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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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docx

延安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

延安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

服务协议书

甲方:

延安市医疗保险经办处

乙方:

为了加强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服务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我市参保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延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延安市城镇职工和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甲方确定乙方为延安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

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延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延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上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并督促参保人员和双方工作人员共同自觉遵守。

第二条乙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为参加延安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人员提供医疗保险用药处方外配服务和非处方药零售服务,必须做到药品质量合格,安全有效。

第三条乙方应在药店显要位置悬挂甲方统一制作的定点零售药店标牌,以方便患者辨认购药。

同时,应在店堂适当位置悬挂“医疗保险工作制度”、“医疗保险投诉举报奖励承诺”。

设置“医疗保险投诉箱”及“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接受群众和社会各界及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第四条乙方必须配备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药师和专业人员,提供24小时配药服务。

营业时间内至少有一名执业药师在岗,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

乙方从业人员应该准确掌握并自觉遵守延安市医疗保险的相关政策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服务。

相关的工作人员,必须参加甲方举办的有关业务培训,并取得医疗保险业务培训合格证。

第五条乙方应按有关规定配置与我市医保系统联网的医保专用计算机,并确定专人负责管理和操作业务。

与医保系统联网的计算机要有网络安全防护手段,不得玩游戏。

严格遵守系统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本店上传数据真实、准确。

 

第六条乙方要严格按照《延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延安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支付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延劳社发[2008]100号)和《延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延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延安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延人社发[2016]193号)文件中有关个人账户基金使用范围经营,不得在经营区域内摆放和经营规定范围外的其他商品。

第七条乙方应按照《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规定备药,目录内药品备药率不得低于70%。

第八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医疗保险政策、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变化调整情况,协助乙方进行医疗保险政策培训。

第九条甲方为审核医疗保险给付情况,需乙方做出说明,或到乙方进行查询、调用调剂记录、处方、帐单、收据、药品进销价格、药品进销台账等资料时,乙方应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拒绝,并提供详细说明及有关资料。

第十条乙方应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确保供药安全有效,杜绝出现假药、劣药,保证服务质量。

第十一条乙方药品符合分级分类管理要求,经营药品必须有“进、销、存”台帐,并按GSP要求进行电脑管理。

第十二条乙方要严格执行药品价格政策,实行明码标价,所售药品不得高于物价部门限价。

参保人员用医保卡购药价格不得高于用现金购药价格。

第十三条乙方应设立专门的医疗保险服务窗口,为参保人员提供刷卡、查询、密码修改、医保卡挂失等服务。

对购药的参保人员认真进行身份验证和证卡识别。

若发现冒名顶替,应拒绝其刷卡购药,并扣留证卡、及时通知甲方。

第十四条乙方应严格按照个人帐户基金支付范围刷卡售药,不得用医保卡套取现金。

第十五条乙方应如实录入所售药品名称及费用,参保人员刷卡购药明细记录应与实际售药记录相符,如实反映医保运行情况。

参保人员在乙方使用医保卡后,乙方必须为其打印明细结算单。

第十六条参保城乡居民使用个人账户资金购药时,乙方应认真核对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及医保本,并将核对准确的资料进行复印或照相,连同购药小票一同留存。

乙方应建立城乡居民个人账户资金使用情况台账,城乡居民在使用个人账户资金后,必须由本人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乙方应严格控制参保人员用药剂量,杜绝大额刷卡,每人次刷卡购药不能超过一个月的用药量。

参保人员每人每日刷卡购药金额在300元以上时,乙方须详细登记购药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居住地、购药人和医保卡人的关系等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参保人员持定点医疗机构医生为本人开具的处方(以下称外配处方)到乙方调剂,乙方需要查验其医疗保险证件有关项目是否与所持处方相符,准确无误后才能予以调剂。

调剂时要按照国家、省处方调剂的有关规定认真调剂,严格执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如因调剂不当出现药事责任由乙方承担。

外配处方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要有驻店药师审核签字并妥善保存2年以上,以备检查。

