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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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

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

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

  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

  刑罚的种类: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

  

(一)主刑

  1.管制

  2.拘役

  3.有期徒刑

  4.无期徒刑

  5.死刑

  

(二)附加刑

  1.罚金

  2.剥夺政治权利

  3.没收财产

  4.驱逐出境

  法律文书还有法律特有的要求

  法律文书除了语言较为流畅,用词基本准确,表达方式较为得当,无明显语义模糊外,还有法律特有的要求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阶级本质表现为三个方面:

  1.我国社会主义法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的体现

  2.我国社会主义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

  3.我国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意志的内容归根结底是由社会主义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律文书对于一个法律工作者而言是基本素质要求

  法律文书这门课程的考核要求是,培养和促进学生开展自主学习的能动性,全面检验学生对本课程内容的理解和掌握程度,重点考察学生实际制作具体法律文书的能力和水平。

  明朝为什么会产生宦官专权?

  明朝的皇帝重用宦官,长此以往,宦官专权是必然的。

  法学基础知识这门课程的重点是每一个部门法的基础理论和制度,难点是如何把握掌握学习的范围、尺度、深度。

  法理学的期末复习依据

  法理学的期末复习依据是文字教材、教学大纲。

其他一切辅助资源是用来帮助学习、理解、加深记忆的,不能作为复习依据。

教学大纲所列的知识点都在考试范围之内。

需要注意的是,在每一个大的知识点里可能包含若干小的知识点,在复习时一定要细致。

  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个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通过规定人们的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法的基本特征

  1.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

  法律规范具有高度规范性、概括性和可预测性等特点。

规范性是指法律规范规定了人们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做什么,应当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从而为人们确立了明确的行为模式和标准。

概括性是指法律规范提供的行为标准是从各种具体行为中概括出来的一般尺度,而不是针对某一特定场合和特定主体的个别性指令。

可预测性是指法律规范的内容具有稳定性,可以反复适用,人们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可以预先知晓自己和他人的行为的法律后果,以便正确选择自己的行为方式。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社会规范。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社会规范,这是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特点之一。

所谓“制定”,是指在社会生活中原先并没有某种行为规则,立法者根据社会生活发展的需要,通过相应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

“认可”则是指对社会生活中原来已经实际存在着某种行为规则(如习惯、道德等),国家以一定形式承认并且赋予其法律效力。

可见,无论是法律规范的制定还是认可,都与国家权力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并且正是这一特点使得法律规范的效力在形式上具有了普遍性和统一性,全社会必须人人遵守。

  3.法的实现有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

  任何社会规范的实现都要有一定保障机制。

法律规范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违反了法律规定义务的行为由专门的国家机关依法定程序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受到法律的制裁。

但同时也要看到,国家机关强制措施的保障只是法的实现区别于其他行为规范的特点,而不是法律得以实现的必经途径或惟一方式。

  4.法规定了权利和义务。

  法律规范的核心内容是规定人们之间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法正是通过规定人们在一定社会关系当中的权利和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法的本质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历史上第一次科学地揭示了法的本质。

他们在《共产党宣言》中明确指出:

“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成文法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制定颁布,以不同效力等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形式表现出来的法,故又称“制定法”。

不成文法是由国家机关以一定形式认可其法律效力,但不表现为成文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形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

英美法系的判例法是由法院通过判决创制的法,它虽然表现为文字形式的判决,但不同于由法定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因此通常将判例法视为与制定法相对应的一种法律渊源,也归入不成文法。

  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指违法者对自己实施的违法行为必须承担一定不利后果的责任。

法律责任的特点是:

它与违法有不可分的联系,违法是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和根据;它体现了国家对违法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它通常只能由有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组织予以认定;它是国家对违法行为实行法律制裁的根据。

  法律制裁

  法律制裁是国家专门机关对违法者依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而采取的惩罚措施。

法律制裁的目的在于保护权利,惩罚违法行为,恢复被损害的法律秩序。

  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特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为前提而产生的社会关系,没有法律的规定,不可能形成相应的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的社会关系,当法律关系受到破坏时,国家会动用强制力进行矫正或恢复。

  法律关系由三要素构成,即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治的概念

  法治就是指与民主相联系的治国的原则和方略,或者说就是一切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公民、社会组织和团体必须普遍守法的原则,即依法办事的原则。

