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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入驻合同正本

 

张家界武陵山珍馆商铺租赁合同

(正本)

 

甲方:

张家界武陵山珍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税号:

91430800MA4L2NWU6F

开户银行:

长沙银行张家界分行

帐号:

800255883902015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税号:

开户银行:

帐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与乙方合作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经营场地

1、甲方同意乙方在武陵山珍馆第三层号位置设置专卖店,建筑面积平方米,使用面积平方米,设置专卖店供乙方经营本合同约定之商品。

2、专卖店经营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

30日止(三年,如因甲方原因延迟开业,则此日期顺延)。

乙方在合同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专卖店店位(整体或局部)转让、转供他人使用、与第三者合作经营或进行其它有损甲方及消费者权益之行为,并不得从事非法经营活动;若乙方违反此条款,乙方须承担违约责任,已付押金等费用不予返还,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还应承担因此而给甲方及消费者造成的损失,该损失数额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乙方确认按合同年租金贰倍支付违约金。

第二条相关收费标准

1、签订本合同,乙方须向甲方交纳合同保证金人民币(大写)

__叁万__元整。

2、双方约定,在经营过程中甲方收取乙方销售额的10%提成作为商铺管理费用,该提成可抵扣本年租金;

3、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为市场培育期(12个月),保底租金仅收取正常范围的50%。

4、约定保底租金金额。

保底租金计算方式:

租金金额=平米租金单价×租赁单元建筑面积数(含公摊面积)。

平米租金单价:

60元/㎡,租赁单元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

(㎡),保底年租金金额:

元整。

5、提成具体实施办法。

经营过程中按销售额收取10%的提成,提成金额可抵扣本年租金,至多可抵扣至租金为零,当年提成未达到保底金额的,次年应补齐上一年的差额。

当提成抵扣至租金为零时,以当年抵扣租金的销售额为基数,超出部分的销售额可相应给予奖励(年末以现金形式奖励)。

具体细则如下(以自然年为单位计算):

超出部分

奖励比例

≤50%

销售额超过部分奖励1%

51%—100%

销售额超过部分奖励2%

101%-150%

销售额超过部分奖励3%

151%—200%

销售额超过部分奖励4%

>201%

销售额超过部分奖励5%

6、奖励标准。

本项提点金额甲方于每月与乙方结算时从乙方销售额中提取。

3、物业服务费

(1)物业管理费

乙方同意于签订本协议时与甲方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有效期不长于租赁合同的有效期,在租赁合同终止时自然终止。

物业管理费(含电梯运行费)。

按照建筑面积计算,按每月_3_元/平方米由甲方收取。

乙方同意甲方根据每年实际支出情况和市场变化情况而合理调整物业管理费标准,并按调整后的标准支付物业管理费。

物业管理费按月结算,乙方正式启动进场装修前应向甲方预缴首月物业管理费,之后的物业管理费按自然月计算。

乙方应于每月5日前向甲方支付当月物业管理费,如合同租赁期的首月或尾月租期不足1个月的,则按该月的实际租赁天数支付物业管理费。

若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则甲方自该月1日起计算滞纳金,滞纳金的计算公式为:

每月应缴纳物业管理费×3%/天。

若乙方到月底仍未向甲方缴纳当月物业管理费及滞纳金,则甲方在与乙方结算本月销售额时对本月物业管理费与滞纳金予以一次性扣取。

(2)水、电费。

水费参照国家收费标准收取;电:

元/度。

交纳方式每月交纳(收取方式同物业管理费)。

(3)广告费。

宣传、广告、促销活动第一年全免,从第二年起按每月_3_元/㎡收取。

(收取方式同物业管理费)。

(4)空调费。

空调费暂按每月_10_元/㎡收取(根据实际运行中费用产生的差额再另行约定)。

(收取方式同物业管理费)。

4、乙方无违约且合同期满后双方按约定办理租赁物移交的情况下,本合同终止后二个月内,甲方没有受到与乙方经营的商品质量或服务有关的问题,侵权问题、诉讼、仲裁或违反行政法规的投诉,调查或行政处罚的。

则本合同终止后的第三个月将乙方交纳的合同保证金一次性无息退还给乙方。

5、经营期内,乙方若有擅自撤店或因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查封的,则视自动放弃经营权。

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已交费用包括尚未结算的销售款、提成款等不予退还。

如该项金额无法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同意甲方有权留置并处分乙方货物,处理所得优先支付给甲方,不足部分乙方现金支付。

第三条租赁期限、装修期

1、本合同项下租赁期限为三个租约年,自计租日开始计算,即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0日,如因甲方原因造成开业延期,则该日期顺延。

合同期满,乙方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续约权。

2、双方约定,自乙方接到甲方的进场装修通知后直至该场馆开业之日期间为装修免租期(免租期内的水电费及其它因该物业使用而产生之一切费用,乙方均须按相应标准向甲方缴纳。

