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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库相关规范

停车库相关规范整理与总结

一、概述

南京市市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建设的停车设施配建,高淳、溧水两县可参照执行。

1.1停车分区

市区范围内根据用地发展和交通条件,划分为三类停车分区:

一类区:

旧区,长江-大桥南堡-京沪铁路-红山路-龙蟠路-北安门北街-明城墙-中山门-护城河-大明路-宁铜铁路-中山南路-集合村路-凤台路-秦淮河-长江围合的区域;六合雄州老城(方州路-招兵河-滁河-八百河合围区域)、江宁东山老城(文靖路-G104-天印大道-秦淮河合围区域)、浦口珠江老城(312国道-团结路-城西路-公园北路-龙华路合围区域)可参照一类区执行;

二类区:

指主城范围内除一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主城范围指长江以南、绕城公路以内的区域;

三类区:

指市区范围内除一类区、二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1.2停车设施分类

本《标准与准则》所称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是指建筑物建设时需配套建设的提供本建筑业主使用的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筑为目的地的外来车辆停放的设施与场所;所指的车辆包括各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

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可采用地下停车库、停车楼、机械式立体停车库、地面停车场等多种型式,严禁占用规划批准为绿地和道路的部分设置停车泊位。

地面停车泊位应集中安排用地,并设置专用停车场和通道,不得在建筑物间任意设置和占用小区出入口通道设置停车位,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集体宿舍等建筑的机动车地面停车泊位数不得超过配建总泊位数的40%,其他建筑机动车地面停车泊位数不得超过配建总泊位数的20%。

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需设置机械停车设备的,住宅类建筑其机械停车泊位数不得超过停车泊位总数的90%;各类公共建筑一类区不得超过80%,二类区不得超过70%,三类区不得超过60%。

采用二层升降式或二层升降横移式机械停车设备的停车设施,其净空高度不得低于3.8米。

剧院、商业、展览馆、体育场馆等人流、车流集中疏散的大型公共建筑不得采用机械式停车设施。

建筑物配建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应与机动车停车设施在空间上尽量整合协调,考虑将来转化为机动车停车设施的需要。

其中,位于本规则规定的二类区、三类区的建筑物配建的非机动车停车设施,经过规划批准后,可按15:

1的比例换算,配建机动车停车位。

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不得设于地下2层及以下,并应单独设置车辆出入口,不得与机动车出入口混合设置。

1.3出入口

机动车出入口不得设于道路交叉口渠化段,其与城市主要道路交叉口的距离应满足以下要求:

路幅小于30米的不得小于30米;路幅30至40米的不得小于50米;路幅40米以上的不小于80米。

若相邻交叉口距离过小,出入口设置不能满足以上要求的,可设于交叉口最远端。

二、标准车位配建指标

2.1机动车标准车位配建指标

表2-1机动车标准车位配建指标

建筑物类型

计算单位

机动车指标

一类区

二类区

三类区

下限

上限

下限

下限

住宅

别墅、独立住宅或S建>200㎡

车位/户

1.2

1.5

1.5

1.5

商品房与酒店式公寓

S建≤90㎡

车位/户

0.7

0.9

1.0

1.0

90㎡

车位/户

0.9

1.1

1.2

1.2

144㎡

车位/户

1.1

1.3

1.5

1.5

未分户

车位/100㎡建筑面积

0.8

1.1

1.1

1.1

经济适用房

S建≤90

车位/户

0.6

0.7

0.7

0.7

廉租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集体宿舍

车位/100㎡建筑面积

0.3

0.4

0.4

0.4

饭店、宾馆、培训中心

车位/客房

0.4

0.5

0.5

0.5

办公

行政办公

拥有执法、服务窗口的单位

车位/100㎡建筑面积

1.5

1.8

1.8

1.8

其他

1.2

1.5

1.5

1.5

商务办公*

车位/100㎡建筑面积

1.5

2.0

2.0

2.0

生产研发、科研设计、物流办公

车位/100㎡建筑面积

1.5

2.0

2.0

2.0

餐饮娱乐

独立餐饮娱乐

车位/100㎡建筑面积

2.0

2.5

2.5

3.0

附属配套餐饮娱乐

按独立餐饮、娱乐指标的80%执行

商业

商业设施*

车位/100㎡建筑面积

0.5

0.8

0.8

0.7

大型超市*

车位/100㎡建筑面积

0.6

1.1

1.1

1.3

配套商业设施(小型超市、便利店、专卖店)

