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空间理论视角下的信息服务产业界定与划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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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空间理论视角下的信息服务产业界定与划分

“信息空间”理论视角下的信息服务产业界定与划分

刘合翔

2012-9-289:

26:

17  来源:

《图书情报工作》(京)2010年22期

  【英文标题】DefinitionandDivisionofInformationServiceIndustryinthePerspectiveof"InformationSpace"Theory

  【作者简介】刘合翔,男,1980年生,博士研究生,发表论文10余篇。

北京大学信息管理系北京100871

  【内容提要】借助马克斯·布瓦索的信息空间理论对信息服务及信息服务业给出一个简单的解释与界定。

通过一个三维度的信息框架模型和知识的社会动力学分析,依据目前我国现行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体系,对其中属于信息服务业的子行业进行抽选与分类,以期能更好地理解和划分信息服务业并明确其社会效用。

  ThepapergivesasimpleexplanationanddefinitionaboutinformationserviceandinformationserviceindustrybasedonMaxH.Boisot'sinformation-spacetheory.Thougha3-Dframeworkmodelaboutinformationandasocialdynamicsanalysisofknowledge,thepaperselectsandclassifiessub-industriesofinformationserviceindustryaccordingtoNationalEconomicIndustryCatalogofChinatoformademarcationforabetterunderstandingaboutitsindustrialutilitytosociety.

  【关键词】信息空间理论/信息服务业/界定/划分/信息流Information-spacetheory/Informationserviceindustry/Defining/Classifying/Informationflow

  1、引言

  信息服务业一直以来是一个相对抽象和模糊的概念性产业,对于其行业界定和子行业划分也一直未能有一个统一的看法。

学界和业界虽都尝试性地给出过定义与划分,但大多参仿其他领域的定义与划分,且缺少一个相对完善的理论基础,故而大都不能很好地实现概念上的独立性和完整性。

本文基于此,援引政治经济学家马克斯·布瓦索的“信息空间”理论,以一种针对信息本身的完整理论视角,尝试对信息服务业做一个更简明的界定和划分。

  信息空间理论是英国政治经济学家马克斯·布瓦索所提出的一个用于考察社会系统内知识和信息生产与交换的概念性工具。

这一理论工具虽然看起来简单,但它对社会系统中的各种信息现象至今都有着很强的解释力。

它仅仅从信息的3个维度出发:

编码、抽象和扩散,构建了由编码、抽象维度构成的E(Epistemology)空间,由编码、扩散维度构建的C(Culture)空间,由抽象、扩散维度构成的U(Utility)空间以及由E、C、U空间统一构成的I(Information)空间,并通过这样一个三维度的框架模型来分析解释信息的生产、交换等社会经济活动。

这一理论被认为是为信息的政治经济学提供了基本范式。

  2、文献回顾

  本文并不就“信息服务”和“信息服务业”的概念定义做遍历性的比较分析,而是通过摘取部分笔者认为较具有代表性的定义与本文将要给出的定义相比较,以反映本文对信息服务和信息服务业定义和界定的特殊角度和策略,而非做出具体评判。

另外,对已有的各种国内外相关信息服务业的产业划分方案,限于文章篇幅,本文只列其出处,读者可自行查阅比较。

  在“信息服务”概念定义方面,Tague-Sutcliffe(1997)从资源提供的角度提出“信息服务是以独立的机构或机构的某一规定功能的形式所表现的一种资源,它的目的是为用户群提供信息”[1]。

国内学者中,岳剑波(1999)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对信息服务给出了定义:

“广义的信息服务概念泛指以产品或劳务形式向用户提供和传播信息的各种信息劳动……狭义的信息服务概念是指专职信息服务机构针对用户的信息需要,及时地将开发加工好的信息产品以用户方便的形式准确传递给特定用户的活动,亦称信息提供服务”[2];胡昌平、乔欢(2001)从信息服务的属性着眼,认为“信息服务是以信息为内容的服务业务,其服务对象是对服务具有客观需求的社会主体(包括社会组织和社会成员)”[3];陈建龙(2002)的定义“信息服务是指服务者以独特的策略和内容帮助信息用户解决问题的社会行为”[4]中所述及信息服务的属性则相对更全面。

