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标识及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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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标识及要求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标识及要求

MarkingfortheControlofPollutionCausedbyElectronicInformationProducts

 

200╳-╳╳-╳╳发布200╳-╳╳-╳╳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发布

目次

前言…………………………………………………………………………………III

引言…………………………………………………………………………………IV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3.1电子信息产品…………………………………………………………………1

3.2有毒有害物质…………………………………………………………………1

3.3生产者…………………………………………………………………………1

3.4进口者…………………………………………………………………………1

3.5安全使用期限…………………………………………………………………1

3.6回收利用………………………………………………………………………2

4总则………………………………………………………………………………2

5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标志……………………………………………………2

5.1总则……………………………………………………………………………2

5.2图例……………………………………………………………………………2

5.3颜色……………………………………………………………………………2

5.4规格……………………………………………………………………………2

5.5标注要求………………………………………………………………………2

5.6标注位置………………………………………………………………………3

6安全使用期限标识………………………………………………………………3

7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标识………………………………………………………3

7.1总则……………………………………………………………………………3

7.2有毒有害物质名称及含量……………………………………………………3

7.2.1标注样式……………………………………………………………………3

7.2.2标注要求……………………………………………………………………3

8可否回收利用标识………………………………………………………………4

9原产地信息标识…………………………………………………………………4

10包装物材料名称标识…………………………………………………………4

10.1总则…………………………………………………………………………4

10.2包装物材料名称……………………………………………………………4

10.3标注要求……………………………………………………………………4

10.4标注位置……………………………………………………………………4

附录…………………………………………………………………………………5

文献目录……………………………………………………………………………6

前言

本标准规定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的标识及要求,本标准未作具体规定的标识参照《产品标识标注规定》执行。

本标准的附录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信息产业部提出并批准。

本标准由信息产业部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标准工作组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引言

由于技术和产品功能的需要,目前部分电子信息产品的材料成分中含有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多溴二苯醚等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

为防止含有上述物质的产品在使用中和废弃之后的拆解处理过程中给人体健康和环境带来的严重影响,进一步规范电子信息产品标识,促进电子信息产品满足环保要求,共同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工业界实践,特制定本标准。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标识及要求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子信息产品安全使用期限、原产地信息、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可否回收利用及包装物材料名称的标识。

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电子信息产品。

(军用电子信息产品除外)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6288-1996塑料包装回收标志

SJxxx-200x限量标准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电子信息产品

采用电子信息技术制造的电子雷达产品、电子通信产品、广播电视产品、计算机产品、家用电子产品、电子测量仪器产品、电子专用产品、电子元器件产品、电子应用产品、电子材料产品以及软件产品等产品及其配件。

3.2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

指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的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PBB)、多溴二苯醚(PBDE)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

3.3生产者

指从事电子信息产品生产的组织和个人。

3.4进口者

指从事电子信息产品进口的组织和个人。

3.5安全使用期限

指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不致发生外泄或突变,以致电子信息产品用户使用该电子信息产品不致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或对其人身、财产造成严重损害的期限。

3.6回收利用

对废弃电子信息产品以其原有或其它用途再生产的过程,但是不包括将可燃性废物以产生能量的方式通过焚烧仅回收热能的能源回收及利用。

3.7包装物

为在流通过程中保护产品,方便储运,促进销售,按一定技术方法而采用的容器、材料及辅助物等的总体名称。

4总则

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所有电子信息产品应按本标准要求标注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标识。

由于产品体积或功能限制不能直接在产品上注明的,可以在产品说明书中予以注明。

其中,为生产配套而采购的电子信息产品,涉及到直接在产品上进行标识的,在经采购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被采购方可以对所提供的产品不进行上述标识,但必须向采购方提供标识所需的全部信息;相应地,采购方应在其生产的电子信息产品上进行标识,且标识信息范围应包含为生产配套而采购的电子信息产品。

若为生产配套而采购的电子信息产品已进行相关标识,则采购方的标识范围可以不包括该为生产配套而采购的电子信息产品。

5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标志

5.1总则

电子信息产品应按本标准要求标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标志,标志应清晰可辨、易见、不易褪色并不易去除,且不应损害电子信息产品的使用性能。

