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的品质质量与包装.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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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的品质质量与包装
第一章商品的品质、数量与包装
【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要求学生初步掌握各国有关买卖标的的法律规定,合同中品质、数量、包装条款的规定方法和有关知识。
【教学重点】
本章的重点是卖方违反质量、数量、包装规定的法律责任;合同中约定品质的方法;质量的机动幅度和质量公差;数量的计算方法;数量的机动幅度;包装的标志;定牌、无牌和中性包装的含义和作用;合同中质量、数量、包装条款的规定方法。
【课时安排】
课堂讲授:
3课时
【教学内容】
国际货物买卖的标的是货物,合同中须规定商品的名称、质量、数量和包装。
一、商品的品质(QualityofGoods)
–商品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物质基础,是合同的标的;
–所有的商品都有其名称,表现为一定的质量;
如:
100%purecottonladiesembroideredshirts(全棉女式绣花衬衫);
–商品的品质是交易磋商的主要内容,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交易条件;
商品的品质
–商品的内在质量与外观形态的综合;
–内在质量
•如纺织品面料:
原料--全棉、全毛、真丝、麻、晴纶、涤纶等;织地(全棉)--平纹、斜纹、细布、府绸等;其他--纱支、经纬纱密度、缩水率、色牢度等;
–外观形态
•如纺织品面料:
门幅宽度、长度、颜色、花型等;
(一)重视进出口商品质量的意义
–商品品质
•影响商品的使用效能、价格、销路、企业及国家的声誉等;
•我国出口贸易“以质取胜”战略;
•“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创立品牌,提高产品附加值;
•“重点支持和发展的名牌出口商品”--商务部颁布(20类118个品牌)
–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认证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制定的《ISO9000系列标准》和《ISO14000系列标准》
–《ISO9000系列标准》--有关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体系的系列标准;
–《ISO14000系列标准》--有关环境管理系列标准;
•有助于改善和提高我国企业和产品的形象、降低经营管理成本、使产品能适应国际市场的需求,提高国际竞争能力。
(二)合同中品质条件的重要性
1、合同规定的品质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品质依据;
2、卖方对交货品质负有义务,对违反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承担法律责任;
•卖方在交货品质方面承担的义务:
–卖方交付货物的品质必须与合同规定的品质相符;
•《公约》第35条
(1)款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
•我国《合同法》第153条规定,卖方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卖方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说明的质量要求。
•卖方违反合同规定品质交货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英国法律:
•违反要件(breachofcondition);损害赔偿、补救措施、合同无效。
•违反担保(随附条件)(breachofwarranty);损害赔偿、补救措施。
–《公约》:
•买方可根据卖方违约程度不同,要求损害赔偿或采取其他有关补救措施,如要求交付替代货物,对所交货物进行修补(修理),减价,宣告合同无效等。
–我国《合同法》第148,155,111条规定
(三)表示品质的方法
1、用样品表示
–样品(sample)
一批商品中抽取
少量实物足以代表将来交货时整批货物品质。
专门设计加工
•凭样品买卖(salebysample)
–以样品达成交易,并以样品作为日后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品质依据;