车位/100㎡建筑面积

0.25

0.4

0.4

0.6

专业、批发市场

车位/100㎡建筑面积

0.5

0.9

0.9

1.0

医院

综合医院、专

科医院

三级医院

车位/100㎡建筑面积

0.8

1.2

1.5

1.5

二级及以下医院

车位/100㎡建筑面积

0.5

0.7

0.7

1.0

社区卫生防疫设施

车位/100㎡建筑面积

0.2

0.3

0.3

0.5

独立门诊

车位/100㎡建筑面积

2.0

2.0

2.0

2.0

影剧院*

车位/100座位

1.5

3.0

3.0

3.0

博物馆、图书馆*

车位/100㎡建筑面积

0.4

0.6

0.6

0.6

展览馆、会议中心*

车位/100㎡建筑面积

0.4

0.6

0.6

0.8

体育场馆*

车位/100座位

2.0

3.0

3.0

4.0

学校

教职工停车位

中小学、幼儿园

车位/100教工

10

12

15

20

中专、大专、职校

10

15

20

25

综合性大学

15

20

30

30

学生接送临时停车位

中学

车位/100学生

2

3

3

小学

4

5

5

幼儿园

3

4

4

游览场所

主题公园*

车位/公顷占地面积

1.5

8.0

8.0

10.0

一般性公园、风景区*

车位/公顷占地面积

1.0

2.0

2.0

4.0

工业

厂房

车位/100㎡建筑面积

0.4

0.4

仓储

车位/100㎡建筑面积

0.4

0.4

交通枢纽

汽车站*

车位/年平均

日每百位旅客

2.0

2.0

火车站*

2.0

2.0

轨道交通车站

轨道一般站*

车位/100名远期高峰

小时旅客

轨道换乘站*

0.3

轨道枢纽站*

0.4

注:

(1)表中标注*的建筑类型为特殊类型建筑;

(2)住宅S建≤70㎡的户型,其配建指标可按未分户型计算;经济适用房S建>90㎡的户型按照商品房指标执行;

(3)建筑物附属配套餐饮娱乐设施可按照独立指标的80%执行,但不再使用混合建筑车位折减;

(4)轨道交通车站中的轨道换乘站指有两条轨道交通通过的车站,轨道枢纽站指3条及3条以上轨道交通通过的车站。

2.2非机动车标准车位配建指标

表2-2非车标准车位配建指标

建筑物类型

计算单位

非机动车指标

一类

二类

三类区

住宅

别墅、独立住宅或S建>200㎡

车位/户

0

商品房与酒店式公寓

S建≤90㎡

车位/户

1.8

90㎡

车位/户

144㎡

车位/户

1.5

未分户

车位/100㎡建筑面积

2.0

经济适用房

S建≤90

车位/户

1.8

廉租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集体宿舍

车位/100㎡建筑面积

2.5

饭店、宾馆、培训中心

车位/客房

1.0

办公

行政办公

车位/100㎡建筑面积

3.0

2.5

2.0

其它办公

车位/100㎡建筑面积

3.0

2.5

2.0

生产研发、科研设计

车位/100㎡建筑面积

3.0

2.0

1.5

餐饮娱乐

独立餐饮娱乐

车位/100㎡建筑面积

2.0

1.5

1.0

附属配套餐饮娱乐

车位/100㎡建筑面积

2.0

1.5

1.0

商业

商业设施

车位/100㎡建筑面积

4.0

3.0

2.0

大型超市

车位/100㎡建筑面积

4.0

3.0

2.0

配套商业设施(小型超市、便利店、专卖店)

