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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名词解释整理解读

名词解释总结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是调整商事主体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要约是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愿意按一定的条件向对方订立合同并含有一旦要约被对方承诺时,即对提出要约的一方产生约束力的一种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其目的虽然也是为了订立合同,但它本身并不是一项要约,而是为了邀请对方向自己提出要约。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按照要约的指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合同效力:

有广义和狭义的两种涵义和理解。

广义的合同效力,是指合同的一般法律约束力,它存在于合同自成立至终止的全过程,合同的有效与无效及合同的效力未定中所称效力均指此意,狭义的合同效力,指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的约束力,它存在于合同自生效至失效的全过程。

法人是指拥有独立的财产,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并且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律实体。

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真实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的损失。

免责条款,即合同中规定赦免一方当事人因违反合同或侵权所应负责任的条款。

默示条款:

当事人依据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不完全囿于合同明示条款,即使合同没有约定,一方当事人也可能对另一方当事人因合同关系的确立而产生某些义务。

不安抗辩权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时,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合同的保全是指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危害其债权,对合同关系之外的第三人所采取的保护债权的一种法律措施,包括代位权和撤销权。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得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所谓“提供”就是合同当事人旨在履行其合同义务的一种表示。

包括:

(1)提供货物或其他财产

(2)提供应支付的款项

时效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在一定期间内,由于一定事实状态的继续存在,而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或发生的一种法律制度。

违约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由于某种原因,完全没有履行其合同义务或没有全部履行其合同义务的行为。

催告是大陆法上的一种制度,是债权人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合同的一种通知。

在合同没有明确规定履行日期时,债权人必须首先向债务人作出催告,然后才能使债务人承担迟延履行的责任。

.

对流条件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同时履行其各自的义务或者至少是每一方当事人都同时准备并愿意履行其各自的义务,即一方的履行与对方的履行互为对流条件。

先决条件指以一方首先履行某种行为,或以某种事件的发生或经过一定的时间,作为对方履行的前提。

前者即为先决条件。

后决条件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如发生某种事件,履行合同的义务即告消灭。

这一事件为后决条件。

根本违反合同:

公约25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

除非违反合同的一方并不预知而同样一个同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违约救济是指一个人的合法合同权利被他人侵害时,法律授予受损害一方的一定补偿.

禁令是英美法采取的一种特殊的救济方法,它是指由法院作出禁令,强制执行合同所规定的某种消极义务,即由法院判令被告不许做某种行为.

违约金指以保护合同履行为目的,由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当债务人违反合同时,应向债权人支付的金钱。

情势变迁:

指在法律关系成立以后,作为该项法律关系的基础的情势,由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非当初所能预料到的变化。

如果仍然坚持原来的法律效力,将会产生显失公平的结果,有悖于诚实信用的原则,因此,应当对原来的法律效力作相应的变更的一项法律原则。

合同落空:

指合同成立之后,非由于当事人自身的过失,而是由于事后发生的以外情况而使当事人在订约时所谋求的商业目标受到挫折,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未履行的合同义务,当事人得予以免除责任。

不可抗力:

指发生在合同订立之后,不由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所造成的,为双方当事人不能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事故。

发价:

公约14条规定,凡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其内容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有当其发价一旦被接受就将受其约束的意思,即构成发价。

接受(Acceptance)公约18条规定:

受发价人以作出声明或以其他行为对某一发价表示同意即为接受。

逾期的接受又称为迟到的接受,公约认为逾期的接受原则上无效,他只能是一项新的发价.但为了利于双方合同的成立,公约对逾期的接受又采取了一些灵活的处理方法:

权利担保是指卖方应保证对所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并且任何第三人都不会就该项货物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

预期违约指字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之前,已有根据预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将不履行合同的义务。

留置权:

当货物仍在卖方的占有之下时,不论货物所有权是否已经转移于买方,未收到货款的卖方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对货物行使留置权,把货物留下来作为支付价金的担保,直至买方支付全部价金为止。

所谓合伙,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主体为共同目的,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权益、共担风险的组合关系。

合伙是一种基于契约而形成的特定法律关系。

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人加入合伙企业,从而取得合伙人的资格的活动。

退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从而丧失合伙人资格的活动。

有限合伙是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与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共同组成的合伙。

这种合伙在至少有一名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的基础上,允许其他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它将具有投资管理经验或技术研发能力的机构和个人,与具有资金实力的投资者进行有效结合,既激励管理者全力创业和创新,降低决策与管理成本,提高投资效益,又使资金投入者在承担与公司制企业同样责任的前提下,获取更高收益。

公司法是指调整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公司设立、组织及其对内对外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成立的,资本由股份或出资组成,股东以其所持有的出资额或股份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独立承担责任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公司的主体资格是指法律赋予和确认的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包括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也包括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

前者由民法赋予和确认,后者则由商法赋予和确认。

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是指由法定数目股东共同出资组成的,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股份公司”,是指由法定数目以上的发起人组织设立的,其全部资本划分为若干等额股份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发行,股东以其所持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公司机关的含义与意义:

公司作为社团法人组织,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必须设置一定的机构形成法人的意志、对公司实行内部管理并对外代表公司,执行这些职能的专门机构就是公司机关,我国公司法称之为公司组织机构。

公司应设置权力、执行、监督三种性质的机关,形成相互分工、相互制约的内在关系。

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执行公司业务并对股东会负责。

经理是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机构(也称辅助执行机构),具体处理公司的日常事务并对董事会负责。

监事会也称“监察委员会”(supervisorycommittee),是公司的内部监督机构。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的变更是指构成公司的基本要素的变化。