  在对“信息服务业”的定义上,匡佩远(2009)认为“信息服务业是指从事信息的采集、存储、加工、传递、交流,向社会提供各种信息产品或服务的行业”[5];李南南和孙秋碧认为“信息服务业是信息产业集群的一个子集,它通过各种方式,包括现代信息技术和传统的手工服务方式,为信息用户进行生产、消费、流通提供有价值的信息产品或劳务的各种活动的总和”[6];孙大岩(2006)从产业链的角度将信息服务业视为两大环节:

“①专门提供信息产品与信息服务技术的产业环节;②基于信息产品与信息服务技术,提供信息中介服务的产业集合”[7]。

  在信息服务业的产业划分上,可参照的分类标准有:

①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划分信息相关产业暂行规定》、《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②北美产业分类体系(NASIC);③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关于信息与通讯技术(ICT)产业的定义和分类;④联合国对信息通信业的分类;⑤原国家科委科技信息司《我国信息服务业现状与发展研究》中的划分;⑥马克卢普在《美国的知识生产和分配》一书中对信息服务业的划分;⑦国内如匡佩远[8]、邬华明与熊俊顺[9]等人关于信息服务业划分的观点。

  3、研究方法

  本文借助马克斯·布瓦索在其著作《信息空间——认识组织、制度和文化的一种框架》中创建并运用的信息空间理论,从信息的“编码”、“抽象”和“扩散”三个维度考察信息服务的本质活动,并在此基础上对信息服务业作出一个简单界定。

  通过该信息空间理论构建的三维度框架分析模型,本文从社会动力学的角度考察社会信息在这三个维度上所有可能发生的由产业化推动的信息流动,根据实际的国民经济行业情况,抽选出涉及这些信息流动的行业,并将具体的行业与其相应推动的信息流相关联,剔除涉及其中的传统非产业化领域(如政府、教育、科研等),然后根据行业对应信息流的相似性来对行业进行尝试性归类,由此得到一个包含具体子行业及一个行业分类的信息服务业领域框架。

  本文通过对分类后的信息服务业子行业简略的VIP(Value&Info-flows&Products/services)分析,结合信息空间理论三维度模型图例中的信息流(有别于VIP模型中的传统的信息流)标示,以期给出一个信息服务业各行业宏观社会效用的简要图谱。

  4、信息空间理论视角下的信息服务及信息服务业定义

  依据马克斯·布瓦索的信息空间理论,所有的信息活动都不超出“编码”、“抽象”和“扩散”的范畴。

信息服务活动也必然在此范围之内,因此本文给出的“信息服务”的定义为:

信息服务是所有在信息的编码、抽象或扩散的一个或多个方面提供的服务活动的总称。

相应的,本文对“信息服务业”的定义是:

信息服务业是从事信息的编码、抽象和扩散等方面产业服务性活动机构的总和。

  在这一理论框架下,本文认为信息服务业的最终目的是实现信息(知识)的有效扩散,通过信息(知识)的扩散形成其社会价值——社会效能的提升。

为了更好地扩散,信息扩散之前需进行一定的编码和抽象(不编码信息只能借助能量低效扩散,不抽象则扩散将会受阻于过于纷繁芜杂的世相)。

只有使信息扩散,信息服务业才能从中获取收益,整个信息服务业就是以信息扩散中获取的收益补偿其编码和抽象的投入的。

信息服务业在通过信息“生产”与“出售”而带来社会价值的过程中来截取收益,再分别分配到参与整个服务链的编码、抽象和扩散分工单元。

  5、基于信息空间理论模型的信息流分析

  本文所引用的信息空间理论中的“编码-抽象-扩散框架模型”与原模型有一定区别:

  ●本文中所构建的“扩散”维度是“扩散度”的表征,而非原模型中的“扩散能力”。

原模型“扩散能力”认为编码和抽象程度越高,信息的扩散能力越强。

然而这是一个理论上的结论。

实际的扩散效果除了与信息的编码抽象程度有关(而且在一定区间内是负相关),还与信息接收者的理解力和判断力(对信息可信度的评判)有关。

因此采用标度实际扩散效果的“扩散度”在这里的解释力会更好。

对影响扩散度的“信息接收者理解力”和“信息信度”两个变量的考量将不在本文中述及,因其只是对信息服务的效度有影响,而对本模型所要作的信息服务的领域分析不会造成重要影响。

  ●与原模型中3个子空间E、C、U所划分的知识类别称谓不同,本文所建立的C空间中将知识一词全部换成数据(因在这一平面上不涉及抽象,但本文并非对数据、信息和知识做明确区分,只是根据编码及抽象程度不同略作术语上的选择),E空间更是采用了完全自拟的划分,与原模型中E空间的划定差异很大,这也是出于本文分析的需要。

再者,原模型中均匀四分的四个领域在本文中并非均匀划分,而是根据实际对应的情况作出的划分。

改进的模型如图1所示。

  图1E空间、C空间、U空间的信息类型分布与社会性信息流动

  这一模型构建的目的在于通过明确信息空间中各类信息的分布,并从知识的社会动力学角度分析信息空间中所有可能的信息流动(信息在编码、抽象、扩散三相维度中的变化)。

这一分析既可揭示有关信息现象的社会内在动力机制,同时也为本文对信息服务业的产业划分提供了绝好的观察角度:

寻找信息空间中由产业化力量所推动的信息流(信息服务业的各子行业具体的服务正是为了促进信息空间中某向或多向的信息流),并将这些信息流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体系中的具体行业相联系,然后根据共同推动的信息流来为各相关行业提供分类依据,从而构建一个包含具体子行业及一个行业分类、具有完整理论基础的信息服务业领域框架。

  将图1中三个子空间进行整合可以得到图2所示的I空间。

该图中略去了信息流动的社会动力描述和与非产业化力量推动的信息流(详见下述说明)。

这样就可以得到一个更清晰简明的信息服务业宏观社会效用框架。

  图2I空间中的信息类型分布与产业化的社会信息流动

  针对以上构建的基本模型,有以下几点说明:

  ●现实中并没有C空间和U空间所展示的纯粹的编码和纯粹的抽象。

信息总是基于一定的编码和一定的抽象,因此本文模型所绘的信息流实际上应是在编码-抽象-扩散三维度空间中流动,而非只是在面上流动。

本文中模型基于各平面上单独的分析只是为了分析之便。

  ●从模型图来看,之所以信息流大都表现为不与三条主轴平行或垂直,是因为信息在其中流动的过程中通常都伴有至少两个维度上的同时变化,因而是双相、甚至是三相作用下的流向。

  ●回归象限原点方向的信息流(有超过两个维度同时向低处流动或一个维度不变、一个维度降低的情况)本文未作考虑(图中也未作标注),因为这样的信息流属于人的学习内化过程(例如,对社会知识的吸收),而非社会化过程,因而不属于信息服务业的范畴。

  ●U空间中“局部知识”到“秘密知识”,E空间中“感知”到“知识”、“感知”到“信息”可以认为是个人的体悟升华过程,因而这几条信息流也不纳入到信息服务业的范畴。

  ●E空间的“信息”到“数据”、“信息”到“知识”,“数据”到“知识”用点线连接的信息流可认为主要是科研范畴的工作(目的主要是向高阶编码和高阶抽象移动),因而也不纳入到信息服务业的范畴。

  最后,本文再对图2进行简化,只保留信息流在其各面上的表征,并对其进行编号,最终得到只反映各类产业化的社会信息流动的图3。

  图3I空间中的产业化的社会信息流动

  6、基于信息空间理论的信息服务业界定与划分

  本文认为信息服务业应是包含所有参与上述产业化社会信息流动的行业与机构,结合图3中所描述的各信息流,本文出以下七大类别的信息服务业划分框架:

  信息处理业——①

  ●G612数据处理

  ●G62软件业

  信息传输服务业——①,④

  ●G601电信

  ●G604卫星传输服务

  信息提供业——①,②,④,⑤

  ●H638贸易经纪与代理

  ●J692证券经纪与代理

  ●K723房地产中介服务

  ●L7432市场调查业

  ●L746职业中介服务

  咨询与专业服务业——②,③,⑧

  ●J694证券分析与咨询

  ●L742法律服务

  ●L7431会计、审计和税务服务

  ●L7433社会经济咨询

  ●L7439其他专业咨询

  ●L745知识产权服务

  ●M761气象服务

  ●M762地震服务

  ●M763海洋服务

  ●M77科技交流与推广服务业

  大众传播业——⑤,⑦,⑧,⑨,⑩

  ●G603广播电视传输服务

  ●R88新闻出版业

  ●R89广播、电视、电影和音像业

  ●L744广告业

  公共信息服务业——②,③,⑦,⑨

  ●R903图书馆与档案馆

  互联网信息服务业——①,②,③,④,⑤,⑥,⑦,⑧,⑨,⑩

  ●G602互联网信息服务

  本文的分类框架方案以国家统计局依据2002年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体系所作的信息服务业划分框架[4]为基础,通过行业在不同产业化社会信息流推动上的相似性对各相关行业进行重新归类。

  相对国家统计局的信息服务为划分方案,本文认为可将“大众传播业”作为一个信息服务业子类纳入进来,因为这一行业恰恰在社会知识的扩散方面扮演了不可或缺的角色。

另外国民经济分类行业中的专业技术服务行业分类下的部分行业由于其性质主要是对数据和知识的应用以及信息的出让、发布,因而本文也将这部分行业划归了进来,与原咨询业类目合并为“咨询与专业服务业”类。

另外做出的调整还有:

广告业和出版业由信息提供业转移到大众传播业类目下;电信业与增加的卫星通信服务业归入新设的“信息传输服务业”;经纪业(其本质是收集并提供信息)被转移到信息提供业类目下,去除了原归类中的“会议与展览服务”及“文化艺术经纪代理”(本文认为其“信息”服务性较弱);类似地,原框架中的“社会团体”也在本框架中被去除;与原国家统计局方案相似,政府部门、教育培训、科学研究虽然也参与上述有关信息流,但由于其服务性或产业性较弱,因而也未纳入到本方案中来。

  7、基于信息空间理论的信息服务业VIP分析

  本文最后根据VIP产业分析模型对信息服务业的主要行业分类进行基于宏观社会效用的简略分析,这里的V和P未作深入地划分与描述。

如表1所示。

  由表1及前述分析可以发现,互联网服务业已涉及所有有关信息的产业服务化活动(参与图中所有列举的知识的社会流动),正在融合信息服务业的各大分支,并从信息服务业的一个分支成长为最具有代表性和代表未来方向的信息服务产业方式。

图3中信息流⑥也是互联网服务业发展起来之后才得以广泛实现的信息流动模式。

  8、结语

  本文借助马克斯·布瓦索的信息空间理论对信息服务及信息服务业给出了一个简单的解释与界定;通过一个三维度的信息框架模型和知识的社会动力学(信息流)分析,并依据目前我国现行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体系,对在此界定下的信息服务业子行业进行抽选与分类,从而得到一个具有较好独特性与完整性的界定与划分依据的信息服务业概念框架,并对信息服务业的宏观社会效用作出了清晰扼要的图像化表述。

  【参考文献】

  [1]Tague-SutcliffeJ.Measuringinformation:

Aninformationservicesperspective.SanDiego:

AcademicPress,1995.

  [2]岳剑波.信息管理基础.北京:

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

141.

  [3]胡昌平,乔欢.信息服务与用户.武汉:

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

5.

  [4]国家统计局普查中心.我国信息服务业的现状、问题与对策研究.中国信息界,2003(13):

3-5.

  [5]匡佩远,信息服务业:

定义和统计框架.统计教育,2009(5):

20-26.

  [6]李南南,孙秋碧.信息服务业的概念及范围初探.现代情报,2007(12):

69-70.

  [7]孙大岩.信息服务业概念界定.合作经济与科技,2006(12):

22-23.

  [8]邬华明,熊俊顺.信息服务业及其指标体系研究.统计观察,2006(10):

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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