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救助办事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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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社会救助办事指南
上海市社会救助办事指南
一、生活救助
(一)、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低保)
1、基本概念:
低保就是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实施救助。
家庭人均收入:
一家人的所有收入总计。
主要包括:
(1)工资奖金收入包含从事各种技艺、各项劳动服务所得净收入以及各类津贴;
(2)各种补贴、津贴收入,如粮油补贴、水电煤调价等和岗位津贴;
(3)财产性收入:
利息收入、股息与红利收入、出租房屋收入、知识产权收入、商业保险投资收益等;(4)其他有关的可支配收入。
低收入:
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的150%以下的家庭。
2、救助标准
低保救助并不是按照现行标准全额发放,而是根据家庭人均收
入,将低于低保标准的那部分补给对象,使他们的收入加上救助金后等于低保标准。
3、申办资格
户籍在本地区的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申请。
4、申请时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
(1)所有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
(2)家庭收入证明:
职工工资单或工资卡明细、养老金、失业
保险金和其他收入证明
(3)家庭成员就业情况证明:
单位证明或户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所开具证明
(4)房屋出租:
租赁合同
(5)家庭生活水平参考证明(申请人家庭上月没、水、电费用支出票据)
(6)其他相关证明(离婚证明、离婚协议书、残疾证等)
5、申请审核流程
(1)对象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各项所需材料。
由村居委评议小组评议通过后初审公示5-7天,无异议,提交至街镇社会救助事务所审核。
(2)街镇社会救助事务所审核后,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
审批通过,报区救助中心备案,并再次公示。
(3)从批准之月起发放低保金
6、复核和变更
(1)低保家庭的人员情况和经济情况发生变化,应主动向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说明,由街道、乡镇重新核定救助待遇。
(2)每季度对低保家庭的经济情况、人员变动等进行复核。
(3)每年政策调整最低生活标准的同时,低保家庭的补助依据
该家庭收入变动相应调整
(二)、传统救济对象
1、对象类别及标准
三胞胎
741
社会孤老幼残
741
司法老残
741
重残无业
城镇
741
农村
6708/年
散居归侨
城镇
935
农村
811
宽释人员
城镇
935
农村
811
历史老案纠错平反人员
935
起义投诚人员
城镇
1740
农村
1449
2、基本概念
社会孤老幼残即“三无人员”,是指城镇户籍中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但是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的),且无劳动能力和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3、“三胞胎”补助要求
(1)三胞胎都是奔去户口;
(2)年龄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的在校学生;
(3)共同生活在一个家庭中;
(4)家庭年人均收入不满本市年人均收入;备注:
三胞胎已年满十六周岁,并其中有一个已不是在校学生(包括已有劳动收入或已应征入伍),应停止补助。
4、重残无业
(1)对象要求:
年满16周岁被评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通过劳动获取经济收入,生活不能自理,靠亲属或家人照料的无业残疾人;具备上述条件,虽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但尚未享受养老金且本人无经济收入的无业残疾人。
(2)提交材料:
对象本人的身份证、残疾证、户口簿、残疾人员登记评定表、申请表、无业证明。
(三)支内回沪
1、申请对象
(1)同时符合三个条件:
一是原本市常住户口,由本市动员分配支援外地建设;二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在外地办理退休(职)手续,,享受外地社会保险待遇;三是经本区公安机关批准,报入本区常住户口(或按规定已领取“上海市居住证”)。
(2)外省市籍配偶应同时符合三个条件:
一是上述对象的原非本市户口、非本市动员分配支援外地建设的配偶;二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在外地办理退休(职)手续,享受外地社会保险待遇;三是三是经本区公安机关批准,报入本区常住户口(或按规定已领取“上海市居住证”)。
2、对象分类
(1)外地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归入支内;
(2)去新疆建设兵团和新疆自治区工作的归入支疆;
(3)去外地农村(包括农场等)插队、插场的归入上山下乡知青;
(4)原非本市户籍、非本市动员分配支援外地建设的配偶归入外省市籍配偶;
(5)各区、县老干部局统一复核造册汇总的离休干部归入异地安置离休干部
3、帮困方式
(1)每季度发放生活补助和节日补助
(2)月收入在1500以下的,同时享受分档帮困补助所需材料
4、提交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户籍迁出证明(公安部门出具);
(3)本地区户口簿复印件或本地区的“上海市居住证”;
(4)退休证;
(5)养老收入证明或养老金存折卡复印件。
二、医疗救助
(一)、基本概念:
1、大重病:
(1)慢性肾衰竭(尿毒症);
(2)精神病;
(3)恶性肿瘤;
(4)再生障碍性贫血;
(5)急性、亚急性、中晚期慢性重型肝炎;
(6)心脏瓣膜置换收入;
(7)冠状动脉旁路手术;
(8)颅内肿瘤手术。
2、自负医疗费用:
在医保报销范围内,经医保报销后剩余的医疗费用。
(发票显示“自负”金额和“分类自负”金额的合计。
)
(二)、申请审核
1、对象要求:
(1)社会孤老残幼;
(2)本区城乡低保家庭中患病住院治疗;
(3)本区城乡低收入家庭中患大重病住院治疗;
2、起付线
(1)申请的医疗费用必须扣除前位保障,包括:
基本医疗保险含各项减负、农村合作医疗、征地养老报销等制度性医疗保障给付、各类互助保障以及社会互助帮困自主等)
2)扣除上述保障后个人实际自负费用累计到1000元以上
3、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以及基本情况表
(2)身份证、户口簿
(3)正规医院的医疗发票
(4)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5)各类前位保障的医疗费用证明
4、申请流程
(1)申请对象向户籍所在村居委提出申请,村居委评议小组评议后交由所在街镇救助所受理审核。