–凭样品买卖时,卖方必须做到:
•所交货物的品质与样品完全一致;
–参见英国《货物买卖法》第15条
(2)款;《公约》第35条
(2)款C;我国《合同法》第168条;
•凭卖方样品买卖(salebyseller’ssample)
–通常做法:
样品编号----寄发/送交客户----确认成交----签订书面合同;
–卖方须做到:
•提供的样品具有代表性(代表性样品);
•留存“复样”(留样--duplicatesample);
•凭买方样品买卖(salebybuyer’ssample)
–来样成交;
–卖方须注意:
•充分考虑原材料、加工生产技术、设备和生产安排的可能性;
•来样是否涉及侵犯第三方权利(商标权或专利权等工业产权及其他知识产权);
•应采用“对等样品”(countersample),即“回样”(returnsample)成交。
•凭样品成交:
–“封样”(sealedsample);
–对货样难以做到一致的商品,应在合同中订明,“品质与样品大致相同”(qualitytobeaboutequaltobethesample);
–以样品作为规定商品某项或几项质量指标,如“色样”(colorsample),款式样(patternsample)等。
2、用文字说明表示(Description)
–凭文字说明买卖(salebydescription)
•以文字说明达成交易,并以合同规定的文字说明作为日后双方交接货物的品质依据。
–凭文字说明买卖时,卖方须做到:
•交付货物的品质必须与合同规定的文字说明相符;
•英国《货物买卖法》第13条;《公约》第35条
(1)款;我国《合同法》153条
–凭文字说明买卖的具体方式:
(自学,见教材P.20-P.24)
•凭规格买卖;
•凭等级买卖;
•凭标准买卖;
•凭牌名或商标买卖;
•凭产地名称买卖;
•凭说明书或图样买卖;
–看货成交
•《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减少技术性贸易壁垒和适应国际贸易的需要,提高我国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促进采用国际标准工作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世界贸易组织和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所制定。
•采用国际标准是指将国际标准的内容,经过分析研究和试验验证,等同或修改转化为我国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并按我国标准审批发布程序审批发布。
•国际标准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
(四)合同中的品质条款
1、品质条款的内容
–品名、货号、规格或等级、标准、牌名等;
–品质条款示例(见教材P.25--P.26);
2、订立品质条款应注意的问题
(1)根据商品的特点选择适当的表示品质的方法
•服装:
规格和样品;
•茶叶:
样品、产地名称、等级;
•计算机:
牌名/商标、型号、说明书等;
–按法律规定(英国货物买卖法第13、15条,我国合同法第168条):
•如凭样品成交,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必须与样品相符;
•如凭文字说明成交,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必须与文字说明相符;
•既凭样品成交,又凭文字说明成交时,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不仅与样品相符,而且与文字说明相符。
(2)应明确、具体
•凭规格成交,应明确、具体,并合理,卖方产品品质能达到合同的规格;
•凭标准成交,应列明所引用的标准(我国/对方/国际),援引标准的版本年份,例如:
汽车尾气排放标准,欧洲1号、欧洲2号。
•凭说明书成交,说明书内容应完整、具体,便于安装、使用和维修;
•如样品仅供参考,应订明“参考样品”(referencesample)或“样品仅供参考”(onlyforreference);
(3)应切合实际,注意科学性和灵活性
–防止订得过高、过低、过死、过繁;
3、品质机动幅度和品质公差
(1)品质机动幅度
–在合同中订明卖方交货品质允许在一定幅度内伸缩。
•范围-漂布,门幅宽35/36英寸;
•极限-Max(最高、最大、最多);Min(最低、最小、最少)
•上下差异-马海毛,含量50%,上下1%;
(2)品质公差
–公认的差异(误差),即允许卖方交货质量有一定幅度的差异。
•国际上公认的误差标准,买卖双方可以不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国际上没有公认的误差标准或需要扩大差异范围,买卖双方可在合同中具体规定质量公差的内容,即买卖双方共同认可的差异。
