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程师考试安全生产部门规章辅导资料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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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师考试安全生产部门规章辅导资料汇编

第六章 安全生产部门规章

第一节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一、基本规定(大纲一、了解)

  1.适用范围

  国家对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和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

  (多选)

  2.管理机构

  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授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有关工作。

  目前应该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有关工作。

(单选)

 

  二、资格考试(大纲二、熟悉)

  1.报考条件:

(多选或单选)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7年;取得其他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9年。

  

(2)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5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7年。

  (3)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3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5年。

  (4)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安全生产及相关工作满2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3年。

  (5)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1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2年。

  (6)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或取得其他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1年。

  2.资格证书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由省级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现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三、注册管理(大纲三、重点)

  

(一)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1.注册登记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才能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

  2.注册管理机构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机构为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为受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的初审机构。

  (单选)

  

(二)注册的申请和审核

  1.申请注册的条件

  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2)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3)身体健康,能坚持在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岗位或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工作。

  (4)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多选)

  2.注册的审查

  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报当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初审,初审合格后,统一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其授权的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其授权的机构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

  3.注册有效期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2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应到原注册管理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规定:

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30天,持证者应到原注册管理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05.06年通过考试人员按2年执行、07年后的按3年执行。

  (三)注册的变更和注销(多选)

  1.变更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机构的,须及时向注册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2.注销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向注册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注册:

  

(1)脱离安全工作岗位连续满1年。

  

(2)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受刑事处罚。

  (4)严重违反职业道德。

  (5)同时在2个及以上独立法人单位执业。

 

  四、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职责

  (大纲四、重点)

  1.执业范围

  注册安全工程师可以在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监督检查、安全技术研究、安全工程技术检测检验、安全属性辨识、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估等岗位和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等范围内执业。

  2.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权利

  

(1)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监督检查、安全技术研究和安全检测检验、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估、危害辨识或危险评价等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核所在单位上报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报告。

  (3)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及时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停止作业并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

  (4)参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并签署意见。

  (5)参与重大危险源检查、评估、监控,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和登记建档工作。

  (6)参与编制安全规则、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提出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的建议。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中规定了8项权利)

  3.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2)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执业,不弄虚作假,并承担在相应报告上签署意见的法律责任。

  (3)维护国家、公众的利益和受聘单位的合法权益。

  (4)严格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单位、个人技术和商业秘密。

  (5)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定期接受业务培训,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中规定了8项义务)

 

  五、法律责任(大纲未要求)

  1.处罚机构:

行政处罚由注册管理机构作出。

  2.处罚内容:

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

  

(1)注册管理机构视注册安全工程师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注销注册、取消执业资格等处分;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执业中,因其过失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单位赔偿后,可视情况向其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二节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2007年1月1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了《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4年公布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一、制定出台《管理规定》的必要性

  1.制定《管理规定》是加强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保障注册安全工程师依法执业的需要。

2002年人事部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后,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在全国展开,并于2005年6月1日启动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工作。

随着注册安全工程师队伍的壮大和执业活动的开展,急需对其执业、监督管理等作出明确的规定。

  2004年前通过认定人数为1624。

  2004年考试报考人数为82716人,通过人数为9424,通过率为11.39%。

  2005年考试报考人数为89168人,通过人数为13236人,通过率为14.84%。

  2006年考试报考人数约为64000人,通过人数约为23000人,通过率为35.94%,2007年考试报考人数约为69000人,通过人数约为26000人,通过率为37.52%.

  注:

以上通过率均为报考人数的通过率,实际参考人数为报考人数的80%左右.

  2.制定《管理规定》是健全完善注册安全工程师法规建设的需要。

2004年公布的《注册管理办法》,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配备、执业等作了相应的规定,为规范注册管理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推进,注册安全工程师队伍逐年壮大("十一五"总的目标是:

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队伍规模达到10万人以上),生产经营单位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力度逐渐加大,需要对《注册管理办法》中配备、注册、继续教育等有关规定进行修订和完善。

  

  二、基本规定(大纲一、了解)

  1.适用范围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注册以及注册后的执业、继续教育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2.监管部门职责

  

(1)国家安监总局对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本系统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2)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3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所辖区域内煤矿安全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3.注册安全工程师的配备(大纲五)  

  

(1)高危行业注册安全工程师的配备

  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

  

(2)中介机构注册安全工程师的配备

  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专业服务人员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3)一般生产经营单位注册安全工程师的配备

  配备一定数量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选派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服务。

 

  三、注册管理规定(大纲一)

  

(一)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名称和执业印章(单选)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

为与执业资格制度相一致,同时,借鉴其他执业资格的管理办法,《管理规定》将其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并增加了取得执业印章的要求。

一证一章作为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凭证。

  安监总局在《贯彻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

  对《管理规定》施行以前注册的人员,取得的注册证在注册有效期内继续使用,期满延续注册时再换发执业证;执业印章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补发。

  

(二)申请初始注册

  (大纲二、重点)

  1.申请的条件:

  

(1)取得资格证书;

  

(2)在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工作或者在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服务工作。

  2.注册的分类

  注册安全工程师实行分类注册,注册类别包括:

  

(1)煤矿安全;

  

(2)非煤矿矿山安全;

  (3)建筑施工安全;

  (4)危险物品安全;

  (5)其他安全。

  (与继续教育的分类相同)

  3.初始应当提交的材料:

  

(1)注册申请表;

  

(2)申请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

  (4)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多选)

  4.不予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在申请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3)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聘用单位申请注册的;

  (4)安全监管总局规定的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多选)

  5.注册的程序(适用于初始、变更、延期、重新注册,对应大纲二、三、四)

  

(1)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聘用单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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