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高级工程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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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高级工程师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高级工程师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征求意见稿)
评定标准:
高级工程师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标准、规范、规程,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和处理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业绩显著,取得较大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或引进、吸收、消化新技术中取得良好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学术技术水平较高,有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指导工程师工作的能力。
第一条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内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中从事以下工作,已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在职在岗工程技术人员申报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
一、工程技术和信息技术研究、规划、设计;
二、工艺、生产、质量、能源、安全及技术管理(含采购、销售服务);
三、中介、咨询等服务类;
四、产品质量检验、计量检定(检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标准化、认证等工作。
第二条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
一、自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
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
通过上述手段骗取专业技术资格者,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受到记过以上处分仍在处分期内的不得申报。
第三条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工程技术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二、获硕士学位,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工程技术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三、获大学本科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工程技术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四、获大专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工程技术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
五、在企业及县级以下事业单位工作,具有工程类专业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工程技术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
六、在企事业单位工作,具有工程类专业中专及相当学历,取得高级技师后从事工程技术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
七、公务员分流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获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
第四条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要求,在评审中仅供参考。
第五条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一、从事工程技术研究、规划、设计、工艺、生产、能源、安全及技术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研究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省(部)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的科技攻关、研究开发的全过程,做出主要贡献并得到实际应用;
2.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本行业和本企业较高难度、较复杂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的研究开发2项以上,并得到推广应用和取得较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二)从事规划、设计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1项大型工程项目设计的负责人或2项以上大型工程项目设计的分项负责人;
2.担任3项以上中型工程项目设计负责人;
3.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编制省(部)级行业规划,发布实施。
(三)从事工艺、生产、能源、安全及技术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企业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能源研发中,解决关键技术问题2项以上,或负责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国内外先进技术、工艺、标准、关键设备2项以上;
2.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重大技术改造项目或省(部)级以上组织推广的先进技术项目2项以上,实施效果良好;
3.作为主要起草人制定企业的科技进步(发展)规划、中长期技术发展规划或重要专业技术文件2项以上,实施效果良好;
4.作为主要起草人,承担2项以上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负责其中主要技术内容;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制定国家、行业标准(规程)1项以上或地方标准(规程)2项以上;
5.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承担省(部)级以上本专业重点项目1项或市(厅)级本专业重点项目2项,本人承担主要技术工作,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并通过主管部门鉴定、验收等认可。
二、从事中介、咨询等服务类的工程技术人员,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担任2项大型工程项目的负责人或3项以上大型工程项目的分项负责人;
(二)担任5项以上中型工程项目的负责人;
(三)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承担省(部)级行业规划的编制并通过评审后发布实施;
(四)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承担大中型企业发展规划的编制,通过论证并付诸实施。
三、从事产品质量检验、计量检定(检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标准化、认证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一)主持完成1项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承担2项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实际负责主要部分专项技术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二)主持完成2项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或项目,实际负责主要技术工作,并解决关键技术问题,主持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三)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4项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或项目,实际承担部分专项技术工作,并解决专项关键技术问题,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四)主持完成1项以上新技术(含大型设备)引进消化项目或2项以上技术开发推广项目,实际承担主要技术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五)主持完成1项具有国内领先水平或2项国内先进水平的新开展检验、检测项目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建立工作,实际承担主要技术工作,编制检验细则、检测方法和相应的技术报告;
(六)主持完成2项以上复杂产品全项目或大型检验检测、样机试验项目或仲裁检验,负责制定检验、检测方案,实际承担主要技术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七)主持完成2项以上大中型企业或4项以上小型企业的质量体系、计量体系、标准体系、质量攻关或质量振兴的计划、设计和建立工作,并在企业组织实施;
(八)主持完成1项省级以上计量、标准、质量技术法规的制订工作或3项以上的地方、大中型企业的质量、计量、标准规划,实际承担其中主要内容的研究和编制。
四、从事信息技术专业的技术人员,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1项省(部)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的研究开发,通过评审验收并得到实际应用;
(二)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2项信息产品或应用系统的研究开发,通过省(部)级的技术鉴定,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设计了较大型的网络系统,并参与实施建设完成,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主持较大型以上网络系统的管理和维护工作5年以上,能独立解决网络系统出现的主要技术问题;
(五)科研成果被省(部)级行业主管部门列为推广项目,经鉴定或验收具有国内先进水平,或填补国内空白的研究项目;
(六)科研成果应用于定型产品,并转化为商品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在企业中从事专业技能工作,取得高级技师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职业(工种)系统、扎实的工艺理论知识,高超、精湛的专业技能和突出的综合操作技能,熟练掌握相关职业(工种)的有关知识和操作技能,代表本地区或本企业参加省(部)级以上职工职业技能大赛;
