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商业经典建筑设计防火综合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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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商业经典建筑设计防火综合规范

重庆市大型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重庆市地方原则DB

  DBJ50-054-

  重庆市大型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Codeforfireprotectiondesignoflarge-scalecommercialbuildingsofChongqing

  -09-14发布-12-01实行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发布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文献

  渝建发[]182号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发布大型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告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关于单位:

  由机械工业第三设计研究院和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主编《重庆市大型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已经我委组织专家组审查通过,现批准该原则为我市强制性工程建设原则,编号DBJ50-054-,自12月1日起施行。

  该原则由重庆市建委和市公安局负责管理,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负责解释(地址:

重庆市北部新区人和镇汪家桥新村119号,邮编:

401147,联系电话)。

  二OO六年九月十四日

  前言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迅速发展和市场经济繁华,各区(市、县)相继建成了数量众多大型商业建筑或购物中心,老式商业建筑在功能和形式上已发生了很大变化。

它们不但功能齐全,并且形式多样,某些大型商业建筑集餐饮、娱乐、旅游、文化、艺术等消费功能于一体,有些甚至可同步容纳“主力店”、主题娱乐休闲设施和多样化商品步行街等各种商业形态。

普通而言,大型商业建筑具备面积规模大、人员密集、建筑功能复杂、装修和商品可燃物多等特点,发生火灾后容易导致蔓延迅速、人员疏散困难、扑救难度及财产损失大等后果。

其在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当代消防设施等方面也都具备不同于普通民用建筑独特性,而现行国标对大型商业建筑防火设计所采用办法针对性局限性。

为此,经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批准,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和机械工业第三设计研究院联合编制了《重庆市大型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本规范共7章,重要内容有:

总则、术语、大型商业建筑分类和耐火级别、普通规定、防火与防烟分区、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等。

  本规范由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负责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补充和修改之处,请将意见和关于资料送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地址:

重庆市北部新区人和镇汪家桥新村119号,邮编:

401121)。

  本规范主、协编单位及起草人;

  主编单位:

机械工业第三设计研究院

  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

  协编单位:

重庆协信都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金源时代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重庆香江高科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大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

  重庆中华公司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重要起草人:

  机械工业第三设计研究院:

韩海宏余吉辉艾为学

  黄萍李光成邹兰军

  杨越刘正荣朱厚国

  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

王沁林蹇可银周崇敏

  吴华邹鹤王德智

  刘梅梅廖曙江郭盛友

  目次

  1 总则

  2 术语

  3 大型商业建筑分类和耐火级别

  4 普通规定

  4.1 总平面布置

  4.2 消防扑救

  4.3 防火间距

  4.4 内部装修

  4.5 地下大型商业建筑

  5 防火与防烟分区

  5.1 防火分区

  5.2 防烟分区

  6 安全疏散

  6.1 商业营业厅内疏散通道

  6.2 商业营业厅疏散距离

  6.3 安全出口

  6.4 疏散楼梯间和避难空间

  6.5 消防电梯

  7 消防设施

  7.1 消防给水

  7.2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

  7.3 消防电气

  本规范用词和用语阐明

  条文阐明

  1总则

  1.0.1 为了适应重庆市商业建筑发展,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并结合我市地形条件和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特制定本规范。

  1.0.2 大型商业建筑防火设计,必要遵循“防止为主、防消结合”消防工作方针,针对大型商业建筑各种业态发展和商场发生火灾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防火办法,做到安全合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3 本规范合用于重庆市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大型商业建筑。

  1.0.4 对于本规范和有关消防技术原则尚未规定防火设计内容和新材料、新技术应用带来关于消防安全新问题,应由重庆市建设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组织专家论证,专家论证意见作为消防设计、审核根据。

