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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危险品的包装

第四章危险物品的包装

第一节包装概述

危险货物具有不同于其他货物的性质,它们与外部环境接触可能发生变质或因受到碰撞、摩擦、震动、撒漏而引起燃烧、爆炸、毒害、腐蚀、放射性污染等事故,所以对危险货物进行严格有效的包装极为重要。

通过包装,既要保证货物数量完整,又要防止事故的发生,从而保证安全运输。

危险货物的包装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托运人对包装的责任

托运人、承运人是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

从货物被确定托运到货物被送到收货人手中,这整个过程托运人和承运人分管不同的工作,负有不同的责任。

包装是托运人的主要工作之一。

托运人应对货物进行正确的包装,确保其完全符合安全运输的要求。

作为货物代理人或承运人的货物接收人员有必要明确托运人应如何对危险品进行包装,他们应遵守哪些规定。

首先,托运人使用的包装、容器可能是有专门的包装生产厂家制造并由其进行过规定的包装试验的;也可能是托运人在提交运输以前先委托他人进行包装的,等等。

无论何种情况,托运人都应对所使用的包装质量负全部责任。

托运人当然可以就包装质量问题与有关各方交涉,但这与承运人无关。

一旦出现问题,承运人只让托运人负全部责任。

其次,托运人必须按照《危规》的规定对货物进行包装。

选用《危规》中允许使用的包装类型,遵守《危规》对各种危险物品的适用包装方法、单件净重和总净重的规定。

第三,托运人还应遵守对某些特殊货物及其包装的规定。

国际上还未制定出对压缩气体钢瓶的详细说明,在制定出之前,所用钢瓶应符合灌装国的要求。

经始发国有关当局批准,某些危险物品也可置于便携桶内由货机运输。

为了在运输过程中给水生动物提供生命所需之目的,可以携带装有压缩氧气的钢瓶,(UN1072),以对水充氧,但要经始发国、目的地国和经营人所在国家有关当局的批准。

第四,托运人不得将危险物品装入集装箱或集装器,但下列事项除外

(1)装有放射性物质的集装箱。

该集装箱必须有永久性封装功能,坚固耐重复使用;

而且必须配备便于操作的装置,尤其应方便由一种运输方式到另一种运输方式的转运。

(2)按照包装说明910准备的装有日用消费品的集装器。

(3)装有固体二氧化碳(干冰)的集装器,但该干冰用于冷冻非危险物品。

(4)事先已获批准的装有磁性物质的集装器。

第五,货物交付运输后,在启运前发现包装破损撒漏的,如不能证明是承运人过失造成的,托运人有责任修理或更换包装;如果能证明是承运人的过失,也应由托运人责任修理或更换包装,但有承运人赔偿托运人由此而造成的直接损失,经修理或更换后的包装也必须符合《危规》的要求。

获准重复使用一个包装或合成包装件之前,托运人必须保证除去或抹掉所有不再适用的危险物品标记和标签。

第六,若在特殊情况下,托运人所使用的包装与《危规》中具体规定不一致,托运人有责任向承运人提供包装试验和适用情况的证明文件。

二、航空运输的正常条件

各种运输方式在运输货物过程中必然会遇到各种环境条件,但环境变化范围各不相同。

对于航空运输,它跨越的空间范围比较大,环境条件变化大,加之危险货物对环境条件的变化比较敏感,这就要求危险货物的包装在很短的时间内适应急剧的温、湿度变化及高度变化引起的压力剧增或剧减,所以只有明确了航空运输的正常条件,即正常的环境条件变化范围,才能对待运的危险货物进行合理、有效地包装,保证航空运输的安全性。