–在规定的品质机动幅度和品质公差范围内,交货品质如有上下:
•一般不另行计价,即按合同价格计收;
•另订立品质增减价条款
–东北大豆
–水份最高14%每+/-1%,价格-/+1%;
–杂质最高1%每+/-1%,价格-/+1%;
–不完善粒最高14%每+/-1%,价格-/+1%;
–含油量最低18%每+/-1%,价格+/-1%;
二、商品的数量(QuantityofGoods)
(一)合同中数量条件的重要性
1、合同规定的数量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量的依据,是确定支付金额的基础;
2、卖方对交货数量负有义务,对违反合同规定的交货数量承担法律责任。
•卖方在交货数量方面承担的义务:
–卖方所交货物的数量必须与合同规定数量相符;
•《公约》第35条
(1)款;
•我国《合同法》第162条
•卖方违反合同规定的数量承担的法律责任:
–英国法律:
•少交--可以拒收;
•多交--可拒收多交的部分,或全部拒收;
–《公约》:
•
少交未构成根本违反合同;
构成根本违反合同;
•
多交合同规定的部分--应收取
多交的部分--可收取,也可拒收全部或部分;
我国《合同法》第162条;
(二)数量的计算方法
1、计量单位
–重量、个数、长度、面积、体积、容积
–国际上常用的度量衡制度
•英制、美制、公制(米制)、国际单位制
•米制(TheMetricSystem)又称为公制,它以十进位制为基础,“度量”和“衡”之间有内在的联系,换算比较方便,因此,使用范围不断扩大。
•英制(TheBritishSystem),曾在纺织品等交易中有较大的影响,但由于它不采用十进制,换算很不方便,“度量”和“衡”之间缺乏内在联系,因此,使用范围逐渐减小。
•美制(TheU.S.System)以英制为基础,多数计量单位的名称与英制相同,但含义有差别,主要体现在重量单位和容量单位中。
•国际单位制(TheInternationalSystemofUnits,简称SI)是1960年国际标准计量组织大会通过的,是在米制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已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采用,它有利于计量单位的统一,标志着计量制度的日趋国际化和标准化,对国际贸易的进一步发展起着推动作用。
•
我国:
法定计量单位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
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
我国采用的是以国际单位制为基础的法定计量单位。
–不同度量衡制,同一计量单位代表的数量是不同的
–如:
吨(ton)
–英制:
长吨(longton)1longton=2240lb.=1016kg.
–美制:
短吨(shortton)1shortton=2000lb.=907kg.
–公制:
公吨(metricton)1M/T=2204lb.=1000kg.
2、数量的计算
(1)按毛重(grossweight)
•毛重=净重+皮重
–以毛作净(grossfornet)
•以毛重作为计算数量和价格的基础
•SoybeanAgrade1000M/Tpackedingunnybagsof50kg.Eachgrossfornet
(2)按净重(netweight)
•净重=毛重-皮重(tare)
•《公约》第56条规定,如果价格是按货物的重量规定的,如有疑问,应按净重确定。
净重是国际贸易中最常见的计重办法。
–皮重的计算方法:
•实际皮重
•平均皮重
•习惯皮重—标准皮重
•约定皮重
(3)公量(conditionedweight)
•用科学的方法抽出商品中所含水份,然后再加上标准水份,求得的重量。
实际重量(1+标准回潮率)水分
•公量=--------------回潮率=----
1+实际回潮率干量
–出口一批生丝,一包净重为58公斤,用科学的方法测得实际回潮率为12.24%,国际间行业公认的生丝标准回潮率为11%。
试计算该包生丝的公量是多少?
58(1+0.11)58x1.1164.38
•公量=-----=------=---=57.359(57.36)kg.
1+0.12241.12241.1224
(4)理论重量
•规格一致,且重量大致相等的商品,按其数量即可推算出其重量。
•如:
钢板1mx1mx1mm;重量:
7.85kg.;
•规格:
2mx1mx1mm=15.7kg.
•张数:
400
•总重量:
6280kg.
(三)合同中的数量条款
1、数量条款的基本内容
–交货数字和计量单位
•100,000M/T
•5,000pieces
•400cartons
supply50%ofJulyproductionoutput.
