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三及答案58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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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三及答案585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三)及答案585

单项选择题

第1题:

在中国法院审理的某票据纠纷中,与该票据相关的法律行为发生在中国,该票据付款人为甲国某州居民里斯。

关于里斯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A.应适用与该票据纠纷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B.应适用里斯住所地的法律

C.如依据中国法里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则应认定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D.如关于里斯行为能力的准据法无法查明,则应驳回起诉

参考答案:

C

答案解析:

我国《票据法》第96条规定:

“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

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

”本题中票据行为能力人里斯是甲国人,其行为能力应适用本国法。

当事人本国法可以依据国籍,也可以依据住所地,这需要结合题意,票据行为地是中国,假设里斯依据其本国法有行为能力,自然应判定其有完全行为能力,假设里斯依据其本国法无行为能力,若依据行为地法即中国法有行为能力,仍应认为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C项最为符合题意。

同时可以排除A、B两项。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第2款规定,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可见,如关于里斯行为能力的准据法无法查明,应适用我国法律,而不是驳回起诉。

第2题:

甲、乙、丙中国企业代表国内某食品原料产业向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要求对原产于A国、B国、C国的该原料进行相关调查。

经查,商务部终局裁定确定倾销成立,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决定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反倾销税的纳税人是该原料的出口经营者

B.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商务部可以建议进口经营者作出价格承诺

C.终裁决定确定的反倾销税额高于已付或应付临时反倾销税或担保金额的,差额部分不予征收

D.终裁决定确定的反倾销税额低于已付或应付临时反倾销税或担保金额的,差额部分不予退还

参考答案:

C

答案解析:

我国《反倾销条例》第40条规定:

“反倾销税的纳税人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

”A项认为反倾销税的纳税人是该原料的出口经营者,是错误的。

同法第31条规定:

“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可以向商务部作出改变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价格承诺。

商务部可以向出口经营者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

商务部不得强迫出口经营者作出价格承诺。

”商务部是建议出口经营者而不是进口经营者作出价格承诺,因此B项说法是错误的。

同法第43条第3款规定:

“终裁决定确定的反倾销税,高于已付或者应付的I临时反倾销税或者为担保目的而估计的金额的,差额部分不予收取;低于已付或者应付的临时反倾销税或者为担保目的而估计的金额的,差额部分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退还或者重新计算税额。

”D项认为终裁决定确定的反倾销税额低于已付或应付临时反倾销税或担保金额的,差额部分不予退还,是错误的。

C项说法与上述法条一致,故正确。

第3题:

关于企业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仅对其合法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B.仅对其符合法人章程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C.仅对其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D.仅对其符合法人登记经营范围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参考答案:

C

答案解析:

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

(一)》)第10条也规定,代表人超越经营范围的,该合同原则上有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因此,只要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即使超越法人章程及内部权限,只要第三人为善意,也应认定企业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的越权行为承担责任。

所以选C项。

并且,如果法定代表人在企业法人的授权下从事违法经营活动,企业法人应承担民事责任,故此A项错误。

第4题:

关于缓刑,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B.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不适用缓刑

C.对于数罪并罚但宣告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缓刑

D.虽然故意杀人罪的法定最低刑为3年有期徒刑,但只要符合缓刑条件,仍然可以适用缓刑

参考答案:

B

答案解析:

根据《刑法》第74条的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所以A项正确。

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由于刑法中各种减轻、免除处罚规定的存在,数罪并罚和故意杀人罪最后的宣告刑都有可能为3年以下,所以两者都有能够适用缓刑的可能,CD均正确。

刑法中并未明确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不可适用缓刑,所以B项错误。

本题为选非题,应当选B。

第5题:

下列哪一行为可以构成使用假币罪?

