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社会闲散青少年服务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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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社会闲散青少年服务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关于加强社会闲散青少年服务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保团发[20XX年]13号关于加强社会闲散青少年服务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印发《20XX年平安**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扎实做好闲散青少年服务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强闲散青少年服务管理、促进社会管理创新为核心,以全面摸清社会闲散青少年底数并有针对性地解决其就学、就业和教育管理为重点,大力开展帮助救助和权益保护工作,加强社会闲散青少年法制教育,预防和减少社会闲散青少年违法犯罪,促进校园环境和谐稳定。

二、工作思路以青少年理想信念和思想道德教育为主线,以重点青少年群体信息管理系统为基础,加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组织建设,切实履行各自职能,努力营造青少年健康成长良好社会环境;加强共青团组织体系建设,组织、引领青少年坚定理想信念,培育高尚品格,塑造青少年健康成长人格;强化*****青少年服务平台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面对面活动两个平台建设,形成24小时全天候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信息平台和青少年普遍性利益诉求反映长效机制;全面建成上下联动,内外结合,思想引领,措施跟进的重点青少年帮教服务管理体制机制。

3、工作机制

(一)建立团组织为枢纽,各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1、各级团组织依托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工作职能,建立以党组织为领导,共青团为枢纽,各专项组成员单位联动的重点青少年群体帮教服务管理工作机制。

县级专项组根据上级安排部署,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各自实施方案,具体落实。

乡镇(街道)级在县专项组的统一安排下,以团组织为核心,吸收各专项组成员单位的下属及派出机构设立青少年服务工作站,落实县级专项组的安排部署,开展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各项活动,反馈、处理、上报村(社区)有关重点青少年群体的工作和动态。

村(社区)级团组织紧密依靠乡村两级基层党政组织,摸清重点青少年群体底数,掌握基本动态,开展思想引领和教育活动,解决并上报青少年群体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2、各级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织以专项组联系会议制度为根本,积极推进青少年发展十二五规划明确的建立青少年联系会议制度的制定,吸纳每一类重点青少年群体专项工作的联系会议制度,由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的联系会议组织安排各类重点青少年群体专项工作。

3、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把重点青少年群体帮教服务管理项目作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重要内容,列为综治考核——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项目,进行年度考核。

(二)实现重点青少年群体信息汇总和动态监测1.将对重点青少年群体的管理列为基层综治工作机制,及时汇总教育、司法、民政、人社、卫生等部门掌握的信息,及时、准确运用重点青少年群体管理台账和信息平台进行服务和管理。

对于犯罪记录被封存的青少年,有关单位应依法办理其相关信息。

2.依托各地综治网格化管理平台,定期对重点青少年群体进行排查摸底,动态掌握该群体的基本情况,特别注重对流动青少年群体的排查监测。

3.围绕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建设、青少年服务工作站、青少年事务办公室等基层工作载体,积极发挥各类公益性社会组织作用,实现对重点青少年群体的接触联系。

(三)专项组成员单位积极开展各类帮教活动1.关注源头,重在教育,在夯实预防工作基础上下工夫。

一是各成员单位加强对未成年人及其家长的教育,改善未成年人成长的家庭环境。

二是指导学校发挥思想品德和法制教育的主阵地功能,深化完善法制副校长制度,定期组织学生开展各种类型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三是充分发挥团队组织育人作用,针对未成年人的成长特点,分层次、有步骤地进行教育引导。

四是加大普法力度,加强优秀未成年人精神文化产品创作、生产和推介,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教育环境。

2.关注全局,动态干预,在完善预防工作格局上下工夫。

建立社会化工作体系,完善*****工作平台,建设专业化工作队伍,健全长效化工作机制。

建立健全综治委预防工作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联络员例会制度,交流工作,分析形势,研究问题。

围绕防范、教育、管理和服务等各个环节,实施工作督查和考核机制。

3.关注重点,个性帮扶,在增强预防工作针对性上下工夫。

深化外来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推进留守未成年人关爱行动,加强罪错未成年人帮教工作,探索社区闲散未成年人管理机制。

(四)积极引导重点青少年群体参与公益活动和志愿活动引导重点青少年群体参加与社会公益和志愿者等社会实践活动,使重点青少年群体在实践中得到思想认识的升华和社会化技能的锻炼,增强重点青少年参与社会、服务社会的社会责任感与融入感,加深对社会工作的理解,树立重点青少年群体正确的学习观和生活观。