第十九条乙方不得滞留参保城镇职工医保卡、离休人员离休卡、参保城乡居民户口本、医保本和身份证等。

第二十条甲乙双方按季度核对参保人员使用医保卡购药的个人账户刷卡费用,甲方按实际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费用按季度对乙方进行结算。

乙方应在每季度结束的下一月5日前(节假日顺延)将上一季度参保人员刷卡费用报甲方审核,甲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将符合医保规定的费用及时拨付乙方。

第二十一条乙方向社会公开承诺,对举报乙方有虚开发票、用医保卡套取现金、销售和变相销售个人账户支付范围外物品,不为参保人员提供查询、密码修改、医保卡挂失服务等违规现象者,经核实,乙方即奖励举报者人民币200--500元整。

第二十二条乙方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出现违反医疗保险等有关规定和本协议条款以及签订的离休人员定点协议、门诊特殊疾病定点协议、门诊大病定点协议、肿瘤靶向用药定点协议条款的行为,甲方除追回违规金额、拒付相关费用外,有权对乙方做出如下处理:

约谈、通报、限期整改、拒付或追回、暂停网络结算或中止协议、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解除协议。

第二十三条按照《延安市城镇职工和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甲方按年度对乙方进行考核,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集中考核相结合,实行百分制。

其中:

日常考核分值占50分,集中考核分值占50分。

根据年终考核结果兑付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是指参保人员发生的总医疗费用10%的部分),具体兑付标准如下:

综合得分85分(包括85分)以上的,质量保证金全部兑付;综合得分80分(包括80分)以上85分以下的,扣质量保证金的15%;综合得分70分(包括70分)以上80分以下的,扣质量保证金的30%;综合得分60分(包括60分)以上70分以下的,扣质量保证金的45%;综合得分60分以下的,质量保证金全部扣除。

第二十四条一个年度内日常检查扣分达30分以上的,暂停定点刷卡服务3个月,待整顿合格,重新开通定点刷卡。

第二十五条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其费用由乙方负责,同时在日常检查时单项每例扣2分:

1、超剂量售药的;

2、刷卡购药金额300元以上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的;

3、无外配处方配售处方药的;

4、不按外配处方调剂药品或伪造、变造外配处方的;

5、无效处方、不合格处方或明知处方疑异仍予配药的;

6、处方未经药师审复核的;

7、违反药品或处方限量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扣除乙方相关费用外,甲方有权暂停定点协议执行或单方终止协议,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同时在日常检查时单项每例扣3分:

1、拒绝参保人员医保卡查询、密码修改、挂失,参保人员购药后不为其打印明细结算单的;

2、经营范围内摆放和经营规定范围外其他商品的;

3、刷卡销售个人账户支付范围外物品的;

4、采用空刷卡、刷卡后现金退付等手段,套取医疗保险基金或为个人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提供便利条件的;

5、违反国家物价政策,药品价格高于国家定价或参保人员刷卡购药价格高于用现金购药价格的;

6、违反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殊疾病和离休人员购药管理规定的;

7、出售假药、劣药的;

8、为参保人员虚开购药发票的;

9、刷卡购药明细记录与实际售药记录不相符的;

10、为未取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或医疗机构提供医疗保险IC卡刷卡服务的;

11、错误宣传医疗保险政策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12、违反医保系统接口管理制度的;

13、其他严重违反医疗保险规定行为。

第二十七条凡有投诉、检举和反映乙方未执行有关政策规定的,甲方有权利先暂停乙方定点刷卡,待问题查清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

调查问题期间造成的一切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八条在协议期内,乙方经营场所、名称、法人代表其中之一发生变更的,应事先通知甲方,并暂停协议,同时持变更登记相关证件到甲方办理变更手续。

如乙方被吊销《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其中之一的,自吊销之日起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二十九条本协议执行期间,国家法律、法规有调整的,甲乙双方可按新规定修改本协议。

如无法达成协议,双方可终止协议,期间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三十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换文形式进行补充,效力与本协议相同。

第三十一条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2018年11月30日止。

第三十二条本协议期满前一个月内,甲乙双方可以续签本协议。

第三十三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延安市医疗保险经办处

法人代表:

2017年月日

乙方:

法人代表:

2017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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