构成公司的基本要素主要是指其登记事项,包括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和股分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分支机构等。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法变为一个公司。

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法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

公司形式的变更,特指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终止是指公司组织的解体和法人资格的消灭。

公司因破产或者解散而终止;公司终止时,须依法进行清算。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由外国投资者单独投资设立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法是指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组织和活动的行为规范的法律、法规的总称,是由众多的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立法规范形成的一个法律体系。

其主要内容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设立与登记程序、法律地位、投资关系、法律文件、中外双方的权利义务、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劳动关系、税收、外汇管理、解散与清算等。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

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应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作者与外国合作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按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者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但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代理是指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授权,代表被代理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或作其他的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明示代理是指被代理人以明示的方式指定某人为代理人的代理。

暗示代理是指除明示代理以外的因双方存在的关系或特别的行为而产生的代理,如A与B是夫妻关系,B在外面用A的信用卡买东西,A就应付款,除非A告诉殿主不要以信用卡形式卖东西以B

客观必须的代理权是在一个人受委托照管托运另一个人的财产,为了保存这种财产而必须采取某种行动时产生的,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受委托管理托运财产的人并没有得到采取这一行动的明示授权,但由于客观情况的需要必须视为其为具有某种授权。

如果代理XX或超出了授权范围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订立了合同,这个合同对被代理人是没有约束力的,但是被代理人可以在事后批准或承认这个合同,这种行为就叫做追认。

无权代理是指欠缺代理权的人所作的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形

(1)不具备默示授权条件的代理

(2)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

(3)越出授权范围行事的代理

(4)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

代理关系的终止即当事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归于消灭,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根据当事人的行为而终止代理关系

(二)根据法律终止代理关系

合适注意义务:

即代理人应该对被代理人委托的财产和事务给予合适注意。

即应勤勉地履行其代理职责。

服从的义务:

即代理人应服从被代理人的合法的指令

忠实的义务:

忠实即代理人应对被代理人忠实,主要体现以下三个方面

A、不与被代理人竞争B、不密谋私利C、不泄露商业机密

通知的义务:

即代理人应把代理过程中的一切真实重要的事实通知被代理人,以使被代理人作出进一步判断。

直接代理: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同第三人订立合同合同效力直接归于被代理人。

间接代理:

代理人拥有代理权而以自己的名义同第三人订立合同经代理人转让后,被代理人取代代理人在合同中的地位,承担有关的权利和义务

未披露的代理:

指代理人拥有代理权,但在作代理行为时,未声明自己的代理身份,也未指明被代理人的姓名和名称。

产品责任法是调整有关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之间基于侵权行为所引起的人身或财产损害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疏忽原则是指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有疏忽之处,致使产品有缺陷,而且由于这种缺陷使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遭到损害,对此,该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承担责任的规责原则。

默示担保是指法律推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应达到的基本标准,它并不取决于制造商或销售商的口头或书面表示,而是依法产生。

用默示担保加强制造商和销售商的产品质量责任,公平、合理地保护购买人的权利。

严格责任原则:

这是一种新发展起来的产品责任理论,即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对使用者具有不合理的危险,并使其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该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长臂管辖权:

是美国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概念。

当被告的住所不在法院地州,但和该州有某种最低联系(Minimum Contacts),而且所提权利要求的产生以和这种联系有关时,就该项权利要求而言,该州对于该被告具有属人管辖权(虽然他的住所不在该州),可以在州外对被告发出传票。

票据一词有广狭二义。

广义上的票据,指各种表彰财产权的书面凭证,包括钞票、发票、提单、仓单、保单、车票、船票、机票、债券、股票、借据、汇票、本票、支票等。

狭义上的票据,仅指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为内容,且由票据法规范的有价证券。

票据法所称之票据均指狭义上的票据。

我国票据法中所称的票据,是指出票人依票据法签发的,约定由本人或本人委托的人在见票时或者在票载日期到来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有价证券。

完全有价证券,是指证券上的“权利之发生、移转及行使三者全部与证券有不可分离关系是也。

票据法理论上的无因性,指的是票据只要符合票据法规定的形式要件,票据权利就产生,其效力原则上不受产生票据的原因关系的影响。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将汇票权利让与他人的一种票据行为。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保证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所作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付款是汇票的付款人或者承兑人向持票人支付汇票金额,以消灭票据权利义务的行为。

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不获付款或到期日前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并在实施行使或保全票据上权利的行为后,可以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项的一种制度。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空头支票。

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

国际商事仲裁法是指从事国际商事交往活动的当事人依据事先或者争议发生后所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有关具有国际因素的商事争议提交给某临时仲裁机构或常设仲裁机构进行审理,由后者依据法律或公平原则作出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的仲裁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制度。

仲裁协议:

是国际商事仲裁的基石,它是指双方当事人合意将他们之间业已发生或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交付某仲裁机构仲裁解决的一种书面文件。

仲裁的受理是指仲裁机构接到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后,就其形式要件进行审查,然后决定对其立案审理的程序。

 

答辩是被申请人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就仲裁申请书的要求及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和理由对申请人所作的答复以及对自己有利的辩解。

反请求是仲裁程序中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仲裁申请提出的独立的仲裁请求。

和解是当事人在仲裁庭之外自行协商解决争议,或者是仲裁庭通过说服教育和劝导协商,使当事人双方在互相谅解的基础上解决争议。

仲裁裁决是仲裁庭按照适用法律及其仲裁规则审理案件,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认定的证据,对当事人就双方争议提出的请求事项作出予以支持、驳回或部分支持、部分驳回的书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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