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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项目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物业管理项目

(住宅、商业)

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本协议当事人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电话: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开发商与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某物业管理项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订立以下条款,共同遵守。

下列术语在本协议中所赋予的定义是:

1.专有部分——指甲方在本物业中依法取得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独立空间或区域,包括上述空间或区域内专用的计量设施和管线接驳端以内的相关设施设备。

2.共用部位——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3.共用设施设备——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通讯线路、照明、供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4.房屋交付使用——指甲方收到发展商《收楼通知书》并办理完结相应手续;甲方收到《收楼通知书》后在通知期限内未办理相应手续,且未与发展商另行约定的,视为房屋已交付使用,《收楼通知书》中载明期限的最后一日视为交付使用日期。

 

第1条物业基本情况

本物业名称:

某物业管理项目

甲方所购房屋名称:

某物业管理项目________栋_________单元

甲方所购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所购房屋类型:

坐落位置:

路(街)____号_____单元

建筑面积:

    平方米

第2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义务

(1)按照《某物业管理项目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约定,接受乙方提供的服务;

(2)参加业主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3)依法监督乙方物业服务行为,就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但需以不干扰乙方正常的物业服务工作为前提;

(4)遵守《某物业管理项目临时管理规约》、《某物业管理项目业户服务指南》、《某物业管理项目装饰装修管理手册》和物业管理相关制度;

(5)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配合乙方开展物业管理工作;

(6)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按标准向乙方缴交物业服务费等物业服务费用;

(7)按照国家及政府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8)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

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合理原因确需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通知并取得乙方同意,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9)装饰装修房屋时,遵守有关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及《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10)对其产权所属的单元具有法定的所有权,但所有异动(如出租、出售等)须在一个月内书面通知乙方。

房产出售后,甲方须告知并负责促成受让人与乙方重新签订本合同,在合同未签订之前,视为甲方已将本合同的权利与义务一并转让予受让人。

房产出租后,甲方须保证该承租人遵守并履行本合同和公约所制定的条款。

房产异动后,如甲方未履行本条之义务应承担连带责任。

2.乙方的权利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某物业管理项目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依照本协议之约定,为甲方提供物业服务,履行管理职责,制订本小区各项物业管理制度;

(2)负责编制房屋、附属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绿化等的年度安全检查、维修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案并组织实施;

(3)以书面形式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有关物业使用的规定,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进行装饰装修时,告知有关限制条件,订立书面约定,并负责监督;

(4)负责编制物业管理年度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及预算、决算报告;

(5)对本物业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使用功能,如需改变或完善配套项目,须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6)负责做好本区域物业管理、住户收楼入住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7)对本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当劝阻、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8)协助做好本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在采取合理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9)有权选聘专营公司或相关组织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并支付费用,但不得将整体管理责任及利益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10)本协议终止时,乙方须向本物业业主委员会移交各类管理档案、资料;移交本物业的公共财产。

第3条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1.房屋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2.房屋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

3.环境卫生

(1)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保洁及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

(2)“除四害”服务;

(3)公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养护与管理。

4.安防服务

(1)内容

1)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

2)实行24小时公共区域安全值班、监控、监督和巡视工作制度,有必要时对所有进入本物业区域内的陌生人士身份进行查询,对大件物品搬运进行登记、检查。

(2)责任

1)严格管理安全管理队伍,工作规范;

2)实行统一着装、配带工作证;

3)及时向公安部门通报发生在公共区域内危及住户安全的情况;

4)乙方不承担甲方人身安全与财产保管、保险责任。

5.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

(1)内容

1)引导车辆行驶和停放;

2)定期维护停车场各项设施。

(2)责任

1)负责车辆行驶和停放秩序的维护;

2)负责停车场各项设施的正常运行;

3)乙方不承担甲方车辆及车内财物的保管、保险责任。

6.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根据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手册》等相关法规、《某物业管理项目临时管理规约》和双方签订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提供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第4条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1.房屋外观

(1)主出口设有本区域平面示意图,主要路口设有路标,组团及幢、单元(门)、户门标号标志明显;