A.甲用总面额1万元的假币参加赌博

B.甲(系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

C.甲在与他人签订经济合同时,为显示自己的经济实力,将总面额20万元的假币冒充真币出示给对方看

D.甲用总面额10万元的假币换取高某的1万元真币

参考答案:

A

答案解析:

《刑法》第173条规定: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这里的“使用”既可以合法的方式使用假币,例扣持假币去商店购物。

也可以是以非法的方式使用假币,例如持假币参与赌博。

B项构成《刑法》第171条第2款金融工作人员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C项中甲的行为不构成使用假币,但不排除非法待有假币。

D项实质是甲出售假币,构成《刑法》第171条第1款出售假币罪。

第6题:

甲的汽车被盗。

第二日,甲发现乙开的是自己的汽车(虽然更换了汽车号牌仍可认出),遂前去拦车。

在询问时,乙突然将车开走。

甲追了一段路未追上,遂向公安机关陈述了这一事实,耍求公安机关追究乙的法律责任。

甲这一行为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A.报案

B.控告

C.举报

D.扭送

参考答案:

B

答案解析:

报案是指单位或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发生,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揭露和报告的行为。

举报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检举、揭发犯罪嫌疑人及其犯罪事实的行为。

控告是指被害人就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遭受不法侵害的事实及犯罪嫌疑人的有关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进行揭露与告发,要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诉讼行为。

报案与控告的区别在于报案不能明确提供犯罪嫌疑人的详细情况,控告和举报的区别在于控告是由受所控罪行直接侵害的人提出,举报则绝大多数是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因此A、C不是正确选项。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1)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通缉在案的;(3)越狱逃跑的;(4)正在被追捕的。

显然,甲的行为并非扭送,故本题应选B

第7题:

在仲裁裁决执行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以下列哪些理由申请不予执行,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

A.被申请执行人没有在法定的期限内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执行过程中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对抗执行的

B.被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以同样的理由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

C.据以作出仲裁裁决书的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是被胁迫做出的

D.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接受贿赂并有证据证明的

参考答案:

D

答案解析:

根据《仲裁法解释》第27条1款:

“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或者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A错。

根据《仲裁法解释》第28条:

“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或者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B错。

根据《仲裁法解释》第26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C错。

根据《仲裁法》第63条和《民事诉讼法》第213条第2款第(六)项的规定,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被执行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法院不予执行。

D正确。

第8题:

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开发一种浓缩茶汁的技术秘密成果,未约定成果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分配办法。

甲公司按约定支付了研究开发费用。

乙公司按约定时间开发出该技术秘密成果后,在没有向甲公司交付之前,将其转让给丙公司。

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该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只能属于甲公司

B.该技术秘密成果的转让权只能属于乙公司

C.甲公司和乙公司均有该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和转让权

D.乙公司与丙公司的转让合同无效

参考答案:

C

答案解析:

《合同法》第341条规定,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故本题选C。

对于D项,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乙公司与丙公司的转让合同有效,但乙应赔偿甲因此受到的损失。

第9题:

某国有企业与另一非国有企业合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由甲、乙、丙三人组成,其中由丙担任公司的董事长,则下列有关说法正确的是:

A.因为有国有企业投资,甲、乙、丙三名董事会成员中一定有一名是职工代表,

B.董事任期由法律规定,每届任期3年

C.甲兼任公司监事

D.在任职期间,乙辞职,在改选出新的董事就任前,乙必须继续履行董事职责

参考答案:

D

答案解析:

本题的考点在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组成及董事的职责的普通规定,以及国有企业作为投资主体时的特殊规定。

董事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享有业务执行权和日常经营的决策权。

它是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必设机关和常设机关。

《公司法》第45条第2款规定,2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2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该公司只有一个国有投资主体,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没有职工代表,A选项描述错误。

《公司法》第46条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根据本条的规定,选项B错误,选项D是正确选项。

根据《公司法》第52条第4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选项C错误。

选项D是对第46条末款的重述,所以本题的答案为D。

第10题:

学生甲在上学途中捡到高级文件夹一个(价值500元),内装文件若干,失主律师乙在学校附近张贴一字条,称“归还者酬金200元”,甲看到后找到乙,要求300元酬金,否则不予返还,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甲应当无偿归还拾得物,因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

B.甲归还遗失物后,有权取得200元的报酬

C.如果甲将此文件夹据为已有;拒不返还,则乙有权向法院提起违约之诉

D.乙如果同意给付300元的酬金,对甲而言,另外的100元属于不当得利

参考答案:

B

答案解析:

《物权法》第112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入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所以选项A错误,B正确。

根据《民通意见》第94条的规定,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已有,拒不返还而引起诉讼的,应当按照侵权之诉处理,据此,选项C错误。

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的根据使他人受损而自己获益的行为,本题中,如果乙表示同意给付300元,就表明甲、乙之间形成了合意,另外的100元就不构成不当得利,故D项错误。

第11题:

某股份有限公司因监事会成员任期届满,重新选任监事,需对章程中有关记载事项予以变更。

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就该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时须遵守的规定说法错误的是:

A.重新选举的监事会中必须有公司职工代表

B.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应于股东大会会议召开20日以前将章程修改提议通知各股东

C.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修改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表决通过

D.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五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参考答案:

D

答案解析:

《公司法》第118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

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本法第53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A项说法正确。

第105条: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根据本条第1、2款,B项说法正确,而D项错误。

第104条第2款: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C项说法正确。

第12题:

甲生前立遗嘱将一件古玩赠给乙,甲死后乙表示接受遗赠,在遗产分割前乙死亡,应如何处理该古玩?

()

A.该古玩由甲子女继承

B.该古玩由乙子女继承

C.将古玩出售,由甲、乙子女共同继承价款

D.如甲子女同意,可让乙子女继承

参考答案:

B

答案解析:

本题涉及转继承问题。

转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之前,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的,由继承人的子女或受遗赠人的子女继承的问题。

故本题选项为B。

第13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家具,现履行期尚未开始,但乙公司明确表示因技术人员流失,该批家具无法制造,若甲公司解除合同,则不正确的是()。

A.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乙公司时合同解除

B.解除合同的通知应经乙公司同意时合同解除

C.甲公司也可以等履行期限届至后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D.甲公司可直接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参考答案:

B

答案解析:

本题涉及预期违约问题。

依《合同法》第94条、第96条、第97条、第108条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主要债务的,另一方可以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合同解除后,受损失方有权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可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如合同一方当事人未要求对方承担预期违约责任,则在合同期限届至后当然还可以要求对方承担履行不能的违约责任。

该主张是合同效力的应有之意。

故本题选项为B。

第14题:

甲向首饰店购买钻石戒指二枚,标签标明该钻石为天然钻石,买回后即被人告知实为人造钻石。

甲遂多次与首饰店交涉,历时一年零六个月,未果。

现甲欲以欺诈为由诉请法院撤销该买卖关系,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A.不可以,因已超过行使撤销权的一年期间

B.可以,因首饰店主观上存在欺诈故意

C.可以,因未过两年诉讼时效

D.可以,因双方系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

参考答案:

A

答案解析:

解答本题首先需要判定该行为的效力瑕疵。

《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定: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首饰店将人造钻石标为“天然钻石”,构成欺诈,甲对此享有撤销权。

但甲的主张不能获得支持,因为《合同法》第55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本案适用第1项。

《合同法解释

(一)》第8条规定:

“《合同法》第55条规定的‘1年’、第75条和第104条第2款规定的‘5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所以A正确。

第15题:

有关除权判决法律后果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A.被除权的票据失去效力

B.自判决作出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C.公示催告程序即告终结

D.利害关系人如果对除权判决有异议,可以另行起诉

参考答案:

B

答案解析:

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知识模块:

公示催告程序

第16题:

下列哪一情形,不能引起必要共同诉讼?

