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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社会救助办事指南.docx

1、上海市社会救助办事指南上海市社会救助办事指南一、 生活救助(一)、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低保)1、 基本概念:低保就是对家庭人均收入 低于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 庭实施救助。家庭人均收入:一家人的所有收入总计。主要包括:(1)工资奖 金收入包含从事各种技艺、各项劳动服务所得净收入以及各类津贴;(2) 各种补贴、津贴收入,如粮油补贴、水电煤调价等和岗位津贴;(3) 财产性收入:利息收入、股息与红利收入、出租房屋收入、知 识产权收入、商业保险投资收益等;(4)其他有关的可支配收入。低收入:家庭人均收入在 低保标准的150%以下的家庭。2、 救助标准低保救助并不是按照现行标准全额发放,而是根据

2、家庭人均收入,将低于低保标准的那部分补给对象, 使他们的收入加上救助金后 等于低保标准。3、 申办资格户籍在本地区的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 均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申请。4、 申请时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1) 所有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2) 家庭收入证明:职工工资单或工资卡明细、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和其他收入证明(3)家庭成员就业情况证明:单位证明或户籍所在地的劳动保 障所开具证明(4)房屋出租:租赁合同( 5)家庭生活水平参考证明(申请人家庭上月没、水、电费用 支出票据)(6)其他相关证明(离婚证明、离婚协议书、残疾证等)5、申请审核流程( 1)对象提

3、出书面申请,提交各项所需材料。由村居委评议小 组评议通过后初审公示 5-7 天,无异议, 提交至街镇社会救助事务所 审核。(2)街镇社会救助事务所审核后,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审批。审批通过,报区救助中心备案,并再次公示。(3)从批准之月起发放低保金6、复核和变更( 1)低保家庭的人员情况和经济情况发生变化, 应主动向街道、 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说明,由街道、乡镇重新核定救助待遇。( 2)每季度对低保家庭的经济情况、人员变动等进行复核。(3)每年政策调整最低生活标准的同时,低保家庭的补助依据该家庭收入变动相应调整(二)、传统救济对象1、对象类别及标准三胞胎741社会孤老幼残741司法老

4、残741重残无业城镇741农村6708/年散居归侨城镇935农村811宽释人员城镇935农村811历史老案纠错平反人员935起义投诚人员城镇1740农村14492、基本概念社会孤老幼残即“三无人员”,是指城镇户籍中无法定赡养、扶 养、抚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但是赡养、 扶养、抚养义务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的),且无劳动能力和无 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3、“三胞胎”补助要求(1) 三胞胎都是奔去户口;(2) 年龄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的在校学生;(3)共同生活在一个家庭中;(4)家庭年人均收入不满本市年人均收入; 备注:三胞胎已年满十六周岁, 并其中有

5、一个已不是在校学生 (包 括已有劳动收入或已应征入伍) ,应停止补助。4、重残无业( 1)对象要求:年满 16 周岁被评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 通过劳动获取经济收入, 生活不能自理, 靠亲属或家人照料的无业残 疾人;具备上述条件,虽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但尚未享受养老金且 本人无经济收入的无业残疾人。(2)提交材料:对象本人的身份证、残疾证、户口簿、残疾人 员登记评定表、申请表、无业证明。(三)支内回沪1、申请对象( 1)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原本市常住户口,由本市动员分 配支援外地建设; 二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在外地办理退休(职) 手续,享受外地社会保险待遇;三是经本区公安机关批准,

6、报入本 区常住户口(或按规定已领取“上海市居住证” )。(2)外省市籍配偶应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一是上述对象的原非 本市户口、 非本市动员分配支援外地建设的配偶; 二是按照国家有关 政策规定,在外地办理退休(职)手续,享受外地社会保险待遇;三 是三是经本区公安机关批准, 报入本区常住户口 (或按规定已领取“上 海市居住证”)。2、对象分类( 1)外地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归入支内;(2)去新疆建设兵团和新疆自治区工作的归入支疆;(3)去外地农村(包括农场等)插队、插场的归入上山下乡知 青;(4)原非本市户籍、非本市动员分配支援外地建设的配偶归入 外省市籍配偶;(5)各区、县老干部局统一复核造册汇总的离

7、休干部归入异地 安置离休干部3、帮困方式( 1)每季度发放生活补助和节日补助(2)月收入在 1500 以下的,同时享受分档帮困补助 所需材料4、提交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 2)户籍迁出证明(公安部门出具) ;( 3)本地区户口簿复印件或本地区的“上海市居住证” ;(4)退休证;( 5)养老收入证明或养老金存折卡复印件。二、 医疗救助(一)、基本概念:1、大重病 :(1)慢性肾衰竭(尿毒症) ;(2)精神病;(3)恶性肿瘤;(4)再生障碍性贫血;(5)急性、亚急性、中晚期慢性重型肝炎;( 6)心脏瓣膜置换收入;(7)冠状动脉旁路手术;( 8)颅内肿瘤手术。2、自负医疗费用: 在医保报销范围内