航空运输的正常条件包括空运的温度、压力和振动三方面的内容。

首先是温度问题,由于国际航空运输跨越的地域范围很大,可能遇到的温度范围为-40℃至55℃之间,在这个范围内温度的变化均为正常。

对于那些在低温下充满液体的容器或包装,在经过高温地区时,温度的升高可能导致液体溢出或容器、包装的胀裂,同样相反的运输流向也可能导致事故发生。

要避免此种情况发生,就要求在充装时容器或包装内留有足够的剩余空间,并且应满足一定的压力要求。

其次是压力问题,由于飞行高度的变化,飞行中压力会下降,极端条件下会降至68KPa(0.68bar)。

由于容器或包装通常在近似103KPa(1atm,1bar)的正常压力下装入液体,空中气压的降低可能导致液体外溢或容器的破裂。

这就要求每一容器或包装及其封闭物必须满足包装试验的要求。

最后是振动问题,飞行中的振动是难以避免的,商用飞机所引起的振动可以在频率7Hz,振幅5mm(相当于1克的加速度)至频率200Hz,振幅0.05mm(相当于8克的加速度)的范围内。

包装必须保证能经得住这种振动。

三、包装术语

要充分了解危险货物的包装,先熟悉一下有关包装的术语。

首先介绍包装的一般术语。

1、包装(packaging):

符合危险物品规则对包装最低要求的容器及其为实现其包容作用所需的其他构件或材料的集合体。

2、包装件(package):

是指包装作业的最终产物,包括准备运输的包装及其内容物。

3、打包(packing):

对物品或物质进行捆扎、包装或固定的工艺和操作。

4、容器(receptacle):

是指用于接收和盛装物品或物质的器具,包括任何封闭装置。

5、内包装(innerpackagings):

在运输中还需使用外包装才能达到安全运输目的的包装。

6、内容器(innerreceptacle):

是指为实现其内层保护功能还需使用外包装的容器。

内容器与内包装有区别。

内容器的设计是如果没有外层包装就不能起到包容作用,所以它不是内包装,而内包装即使没有外包装也能发挥其包容作用,保护货物,方便使用。

如一个玻璃瓶就是一个内包装。

7、外包装(outerpackaging):

是指连同吸附材料、衬垫材料和其他容纳和保护内容器或内包装所需要的部件一起构成的复合包装或组合包装的外部保护用具。

8、中层包装(intermediatepackagings):

是指介于内包装或物品和外包装之间的包装。

9、组合包装(combinationpackaging):

为了运输目的,由一个或多个内包装按照一定的包装要求紧固在一个外包装内组成的包装组合。

内、外包装间需根据不同情况填充衬垫或吸附材料。

10、单一包装(singlepackaging):

是指不需任何内包装即能在运输中发挥其包容作用的包装。

因为只有一层包装,所以无所谓内、外包装之分。

 

11、复合包装(compositepackagings):

是指由一个外包装和一个内容器在结构上形成一个整体的包装,一旦组装好后,无论在充罐、存贮、运输及卸空时始终是一个单一的整体。

它实际上是内、外两层不同材料制成的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包装。

所以它是单一包装的一种特殊形式。

属于单一包装。

要注意的是,组合包装的“内部构成”总是指“内包装”而不是“内容器”。

“复合包装”的“内部构成”一般是指“内容器”。

12、合成包装件(overpack):

为了运输和装载的方便,同一托运人将一个或若干个包装件合成一个作业单元用于运输的包装件。

合成包装件内的每个危险物品包装件必须正确地包装、标记、贴标签,且符合《危规》适当条件要求。

集装器不能作为危险物品的合成包装件。

下面是有关包装容器的术语。

所谓包装容器,就是指用作包装的器具的总称。

1、袋(bags):

是指由纸、塑料薄膜、纺织品、编织材料或其他合适材料制成的柔性包装。

2、桶(drums):

是指由金属、纤维板、塑料、胶合板或其他合适材料制成的,平底或凸底的圆柱形包装。

此定义还包括其他形状的包装,如圆锥颈形包装或提桶形包装(pail)等。

木琵琶桶或罐不包括在本定义内。

3、方形桶(jerricans):

是指由金属或塑料制成的,截面呈长方形或多边形的包装。

4、木琵琶桶(woodenbarrel):

是指由天然木制成的,桶壁为凸形,断面为圆形的包装。

木琵琶桶由桶板条及端部构成,并套有圆箍。

5、封闭物(closures):