5.2图例

5.3颜色

第1种标志为绿色;第2种标志一般为橙色,也可以用绿色及橙色以外的其他醒目的颜色,模塑的可以与制品颜色相同。

5.4规格

生产者或进口者应根据电子信息产品及部件的大小选择适宜规格的标志。

当产品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3×105mm2时,所选规格不得小于产品总表面积的0.1%;当产品最大表面的面积大于等于3×105mm2时,则必须选择5号规格的标志进行标注。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标志的规格分为五种,其规格、尺寸(底边长度)详见表一:

表一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标志规格、尺寸对照表

规格

1号

2号

3号

4号

5号

尺寸(mm)

10

15

20

25

30

5.5标注要求

5.5.1产品最大表面的面积大于5×103mm2且形状规则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标志应直接标注在电子信息产品上,可以采用模塑、喷涂、粘贴、印刷的方法。

5.5.2产品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5×103mm2或形状不规则的,可以不在产品表面直接标注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标志,但必须在产品外包装或产品说明书中予以注明。

注:

形状不规则产品如表面积很大但特别细长的线缆等。

5.6标注位置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标志一般应标注在电子信息产品明显处,如产品的正面、设有功能键的侧面及背面等。

受功能、外观设计等影响无法在产品明显处标识的,应标注在消费者使用产品时的可见部位。

6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标识

6.1总则

电子信息产品应按本标准要求标识产品中是否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

若产品中不含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应选择第1种标志进行标识;若产品中含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则应选择第2种标志进行标识,并应在说明书中按本标准要求提供所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名称及含量。

6.2有毒有害物质名称及含量

6.2.1标注样式

表二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名称及含量标注样式

有毒有害物质

铅(Pb)

汞(Hg)

镉(Cd)

六价铬(Cr6+)

多溴联苯(PBB)

多溴二苯醚(PBDE)

含量

6.2.2标注要求

表格第一排为有毒有害物质的名称,用该有毒有害物质的分子式表示;表格第二排为有毒有害物质在产品中的含量,单位统一用该有毒有害物质与所标识电子信息产品的质量比表示。

若某种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含量小于SJxxx-200x限量标准所规定的限值,则该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对应的含量标注为“○”。

标识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其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注:

本标准中提到的“含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是指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含量超过SJxxx-200x限量标准所规定的限值,“不含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是指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含量未超过SJxxx-200x限量标准所规定的限值。

7安全使用期限标识

含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电子信息产品应按本标准要求标识第2种标志,并在说明书中对安全使用期限的含义、保证产品在期限内安全使用的条件、配套件特别标识等给予详细说明。

其中,标志中间的数字应替换为被标识产品的实际安全使用期限,单位为年。

产品的生产日期即为产品安全使用期限的起始日期。

产品的安全使用期限由制造商自行规定。

8可否回收利用标识

电子信息产品应按本标准要求标识含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部件可否回收利用。

对于可以回收利用的产品,应按本标准要求标识第2种标志;对于不可回收利用的产品,不做相应标识。

加贴标志的产品表示其可以回收利用,不应随意丢弃。

9原产地信息标识

电子信息产品原产地信息标识按照《产品标识标注规定》执行。

10包装物材料名称标识

10.1总则

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或进口者应在其生产或进口的电子信息产品包装物上标识包装物主要材料(大于包装物质量的10%)的名称。

包装物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5×103mm2的,可以不在包装物上直接标注,但应在产品说明书中予以注明。

10.2包装物材料名称

以下包装物材料名称适用于本标准。

10.2.1塑料包装物:

聚酯(PET)、高密度聚乙烯(HDPE)、聚氯乙烯(PVC)、低密度聚乙烯(LDPE)、聚丙烯(PP)、聚苯乙烯(PS)、其他塑料。

10.2.2纸质包装物:

瓦楞纸、铝箔纸、锡箔纸、玻璃纸、牛皮纸、淋膜纸、硅油纸、其他纸。

10.2.3金属包装物:

铜、铁、铝、不锈钢、其他金属。

10.2.4其他包装物:

纺织品、皮、革、玻璃、陶瓷、木、复合板材。

10.3标注要求

产品生产者或进口者应在其生产或进口的电子信息产品包装物上以表格或文字叙述的形式标注包装物主要材料名称,且标识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其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产品包装物主要材料为塑料的,可以按GB/T16288标准进行标识。

10.4标注位置

包装物材料名称应标注在电子信息产品包装物的外表面。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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