8、,经医保报销后剩余的医 疗费用。(发票显示 “自负”金额和“分类自负”金额的合计。 ) (二)、申请审核1、对象要求:(1)社会孤老残幼;(2)本区 城乡低保家庭 中患病住院治疗;(3)本区 城乡低收入家庭 中患大重病住院治疗;2、起付线( 1)申请的医疗费用必须扣除前位保障,包括:基本医疗保险 含各项减负、农村合作医疗、征地养老报销等制度性医疗保障给付、 各类互助保障以及社会互助帮困自主等)2)扣除上述保障后个人实际自负费用累计到 1000 元以上3、提交材料(1)书面申请以及基本情况表( 2)身份证、户口簿(3)正规医院的医疗发票(4)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5)各类前位保障的医疗费用证明4

9、、申请流程( 1)申请对象向户籍所在村居委提出申请,村居委评议小组评 议后交由所在街镇救助所受理审核。(2)街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审核后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审批),提交到区救助中心审批并备案。( 3)审批通过的,由村居委对救助对象的救助事项、金额等内 容公示。( 4)街镇救助所按照审批意见发放救助金,村居委通知对象领取救助金并做好记录。三、 教育救助(一)、助学券1、对象要求:(1)在本市公立学校(或区教育部门制定承担对口就近入学的 民办学校)就读的低保家庭学生、特殊困难家庭学生(包括:为国牺 牲,被人民政府批准为烈士的子女;(2)父母双亡,且制定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父母一方 患大

10、重病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父母一方为中 毒残疾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经济困难的丧偶单亲家庭学生)备注:此处的经济困难家庭特指低收入家庭; 丧偶单亲家庭是指 父母一方已经去世的学生。2、助学金( 1)对象要求:城乡低收入的学生和城乡低保家庭中就读大学 学生。( 2)救助金发放:每学期开学前,发放一定补助。3、申请程序:( 1)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经评议后提交给 街镇社会救助事务所审核;(2)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符合条件的发放助学 券。四、 住房保障(一) 廉租房1、申请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 1)申请家庭成

11、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且共同生活;( 2)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满3 年,且具有申请所在地城镇常住户口满 1 年;(3)申请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 7 平方米(含 7 平方米);( 4)3 人及以上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 19200 元(含 19200元)、人均财产低于 50000元(含 50000元),2 人及以下申请 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 21120元(含 21120 元)、人均财产低于 55000 元(含 55000 元);( 5)申请家庭成员在申请前 5 年内未发生过出售或赠与住房而 造成住房困难的行为。同时符合上述条件,且具有完全

12、民事行为能力、年满 35 周岁的 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 3 年的人士),可以单独申 请廉租住房。2、提交材料:(1)申请家庭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 (2)申请家庭的收入、就业状态证明。3)申请家庭成员拥有基金、股票、车辆、房产的需要提供相应的 对账单等相关证件。(4)其他相关证明。3、供应标准:(1)配租面积廉租住房配租面积为申请家庭 (含单身人士) 已有住房面积与廉 租住房保障面积的差额面积。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按人均居住面积 10 平方米计算。申请家庭(含单身人士)配租面积不足 10 平方米居住 面积的,按 10 平方米居住面积计算。(2)租金补贴标准 租金配租家庭每月每

13、平方米配租面积的基本租金补贴标准,黄 浦、静安、徐汇、长宁、普陀、闸北、虹口、杨浦、浦东新区 9 个区 为 62 元;闵行、宝山、嘉定 3 个区为 50 元;金山、松江、青浦、奉 贤、崇明 5 个区(县)为 32元。其中: 3 人及以上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 14400 元(含 14400元),或 2 人及以下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 15840元 (含 15840 元)的,按基本租金补贴标准实施补贴; 人及以上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 14400 元(不含 14400元)至 19200元(含 19200元)间,或 2 人及以下申请家庭人 均年可支配收入在 15840元(不含 15

14、840 元)至 21120元(含 21120 元)间的,按基本租金补贴标准的 70%实施补贴。(二)共有产权房(经济适用房)1、准入标准 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共有产 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 :( 1)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 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 2 年。( 2)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 15 平方米(含 15平方米)。( 3)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 6万元(含 6万元)、 人均财产低于 15 万元(含 15 万元); 2 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 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 20%,即人均年可支

15、配收入低于 7.2 万元(含 7.2 万元)、人均财产低于 18 万元(含 18 万元)。( 4)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 5 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 与行为,但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同时符合上述标准,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 (包括未 婚、丧偶、或者离婚满 3 年的人士),男性年满 30 周岁、女性年满 28 周岁,可以单独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 。2 、供应标准 对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下列标 准供应:(1)单身人士或者 2 人家庭,购买一套一居室。( 2)3 人家庭或者原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规定限额(即人均 15 平方米建筑面积限额

16、 申请家庭人员数-申请家庭原有住房建筑面积)在 15 平方米(含 15 平方米)以上的 2 人家庭,购买一套二居室。(3)4 人及以上家庭,购买一套三居室。(4)家庭人员较多、家庭人员代际结构较复杂,或者经区(县) 住房保障机构同意, 申请家庭将原有住房交政府指定机构收购的, 区 (县)政府可以酌情放宽住房供应标准, 相关标准报市住房保障房屋 管理局备案。申请家庭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房源供应数量, 选择申请购买较小 的房型。3、申请材料(1)申请家庭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 2)申请家庭的收入、就业状态证明。(3)户籍地住房的房产证或宅基地证等( 4)申请家庭成员拥有基金、股票需要提供相应的对账单(5)拥有车辆家庭需提供车辆行驶证等材料(6)拥有他处房产的需提供房产证或宅基地使用证以及详细的 房屋照片7)其他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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