(2)街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审核后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提交到区救助中心审批并备案。
(3)审批通过的,由村居委对救助对象的救助事项、金额等内容公示。
(4)街镇救助所按照审批意见发放救助金,村居委通知对象领
取救助金并做好记录。
三、教育救助
(一)、助学券
1、对象要求:
(1)在本市公立学校(或区教育部门制定承担对口就近入学的民办学校)就读的低保家庭学生、特殊困难家庭学生(包括:
为国牺牲,被人民政府批准为烈士的子女;
(2)父母双亡,且制定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父母一方患大重病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父母一方为中毒残疾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经济困难的丧偶单亲家庭学生)
备注:
此处的经济困难家庭特指低收入家庭;丧偶单亲家庭是指父母一方已经去世的学生。
2、助学金
(1)对象要求:
城乡低收入的学生和城乡低保家庭中就读大学学生。
(2)救助金发放:
每学期开学前,发放一定补助。
3、申请程序:
(1)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经评议后提交给街镇社会救助事务所审核;
(2)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符合条件的发放助学券。
四、住房保障
(一)廉租房
1、申请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
(1)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
(2)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满
3年,且具有申请所在地城镇常住户口满1年;
(3)申请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含7平方米);
(4)3人及以上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19200元(含19200元)、人均财产低于50000元(含50000元),2人及以下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21120元(含21120元)、人均财产低于55000元(含55000元);
(5)申请家庭成员在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出售或赠与住房而造成住房困难的行为。
同时符合上述条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35周岁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可以单独申请廉租住房。
2、提交材料:
(1)申请家庭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
(2)申请家庭的收入、就业状态证明。
3)申请家庭成员拥有基金、股票、车辆、房产的需要提供相应的对账单等相关证件。
(4)其他相关证明。
3、供应标准:
(1)配租面积
廉租住房配租面积为申请家庭(含单身人士)已有住房面积与廉租住房保障面积的差额面积。
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按人均居住面积10平方米计算。
申请家庭(含单身人士)配租面积不足10平方米居住面积的,按10平方米居住面积计算。
(2)租金补贴标准租金配租家庭每月每平方米配租面积的基本租金补贴标准,黄浦、静安、徐汇、长宁、普陀、闸北、虹口、杨浦、浦东新区9个区为62元;闵行、宝山、嘉定3个区为50元;金山、松江、青浦、奉贤、崇明5个区(县)为32元。
其中:
①3人及以上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14400元(含14400元),或2人及以下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15840元(含15840元)的,按基本租金补贴标准实施补贴;
②人及以上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14400元(不含14400元)至19200元(含19200元)间,或2人及以下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15840元(不含15840元)至21120元(含21120元)间的,按基本租金补贴标准的70%实施补贴。
(二)共有产权房(经济适用房)
1、准入标准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
(1)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
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
(2)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3)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6万元(含6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5万元(含15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
(4)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男性年满30周岁、女性年满28周岁,可以单独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
2、供应标准对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下列标准供应:
(1)单身人士或者2人家庭,购买一套一居室。
(2)3人家庭或者原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规定限额(即人均15平方米建筑面积限额>申请家庭人员数-申请家庭原有住房建筑面积)
在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上的2人家庭,购买一套二居室。
(3)4人及以上家庭,购买一套三居室。
(4)家庭人员较多、家庭人员代际结构较复杂,或者经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同意,申请家庭将原有住房交政府指定机构收购的,区(县)政府可以酌情放宽住房供应标准,相关标准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备案。
申请家庭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房源供应数量,选择申请购买较小的房型。
3、申请材料
(1)申请家庭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
(2)申请家庭的收入、就业状态证明。
(3)户籍地住房的房产证或宅基地证等
(4)申请家庭成员拥有基金、股票需要提供相应的对账单
(5)拥有车辆家庭需提供车辆行驶证等材料
(6)拥有他处房产的需提供房产证或宅基地使用证以及详细的房屋照片
7)其他相关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