(五)广泛开展理想信念教育活动,帮助青少年树立人生理想以学校、新闻传媒和网络文化媒介为主体,以图书、影像、网络游戏等为载体,探索创新以理想信念思想教育帮助青少年树立人生理想的新途径,加强对青少年的理想信念和思想道德教育,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青少年,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四、工作内容

(一)加强对有不良行为青少年的教育、帮扶、矫治、管理1.针对青少年不良行为转化的边界抓好临界预防。

政法、教育部门和综治、共青团、妇联、关工委组织要重视普通青少年向有不良行为青少年转化的边界,重点关注青少年偷拿财物、逃学、抽烟喝酒、夜不归宿等早期典型行为,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工作;防止青少年与家庭和学校关系紧张、联系断裂,避免青少年受外界不良行为影响产生不正常的社会化倾向;建立和完善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青少年法制教育体系,加强对青少年尤其是有不良行为倾向青少年的法制教育。

2.引入专门力量开展教育矫治。

公安机关通过案件侦查阶段与青少年的接触开展宣传教育;司法行政部门通过社会调查环节与青少年的接触开展宣传教育;检察院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环节通过当事人和解、亲情会见、附条件不起诉等方式强化法制教育效果;法院在庭审环节通过法庭教育的方式将教育、感化、挽救有机结合,增强效果。

组织政法干警担任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法制教育志愿者,对学校、社区(村)中的有不良行为青少年以及特殊场所内的青少年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制宣传教育。

3.积极发挥专业社会工作者的作用。

公安、司法行政、民政部门和综治、共青团组织要贯彻落实《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建设高素质的专门从事青少年犯罪预防工作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让社工进驻学校、社区、企业、戒毒所、拘留所、看守所、司法所,利用中立身份和运用专业社会工作方法对有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青少年开展教育帮扶。

建立未成年人社会观护体系,对已涉嫌犯罪但无羁押必要的未成年人,在诉讼期间进行帮教、考察和评估,为司法处理提供参考依据;对未成年人作出相对不起诉或刑事判决等处置后,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跟进帮教、矫治;对解除拘留、看守的未成年人,要做好场所内外的衔接工作。

民政、财政部门要贯彻落实《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支持相关部门通过政府购买青少年社工服务来开展有不良行为青少年的教育矫治。

4.加强对有严重不良行为青少年的专门教育工作。

政府、学校、家长加强协助配合,尽可能把有严重不良行为的青少年送到专门学校进行专业的教育矫治。

牵头部门:

公安局参与部门:

法院、检察院、宣传部、关工委、司法行政等部门

(二)加强对闲散青少年的服务管理1.组织社会正面力量接触联系。

民政部门和综治、共青团、关工委组织要组织党政干部、社区工作者、志愿者等正面力量与闲散青少年保持长期联系,确保每个月至少接触一次,使闲散青少年感受到社会的关怀和温暖,教育引导其树立积极健康的生活态度。

2.根据闲散青少年的需求和特点开展分类管理和服务。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开展社会救助;对缺少谋生技能的,动员社会力量提供就业创业扶持;对存在社会融入障碍的,提供专业的心理援助服务,搭建参与公益活动等有利于逐步适应和融入社会的平台。

3.努力解决闲散青少年的失学问题。

教育部门和学校要防止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失学或流失,确保适龄青少年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政法、教育、民政、人社部门和综治、共青团、关工委组织要实现家庭、学校、社区等单位间的有效衔接,建立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跟踪教育管理工作制度,从源头上控制闲散青少年的产生。

4.努力解决闲散青少年的失业问题。

对有意愿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闲散青少年,提供在职业培训机构接受培训的机会,对其中符合条件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对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并有就业意愿的闲散青少年,积极提供就业服务,按规定给予就业政策扶持。

对有能力创业的闲散青少年,帮助其争取小额贷款等扶持。

对闲散青少年在就业、创业中遇到的法律政策问题,要积极提供法律咨询,依法提供法律援助,保障其合法权益。

牵头部门:

团县委参与部门:

法院、检察院、教育、司法、公安、民政、人社等部门(三)加强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救助保护1.加大主动救助和打击整治力度。

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建立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机制。

民政部门要实行更加积极主动的救助保护。

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拐卖拐骗未成年人和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特别是残疾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活动;发现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应当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

救助保护机构在履行职责的同时应加强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强化心理疏导和行为矫治。

2.积极做好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回归安置。

救助保护机构和公安机关要及时查找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帮助其回归家庭。

对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要通过救助保护机构照料、社会福利机构代养、家庭寄养等方式予以妥善安置。

