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饲料添加剂申报材料要求.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1176672 上传时间:2022-10-18 格式:DOCX 页数:17 大小:31.2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新饲料添加剂申报材料要求.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7页
新饲料添加剂申报材料要求.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7页
新饲料添加剂申报材料要求.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7页
新饲料添加剂申报材料要求.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7页
新饲料添加剂申报材料要求.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7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新饲料添加剂申报材料要求.docx

《新饲料添加剂申报材料要求.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新饲料添加剂申报材料要求.docx(1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新饲料添加剂申报材料要求.docx

新饲料添加剂申报材料要求

附件1

新饲料添加剂申报材料要求

一、审定范围

(一)新饲料添加剂,指我国境内新研制开发的尚未批准使用的饲料添加剂。

(二)《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规定需要审定的其他饲料添加剂:

1.饲料添加剂扩大适用范围的;

2.饲料添加剂含量规格低于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要求的,但由饲料添加剂与载体或者稀释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除外;

3.饲料添加剂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

4.新饲料添加剂自获证之日起超过3年未投入生产,其他企业申请生产的;

5.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报材料内容

1.申报材料摘要

围绕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以及对环境的影响等方面对各章内容进行简要概述。

摘要内容应可向社会公开。

2.产品名称及命名依据、类别、产品研制目的

2.1产品通用名称及命名依据

1

通用名称应能够反映饲料添加剂产品真实属性,并在整本材料中统一使用该名称。

通用名称应符合国内相关标准(例如:

药典、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或国际组织相关标准(例如:

国际纯粹化学和应用化学联合会(IUPAC))的命名原则。

由INN译成中文名称,可音译、意译或音意合译,一般以音译为主,译名应简短易读,用字通俗文雅。

有美国化学文摘(CAS)登记号的应予提供。

饲用微生物应按照种名进行命名,并注明拉丁文名称。

饲用酶制剂,应参照国际生物化学和分子生物学联合会(IUBMB)酶学委员会(EC)的命名原则命名,并用括号注明生产菌种名称。

其他微生物发酵制品也应用括号注明生产菌种的名称。

饲料添加剂为天然提取物的,依据其来源的天然物命名,必要时注明来源(包括动、植物的学名和部位,微生物的种名),或者依据提取物主要成分命名。

2.2产品的商品名称

商品名称为产品在市场销售时拟采用的名称,没有的可不提供。

2.3产品类别

2

根据产品的功能,参照《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现行有效版本)设立的类别名称填写。

超出目录现有类别范围的,根据产品实际功能提出分类建议。

2.4产品研制目的

重点阐述产品研制背景、研究进展、目标功能、国内外在饲料和相关行业批准使用情况、产品的先进性和应用前景等。

3.产品组分及其鉴定报告、理化性质及安全防护信息3.1产品组分

提供产品全部组成成分,包括有效组分(活性物质)及其他成分。

3.1.1有效组分(活性物质)及其含量

有效组分及其含量应分别列出。

对于有效组分为化学上可定义的物质,应给出通用名、化学名(根据IUPAC命名法)、CAS登录号,以及分子式、化学结构式和分子量;含量以%、g/kg、mg/kg、IU/g等国际通用单位表示。

对于微生物,应以每克或每毫升产品中活细胞数或活孢子数表示,即CFU/g、CFU/ml。

对于酶制剂,应以每克或每毫升中的酶活数量表示。

应对酶活单位进行定义,推荐采用的酶活定义方式为“在特定的pH和温度条件下每分钟由底物释放的产物的μmol

3

数”。

微生物及其发酵制品,应提供生产菌株的种名(中文和拉丁文名称)、来源及其改良史,以及进行菌株鉴定的形态学、生理学、分子生物学特性及其遗传稳定性的方法,并提供由农业部指定的国家级菌种保藏机构出具的菌株保藏编号。

对于提取物,有效组分应包括特征标识成分。

3.1.2其他组分及其含量

说明除有效组分(活性物质)外的其他组分及其含量。

添加载体的,应提供其名称及其配方量。

3.2鉴定报告

化学上可定义物质:

应准确鉴定申报产品的有效组分,并说明确认实验所用主要仪器和测试方法,例如,红外光谱、紫外光谱、质谱、核磁共振、化学官能团的特征反应等。

鉴定报告应由省部级以上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或检测机构等出具。

酶制剂:

应提供能够证明酶制剂的来源与结构的鉴定报告。

鉴定报告应由省部级以上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或检测机构等出具。

微生物:

应通过菌株的形态学、生理生化特性、分子生物学特性等方法,鉴定至少到种。

菌种鉴定报告应由农业部指定的国家级菌种保藏机构出具。

4

微生物发酵制品也应提供前款所述的微生物的菌种鉴定报告。

上述鉴定报告的出具单位不得是申报产品的研制单位、生产企业或研制单位、生产企业的关联单位。

3.3

外观与性状:

固体产品应提供颜色、气味、粒径

分布、密度或容重等数据;液体产品应提供颜色、气味、粘度、表面张力等数据。

3.4有效组分理化性质

根据化合物的性质,提供有效组分的沸点、熔点、密度、蒸汽压、折光率、比旋光度、常见溶媒中的溶解度、对光或热的稳定性、电离常数、电解性能、pKa等数据。

相关信息可来自国际权威机构(如CAS、IUPAC等)公开发布的数据或由申请人实测数据。

3.5产品安全防护信息

根据产品的性质,提供危害描述、泄露应急处理、操作处置与储存、接触控制与个体防护、急救措施、废弃处置等信息。

4.产品功能、适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产品功能应说明其作用机制,并以试验数据或公开发表的文献资料作为支撑。

适用范围和使用方法应说明产品适用的动物种类、生

长阶段、推荐用量及注意事项,必要时应提供产品在配合

5

饲料或全混合日粮中添加的最高限量建议值,相关内容应有安全性和有效性评价试验数据的支撑。

5.生产工艺、制造方法及产品稳定性试验报告

5.1生产工艺和制造方法

提供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工艺描述。

流程图应以设备简图的方式表示,详细体现产品生产全过程;工艺描述应与流程图一一对应,重点描述原料、设备、生产过程各步骤所使用的方法和技术参数(温度、压力、反应时间、pH等),有中间产品控制指标的也应一并提供。

微生物及其发酵制品还应当提供生产用菌株的传代、培养、允许使用代次以及培养基成分等信息。

5.2产品稳定性试验报告

稳定性试验包括影响因素试验、加速试验和长期稳定性试验。

应提供按照农业部相关技术指南开展的稳定性试验的报告。

6.产品质量标准草案、编制说明及检验报告

6.1产品质量标准草案:

应按照《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

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1.1)的要求进行编写。

技术要求至少应包括有效组分(活性物质)、杂质(含杂菌)及卫生指标。

6.2

编制说明:

应说明质量标准中的指标设置依据。

指标的设置应符合相关法规标准要求,并与实际检测情况

6

一致。

对引用的国际标准和国内其他行业标准,应提供其原文和中文译文;

6.3

对新建检测方法,应提供由具备检验资质的第三

方机构出具的验证报告。

6.4

检验报告:

由申请人自行检测或委托具备检验资

质的机构出具的三个批次产品检验报告。

检测项目应与质量标准一致,并采用其规定的检测方法。

6.5

有最高限量要求的产品,应提供有效组分在配合

饲料中的检测方法,并根据其适用对象,提供有效组分在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或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中的检测方法。

7.有效性评价试验报告

对于需要通过靶动物试验来评定有效性的产品,应提供由农业部指定的评价试验机构出具的试验报告;靶动物有效性试验应按照农业部发布的技术指南或国家、行业标准进行。

农业部技术指南、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可以进行数据外推的情形除外。

对于不需要通过靶动物试验评定有效性的产品,应根据产品用途,提供依据规范或公认的方法测定的特性效力的试验报告,如抗氧化剂效力和防霉剂效力测试等。

试验应选取申报产品适用饲料类别中的代表性产品进行。

试验报告应由省部级以上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或检测机构等出

7

具。

上述有效性试验报告的出具单位不得是申报产品的研制单位、生产企业或研制单位或生产企业的关联单位。

8.安全性评价试验报告

包括靶动物耐受性评价报告、毒理学安全评价报告、代谢和残留评价报告、菌株安全性评价报告。

应提供由农业部指定的评价试验机构出具的报告,评价试验应按照农业部发布的技术指南或国家、行业标准进行。

农业部暂未发布指南或暂无国家、行业标准的,可以参照世界卫生组织(WHO)、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等国际权威组织发布的规范或指南进行。