(2)房屋外观完好、整洁,外墙面砖、涂料等装饰材料无脱落、无污迹;

(3)室外招牌、广告牌、霓虹灯按规定设置,保持整洁统一美观,无安全隐患或破损;

(4)空调安装位置统一,冷凝水集中收集;

(5)对公共区域违章、私搭、乱建依法进行管理。

2.设施设备运行

(1)共用配套设施设备完好,无随意改变用途;

(2)共用设施设备运行、使用及维护按规定要求有记录,无事故隐患;

(3)供水设备运行正常,设施完好、无渗漏、无污染;二次生活用水有严格的保障措施,水质符合卫生标准;制定停水及事故处理方案;

(4)制订供电系统管理措施并严格执行,记录完整;供电设备运行正常,配电设备运行正常,配电室管理符合规定,路灯、楼道灯等公共照明设备完好;

(5)电梯按规定或约定时间运行,安全设施齐全,无安全事故;轿厢、井道保持清洁;电梯机房通风、井道保持良好;制定出现故障后的应急处理方案。

3.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1)保养、检修制度完备,无事故隐患;

(2)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保证在24小时内实施;

(3)排水、排污管道通畅,发生堵塞外溢现象即时处理;

(4)道路通畅,路面平整;井盖无缺损、无丢失,路面井盖不影响车辆和行人通行。

4.环境卫生

(1)环卫设备完备,设有垃圾箱、果皮箱;

(2)清洁卫生实行责任制,有专职的清洁人员和明确的责任范围,实行标准化保洁;

(3)垃圾日产日清,定期进行卫生消毒、灭杀;

(4)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无蚁害;

(5)本区域内道路等共用场地巡回保洁,纸屑、烟头等废弃物随时清理;

(6)房屋共用部位保持清洁,无乱贴、乱画,无擅自占用和堆放杂物现象;

(7)住宅网点管理有序,符合卫生标准;无乱设摊点、广告牌和乱贴、乱画现象;

(8)排放油烟、噪音等符合国家环保标准,外墙无污染。

5.绿化养护服务

(1)公共绿地无改变使用用途和破坏、践踏、占用现象;

(2)花草树木长势良好,修剪整齐美观,无病虫害,无折损现象,无斑秃;

(3)绿地纸屑、烟头、石块等杂物及时清理。

6.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

(1)本区域内交通设施完备,道路畅通、路标清晰;

(2)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制度完善,管理责任明确,车辆进出有登记;

(3)非机动车车辆管理制度完善,按规定位置停放,管理有序。

7.安全管理:

(1)保安设备设施配置齐备,制度完善;

(2)有专业安防队伍,主出入口、安防监控中心等重要部位实行24小时值班,公共区域实行全天不定期巡逻制度;安防人员做到文明值勤,训练有素,言语规范,认真负责;

(3)危及人身安全处有明显标识和采取必要防范措施。

8.消防管理:

(1)消防设备设施完好无损,可随时起用;

(2)消防通道畅通;

(3)制订消防应急方案。

9.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零修和急修:

(1)保证零修、急修及时率100%;

(2)保证零修、急修返修率不超过1%。

第5条家居装饰装修管理

1.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某物业管理项目临时管理规约》、《某物业管理项目装饰装修管理手册》约定,甲方或物业使用人进行装饰装修应到物业服务中心进行申报登记,如实填写《装修申请表》,并签署《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书》、装修施工单位需签署《某物业管理项目装修防火责任书》;

2.申报时须提交:

业户身份证复印件、装修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装修施工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盖有单位公章)、装修施工方案(包括装修项目明细表和施工图、平面图、水/电/气系统图、天花平面图、私家花园绿化改造方案等;

3.不得改变空调预留安装位置。

若需加装分体空调,先将方案提交管理处审核,同意后方可安装。

冷凝排水管应采用硬塑料管,避免因使用软管而造成的倒灌问题,冷凝排水管须接驳至室内排水口。

装修后业户要定期检查空调机的安全,并独立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如锈水污染外墙面);

4.装修时必须按照申报内容进行装修,不得超出申报内容;

