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铁路运输设备统计规章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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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资料铁路运输设备统计规章版

铁路运输设备统计规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铁路线路

第一节铁路线路分类

第二节铁路线路长度

第三节道口

第三章电气化、重载铁路

第四章钢轨、无缝线路及道岔

第一节钢轨

第二节无缝线路

第三节道岔

第五章桥梁、隧道及明洞

第一节桥梁

第二节隧道及明洞

第六章通信信号设备

第一节通信设备

第二节信号设备

第七章供电设备

第八章机车

第九章客车

第十章动车组

第十一章货车

第十二章运输部门主要站段

第十三章车站客、货运主要设施设备

第一节车站主要客运设施设备

第二节车站主要货运设施设备

第十四章电子计算机

第十五章装卸机械

第十六章统计报表

第十七章统计资料管理

第十八章附则

 

铁路运输设备统计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铁路运输设备统计是铁路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铁路运输设备管理和能力利用的基础。

为及时、准确、全面反映全国铁路运输设备现状及发展变化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铁路行业统计管理规定》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全国铁路运输设备统计。

第三条 铁路运输设备统计的主要任务是对铁路运输企业运输设备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实行统计监督。

第四条铁路运输设备统计的主要内容包括铁路线路、桥梁、隧道、机车、客车、动车组、货车、通信、信号、供电、车站客货运设施设备、运输部门主要站段及电子计算机等设备。

第五条铁路运输设备统计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

铁道部统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管理、协调和监督全国铁路运输设备统计工作。

第六条各单位要加强对运输设备统计工作的领导,指定专人负责运输设备统计工作。

各级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要依照本规则如实、认真填报统计报表,依法履行统计监督职责,并积极开展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分析工作,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各级各单位要积极开展运输设备统计信息系统的建设、应用工作,统计人员应熟练掌握系统的应用和维护,确保统计质量。

各单位必须依照本规则对所属设备如实填报,认真做好原始记录的积累、储存和整理,做好与有关业务部门的数据核对工作,确保数据、报表的准确性、真实性。

第七条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统计资料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规则行为的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伪造、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各项统计数字。

第八条统计原则

 一、凡产权属于本单位的主要运输设备,包括使用、未使用(含备用、封存、出租)的设备,均需统计。

 二、凡新建交付(包括正式及临时营业)的新线、复线、电气化铁路及其他新增运输设备,均按验收交接之日起统计。

  三、凡出租给外单位的运输设备,由产权所属单位统计;租入的设备,租用单位不统计。

  第九条 运输设备统计时点为报告期最末一天24点。

第二章 铁路线路

第一节铁路线路分类

第十条铁路线路按用途分为正线、站线、段管线、岔线、特别用途线。

铁路线路按轨距分为准轨(轨距为1435毫米)、宽轨(轨距为1520毫米)、窄轨(轨距为1000毫米)、套轨(宽轨+准轨或窄轨+准轨组成的具有两种轨距的线路)。

第十一条正线是指连接车站并贯穿或直股伸入车站的线路。

一、第Ⅰ线:

单线线路全部列为第Ⅰ线,双线线路或双线地段,以列车运行方向的下行线(或乙线)为第Ⅰ线。

二、第Ⅱ线:

双线线路或双线地段以列车运行方向的上行线(或甲线)为第Ⅱ线。

三、第Ⅲ线:

是指并列三条正线中办理列车上、下行的线路。

第十二条站线是指车站内的到发线、调车线、牵出线、货物线及站内指定用途的其他线路。

一、到发线:

是指站内专门办理列车到达或出发使用的线路(不包括站内渡线及正线)。

二、调车线:

是指调车场内进行列车编组与解体作业使用的线路。

通常调车线也称为编组线。

三、牵出线:

是指设在调车场(或中间站)一端或两端,并与到发线相连接专供列车解体、编组及转线等牵出车辆使用的线路。

四、货物线:

是指站内专门办理货物装卸作业使用的线路。

五、其他线:

是指站内指定用途的其他线,包括救援列车停留线、机车走行线、机待线、机车整备线、轨道衡线、加冰线、换装线、货车洗刷线、油罐列车整备线、机械保温车加油线、特殊危险货物列车停留线、驼峰迂回线、车辆站修线及两正线间不计算为正线的渡线等。