2、订立数量条款应注意的问题
(1)根据需要和可能确定成交数量。
首先根据客户的需要,其次是否能够提供。
(2)根据客户的资信状况、经营能力等确定成交数量。
信誉好,提高数量;否则,降低以避免风险。
(3)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成交数量。
销路好,增加成交数量;否则降低成交数量。
(4)订得明确、具体
•计量单位
•度量衡量制度
•重量:
是“以毛作净”,还是按照“净重”。
3、数量机动幅度:
主要针对大路货和大宗货物,交货数量难以精确符合合同。
(1)溢短装条款(moreorlessclause)
•合同中规定交货数量可多交或少交若干,但以不超过成交数量的百分之几为限。
•ChineseLong-shapedRice
•100,000M/T10%moreorless(10%plusorminus;10%+/-)
•溢短装权利归谁掌握:
•atseller’soption;
•atbuyer’soption;
•atcarrier’soption;
(2)“约”(about,circa,approximate)字
•about50,000M/T;使用“约”数条款时,双方应事先在合同中明确允许增加或减少的百分比,或在“一般交易条件”中加以规定,否则不宜使用。
(3)溢短装数量的计价方法
1、按合同价格(单价),即合同将价格固定,但市场价在不断变化。
2、按装运时或货到时某种市场价格,对双方比较公平合理。
三.商品的包装(PackingofGoods)
•商品的包装是交易磋商的主要内容,是买卖合同的主要交易条件;
•商品的包装是商品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保护商品品质完好和数量完整的一种手段;
•商品的包装影响商品价格、销路、宣传美化商品等;
•出口商品总要求:
科学、经济、美观、适销、多创外汇;
(一)合同中包装条件的重要性
–卖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方式包装或装箱:
包装条款是买卖合同中的一项主要条件,卖方交付的货物,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就构成违约;有些国家法律规定,违反包装条款,买方有权拒收货物。
•包装是货物说明的组成部分(英国货物买卖法);
•公约第35条
(1)款;我国《合同法》第156条;
(二)包装的种类和作用
1、运输包装(外包装)
•单件运输包装--不同形式、材料、容量等;
•集合运输包装--集装包(袋)等;
2、销售包装(内包装、直接包装)
(三)包装标志
1、运输包装的标志:
为了方便货物运输、装卸及储存保管,便于识别货物和防止货物损坏而在商品外包装上刷写的标志。
(1)运输标志(ShippingMark)
•又称“唛头”;
•便于在装卸、运输、保管过程中识别货物,防止错发错运;
–运输标志的主要内容:
1、收货人和/或发货人名称的缩写或代号,有时加简单的几何图形;ABC
2、目的港/目的地名称;KOBE
3、件号-总件数和顺序号;NOS.1-100
GENEVADARESSALAAM
VIAANTWERPINTRANSITTOLUSAKA
•标准运输标志(参见教材P.38)
–收货人或买方名称的英文缩写字母或简称;
–参考号码,如订单号码、发票号码、运单号码;
–目的地;
–件数号码;
(2)指示性、警告性标志(参见教材P.39)
(3)产地、磅码等其他标志(同上)
GROSSWEIGHT:
60kg.
NETWEIGHT:
56kg.
MEASUREMENT:
50X32X40cm
MADEINCHINA
除上述内容外,运输包装上一般还刷上包装的毛重、净重、体积尺码和商品的生产国别或地区。
2、物品条码标志(条形码标志)
–利用光电扫描阅读设备给计算机输入数据的特殊代码。
–6902000101029
国家或地区厂家或商号产品终检号
–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分配给我国的国别号为690系列;
(四)定牌、无牌和中性包装的含义和作用
–定牌:
在商品和/或其包装上使用买方指定的商标或牌号。
–无牌:
在商品及其包装上不使用商标或牌号。
–出口采用定牌和无牌时,除非另有协议,应注明“中国制造”字样;
中性包装(NeutralPacking)
–在商品及其包装上不表明产地和厂商名称。
–定牌中性包装:
在商品或包装上使用买方指定的商标或牌名,但不注明生产国别。
–无牌中性包装:
在商品和/或包装上均不使用任何商标或牌名,也不注明生产国别。
(五)合同中的包装条款
1、包装条款的基本内容
–包装材料、包装方式、每件包装的商品数量等;
–示例(参见教材P43)
2、订立包装条款应注意的问题
–明确、具体;
–进口国对包装的法律和惯例
•包装材料和包装衬垫物
•重量
•危险品包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