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匀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11.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11689985 上传时间:2023-03-30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21.8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都匀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11.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都匀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11.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都匀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11.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都匀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11.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都匀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11.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都匀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11.docx

《都匀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11.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都匀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11.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都匀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11.docx

都匀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11

都匀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在都匀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黔府函〔2008〕99号,下称《批复》)同意在都匀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为搞好我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和《批复》的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推进依法行政,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运作机制和监督机制,坚持行政职能“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组建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

坚持合法、合理行政的原则,规范执法行为,明确执法范围,严格执法程序,完善监督机制,理顺行政执法与专业管理的关系,合理划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与其它管理权限和行政处罚的界线。

按照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原则,确保相关职能顺利转移,有关管理工作平稳过度。

通过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解决城市管理中长期存在的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行政效率低下和机构膨胀等问题,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提升城市品位和增强城市竞争力,推进城市经济协调发展。

二、实施范围

按照《批复》要求,拟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域范围内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把范围加上)

三、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根据《批复》在都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基础上组建都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市人民政府在城市规划区域内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是市人民政府直接领导下的一个独立的行政执法部门,其主体资格按《贵州省行政执法责任与评议考核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审核,并在我市公开媒体上进行公告。

(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内设办公室、法规科、督查科、执法大队(副科级)。

执法大队按办事处管辖区域下设5个街道办事处中队,另下设1个专业中队和开发区(沙包堡办事处)中队。

同时,撤销原都匀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和下设的各中队。

(二)原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为正科级行政事业单位,定编87人,其中(行政编制7人、事业编制80人);按照不增机构和编制的原则,新组建的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为正科级行政单位,定编87人,按《批复》和匀府办函〔2007〕2号文件精神,成立都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四、主要职责权限

(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市容市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对噪声污染、大气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以及水污染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六)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流动商贩的行政处罚权,对占道经营、未经许可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七)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机动车侵占人行道、非机动车侵占城市道路、行人违规通行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八)城市燃气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九)水利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城区河道、湖泊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废料、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十)民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占用道路及公共场所治丧、违规埋葬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凡已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权,有关部门不再继续行使,仍行使有的,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

尚未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由有关部门负责行使。

五、队伍组建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的组建,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在确定的编制内采取以下方式解决:

(一)直接划转:

原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中的国家公务员,经考核合格后直接划入新的机构。

(二)考核、考试择优录用:

在原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干部职工经人事、编制部门确定后采取考核、考试合格后择优录用。

为确保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连续性,充分发挥原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执法队伍力量,对原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中军队转业干部(含复员军人属于干部身份的人员)人员,转业、复员后一直连续从事城市管理工作岗位、在部队立过功的、对原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工作工龄在20年以上的干部职工、或获县以上人民政府表彰、被评为市级优秀公务员或单位表彰为先进个人的人员,在适当的条件下、可以适当加分进行择优录用。

(加分是否有依据,若没有,则不能这样写)。

(三)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录用:

不足部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录用。

具体招考办法由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拟定,并报人事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六、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原有行政编制7名,事业编制80名。

局机关单列编制17名。

设领导职数:

局长(正科级)1名,政委(正科级)1名,副局长(副科级)2名,执法大队长(副科级)1名,执法大队教导员(副科级)1名。

七、其它事项

(一)都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设立都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副科级)。

行政执法大队下设机构,按照《批复》要求,结合都匀市城市管理专业行政执法工作需要,保留原来的机动中队、建管中队、特行中队(3个专业中队)和文峰中队、新华中队、广惠中队、小围中队4个市容管理行政执法中队,设立沙包堡(含都匀经济开发区)市容管理行政执法中队。

市容管理行政执法中队工作上接受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大队)和街道办事处领导,业务上受行政执法局(大队)的指导,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名誉行使行政处罚权,人员管理上受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大队)的管理,在干部任用、考试、考核上,征求办事处意见提拔任用。

(二)都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核定单列编制70名。

领导职数:

设大队长1名(副科级),教导员1名(副科级),副大队长2名(正股级)、副教导员2名(正股级);中队长8名,指导员8名,行政执法人员50名。

大队设驾驶员2名,各中队配专业驾驶员1名。

(三)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部门不再行使已统一由市行政执法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仍然行使的,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并相应承担因违法行政的法律责任。

八、人员分流

(一)都匀市行政执法队伍在1998年组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及2001年成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已经综合了公用、市政、园林、水厂等各相关城市管理部门的执法力量,组建成在市人民政府的直接领导下行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独立核算、定人员、定编制、定职能职责的综合执法队伍,全称为都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都匀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员的行政事业参公单位,现有人员身份已于1998年、2001年独立成城管局(城管监察大队)正式干部和职工。

2007年1月12日,中共都匀市委常委会议纪要(九届10次[2006]39号和市人民政府(匀府办函[2007]2号),再次明确:

(1)同意成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后,转为行政参公单位;

(2)同意成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后,经费由财政包干,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全额上交市财政(已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二)对我市成立行政执法局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后,经市人民政府人事编制部门认可的原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在编在册人员,经考核、考试不能进行过渡的,由政府具体负责分流安置,分流安置方案由市行政执法局和人事局拟定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九、队伍管理

为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有效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创建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拟实施如下队伍管理制度。

(一)建立持证上岗制度。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前,应经考核、考试合格,获得省人民政府颁布的《贵州省行政执法证》后方能上岗执法。

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有关具体培训方案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拟定,上报州法制办后实施,

(二)建立内部管理、竞争上岗及末位告诫、淘汰制,严格考核制度,定期对行政执法人员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实施奖惩。

有计划地组织轮岗交流。

(三)建立行政执法队伍培训制度。

采取集中培训与以会代训相结合的方法,对执法人员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培训。

实行岗前培训制,队伍改为行政执法局后,认真组织全体行政执法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城市管理文明执法知识,取得执法资格后方可持证执法。