A.甲驾车不慎将停正路边的乙,丙共同拥有的一辆载货卡车撞毁,乙遂向人民法院起诉甲请求具赔偿损失

B.某贸易公司借用一机械厂的合同专用章与某商场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后贸易公司因未能履约而被商场诉至人民法院

C.甲、乙分别租用了丙的一套住房,但均拒付租金,丙以甲乙为被告起诉到人民法院

D.张某、王某、李某三人台伙成立一家生产家具的工厂,因与广大公司发生合同纠纷,该工厂遂向人民法院起诉广大公司

参考答案:

C

答案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53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串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内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诉讼。

在乙项情形卜,这可以构成普通共同诉讼,因为他们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而不是共同的。

《民诉意见》第47条:

“个人合伙的全体台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

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已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D项构成必要共同诉讼。

《民诉意见》第52条: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B项构成必要共同诉讼。

《民诉意见》第56条:

“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

”A项构成必要共同诉讼。

第17题:

2002年8月,户口在甲区的张甜为做生意向户口在乙区的李密借款10万元,约定于2003年12月底之前归还。

后张甜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1月被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关押在丙区监狱服刑。

此外,自2004年1月起,李密即开始在丁区居住。

2005年3月,李密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张甜偿还所借的10万元钱,李密应当向下列哪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

A.甲区人民法院

B.乙区人民法院

C.丙区人民法院

D.丁区人民法院

参考答案:

D

答案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至起诉时止,李密已在丁区居住一年以上,因此丁区为李密的经常居住地,故选项D正确。

这里需要注意与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第8条的区别,即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18题:

甲是现役军人,乙是一般的工人。

双方于1997年登记结婚。

2002年1月乙生一女孩。

此后,两人经常吵架。

2004年2月,乙又生一女孩。

由于甲封建思想严重,重男轻女。

在乙生育两个女孩之后,经常没事找事与乙吵架,最终甲以夫妻感情破裂,性格不合为由于2005年1月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因为甲封建思想严重,法院不应受理

B.因为甲是现役军人,法院不应受理

C.因为乙生育第二个孩子不到1年,法院不应受理

D.因为乙不同意离婚,法院不应受理

参考答案:

C

答案解析:

离婚自由是指夫妻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

但是,如果一方有离婚的意愿,而另一方不愿意离婚,那么要求解除婚姻关系一方的自由权利就只能表现为一种诉权,即提起离婚诉讼的自由权。

在一般情况下,离婚诉讼是自由的,即婚姻关系的任何一方都有权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以实现离婚自由的权利。

但为了稳定特殊人群的婚姻关系和保护特殊人群的身心健康,根据《婚姻法》第33条、第34条的规定,离婚中的特殊保护有两种情况:

一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二是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如果甲因封建思想提出离婚、或乙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都应先受理甲的离婚请求,然后再依法进行调解或判决双方离婚或不离婚;而甲自己是现役军人,对方是一般的工人,军人一方提出离婚,不应受“须得军人同意”的限制,法院应作为一般的离婚诉讼予以受理。

而女方乙生育第二个女孩不到1年,男方甲不得提出离婚。

综上,本题中的选项ABD都是错误的,只有选项C正确。

第19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由于甲公司财务人员的疏忽,汇票上的中文大写金额与阿拉伯数码金额不一致,乙公司也未注意到该问题,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甲公司不应向乙公司承担票据责任

B.甲公司应向丙公司承担票据责任

C.乙公司应向丙公司承担票据责任

D.应修改汇票上的错误金额,并在修订处签章

参考答案:

A

答案解析:

《票据法》第8条规定:

“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根据该条规定,票据金额大小写记载不一致的,票据无效,票据无效,票据上的签章人均不承担票据责任,所以A选项正确。

(提示:

甲公司不应向乙公司承担票据责任,也不应向丙公司承担票据责任)

第20题:

某甲因投毒被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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