计预缴的所得税款。

附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

36.第36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财政调库预缴的税额”:

填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按照税收规定已在月(季)度在总机构所在地累计预缴在财政调节专户的所得税款。

附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

37.第37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税额”:

填报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已在月(季)度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累计分摊预缴的所得税款。

附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

38.第38行“合并纳税(母子体制)成员企业就地预缴比例”:

填报经国务院批准的实行合并纳税(母子体制)的成员企业按照税收规定就地预缴税款的比例。

39.第39行“合并纳税企业就地预缴的所得税额”:

填报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已在月(季)度累计预缴的所得税款。

40.第40行“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

填报纳税人当期应补(退)的所得税额。

41.第41行“以前年度多缴的所得税在本年抵减额”:

填报纳税人以前纳税年度汇算清缴多缴的税款尚未办理退税、并在本纳税年度抵缴的所得税额。

42.第42行“以前年度应缴未缴在本年入库所得额”:

填报纳税人以前纳税年度损益调整税款、上一纳税年度第四季度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的税款,在本纳税年度入库所得税额。

四、表内及表间关系

1.第1行=附表一

(1)第2行或附表一

(2)第1行或附表一(3)第2行至7行合计。

2.第2行=附表二

(1)第2+7行或附表二

(2)第1行或附表二(3)第2至9行合计。

3.第10行=本表第1-2-3-4-5-6-7+8+9行。

4.第11行=附表一

(1)第17行或附表一

(2)第42行或附表一(3)第9行

5.第12行=附表二

(1)第16行或附表二

(2)第45行或附表二(3)第10行。

6.第13行=本表第10+11-12行。

7.第14行=附表三第55行第3列合计。

8.第15行=附表三第55行第4列合计。

9.第16行=附表一(3)10行或附表三第14行第4列。

10.第17行=附表五第1行。

11.第18行=附表五第6行。

12.第19行=附表五第14行。

13.第20行=附表五第9行。

14.第21行=附表五第39行。

15.第22行=附表六第7列合计。

(当本表第13+14-15行≥0时,本行=0)

16.第23行=本表第13+14-15+22行。

17.第24行=附表四第6行第10列。

18.第25行=本表第23-24行(当本行<0时,则先调整21行的数据,使其本行≥0;当21行=0时,23-24行≥0)。

19.第26行填报25%。

20.第27行=本表第25×26行。

21.第28行=附表五第33行。

22.第29行=附表五第40行。

23.第30行=本表第27-28-29行。

24.第31行=附表六第10列合计。

25.第32行=附表六第13列合计+第15列合计或附表六第17列合计。

26.第33行=本表第30+31-32行。

27.第40行=本表第33-34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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