为了确保内装物在运输、储运过程中不撒漏并免受污染而附加在包装容器上的盖、塞封闭器材的总称。

四、包装的分类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有多种分类方法。

这里主要介绍三种分类方法,即按分类,按危险货物种类分类,按容器类型分类。

1、按分类

采用此种分类方法,运输危险货物(除放射性物质)的包装分为三类:

一类是指经过联合国包装性能测试,结构满足第三节所述规格包装标准,并可以保证达到安全标准的包装,被称作联合国标准规格包装(UNSpecificationPackagings),其中作为外包装的包装上标有联合国包装试验合格标记,即UN规格包装标记(参见第三节)。

第二类是指用于限制数量危险物品的包装,这类包装没有经过联合国指定的包装性能试验,但组合包装必须满足UN规格包装的结构标准且应通过跌落和堆码测试,测试方法在第三章中已介绍,此处不再赘述。

我们将这类包装称为限制数量包装(LimitedQuantityPackagings)。

此类包装的外表面上没有任何规格标记,但必须标有“LIMITEDQUANTITY”或“LTD.QTY.”字样。

在“品名表”中以限制数量进行运输的危险货物的包装要采用限制数量包装,以“Y”为前缀的包装说明具体指明了对这类包装的要求,包括包装件的最大毛重不得超过30Kg。

第三类包装称为非标准规格包装(Non-SpecificationPackagings)。

这类包装是为一些有特殊运输要求的危险货物特别设计、制造的包装。

它们的外表面没有任何标记。

如某些气体必须装入为这些特定气体的储运而专门制造的钢瓶或其他金属高压容器;为空运固体二氧化碳而设计和制造的包装等。

参见包装说明200,805,904和910。

三类包装还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它们都必须满足本章第二节所述的一般包装要求。

2、按危险货物的种类分类

危险货物按其具有的危险性类型被分为九大类,二十个小项。

它们的包装按其种类可分为六类:

首先是通用包装。

它适用于第三、四、五、六类危险货物和第一、八类中的某些货物。

其次是爆炸品专用包装。

在爆炸品之间都不能相互替代使用这类包装。

适用于某种爆炸品的包装设计必须与该爆炸品的生产设计同时进行,同时被批准,否则不得进行生产。

第三是气瓶。

它是第二类危险品的专用包装。

其最显著的特点是能承受很高的内压,所以又称作耐压容器。

其设计、选材、制造、使用、保养、维修、检验、标志等都必须符合国家劳动局人事司颁发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同时应符合《危规》中相应包装说明所述要求。

第四是放射性物品包装,专用于盛装各种放射性物品。

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对放射性物品的运输包装有专门规定。

对这类包装的具体规定见第七章。

第五是腐蚀性物品包装。

由于不同的腐蚀性物品对不同材料的腐蚀作用千差万别,所以各种材料的各种形式的包装几乎都被使用在腐蚀品中,而对于某种特定的腐蚀品只能用某种材料的包装,又是专一的。

最后一类是一些特殊货物的专用包装。

在第三、四、五、六大类危险品中,也有一些货物由于性质特殊必须采用专门包装,例如碱金属(钾、钠等)专用包装,黄磷专用包装等。

3、按容器类型分类

危险货物的包装按其包装容器的类型可分为桶类、箱类、袋类等。

这些包装的材质、形状均有所区别,各有优缺点。

那么这些类包装中具体包括哪些包装,对这些包装有何要求在第二、三节中有具体描述。

此处不再介绍。

通过上面的介绍,我们已经了解包装的种类,那么在运输危险货物时,如何选择包装,即确定待运危险货物使用哪类包装,就要查阅包装说明表,下面就介绍一下包装说明表。

五、包装说明表

包装说明表是对某种危险货物的包装应满足的具体要求的说明。

它用来查阅《危规》对该货物的包装种类、内装物数量的规定及对其包装的其他要求。

各类危险品都有其特性,因此对它们包装的要求也不尽相同,那就会有许多不同的包装说明表。

每一张包装说明表都有一个序号,称之为包装说明号,它由三位数字组成。

“危险物品表”的G、I、K栏内列出了某危险货物在客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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