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出具单位不得是申报产品的研制单位、生产企业或研制单位、生产企业的关联单位。

8.1靶动物耐受性评价报告:

所有饲料添加剂均应提供靶动物耐受性评价报告。

农业部技术指南、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可以进行数据外推的情形除外。

8.2

毒理学安全评价报告:

包括急性毒性试验、遗传

毒性试验、传统致畸试验、30天喂养试验,亚慢性毒性试验,慢性毒性试验(包括致癌试验)。

对不同的产品类别和申报类型,按照农业部技术指南或国家、行业标准的规定选择需要开展的试验种类。

毒理学数据可采用国际权威组织(如联合国粮农组织

8

和世界卫生组织下设的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JECFA)等)或由GLP试验室进行并公开发布的数据,但应保证评价对象的一致性。

8.3代谢和残留评价报告:

化合物应进行代谢和残留评价,但以下情形除外:

——在饲用物质中天然存在并具有较高含量;——化合物或代谢残留物是动物体液或组织的正常成

分;

——可被证明是原形排泄或不被吸收;

——是以体内化合物的生理模式和生理水平被吸收;——农业部技术指南、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数据外

推情形。

代谢和残留数据可采用国际权威组织(如WHO、联合国粮农组织(FAO)等)或由GLP试验室进行并公开发布的数据,但应保证评价对象的一致性。

8.4菌株安全性评价报告

对于微生物及其发酵制品,应进行生产菌株安全性评价。

公认安全的菌株除外。

9.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的分析报告

应根据有效性和安全性评价试验结果以及相关产品信息,参照风险评估的方法就添加剂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分析,形成报告。

9

事项

10.

标签式样、包装要求、贮存条件、保质期和注意

标签式样应符合《饲料标签》标准(GB10648)的规定。

包装要求、贮存条件、保质期的确定应以稳定性试验的数据为依据。

11.中试生产总结和“三废”处理报告

11.1中试生产总结

包括中试的时间和地点,生产产品的批数(至少连续5批)、批号、批量,每批中试产品的详细生产和检验报告,生产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中试中发现的问题和处置措施等。

11.2“三废”处理报告

应说明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三废”及处理措施。

12.联合申报协议书

由两个及两个以上单位联合申报的,申报单位应是共同参与产品研发的研制单位或生产企业,并提供由所有联合申报单位共同签署的联合申报协议书,明确知识产权归属、申请人排序、责任划分等,并承诺不就同一产品进行重复申报。

协议由各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13.其他证明性文件

10

其他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例如,转基因产品应提供相关部门核发的转基因产品批准文件复印件。

14.参考资料

提供产品研究、开发和生产中参考的主要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列表中的每条文献在正文中都要被引用,并在引用处进行标注。

重要文献应附全文。

三、申报材料的格式要求

(一)申报材料包括《新饲料添加剂审定申报材料封面》(附表1)、《申请人承诺书》(附表2)、《新饲料添加剂审定申请表》(附表3)、《新饲料添加剂申报材料完整性检查表》(附表4)及正文。

(二)附表1~4应当从农业部网站下载,不得随意改变字体大小和表格结构。

表格中应填项目不得漏项,不适用栏目应填写“无”。

(三)申报材料正文应当使用小四号宋体(英文和数字为TimesNewRoman字体),A4规格纸张打印。

(四)检测、试验、鉴定报告应提供原件,应当有检测、试验、鉴定单位公章及检测、试验人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IT计算机 > 计算机软件及应用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