车位/100㎡建筑面积

5.0

4.0

3.0

专业、批发市场

车位/100㎡建筑面积

4.0

3.0

2.0

医院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

车位/100㎡建筑面积

4.0

3.0

2.0

社区卫生防疫设施

车位/100㎡建筑面积

5.0

3.0

2.0

独立门诊

车位/100㎡建筑面积

2.0

2.0

2.0

影剧院

车位/100座位

3.5

3.0

2.0

博物馆、图书馆

车位/100㎡建筑面积

2.0

1.5

1.5

展览馆、会议中心

车位/100㎡建筑面积

2.0

1.5

1.0

体育场馆

车位/100座位

2.0

1.5

1.5

学校

中小学、幼儿园

车位/100师生

中学70/小学20/幼儿园5

中专、大专、职校

车位/100师生

80

80

80

综合性大学

车位/100师生

80

80

80

游览场所

主题公园

车位/公顷占地面积

15

10

5

一般性公园、风景区

车位/公顷占地面积

20

15

10

工业

厂房

车位/100㎡建筑面积

1.0

1.0

仓储

车位/100㎡建筑面积

1.0

1.0

交通枢纽

汽车站

车位/年平均

日每百位旅客

3.0

3.0

3.0

火车站

3.0

3.0

3.0

轨道交通车站

轨道一般站

车位/100名远期高峰

小时旅客

8.0

6.0

5.0

轨道换乘站

6.0

4.0

4.0

轨道枢纽站

6.0

4.0

4.0

三、车库建筑设计规范

3.1总平面

车库总平面可根据需要设置车库区、管理区、服务设施、辅助设施等。

车库总平面的功能分区应合理,交通组织应安全、便捷、顺畅。

在停车需求较大的区域,机动车库的总平面布局宜有利于提高停车高峰时段停车库的使用效率。

车库总平面内,单向行驶的机动车道宽度不应小于4m,驶的小型车道不应小于6m,双向行驶的中型车以上车道不应小于7m;单向行驶的非机动车道宽度不应小于1.5m,双向行驶不宜小于3.5m。

机动车道路转弯半径应根据通行车辆种类确定。

微型、小型车道路转弯半径不应小于3.5m;消防车道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辆最小转弯半径要求。

道路转弯时,应保证良好的通视条件,弯道内侧的边坡、绿化及建(构)筑物等均不应影响行车视距。

地下车库排风口宜设于下风向,并应做消声处理。

排风口不应朝向邻近建筑的可开启外窗;当排风口与人员活动场所的距离小于10m时,朝向人员活动场所的排风口底部距人员活动地坪的高度不应小于2.5m。

允许车辆通行的道路、广场,应满足车辆行驶和停放的要求,面层应平整、防滑、耐磨。

车库总平面内的道路、广场应有良好的排水系统,道路纵坡坡度不应小于0.2%,度不应小于0.3%。

车库总平面场地内,车辆能够到达的区域应有照明设施。

车库总平面内宜设置电动车辆的充电设施。

车库总平面内应有交通标识引导系统和交通安全设施;对社会开放的机动车库场地内宜根据需要设置停车诱导系统、电子收费系统、广播系统等。

3.2机动车库具体工程要求

1.一般规定

按管理方式,机动车库宜设置值班室、管理办公室、控制室、休息室、储藏室、卫生间等辅助用房。

控制室可独立设置或与其他管理用房合用,且宜设于机动车库中心或出入口附近。

对于出入口及坡道与停车区域,每层交通流线应周转畅通,且应形成上行、下行连续不断的通路,并应防止上、下行车辆交叉。

机动车库内的标志和标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在每层出入口的显著部位设置标明楼层和行驶方向的标志;应在楼地面上用彩色线条标明行驶方向、用10cm—15cm宽线条标明停车位;在各层柱间及通车道尽端,应设置停车区位的标志。

2.出入口及坡道

✓出入口

按出入方式,机动车库出入口可分为平入式、坡道式、升降梯式三种类型。

车辆出入口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15m,并宜与基地内部道路相接通。

车辆出入口宽度,双向行驶时不应小于7m,单向行驶时不应小于4m。

表3-1出入口及坡道最小净高

车型

最小净高

微型车、小型车

2.2

轻型车

2.95

中型、大型客车

3.7

中型、大型货车

4.2

平入式出入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平入式出入口室内外地坪高差不应小于150mm,且不宜大于300mm;入口室外坡道起坡点与相连的室外车行道路的最小距离不宜小于5.0m;出入口的上部宜设有防雨设施;出入口处宜设置遥控启闭的大门。