第十三条段管线是指机务、车辆、供电、工务、电务、工务机械段等专用并由其管理的线路。

包括机车、车辆、走行、检修停放、机车整备线、三角线、转盘线、轨道车、大型养路机械等自轮运转特种设备标定用线以及机车车辆检修用的库线等。

第十四条岔线是指因特殊需要,在区间及站内接轨,通往路内外单位(厂矿企业、港湾码头、货物仓库以及路内砂石场等)的专用线路。

第十五条特别用途线是指安全线和避难线。

一、安全线:

是指在站内及区间内铁路线路平面交叉及岔线在区间或站内与正线、到发线接轨时,为了防止机车车辆未经办理开通线路而进入正线,与机车车辆引起冲突而设的尽头式线路。

二、避难线:

是为了防止在长陡的坡道上失去控制的列车发生冲突或颠覆而设的尽头式线路。

第二节铁路线路长度

第十六条铁路线路长度分为延展长度、营业长度。

第十七条延展长度为各线自线路起点至线路终点的线路中心线连续长度。

起终点指线路里程起始点、终止点,其位置可以是道岔尖轨尖端、道岔基本轨前接头、车垱或其他指定的位置,线路的起终点按其所在的车站(信号所)统计。

延展长度分为正线、站线、段管线、岔线、特别用途线延展长度,其总和为总延展长度,以“延展里程”为统计指标。

一、正线延展长度是所有正线延展长度的总和。

二、站线延展长度是所有站线延展长度的总和。

三、段管线、岔线、特别用途线延展长度是所有段管线、岔线、特别用途线的延展长度的总和。

第十八条营业长度是指投入客货运输营业或临时营业的线路长度,以“营业里程”为统计指标。

每条线路的营业长度是指营业线路的正线两车站站中心间的距离,具体计算方法为:

一、站中心一般以运转室或者站舍、候车室中心为准,站中心确定后要保持相对稳定。

二、在计算营业长度时,均按贯通里程的行别的线路长度计算,如各行别均已贯通,以下行线的线路长度计算。

三、几条正线在同一个车站出岔时,每条线路的营业长度均自站中心起计算。

四、局、段分界在区间时,其营业长度计算至局、段分界处。

五、投入计费营业的联络线计算营业长度,其他联络线不计算营业长度。

六、不营业的线路(以铁道部文电或《铁路客货运输专刊》公布为准),只计算延展长度,不计算营业长度。

第十九条复线里程是指双线及以上的线路,营业长度中的复线,按与复线相对应的第Ⅰ线长度计算,具体计算方法与营业里程一致。

第二十条营业里程、复线里程列出每条线路的线名、起迄地点和长度。

具体线名详见附件1中的“线路编码表”。

第二十一条营业里程、复线里程、正线延展里程另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分组统计,各省、区、市的序号见附件1中的“各省、区、市编码表”。

第二十二条营业里程按区段旅客列车最高运行速度分组列出:

120~160公里(大于等于120公里,小于160公里),160~200公里(大于等于160公里,小于200公里),200~250公里(大于等于200公里,小于250公里),250公里以上(大于等于250公里)。

第二十三条栅栏封闭里程,指线路两侧封闭栅栏里程(含围墙等封闭形式)的延展长度,按单侧长度统计。

一侧为高山、河流、沼泽等其他特殊情况时,仍统计栅栏封闭里程。

当同一段栅栏封闭多条线路时,按等级较高的线路统计。

   第三节道口

第二十四条道口是指铁路上铺面宽度在2.5米及以上,直接与道路贯通的平面交叉。

道口分为有人看守道口、无人看守道口和监护道口。

有人看守道口中又分为正线有人看守道口和其他线路有人看守道口。

凡属铁路局批准的属于铁路产权的道口均要统计,但不包括以下情况:

一、铺面宽度在2.5米以下的人行过道;

二、站内为搬运行包和旅客上下车的平过道;

三、货场为搬运货物等跨越线路的平过道;