(四)建立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分开办事制度、监督检查制度。

设立公开投诉电话,接受市民投诉和监督。

十、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一)建立城市管理相关机关管理城市与行政执法之间的信息联系制度,城市管理相关机关管理城市中需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行使处罚事项等,及时告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时将行政处罚决定告知城市管理相关机关备案、建立行政许可备案、行政处罚反馈交流制度,确保有关业务信息传递及时、准确、解决问题快速、高效,具体制度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共同拟定。

(二)建立城市管理与相关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配合协调制度,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违法案件,需城市管理相关部门(或专业技术中介机构)进行技术鉴定、提供审批资料等事项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立案,通过委托形式,听取城市管理相关机关或技术机关意见后,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认定违法事实,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需补办有关审批手续的,在查处时应当通知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并责令当事人到城市管理相关机关补办相关手续;当城市管理相关机关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案件处理发生争议时,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贵州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报有关机关处理。

(三)建立城市管理联席制度。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设立管理举报中心,及时受理城市管理有关案件,属于其它行政执法部门管辖的,及时予以移送。

(四)建立城市管理监督制度。

城市管理相关机关发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处罚不当的事项,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发现城市管理相关机关没有依法履行职责的事项,应当及时提出建议,并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确定后,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督促其纠正或履行职责。

十一、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为保障都匀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复要求,成立都匀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市长担任,副组长为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分管城市管理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委组织部、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办、市财政、人事、劳动、公安、交通、建设、环保、工商、监察、城管、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在全面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之前,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通报筹建工作情况,研究部署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有关工作,协调、督促实施工作。

(二)经费保障:

按照已经执行的中共都匀市委常委会议九届10次(2006)39号纪要、都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匀府办函[2007]3号批复),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办公、装备等经费纳入都匀市财政预算。

不得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以及被没收的非法财物拍卖所得款项,必须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全额上交市财政部门统一管理,财政部门要根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需要,对所需的各项经按时足额核拨。

此外,为保障实施工作的胜利开展,市人民政府将专门拨款20万元作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启动专项经费,用于购置行政执法装备和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费等。

并根据实际需要,及时为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提供相应财政保障。

(三)执法保障:

1、建立公安城市管理保障机制。

市公安机关的110指挥中心、巡警、派出所等单位,一旦接到涉嫌拒绝、阻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等案件的报警时,做到有警必接、有警必处、有案必处、有责必究。

对以暴力、威胁手段阻碍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务的案件,应及时依法作出处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要加强与公安机关日常工作的联系、沟通,定期征求市公安局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市公安局要安排专门警力,负责及时处理在城市管理领域中管理相对人涉嫌拒绝、阻碍或以暴力、威胁手段阻碍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务的案件,在处理问题上,不能按纠分进行处理,一律按妨碍公务处理。

2、建立行政监察责任追究制度。

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与相应机关不当行政行为,经相关部门抄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拒不整改的,监察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因失职、渎职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追究责任机关及责任人的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日程安排(日程需修改)

(一)2008年7月30日前,完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领导考核选拔任用;成立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领导小组。

(二)2008年8月15日前,完成整理行政执法依据,具体划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以及《实施方案》、《工作方案》、《人员考核、考试录用方案》、《人员安置分流工作方案》、《执法人员培训计划》上报并组织实施。

(三)2008年8月30日前,组织考核、考试报名及资格审查工作;完成具备公务员身份的行政执法人员划转工作;完成行政处罚划转工作,并对外公布执法依据,发布有并规范性文件,搞好宣传工作。

(四)2008年9月30日前,组织考核、考试,办理录用手续;组织执法人员岗前培训;9月26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挂牌;公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主体资格及执法人员名单;拟定相关制度。

(五)2008年10月8日正式行使有关行政处罚权。

启动相关协调合作机制,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撤销。

(六)2008年10月底前,完成未划转人员分流安置工作。

(七)根据工作发展情况,有步骤地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全面开展。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一日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行政处罚权的

法律、法规、规章目录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标题

发布单位

发布时间

备注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行政执法方面法律、法规、规章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01号

1992年8月1日施行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建设部

1993年9月1日施行

《关于加强户外广告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

建设部

1996年10月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省十届人大会常务会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城镇建设管理条例》

黔南州人大

1999年7月27日

城市规划行管理政执法方面法律、法规、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全国人大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国家主席令91号

1998年3月1日施行

城市绿化管理行政执法方面法律、法规、规章

《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国务院第100号

1992年6月22发布

《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建设部第112号

2002年11月1日施行

《贵州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50号

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城市市政管理行政执法方面法律、法规、规章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98号

1996年6月4日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04号

2001年9月4日重新发布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建设部

1994年5月20日

《贵州省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办法》

省人民政府

1996年2月7日发布

建设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方面法律、法规、规章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建设部

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62号

1997年12月23日发布

《贵州省燃气管理条例》

省人大

2001年1月5日通过

《贵州省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省人民政府令

1996年2月7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方面法律、法规、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国家主席令第77号

1996年10月29日发布

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全国人大

2000年4月29日通过

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国家主席令第58号

1996年4月1日起放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环境防治法》

全国人大

1996年5月15日修正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环境防治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令第284号

2000年3月20日起施行

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方面法律、法规、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国家主席令第34号

1995年2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省人大

1999年8月20日通过,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执法方面法律、法规、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国家主席令第8号

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水政管理行政执法方面法律、法规、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国家主席令第88号

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国家主席令第74号

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河道管理条例》

省人大

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殡葬管理行政执法方面法律、法规、规章

《殡葬事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

1983年6月4日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外语学习 > 韩语学习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