5.为维护本区域自然舒适的环境,依照《临时管理规约》的约定,安装防盗门、窗花、室内防盗拉闸时须统一要求,晾衣架、空调机须安装在指定的位置,安装空调须根据预留位置尺寸大小购买空调。

上述物件的安装均须在物业服务中心办理申报手续;

6.不得改变或损坏房屋原有结构、外貌及公共设施,不得改变房屋及配套设施的使用功能。

严禁改动或损坏房屋的承重墙、柱、梁、板及房屋的防水、隔热层;

7.装修施工时不得破坏防水层,若有损坏应重新修补并自行进行防水测试,以免引起渗漏;

8.不得以任何形式封闭阳台或改变其使用功能,阳台上不允许安装防盗网及铝合金窗等遮拦、封闭设施。

门窗玻璃外侧严禁安装防盗网及任何设施;

9.装修所增负荷不得超过楼面或层顶设计承重量。

不得在结构柱/结构梁上打洞/开槽;

10.不得改变进户门方向、外观及原来的安装位置和门洞尺寸;

11.不得改变厨房、卫生间的结构和使用功能。

厨房预留排烟孔,安装抽油烟机时不得在外墙另开孔洞。

不得将生活污水排入雨水管道,或将装修建筑废料倒进排水管内;

12.不得在私家花园、天台、露台上搭建阳光房、凉亭、雨蓬等构建物,不得装设影响相邻住户通风、采光、安全防盗等权益及妨碍观瞻的任何设施;

13.装修施工必须在装修期限内完工。

若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装修完毕,须提前三天向乙方提出申请并办理延期手续,并重新办理《装修工人出入证》。

不按时办理延期手续,物业服务中心有权责令停工;

14.严禁装修人员在装修单元或本区域内留宿;

15.运送装修材料的车辆必须停放在物业服务中心指定的场地,不得驶入非指定位置。

沙子、水泥、砖等材料必须用编织袋装好后再进行搬卸。

严禁将装修材料、装修垃圾堆放在公共场所(包括中庭、道路等)及私家花园内;

16.装修施工现场必须配备足够的灭火设备,按要求每5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备2KG灭火器(ABC型)一个,每户至少配备3-4个,并放置在明显易拿位置;

17.装修单位必须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各施工单位必须指定一名安全责任人,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工作,确保各项防火安全措施的落实;

18.合理使用入户花园,保证只作绿化、休息及景观用途。

甲方在使用入户花园时,不得影响原有公共配套设施的使用性能和管理。

入户花园内植物的种植高度应以不影响相邻业户采光、通风为前提;

19.注意病虫害防治,避免滋生蚊蝇、老鼠,不使用有异味的肥料,不能在入户花园花园饲养家禽家畜和鸽子等;

20.装修管理有关详细规定请认真参阅《某物业管理项目装饰装修管理手册》。

第6条消防管理

1.本区域的消防管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甲方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乙方制定的消防管理规定,切实保障本区域内的人身、财产安全;

2.乙方依照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甲方为消防安全负责人,按照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区域防火责任协议书》的约定,负责其名下物业的消防安全工作;

3.甲方必须切实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经常检查消防,纠正危害消防安全工作的行为,消除火灾隐患和监督明火作业,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和教育活动,接受乙方和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4.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挪动或者损坏消防设备和设施,造成消防设备和设施损坏的,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引发消防责任事故的,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甲方有义务参加乙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的消防演习,有义务配合乙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的消防演习、演练;

6.本区域内公共通道、消防楼梯和公共区域内不得摆放物品,阻塞通道,甲方违反规定引发消防责任事故的,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7条甲方在本区域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1.在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前,变更或改动甲方拥有单元的原有结构。

改动、损坏、损害、破坏或干扰本区域内任何的公共地方或公共设施、设备;

2.改变本区域任何部份的外观。

在楼宇外墙安装任何户外遮光帘、遮篷、花架、天花、杆、悬挂旗帜或任何其它伸出物或堵塞任何窗户;

3.在楼宇窗户或外墙上非指定位置安装任何冷气机或其它固定设施;