第四条装修期

免租期装修期内,乙方无需承担租金,但应当承担水、电、垃圾清理等费用。

除非本合同另有特别明确的约定,装修期不因任何原因而延长。

乙方应在装修期内完成装修、通过甲方及政府部门验收、具备合法开业条件。

装修进场前,乙方必须办理相关手续,交纳壹万元装修质保金,装修过程中,如因乙方施工不当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装修完后,符合装修要求,未造成任何损失的,甲方将装修质保金全额无息退还给乙方。

第五条结算方式

1、乙方结算地点为:

武陵山珍馆财务室。

乙方结算货款前,必须付清所有应付款项。

2、乙方同意甲方从其专卖店及电子商务平台当月含税销售总额中按第二条第二款“提点额及提点方式”提点。

3、如在合同期内合作经营内容有变化,甲乙双方可根据情况另行确定并更改原合同租金金额。

如合同因故正常中止、租金则截止至中止之日(租金金额的核算按合同期的日平均数计算)。

4、双方采用当月销售,次月结款的方式进行结算。

甲方于每月5日前(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不办理结算,特殊情况,甲方另行通知)与乙方核对上月货款,乙方应在与甲方对账完结之日起,七日内根据实际应开正式收据交予甲方,逾期将顺延至下月结算。

甲方在扣除甲方应得的扣点金额及促销费(如果双方约定有促销费的情况下)等各项费用后于次月15日前予以结款。

销售乙方产品所发生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5、双方应在结算期前核对帐目,如在结算期前乙方未提出对帐结算或者未就甲方帐目提出异议的,则乙方同意按照甲方帐目进行结算

6、仓库和卖场正常耗损为3‰,若由于商品损耗、被窃等原因超出耗损范围,出现帐实不符,损失由甲方承担。

甲乙双方如须核对有疑问的帐目,在收到对方通知起7日内回复,逾期以甲方帐目为准。

乙方必须了解产品的出入库时间、产品性状,及时清理库存,如出现过期、变质等情况,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资格保证

1、乙方所售商品的质量、计量、物价、标识等应符合《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食品安全法》、《计量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各类标准的要求,必须做到保质保量,货真价实。

若乙方违反此条款,乙方除承担赔偿损失之责任外,还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承诺对所提供的商品具有完整所有权,且所提供的商品具有合法来源,能够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有关合法来源的证明资料。

同时乙方须保证提供上柜的商品及其使用之商标等不得有侵权因素。

若乙方商品有任何侵权行为或来源不合法或来源不清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并由乙方承担一切侵权责任,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一切损失,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合同年租金金额的壹倍。

3、乙方须保证提供上柜的商品不得有三无、假冒、伪劣、计量不足、或违禁商品,备齐经营商品应具备的一切证照和手续。

若因商品质量问题引起消费者投诉或有关法律诉讼,后果由乙方承担。

若导致甲方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或直接从应付给乙方的货款中扣除。

4、乙方不得经营合同规定之外的其他品牌,不得擅自变更商品品种及规格等,如需变更商品经营范围,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申请,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变更销售。

若乙方违反此条款,乙方须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合同年租金金额的壹倍,且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

5、乙方应就合同中确定的商品,按照正常程序对商品进行检测并贴上统一标识验收入库,以备销售。

如有商品质量问题或者包装不整洁问题,甲方可以拒收或者另做协调处理(具体按相关仓储物流制度和协议执行)。

6、乙方须保证专卖店货量充足。

7、乙方在签订合同时必须提供企业及所供商品的所有合法证件(附后),乙方对证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因证件问题引致甲方遭受索赔或行政处罚等,全部由乙方承担一切损失,甲方有权从乙方货款中扣除。

8、如若出现消费者关于商品的投诉或有关机构对商品的调查,乙方应及时妥善处理;甲方亦有权直接处理,但因此产生的费用和相关责任均应由乙方承担。

9、如因乙方所供商品不符合上述约定而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人身、财产等利益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所有因拒收或退货所造成的损失及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10、乙方所供商品的投诉纠纷处理:

如出现任何第三方以起诉、律师函、索赔函、调查函等方式以乙方所供商品违反《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由投诉或者调查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停止销售涉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商品,并根据投诉或者调查所涉金额从结算金额中暂扣部分款项作为赔偿风险保证金,所发生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乙方应积极协商处理或调查事实,如经乙方协商解决或者经相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最终认定专卖店商品或服务合法而无需赔偿的,甲方应及时将暂扣的赔偿风险保证金无息结算给乙方。

第七条合同终止及违约责任

1、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约,需提前二个月通知对方,乙方应在合同期满前5日,将活动柜台及商品全部撤离专卖店。

乙方固定装修、装修的不可移动的所有设备无偿归属于甲方所有,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拆除或搬走在甲方营业场所的装修物,但甲方要求乙方拆除的情况除外,拆除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未按甲方要求进行拆除的,甲方可以自行拆除,拆除费用由乙方负担。

甲方对乙方的装修不作任何补偿。

2、因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甲方对其作清场处理的,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7日内按前款规定执行。

甲方对乙方的装修不作任何补偿。

3、如乙方拖延不撤离甲方商场,超过合同规定期限的,视为乙方放弃所存放于甲方商场或仓库的商品及财产的所有权,任由甲方作无主物处理。

甲方可自主收回专卖店场地,并根据先占原则获得该等无主物的所有权。

4、乙方因特殊原因需提前终止合同的,须于3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撤场申请,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按合同期满撤场处理。