坡道式出入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出入口可采用直线坡道、曲线坡道和直线与曲线组合坡道,其中直线坡道可选用内直坡道式、外直坡道式。

出入口可采用单车道或双车道,坡道最小净宽应符合下表规定。

表3-2坡道最小净宽

形式

最小净宽

微型、小型车

轻型、中型、大型车

直线单行

3

3.5

直线双行

5.5

7

曲线单行

3.8

5

曲线双行

7

10

✓坡道

坡道的最大纵向坡度应符合下表规定。

表3-3坡道最大纵向坡道

车型

直线坡道

曲线坡道

百分比(%)

百分比(%)

微型车、小型车

15

12

轻型车

13.3

10

中型车

12

10

大型客车、大型货车

10

8

当坡道纵向坡度大于10%时,坡道上、下端均应设缓坡坡段,其直线缓坡段的水平长度不应小于3.6m,缓坡坡度应为坡道坡度的1/2;曲线缓坡段的水平长度不应小于2.4m,率半径不应小于20m,缓坡段的中心为坡道原起点或止点,大型车的坡道应根据车型确定缓坡的坡度和长度。

图1缓坡示意图

(1一坡道起点;2一坡道止点)

微型车和小型车的坡道转弯处的最小环形车道内半径不宜小于下表的规定;其他车型的坡道转弯处的最小环形车道内半径应按本规范式。

表3-4微型、小型车最小环形车道内半径

坡道转向角度

≤90°

90°—180°

≥180°

最小环形车道内半径

4m

5m

6m

3.停车区域与方式

停车区域应由停车位和通车道组成。

停车区域的停车方式应排列紧凑、通道短捷、出入迅速、保证安全和与柱网相协调,并应满足一次进出停车位要求。

停车方式可采用平行式、斜列式(倾角30°、45°、60°)和垂直式或混合式。

机动车最小停车位、通(停)车道宽度可通过计算或作图法求得,且库内通车道宽度应大于或等于3.0m。

小型车的最小停车位、通(停)车道宽度宜符合下表的规定。

表3-5机动车标准车位配建指标

停车方式

垂直通车道方向的最小停车位宽度(m)

平行通车道方向的最小停车位宽度Lt(m)

通(停)车道最小宽度Wd(m)

We1

We2

后退停车

2.4

2.1

6

3.8

前进(后退)停车

4.8

3.6

4.8

3.8

前进(后退)停车

5.5

4.6

3.4

3.8

前进停车

5.8

5

2.8

4.5

后退停车

5.8

5

2.8

4.2

前进停车

5.3

5.1

2.4

9

后退停车

5.3

5.1

2.4

5.5

3.3防火规范

1.防火分类及等级

车库防火分类为四类,如下表。

表3-6车库防火分类

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分为三级,各级耐火等级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以下规定。

地下汽车库、办地下汽车库、高层汽车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表3-7各级耐火等级建筑物构件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2.防火间距

车库之间以及车库与仓库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表规定。

表3-8车库间以及车库与仓库的防火间距

两座建筑物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当较高一面外墙比较低建筑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当较高一面外墙上,同较低建筑等高的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表3-8的规定值减小50%。

相邻的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当较高一面外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墙上开口部位设有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水幕等防火设施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小,但不宜小于4m。

相邻的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当较低一座的屋顶不设天窗,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小,但不宜小于4m。

3.消防车道

汽车库、修车库周围应设环形车道,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物的一个长边和另一边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宜利用交通道路。

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m,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不宜小于12m×12m。

穿过车库的消防车道,其净空高度和净宽均不应小于4m,当消防车道上空遇有障碍物时,路面与障碍物之间的净空不应小于4m。

 

——本文依据《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2012年修订)》、车库建筑设计规范(2015)》、《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2015)》整理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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