4.在天台架设或安装独立天线或伸出楼宇任何部分。

在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前,在甲方拥有单元以外地方加建任何建筑物或在楼宇外墙、公共地方或公共设施等处悬挂、张贴、摆放任何广告、招牌、横额等;

5.在甲方拥有单元内安装或存放任何重量超出楼面负荷的设备或物品;

6.切割、更改、损坏或干扰本区域的水、电、空调等供应,切割或破坏楼宇的任何内外承重墙、梁、柱、楼板及外墙;

7.在本区域的任何地方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强腐蚀性等危险物品,或存放可能触犯法规、法令,或对其他业主、租户构成滋扰、危险的任何物品;

8.在甲方拥有的单元内作出或容许其他人士在该部分作出对其他业主、租户构成损失或损害的行为;

9.将甲方拥有单元用作非法或不道德的用途,及滋扰、损害其他业主、租户的行为;

10.法律、法规及乙方有关管理制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8条物业服务费用(不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更新、改造的费用)

1.物业服务费自《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交楼之日起开始计算。

甲方未按约定时间办理房屋交付使用手续,但已与发展商另行约定的,物业服务费交纳时间按发展商所寄出的《收楼通知书》约定交楼日期开始计算。

首次物业管理费收取在15日之前(含15日)的收取当月全月的物业管理费,15日之后的收取当月半个月的物业管理费;

2.物业管理费按每户建筑面积计收,在产权部门核定面积批复下达之前以销售合同注明的建筑面积计算;批复之后,以产权部门核定的建筑面积为准。

面积核定前甲方收取的物业管理费差额不作退补;

3.物业服务费用标准按《某物业管理项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标准执行;

(1)高层洋房物业服务费按建筑面积元/平方米·月计算;

(2)裙楼商业物业服务费按建筑面积元/平方米·月计算;

(3)室内车场业主自购车位物业服务费按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的30%,即120元/个·月计算,(按广州市物价部门公布的《车辆保管费收费标准》,如遇政策调整,则按新标准收取)。

说明:

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中不含“楼内走廊、楼梯、共用设施的公共水电费,共用设备的公共电费,本区域范围内的路灯电费及监控中心电费”等。

上述公共水电费按政府规定由业主另行分摊。

4.甲方交纳费用方式与时间以及欠费滞纳金的计算;

(1)物业服务费

按月缴交:

甲方必须在每月5日前缴纳当月物业服务费,如在当月最后一日止仍未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下一个月一日起计收滞纳金,每逾期一日,乙方将按欠交金额的1‰向甲方收取滞纳金,直至甲方缴清欠费为止;

(2)公共水电费等乙方代收代付费用

无论由于任何原因,甲方自用或公共分摊水电费用需要乙方代收代付时,乙方不得收取任何手续费,但甲方必须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其名下应承担的水电费。

按乙方通知日期缴交

甲方承诺每次在乙方派发《水电费缴费通知单》后7日内足额缴清费用,如逾期未缴清上述费用,乙方将从第8日起,每逾期一日乙方将按欠交金额的5‰向甲方收取滞纳金,直至甲方缴清欠费为止;

5.甲方名下物业无论因何种原因造成空置,甲方均需按时向乙方全额交纳物业服务费,但甲方可以另行向责任方行使追索权利;

6.甲方接收物业时,须交清相关费用,具体如下表:

 

标准

项目

住宅

商业

执行文件依据

备注

物业服务费

2.80元/平方米·月

6.00元/平方米·月

穗价〔〕233号

住宅服务费不含公共水电费

穗价〔〕231号

《某物业管理项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预收服务费

3个月

——

书面约定,业主自愿,可预交并逐月扣减

汽车车位物业服务费

120元/个·月,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的30%

穗价〔〕231号

仅适用于自购车位

装修保证金(押金)

2000元/户

3000元/户(50平方米以内),超过部分按30元/平方米加收

穗价〔〕231号

需装修才收取。

装修完工,经查无违例后退还

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为:

穗国房字〔〕557号

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预售或初始登记前预交存,在销售时(交楼前)向业主收回

高层(有电梯)住宅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5元;多层(无电梯)住宅(含别墅)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77元。