如乙方未按合同规定通知甲方而擅自撤场的,乙方须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合同年租金金额的贰倍;造成甲方损失时。

乙方还须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5、本合同所述“承担违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违约金为伍万元,违约行为每次按伍仟元计付违约金。

乙方的违约金及其应支付的赔偿金,甲方有权在应付乙方款项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于7日内补足。

乙方到期未补足款项的,每日按应补足款项的3%加付违约金予甲方。

甲乙方确认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双方协商一致的,是必须的、合理的费用,不应另当进行调整。

6、合同中其它条款规定甲方有权解除或终止合同,或对乙方作清场处理的。

甲方对乙方的装修亦不作任何补偿或赔偿。

7、在合同期内,如果乙方丧失经营的主体资格或经营该产品的资格条件或丧失其代理、经销等经营资格,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乙方在此之前所交纳的各种费用。

8、乙方与甲方洽谈的业务事宜及合同属商业秘密,不得向第三方透露,否则,乙方向甲方支付贰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且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合同解除后,乙方应立即从甲方的经营场地清场撤离。

9、乙方与任何第三方发生的债务关系或其违法经营所造成的法律后果不得影响甲方,如因此导致甲方损失,甲方有权扣除相应保证金以获得补偿。

如保证金不足以抵偿甲方所受损失,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付款通知后7日内补足差额。

否则,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应补交金额5%的滞纳金,直至全部补齐为止。

1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乙方所经营商品的质量、内容无法达到甲方的要求;

(2)乙方进行违法经营或出现违反法律或本合同规定的情形;

(3)乙方不按合同约定期限与甲方核对货款;

(4)违反甲方营业管理制度,连续不良记录单总数达十单以上;

(5)拖欠应交纳费用达30天或者拖欠应交纳租金的;

(6)合同中其他条款规定甲方有权解除或终止合同的。

甲方依据上述情形解除本合同时,应书面通知乙方。

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的次日,结算一切费用,未结算贷款扣留作为违约金,如损失额高于违约金,其不足部分,乙方应赔偿甲方损失。

11、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另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

(1)乙方的资产或商品被扣押或被法院执行导致无法继续经营;

(2)由于国家的政策原因而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

12、如乙方期满不续签合同,或以实际行为表明其在合同到期后不再履行合同的,或被清场的,甲方将暂停支付乙方货款,以便双方在三个月内核对商品库存,各类费用,双方核对无误,确认后恢复支付货款。

第八条争议解决

双方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约定事项

1、本合同中所涉及到的货币均为人民币。

本合同所涉及到的销售额均为含税销售额。

2、乙方不得向甲方员工给予任何形式的馈赠,一经发现,乙方将承担违约责任;情节严重者,作清场处理。

3、合同期限届满,乙方应提前30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甲方同意后方可续订合同,且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否则视为乙方不续约,合同期满时,本合同即终止。

4、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签订合同附件或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乙方与甲方及甲方下属商场签订的有关商品、促销、促销人员的协议视为本合同之附件。

5、本合同分两部分:

正本合同和副本合同。

每份合同壹式叁份,甲方持贰份,乙方持壹份,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双方保证享有充分的权利、能力和授权签署并履行本合同,并已为此取得了所有必需的批准。

第十条其他事宜

1、甲方对未行使或迟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应视为对该权利的放弃。

任何权利的单独或部分的行使不构成对该权利将来的行使或对其它权利的行使的阻碍。

2、本合同各条款为个别独立的条款。

某条款若被确认无效,将不影响合同其它条款的法律效力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3、本合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并据此解释各条款。

4、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共同签订本合同。

双方对本合同条款享有相互说明之义务,并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均已充分注意并详细了解双方对各方根据本合同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对可能违反本合同时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的风险亦有清楚的了解。

因此,双方同意签署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执行。

5、本合同构成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所涉事项的完整合同,它取代了此前双方就该等事项作出的任何口头或书面合同或许诺。

6、本合同双方为独立当事人。

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共同投资,承包关系、劳动、劳务关系。

7、双方均不得向传播媒介或任何第三方透露本合同内容以及对方关于经营、决策方面的信息。

任何一方违反本条约定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壹万元,并限期消除影响,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应按实际损失补足赔偿。

8、所有通知或联系事项应以书面确认并以邮寄或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送至甲方,甲方如修改地址或电话,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乙方依法变更帐号、税号、经营地址、联络方式、联络人等商业信息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如因乙方未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向乙方发生的任何订单,通知,票据,乙方未收到所造成的一切相关事宜,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时因此类查询所发生的费用亦由乙方承担,并可从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货款中扣除。

9、其他见合同副本及附件内容。

附:

乙方需提交当年度年检有效的相关资料(均须加盖乙方公章)。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4、商标注册权证(复印件)或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

5、品牌代理授权书或特许经营合同(复印件);

6、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7、产品检验合格证(复印件)QS证、卫生许可证;

8、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合同签订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9、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非法定代表人签约时提供);

10、其他所需相关资料。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理人)(授权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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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签约时间: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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