四、非路产道口和临时道口。

第二十五条一个道口通过两条以上线路,如铺面连续,算一个道口,否则分开统计。

道口按线统计,一个道口通过两条及以上线路时,如线别不同则统计在线别等级较高的线路内;如线别相同又同为正线时,线名相同则统计在下行线内,线名不同则统计在等级较高的线名内。

第三章 电气化、重载铁路

第二十六条电气化铁路,是指具备了电力机车牵引条件,并已交付运营的线路。

统计时列出起迄地点,分别按所在运输企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列。

第二十七条重载铁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中任意两个条件的线路:

⑴单机牵引重量达到8000吨;⑵轴重达到或超过27吨;⑶在长度至少为150公里的区段上年运量至少达到4000万吨。

本章各种线路长度均比照本规则第十八条按营业长度计算。

第四章钢轨、无缝线路及道岔

第一节钢轨

第二十八条钢轨按类型分别统计。

类型分组为每米75公斤、60公斤、50公斤、43公斤轨及其他杂型轨。

65公斤钢轨列入60公斤轨型中统计。

第二十九条钢轨延长是指各类型钢轨的延展长度,其长度应当与线路延展长度数字一致。

第三十条钢轨延长按正线和站段岔特线分组统计。

正线排列顺序比照线路长度报表的排列顺序,站段岔特线按正式营业和临时营业分别填列总计长度。

第二节无缝线路

第三十一条无缝线路是由多根钢轨焊接成一定长度的长钢轨线路。

无缝线路延长按无缝线路铺设的延展长度计算。

无缝线路长度,包括固定区、伸缩区、缓冲区三部分长度。

第三节道岔

第三十二条道岔按组统计。

位于不同线别的道岔,统计在线别等级较高的线路内。

位于两条正线的道岔,线名相同统计在下行内,线名不同统计在等级较高的线名内。

第五章桥梁、隧道及明洞

第一节桥梁

第三十三条桥梁按各种结构分别统计,不包括公路跨越铁路的立交桥、天桥和定义为涵洞的框构。

一、桥梁座数。

凡墩台构造在一起的双线及以上的桥梁均按一座统计;一座桥上通过数条不同线路时,该桥统计在等级最高的线名内。

二、桥梁全长是指两桥台边墙最外端(包括托盘及基础)间的距离,一个桥台两边墙不等长时,按短边计算,曲线桥全长为桥梁中心线上墩台之间各段折线长度之和。

第三十四条 桥梁分类

一、桥梁按材质统计分为钢桥、圬工桥和混合桥。

二、桥梁按长度统计,分为特大、大、中、小桥。

   1.特大桥:

桥长500米以上。

   2.大 桥:

桥长100米以上至500米。

   3.中 桥:

桥长20米以上至100米。

   4.小 桥:

桥长20米及以下。

第二节隧道及明洞

第三十五条隧道、明洞座数及全长计算

一、隧道是铁路穿越山岭或穿过海(河)底时修建的建筑物。

其中,采用明挖修建以后回填覆盖层的称为明洞。

隧道与明洞连为一个整体时,按一座隧道统计。

明洞包括御塌棚洞在内。

二、隧道和明洞的全长是指沿线路中心两端洞口端墙之间的距离,斜型洞口以轴长为准,曲线的以其线路中心线弧长为准。

三、一个隧道内通过数条不同的线路时,统计在线别等级最高的线路内。

  

第三十六条 隧道按长度分为特长、长、中、短隧道。

   一、特长隧道:

全长10000米以上。

   二、长隧道:

全长3000米以上至10000米。

   三、中隧道:

全长500米以上至3000米。

四、短隧道:

全长500米及以下。

第六章通信信号设备

第一节通信设备

第三十七条视频监控设备,指通过前端摄像采集设备、传送网络、存储、显示等设备实现对铁路线路、桥隧、站场、机房等重要地点实时视频监控的设备。

主要包括摄像机、视频编码器、视频解码器、视频分配器、视频存储器及视频服务器、显示终端等设备,分别按“台”统计。

第三十八条GSM-R数字移动通信设备,包括网络子系统、无线子系统和终端等,按设备和GSM-R场强装备里程分别统计:

一、GSM-R核心网设备,包括GSM-R交换设备(MSC/VLR/VCR及HLR)、智能网IN、GPRS等设备。

其中交换机MSC/VLR/VCR和归属位置寄存器HLR按“用户”,IN和GPRS按“套”统计,GPRS接口服务器,按“台”统计。

二、无线网络设备,按“站”统计(包括直放站近、远端机)。

三、GSM-R场强覆盖里程,按“公里”统计。

四、GSM-R机车综合无线通信设备,按“台”统计。

五、GSM-R手持台,按“台”统计。

第三十九条安全报警设备,800M列尾及列车安全预警设备(含列尾控制盒),按“台”统计。

第四十条录音设备,指为调度通信装设的录音设备,按“台”统计。

第二节信号设备

第四十一条 闭塞里程,按电化区段和非电化区段分开,分为自动闭塞、自动站间闭塞和半自动闭塞三类,按“公里”统计。

第四十二条 联锁设备,分为集中联锁和非集中联锁两类,其中集中联锁分为继电联锁和计算机联锁,按“站”统计。

第四十三条 驼峰信号,分为自动化、半自动化、机械化、非机械化和简易驼峰调车场五类,按“场”统计。

第四十四条运输指挥设备,包括列车调度指挥系统(TDCS)和调度集中设备(CTC)两类,分别按“站”、“公里”、“调度台”统计。

第四十五条列车运行控制系统(CTCS),包括车载和地面设备。

车载设备按“台”为单位统计,地面设备分别按“公里”、“站”统计。

第四十六条机车信号,按“台”统计。

第四十七条道口信号,按“处”统计。

第四十八条信号微机监测系统,按“站”统计。

第七章供电设备

第四十九条牵引变电所,是指为电力机车提供电源的铁路专用变电所。

按“座”统计。

第五十条牵引变压器,是指牵引变电所内为电力机车供电的变压器。

按“台”统计。

第五十一条接触线和承力索,是架空接触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悬挂于支柱的支持装置上。

按“条公里”统计。

第五十二条自轮运转设备,是直接为接触网提供维修、抢修、检测的车辆,包括接触网作业车、检测车等。

按“辆”统计。

第五十三条电力贯通线,包括自闭线和贯通线。

自闭线是指连通铁路沿线各变配电所,并向自动闭塞区段信号设备供电的专用供电线路;贯通线是指连通铁路沿线各变配电所,向铁路沿线各车站供电的供电线路。

按“公里”统计。

第八章机车

第五十四条机车台数。

实行机车配属制的运输企业、机务段按照机车配属关系统计配属机车台数,不实行机车配属制的铁路运输企业按资产隶属关系统计机车台数。

第五十五条配属机车是指根据铁道部、铁路局配属命令,拨交铁路局(包括自购)及机务段保管、使用,涂有局、段标志并在资产台账内登记的机车。

第五十六条机车配属(加入)、报废(取消)时间参照以下规定:

一、调拨(或新购)机车:

凡新购置、新造或在段调拨的机车,依据铁道部、铁路局机车运用部门拍发的电报或调度命令,自实际交接完了共同签字时分起,并由交接双方及时拍发电报通知新配属和原配属运输企业、机务段加入或取消配属;在工厂或机务段修竣后调拨的机车,自验收员签字时分起,并由驻厂(段)机车验收室及时拍发电报通知新配属和原配属运输企业、机务段加入或取消配属。

二、报废机车:

配属机车自铁道部核备铁路局“机车报废申请核准书”后并电复通知铁路局时起取消配属,非配属机车自完成机车报废手续并从资产台账内销账时起取消统计。

 第五十七条配属机车台数按牵引动力类型(电力机车、内燃机车、蒸汽机车)、机型(韶山、东风、东方红、北京、前进、建设、解放等)和轨距(准、宽、窄轨)分别统计。

第五十八条机车功率是指机车在单位时间内所做的功。

单位为千瓦(kW)。

统计机车功率时,电力机车按持续功率计算,内燃机车按标称功率计算,蒸汽机车按轮周功率计算。

各类型机车功率见附件1中的“机车机型、功率编码表”。

第九章客车

第五十九条客车辆数。

实行客车配属制的铁路运输企业按照客车配属关系统计配属客车辆数,不实行客车配属制的铁路运输企业按资产隶属关系统计客车辆数。

配属客车是根据铁道部统一编号,由运输企业管理、使用,涂有本企业标记并在资产台账上登记的客车。

第六十条客车配属(加入)、报废(取消)统计时间参照以下规定:

一、凡配属或转属的客车,按照铁道部有关部门拍发的配属或转属电报规定的时间统计配属辆数。

非配属客车自交接双方实际交接完了共同签字时分起统计。

二、报废客车:

配属客车自铁道部对铁路局“客车报废核准表”核准时起取消配属。

非配属客车自完成客车报废手续并从资产台账内销账时起取消统计。

第六十一条客车按标记符号分类统计。

标记符号与实际结构不符时,在未修改标记之前,仍按标记符号统计。

客车要按车型别、定员和轨距别分类统计。

第六十二条为邮政部门代管的邮政车不统计。

第六十三条客车定员数的计算:

 一、客车的座位定员数是指可供给旅客乘用的座位数。

包括各种软座、硬座及其他有座位的合造车的全部座位数。

二、客车的卧铺定员数是指可供给旅客乘用的卧铺数。

包括各种软卧、硬卧及其他有卧铺的合造车的全部卧铺数。

三、本条一、二款中均不包括餐车、行李车、空调发电车、邮政车的座位与卧铺数。

四、客车车型,客车座、卧位定员数具体分类见附件1中的“客车车种、车型、定员编码表”。

定员表中未列出的车型或同一型号客车的实际定员与表中定员不符时,按客车标记定员计算。

 

第十章动车组

第六十四条动车组是自带动力的可以两端驾驶的旅客列车。

统计时铁路局以配置令为准,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以资产台账为准。

第六十五条动车组按牵引动力方式分为内燃动车组和电力动车组,按动力配置方式分为动力分散式动车组和动力集中式动车组。

动力集中式动车组中的动车按机车统计,拖车按客车统计;动力分散式动车组中的动车、拖车均按客车统计。

200公里及以上动力分散式电力动车组按以下两种类别分别统计:

一、按组统计:

以“组”为单位,列出动车组组数。

二、按辆统计:

以“辆”为单位,每辆动力分散式动车和拖车均统计在客车总数内,动车组车种及定员见附件1中的“动车组车种、车型、定员编码表”。

第六十六条动车组配置、报废时间参照以下规定:

一、配置动车组:

以运营单位签字交接时分起统计。

二、报废动车组:

以部核准报废时间起取消配置。

第十一章货车

第六十七条 铁道部部属货车(简称部属货车)。

部属准轨货车属于铁道部掌握资产,不实行配属制,窄轨货车配属给有关局。

部属货车统计采用铁道部集中推算和货车配属局上报相结合的统计办法。

涂打国铁车号、使用到期后资产划归铁道部的企业自备货车,也纳入部属货车统计。

  第六十八条 货车总辆数的推算方法如下:

无论是配属制还是非配属制,均按下式计算:

年末货车总数=(上年末总数﹢本年购置或拨入数)﹣

(本年拨出或售出数﹢本年报废数)

 非配属制货车在遇全路货车清查时,以车辆清查时点的现在货车数作为报告期初货车拥有数,以此为基数,推算报告期的货车总辆数。

            

  第六十九条 货车按用途及构造不同分为棚车、敞车、平车等等,具体分类详见附件1中的“货车车种编码表”。

  第七十条 货车按标记载重吨位不同分别统计,具体吨位分型以货车清查所列吨数为准。

  第七十一条 货车载重吨数。

分为总标记载重和平均标记载重。

具体计算如下:

     货车平均标记载重=

第七十二条部属货车(含专业运输公司使用的货车)报废时,要报部核准。

第十二章运输部门主要站段

第七十三条运输部门主要站段是承办客货运输及从事运输生产活动的基层单位。

主要包括车站、车务段、机务段、工务段(包括桥工段)、工务机械段、电务段、车辆段(包括罐车

车辆段和动车段)、供电段、客运段等。

第七十四条车站是指有配线的分界点,主要办理列车接发会让、客货运输业务,不包括线路所、乘降所、辅助所。

车站个数以运输部门为准,不以行政隶属关系统计。

车站按技术作业性质划分为编组站、区段站、中间站;按业务性质划分为客运站、货运站和客货运站;按客货运量和技术作业量大小划分为特等站和一、二、三、四、五等站,统计时以劳动工资部门确定的标准统计。