独立非住宅物业可参照高层(有电梯)住宅的标准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注:

1.以上收费标准自2016年月日起执行,如有变更,最终按政府规定收取,恕不另行通知;2.专项维修资金物业公司不作代缴,业主需在收楼前办理,并在收楼时出示专项维修资金卡。

7.甲方出租物业时,物业服务费交纳从其约定,甲方负连带交纳责任;

8.甲方转让物业时,须交清转让之前的物业服务费用。

第9条其他有偿服务费用(本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费用)

1.车位及其使用管理服务费用

(1)本物业内车位权属依照法定或甲方与发展商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约定。

乙方不承担车辆及车内物品的保险、保管责任;

(2)车位属甲方个人购置的,甲方按物价部门公布或批复的最新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30%,即120元/个·月标准交纳车位管理费;

(3)车位属发展商的,甲方应按物价部门公布或批复的最新标准交纳车位使用费和车位物业服务费,其中车位物业服务费按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30%纳入物业服务费中,车位使用费属发展商收益;

(4)车位属全体业主共有的,车位收入纳入物业公共维保服务费。

2.甲方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及其他特约服务,服务收费标准按乙方向全体业主公布的标准收费。

3.会所经营收费:

由会所经营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会所经营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并向全体业主公布。

第10条代收代缴收费服务

1.受有关部门或单位的委托,乙方可提供水费、电费、煤气费、有线电视费等代收代缴收费服务(代收代缴费用不属于物业服务费用),收费标准执行政府规定;

2.甲方应在交纳物业服务费的同时交纳乙方代收代缴的各项费用。

第11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1.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在购房合同登记备案前完成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交。

2.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专项维修资金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方式进行使用和续筹;

3.甲方转让物业时,已交纳的专项维修资金不予退还。

第12条保险

甲方的人身安全、私有财产的保险由甲方自行办理。

第13条广告牌设置及权益

1.本物业内不允许随意设置任何广告牌;

2.住宅、办公用途的物业使用人在因经营需要设置广告牌、招牌时,须完全符合本小区物业外观管理规定,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和经乙方书面认可,而且不得对相关利益方造成任何不利影响;

第14条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协议,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甲方违反协议,使乙方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乙方违反协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收费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清退多收费用;

4.甲方违反协议,不按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乙方除有权按本协议约定收取滞纳金外,逾期三个月后仍拒绝交纳的,乙方还可采取:

(1)将甲方姓名、房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布;

(2)停止物业管理特约服务;

(3)将甲方姓名、房号报本物业所在地房屋管理部门备案,在交清所欠费用之前不予办理转让手续等催交措施;

(4)逾期二个季度仍拒绝交纳的,乙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双方约定如因为下列事由所导致的损害,不论其为直接或间接,均构成对乙方的免责事由,即乙方均不承担赔偿责任

(1)天灾、地震等不可抗力及非乙方能控制的其它事由,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为或政策法规变动等所致的损害;

(2)在本物业内发生治安或刑事案件(包括但不限于暴动、抢劫、盗窃、破坏、爆炸、火灾等事由)所致的损害,但因乙方故意或过失所致,不在此限;

(3)因本物业内设备或相关设施本身固有瑕疵所致的一切相关损害;

(4)因甲方、第三方故意或过失所致,或甲方、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协议、《某物业管理项目临时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所致的一切相关损害;

(5)非因乙方违反本协议义务,业主专有及约定专用部分发生火灾、盗窃等治安、刑事案件所致的损害;

(6)乙方书面提出需完善专有部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合理建议或措施,对方未采纳所致的损害;

(7)自甲方迟延交纳物业服务费至清偿之日期间(含票据未兑现期间)产生的任何损害;

(8)非因乙方违反本协议义务,本物业区域内车辆被盗、被破坏或车内财物被盗的损害;

(9)甲方或物业使用人未经乙方同意,擅自委托乙方工作人员提供服务所致的任何损害;

(10)除上述各款外,其它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

第15条为维护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乙方因采取紧急措施造成甲方必要的财产损失的,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16条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履行,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17条本协议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18条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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