民政、教育、公安部门和共青团、妇联组织要防止本地未成年人因贫困、家庭暴力和社会不良因素影响等原因外出流浪。

牵头部门:

民政局配合部门:

教育、公安、人社等部门(四)加强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关爱帮扶1.及时掌握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基本情况。

监所及其管理部门要完善服刑在教人员入监、入所信息统计制度,增加其未成年子女信息内容,通过全国刑释解教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及时通报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安置帮教组织。

乡镇(街道)安置帮教组织要为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确定帮教联系人,在保护隐私前提下定期保持电话联系或进行家庭走访,及时掌握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失学、监护人缺失等家庭重大变故情况,向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报告,同时利用全国刑释解教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向服刑在教人员所在监所通报。

2.加强对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困难救助和心理抚慰。

综治组织、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为有需求的特别是家庭经济困难的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提供有针对性的帮扶。

教育部门和共青团、关工委组织要关注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心理状况,探索建立以乡镇(街道)、村(社区)为主导,共青团干部、志愿者、社会工作者等社会力量及各种社会组织参与的心理干预队伍,引导他们走出心理阴影,形成积极健康的生活态度。

司法行政部门要为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探视和联系创造便利条件,帮助巩固完善亲子关系。

牵头部门:

司法局配合部门:

财政、公安、人社、妇联等部门(五)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1.发挥学校关爱服务农村留守儿童的重要作用。

教育部门要保障农村留守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充分发挥学校的重要作用,大力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要加快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优先满足留守儿童进入寄宿制学校的需求。

加强家校联动组织工作,农村留守儿童集中的学校和班级组建家长委员会时,要遴选热心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工作的家长或监护人参加。

家长委员会要引导外出务工家长以各种方式关心留守儿童,协助学校加强留守儿童教育。

与各有关部门加强协作,统筹协调农村留守儿童教育管理工作,实行普查登记制度,建立安全保护预警与应急机制。

2.整合党政与社会资源开展关爱。

教育、民政部门和综治、共青团、妇联、关工委组织要组织党政工作人员与留守儿童进行结对,开展法制、自护、心理健康教育、学业辅导、困难帮扶和对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留守儿童的教育转化工作。

要依托文化活动站、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七彩小屋”等留守儿童托管中心和服务站点,积极开展各类关爱活动,丰富留守儿童课外生活。

要把关爱留守儿童作为各类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的重要内容,为农村留守儿童父母及监护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指导与服务,帮助和引导家长切实承担教育子女的责任。

建立健全基层自护教育工作网络,加强对留守儿童的自护教育,提高其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护能力。

牵头部门:

团委、妇联配合部门:

教育、民政等部门五、工作要求1.加强领导,争取支持。

各级预防专项组(领导小组)、综治办要积极推动党政从创新社会管理、深化平安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重点青少年群体服务管理和预防犯罪工作的重要意义,建立党政统一领导、预防专项组(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综治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制度。

推动出台相关政策文件,将重点青少年群体服务管理和预防犯罪工作纳入本级党政工作规划,在固定经费投入、工作力量建设等方面给予保障。

2.明确职责,形成合力。

**县重点青少年群体服务管理和预防犯罪工作由市综治办牵头组织协调,市综治委预防专项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县综治办、预防专项组(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法院、检察院、教育、公安、民政、司法等职能部门,要加强对相关部门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他们按照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工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同时,综治办、预防专项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还要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全面推进各项工作内容在县级层面落实,确保工作目标顺利实现。

3.用好经验,专业推进。

各级预防专项组(领导小组)、综治办要认真学习、借鉴试点形成的成功经验,不断深化对重点青少年群体工作规律的研究,努力提高工作科学化、专业化水平。

4.尊重基层,因地制宜。

各级预防专项组(领导小组)、综治办在推动工作重要把普遍性的工作方法和工作机制与当地实际结合起来,深入研究当地重点青少年群体的状况和特点,充分依靠、大力支持基层职能部门开展工作,注重发挥他们在第一线接触、联系重点青少年群体的优势,尊重和鼓励他们在实际工作中的创造,不断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5.强化督导,确保实效。

县综治委预防专项组、县综治办开展定期评估和随机抽查,对于评估检查不合格的县级地区,要纳入下一轮实施计划,重新开展工作。

要建立督导机制,通过建立联系点、定期抽查和通报等方式,加大对县级工作的督导和检查,防止搞形式主义。

要推动将重点青少年群体工作纳入本级综治工作及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考核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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