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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业务学习记录

时间:

2015年3月4日地点:

江苏宗泽律师事务所会议室

学习内容:

劳动合同

(一)

一、在用工一个月内,经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不与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应当支付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二、两倍工资的规定:

1、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

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因此,支付两倍工资的最长期限是11个月。

劳动者不与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

支付经济补偿的时间是自用工之日起至终止劳动关系之日止。

上述月工资计算方法:

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2、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应当订立而主观上不订立),自应当订立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视为自用工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职工名册,内容应当包括:

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现地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

四、《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上述该条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时间:

2015年4月10日地点:

江苏宗泽律师事务所会议室

学习内容:

劳动合同

(二)

一、劳动者非本人原因调动工作单位工作年限的问题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二、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新职工的工资规定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的约定又不明确的,新职工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为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试用期工资: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不适用劳动合同的情形: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

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四、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情形: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情形下,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履行地标准执行;注册地高于履行地的,且双方约定按照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五、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培训机会,支付了培训费用,才能与劳动者约定约定服务期。

上述该项培训费用包括:

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时间:

2015年5月4日

地点:

江苏宗泽律师事务所会议室

学习内容:

劳动合同(三)

一、劳动合同期限与服务期相冲突的情形:

劳动合同期满而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服

务期满。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

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十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十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

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

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时间:

2015年6月11日地点:

江苏宗泽律师事务所会议室

学习内容:

劳动合同(四)

一、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合同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

协商一致的原则,该原则的体现之一:

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二、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从该条规定可看出,国家并不提倡劳动者兼职,但也并不禁止。

劳动者兼职的,对本职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没有造成影响,但经单位提出反对意见,劳动者拒不改正的,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以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价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该工资标准为: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四、支付经济补偿情形的补充: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解除工伤职工劳动合同的二金一补偿: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六、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内容: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时间:

2015年7月4日地点:

江苏宗泽律师事务所会议室

学习内容:

劳动合同(五)

一、赔偿金与经济补偿不能并用: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二、单位解除约定有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约定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禁止设立劳务派遣单位的规定:

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

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四、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形式的限制:

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即被派遣劳动者在被派遣单位的工作形式只能是全日制。

五、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者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支付二倍经济补偿数额的赔偿金。

时间:

2015年8月6日地点:

江苏宗泽律师事务所会议室

学习内容:

公司登记热点问题探讨

1、与公司注册相关的法律法规:

《行政许可法》,《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注册资本;

(五)实收资本;

(六)公司类型;

(七)经营范围;

(八)营业期限;

(九)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只有第九项不反映在营业执照上)

3、工商登记只针对第三人,与公司内部权责关系变更无关。

(工商登记,对外效力;内部规定,对内有效。

4、法院判决股权转让的,权利人拿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

通知书》,到工商局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5、公司兼具人合性和资合性,股东资格可以由继承人继承。

向外转让股权,只需向其他股东表达意思表示即可,未必要以股东会决议的形式向工商部门提交材料。

6、《公司法》44条规定特殊事项表决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

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章程有更严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但100%表决权通过不妥,因为这样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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