已申报调整尚未批准的以原等级统计。

第七十五条运输部门主要站段要按线别统计分布情况,即按各主要运输站段所在的地理位置上经过的干线别统计,如果有多条线路经过,分别填列各条线上。

第十三章车站客、货运主要设施设备

第一节车站客运主要设施设备

第七十六条客运站,是办理旅客问讯、售票、中转签字、候车、乘降等旅行手续和行李、包裹的承运、保管、装卸中转与交付业务,以及办理旅客列车的到达、出发、通过和旅客列车车底的取送等其中几项作业的车站。

车站业务变更时,以《铁路客运运价里程表》公布为准。

第七十七条候车室使用面积,是指用于旅客候车和进出站通行的区域。

包括各种候车室的使用面积以及广厅和通道使用面积之和。

按“平方米”统计。

第七十八条行包房总使用面积,为行包房仓库使用面积、营业厅面积和行包房办公使用面积之和。

按“平方米”统计。

一、行包房仓库使用面积,为存放行包的综合库、发送库、到达库、中转库等面积之和。

二、营业厅面积,指承运交付厅面积之和。

三、行包房办公使用面积,是指除行包仓库使用面积、承运交付厅使用面积以外的用于办理行包运输业务的办公室、微机房、票据室、休息室等其他面积之和。

第七十九条客运站台,是供旅客乘降和行包装卸的设施。

由基本站台(尽头式客运站为分配式站台)和其他站台组成。

分高站台和低站台。

第八十条有风雨棚站台,专指建有为旅客乘降和行包装卸时遮避风雨设施的站台,不包括仅为地下通道口设置的防雨棚。

按“座”统计。

第八十一条天桥,是站舍与站台之间或站台之间为旅客和工作人员提供的上跨线的通道。

按“座”统计。

第八十二条地道,是站舍与站台之间或站台之间为旅客和工作人员及取送行包、邮件车辆提供的下穿线路的通道。

按“座”统计。

第八十三条电梯和自动扶梯,用于提升或降低高度的电动设施,按“座”统计。

第八十四条上水设施,指客车给水站所有上水井、水栓等设施,按“个”统计。

第二节车站货运主要设施设备

第八十五条货运站,是指办理货运业务的车站。

主要办理货物的承运、装卸、交付、中转和货物列车的接发以及车辆取送等作业。

当车站业务变更时,以《货物运价里程表》公布为准。

第八十六条货运营业厅,是办理承运、交付等货运手续的场所。

分别按数量、建筑面积、使用面积统计。

数量按“个”,面积按“平方米”统计。

第八十七条货场包括仓库、雨棚、站台、露天货区等。

分别按数量、面积和货物年实际到发量统计。

数量按“个”,面积按“平方米”统计,发到量按“吨”统计。

一、货物仓库,是指具有顶盖和围墙用于存放货物用的封闭式建筑物。

二、货物雨棚,是指位于货场内具有顶盖而无围墙用于存放货物用的未封闭式建筑物。

三、货物站台,是指仓库站台、雨棚站台、混合站台、露天站台、牲畜站台、顶端站台、军用站台等,不包括洗刷除污站台。

货物站台上的雨棚面积既计算雨棚面积也计算站台面积。

四、露天货区,是指除货物仓库、雨棚及站台以外的露天堆货场所,分散装区、粗杂区、笨重区、集装箱区、危险品区、水铁联运区、其他货区。

按使用面积统计。

第八十八条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和不能使用面积。

一、货物仓库、雨棚建筑面积以技术资料为准,如无技术资料,则仓库按外墙计算,货物雨棚以投影面积计算。

使用面积等于“内侧面积”减去“不能使用面积”,货物雨棚内侧面积有柱时自柱内侧起算,结构特殊时各运输企业自定。

其中“不能使用面积”是指仓库、雨棚内生产房屋、衡器的面积等。

二、货物站台建筑面积不包括两端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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