(二)作为企业本职业(工种)骨干技师,提出企业重点产品制造、安装、维护等高难度复杂工艺技术的创新解决方案,并亲自主导方案的实施。
六、在县级以下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科研项目。
第七条业绩成果条件
一、从事研究、规划、设计、工艺、生产、能源、安全及技术管理,中介、咨询的工程技术人员,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省(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1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二)获市(厅)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三等奖3项,或主持完成通过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主持的验收成果2项以上(以奖励证书或验收证书为准);
(三)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制定国家、行业标准(规程)1项以上或地方标准(规程)2项以上,并正式发布实施;
(四)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3项以上,转化实施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
(五)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在设计、施工或在大型设备的运行和维护中,解决重要技术难题,并取得突出经济效益,经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等认可;
(六)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研发的本专业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能源通过鉴定,并取得突出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经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等认可;
(七)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在本专业提高产品质量、节能减排、绿色发展等方面解决较复杂技术难题,取得突出效果,经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等认可;
(八)在中介、咨询等服务类的工程技术工作中,独立完成2项以上大型项目或5项以上中型项目的中介、咨询技术方案,付诸实施并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经市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等认可。
二、从事产品质量检验、计量检定(检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标准化、认证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具备
(一)至(三)条件之一或(四)至(六)条件之两项:
(一)获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三等奖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厅)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2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二)主持完成的技术引进项目有1项以上,或产品开发或成果推广项目有2项以上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显著的效益,经省(部)级主管部门鉴定、验收等认可;
(三)主持完成建立的新检验项目,有1项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有2项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经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等认可;
(四)主持完成制定的质量、计量、标准化规划或技术法规,有3项经市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并取得突出成效;
(五)作为主要技术骨干解决2项以上复杂产品、大型检验检测项目、大型仪器的检定或质量仲裁检验检定项目的较复杂关键技术问题,经市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等认可;
(六)主持编制完成1项大中型企业或3项小型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对企业保证产品质量、提高效益取得显著的成效,获得企业认可;
三、从事信息技术专业的技术人员,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一)省(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1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厅)级科技成果一等奖2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二)广西计算机成果一等奖2项以上,或二等奖4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三)市(厅)级科技成果一等奖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四)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承担较大网络系统管理、维护工作,连续5年无责任事故,能全面掌握所维护设备的性能,能独立解决设备运行中出现的主要技术问题。
四、在企业中从事专业技能工作,取得高级技师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一)市(厅)级以上“高技能突出人才”等职业技能荣誉称号获得者。
(二)市(厅)级技术创新、发明、创造、推广、应用二等奖以上获得者。
(三)指导和培养的高级技师参加市(厅)级以上职工职业技能大赛获得表彰奖励(须提供师徒关系证明)。
(四)运用特殊技能完成特别复杂的技术操作和工艺难题,在技术改造、工艺革新、技术攻关、产品研发等方面有重大突破并取得显著成果,经业务主管部门或技术评审机构鉴定、验收等认可。
第八条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著、独立译著或第一作者正式出版4万字以上本专业的高质量、高水平学术著作。
二、主持编写3万字以上专业技术培训教材1部,正式出版发行,并在实际工作中应用。
三、独著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
四、独著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及在国际或全国学术会议宣读交流以独著或第一作者身份撰写的论文1篇,或在省级学术会议宣读交流以独著或第一作者身份撰写的论文2篇以上(须提供相关会议论文宣读证明)。
五、独著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及解决复杂疑难技术问题并撰写有较高水平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研究)报告2篇,获得采纳单位的书面评价和认可。
六、独著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及围绕本地区、本行业、本企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而撰写有一定水平的专项调查报告、重大项目立项研究报告等2篇以上,在实践中得到采纳并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七、在企业或县级以下事业单位工作的申报人员,结合本人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承担的重点科研项目、生产项目或工程项目的专业技术工作实践及取得的突出业绩,独立撰写技术(工艺)工作总结2篇以上,每篇字数不少于3000字,并提供申报人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的项目立项、结项、验收、鉴定等相关材料作为附件。
八、在企业或县级以下事业单位工作的申报人员,以独著或第一作者身份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
九、作为企业本职业(工种)骨干技师,解决企业本职业(工种)特别复杂的关键技术问题,撰写技术工作总结2篇以上,每篇字数不少于2000字,并提供申报人亲自主导方案实施的相关证明。
第九条破格条件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不具备资历条件规定的年限要求,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优秀专家等省(部)级以上专业技术荣誉称号获得者。
二、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获得者。
三、在县级以下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科研项目。
第十条附则
一、凡是符合上述条件规定,可申报高级工程师,并按规定程序报经工程经济系列职改部门审核同意,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与本条件中相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主持:
指负责企业或项目(课题)的全面工作,实际承担其中部分主要工作并解决关键问题。
(二)技术骨干:
是指具体承担项目的调研、立项、项目实施、综合研究报告的编写等全过程的负责人或具体从事技术研究等某一方面的负责人。
(三)骨干技师:
在本行业或领域中技术水平拔尖、业绩贡献突出、影响带动作用较大、得到业内认可的高技能人才,是技术工人队伍的核心骨干。
(四)企业划分标准:
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执行。
(五)著作:
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工程专业类专著或译著。
教材、手册、论文集、科普类等不在此列。
(六)论文:
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国内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工程专业学术文章,其内容除正文外一般包括摘要、关键词、注释、参考文献等。
期刊必须有CN和ISSN刊号。
手册、论文集、增刊、专刊、特刊等不在此列。
(七)中文核心期刊:
指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中列出的期刊。
(八)本条件中涉及的“以上”“以下”均含本级。
如:
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
(九)本条件中“市级”均指设区市,不含县级市。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工程技术经济专业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其他未尽事宜按自治区职改办现行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