  1.0.5 大型商业建筑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和重庆市关于原则及规范规定。

  2 术语

  2.0.1 大型商业建筑large-scalecommercialbuilding

  用于商业经营活动任一楼层建筑面积≥5000m2或总建筑面积≥15000m2建筑。

  2.0.2 商业营业厅commercialshoppinghall

  用于商业营业活动建筑室内空间。

  2.0.3 柜架式营业区域shelf-typeshoppingarea

  商业营业厅内无固定隔断,采用柜台、货架等展示商品布置方式,人员可以到达,进行交易区域。

  2.0.4 商铺式营业区域mall-typeshoppingarea

  商业营业厅内采用隔断将营业空间提成各个独立商铺,人员可以到达,进行交易区域。

  2.0.5 安全疏散通道safetypassageforevacuation

  连接首层(坡地大型商业建筑平顶层和底层)楼梯(间)到室外出口通道。

  2.0.6 安全出口safetyexit

  供人员疏散用疏散楼梯(间)或直通室外安全区域出口。

  2.0.7 安全出口宽度safetyexitwidth

  供人员疏散疏散楼梯(间)或直通室外安全区域出口净宽度。

其中,防烟楼梯间安全出口宽度按楼梯间梯段净宽度、前室门净宽度和楼梯间门净宽度中最小者取值,楼梯间梯段净宽度为墙面至扶手内边沿或扶手内边沿之间水平距离。

  2.0.8 疏散集散区evacuationbufferzone

  商业营业厅内疏散走道通向安全出口缓冲、集散区域。

  2.0.9 疏散出口transferexit

  用于人员疏散出某一区域出口。

  2.0.10 疏散通道宽度passagewidthforevacuation

  商业营业区域内通向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净宽度。

  2.0.11 消防扑救场地firefightzone

  消防车辆接近建筑实行扑救作业所需场地。

  2.0.12 消防扑救面buildingwallforfirefight

  消防车辆接近建筑实行扑救作业所需建筑外墙面。

  2.0.13 地下防火隔离区undergroundfireseparationzone

  地下商业建筑总建筑面积超过0m2时,商场两个防火分区之间或两个商场之间所设立开敞式或封闭式防火隔离区域。

  3 大型商业建筑分类和耐火级别

  3.0.1 大型商业建筑应依照所经营商品种类按表3.0.1规定进行分类。

  表3.0.1经营场合分类表

  类别   商品经营场合

  A类 百货、服装等纺织制品、粮油食品、生活日用品、木制类建材、家具、灯具、医药、图书音像、电脑数码产品、家用电器、餐饮、金融证券交易厅等。

  B类 机电产品、陶瓷、钢材、石材类建材、蔬菜、水果、水产品等。

  注:

对于同步具有A类和B类场合大型商业建筑分类应按A类进行防火设计。

  3.0.2 大型商业建筑耐火级别分为一级和二级,除单层大型商业建筑耐火级别可采用二级外,别的均应采用一级耐火级别。

  大型商业建筑构件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3.0.2规定。

  表3.0.2建筑物构件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燃烧性能和耐火耐火级别

  极限(h)

  构件名称一级二级

  墙防火墙不燃烧体3.00不燃烧体3.00

  承重墙、楼梯间、电梯井不燃烧体3.00不燃烧体2.50

  非承重外墙、疏散走道两侧隔墙不燃烧体1.00不燃烧体1.00

  房间隔墙不燃烧体0.75不燃烧体0.50

  承重柱不燃烧体3.00不燃烧体2.50

  承重梁不燃烧体2.00不燃烧体1.50

  板承重楼板、疏散楼梯、屋顶承重构件不燃烧体1.50不燃烧体1.50

  吊顶不燃烧体0.25不燃烧体0.25

  注:

单层大型商业建筑采用钢构造时,承重柱耐火极限为2.00h。

  3.0.3 当钢构造构件耐火极限不能满足本规范表3.0.2规定期,应采用办法对钢构造构件进行保护,使其耐火极限达到相应构件规定。

  4 普通规定

  4.1 总平面布置

  4.1.1 大型商业建筑在进行选址和总平面设计时,应符合都市规划规定,并便于人员疏散及消防扑救。

  4.1.2 大型商业建筑应独立建造。

当确有困难时,可与其他功能建筑合建,但应满足如下规定:

  1 大型商业建筑疏散楼梯必要与居住建筑疏散楼梯分开设立。

  2 大型商业建筑首层直通室外安全出口应与居住建筑出入口分开设立,宜与其他功能建筑出入口分开设立,且商业建筑出入口应面临不同方向室外道路、广场等易于人员疏散室外场地,并设立明显疏散标志。

  3 大型商业建筑与其他功能建筑水平贴邻建造时,必要采用防火墙隔开,紧靠防火墙两侧门、窗洞口之间近来边沿水平距离不应不大于2.00m。

上下组合建造时,其分界处楼板必要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不燃烧体楼板,并在分界处下层门、窗洞口上沿设立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宽度不不大于1.00m防火挑檐,或在该处楼板外沿设立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高度不不大于1.20m不燃烧体裙墙。

  4.2 消防扑救

  4.2.1 大型商业建筑应设立环形消防车道。

当确有困难时,应保证两个长边或不不大于1/2周长范畴形成消防车道。

消防车道内边路缘距建筑外墙突出物边沿不适当不大于5.00m。

消防车道转弯半径应满足大型消防车规定。

  4.2.2 大型商业建筑应布置长度不不大于周边长度1/3,或不少于一种长边长度消防扑救面,在其范畴内应满足如下规定:

  1 当建筑高度不不大于24m时,不应布置高度不不大于5.00m、进深不不大于4.00m裙房及构筑物;

  2 不应布置有任何架空线缆、高大树木以及室外停车场等妨碍消防扑救障碍物;

  3 必要设有直通室外楼梯间或直通楼梯间出入口;

  4 当建筑设有消防电梯时,扑救面范畴内应布置有消防电梯间出入口;

  5 外立面三层及以上各层均应设立不少于两个可启动外窗,且窗口间水平距离不适当不不大于40m,窗口净尺寸不得不大于0.80m×1.00m,窗口下沿距室内地坪不适当不不大于1.20m。

  4.2.3 大型商业建筑靠扑救面一侧应设立室外消防扑救场地,消防扑救场地宽度与消防扑救面相似,进深从建筑外墙突出物边沿起算,并符合如下规定:

  1 当建筑高度不不大于24m时,不应不大于18m;

  2 当建筑高度为24m及如下时,不应不大于15m。

  4.2.4 消防车道、消防扑救场地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载重量,消防扑救场地坡度不应不不大于5%。

  4.2.5 消防控制中心宜接近消防扑救场地设立,应设在首层或负一层,并设直通室外出口。

  4.3 防火间距

  4.3.1 大型商业建筑与其他建筑之间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标《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

  4.3.2 大型商业建筑之间防火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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