  法治不同于法制,它们是两个概念。

  1.法制是国家的法律和制度的简称,是整个法律上层建筑系统。

法制主要包括

(1)一国的法律规范系统;

(2)一国的法律实践;(3)法律意识。

法制是与国家政权相伴而生的,任何国家政权都有法制。

  2.法治则是治国的原则和方略,普遍的守法原则,依法办事的原则。

法治是同政治民主相联系的,与民主政治相伴而生,一个国家可以有健全的法制,但不等于实行了法治。

有了民主政治才可能实行依法办事。

  社会主义法治与依法治国

  实行社会主义法治,必然要求依法治国。

党的十五大报告对于依法治国的科学涵义作了全面系统阐述: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具体来说,依法治国应该包括以下涵义:

  

(1)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

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理所当然的是治理国家的主体。

  

(2)依法治国的对象,是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社会事务。

  (3)依法治国的依据,是宪法和法律。

治理国家必须严格按照体现人民意志、集中群众智慧和反映客观规律的宪法和法律来进行。

  (4)依法治国的目标,是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实现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法治化。

  (5)依法治国的方式,是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程序治理国家,确保依法治国沿着正确的方向进行。

  吴丽娟:

回复:

社会主义法治与依法治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内容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是把党的领导、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三者结合起来;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必须把依法治国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紧密结合,同步推进。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体说来,应该包含以下内容:

(1)是具有人们可以遵循的代表人民意志、反映人民利益、体现社会发展客观规律、富有时代精神和切实可行的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的国家。

(2)是具有健全的民主制度、完善的行政制度、公正的司法制度和有力的监督制度,有着高素质的国家公务员、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人员,有着崇尚法治的人民群众的国家。

(3)是社会主义法律具有崇高的权威,立法机关依法立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司法,公民依法活动,国家机构权力受到法律有效制约,公民权利和自由有充分和切实保障的国家。

(4)人民当家作主,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5)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为基本经济制度,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追求共同富裕的国家。

  宪法的概念

  作为法律形式的“宪法”,一般指在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根本大法法律地位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中,宪法渊源是其外部表现形式,宪法规范是其实质内容。

  这种意义上的宪法,其内涵主要是指与一般普通法律相对应的根本法。

  宪法作为根本法,它处于一个国家统一和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核心,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和前提。

宪法的根本法作用在于法律、法规必须依照宪法的规定产生,法律、法规不得与宪法相抵触,法律、法规通过具体的制度来保障宪法的有效实施等等。

另外,宪法也是一个国家实行法治的基础,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

在宪法得不到实施或者在违宪的状态下是无法实行依法治国的。

不突出宪法的权威,就不可能真正地通过宪法来反映人民的意志,最大程度地实现人民的利益。

  宪法的基本原则

  

(一)人民主权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又称为“主权在民原则”,是指国家的权力属于人民,为人民所有,来源于人民。

凡是制定宪法的国家,在宪法中无不明确确认和体现人民主权原则。

我国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二)基本人权原则

  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是一个人为满足其生存和发展需要而应当享有的权利。

基本人权原则最先在资产阶级政治宣言中得到体现,如美国的《独立宣言》。

社会主义国家建立后,也在宪法中确认了基本人权原则。

如我国宪法第33条第三款规定: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三)法治原则

  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是指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是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所倡导的重要的民主原则。

其核心思想在于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

  (四)权力制约原则

  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

它既包括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也包括国家权力对国家权力的制约。

  我国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国家结构形式也是国家制度的重要内容,与政体同属国家形式。

它指的是特定国家统治阶级根据什么原则,采取何种形式,来划分国家内部的组成以及调整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

  现代国家基本上有两种国家结构形式:

单一制和联邦制。

单一制是指由若干普通的行政区域构成的统一主权国家,全国只有一部宪法,只有一个中央国家机关体系,中央与地方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每个公民只有一个统一的国籍,国家整体是代表国家进行国家交往的唯一主体。

而联邦制是指国家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成员

  基本权利与义务的主体是公民。

所谓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人。

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

公民是基本权利与义务的一般的、经常性的主体。

公民不完全等同于人民的概念。

一般来说,公民是法律概念、个体概念,而人民是政治概念、整体概念。

  国家机构

  国家机构是统治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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