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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松山湖高新区促进科技

东莞松山湖高新区促进科技

金融发展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走在前列的意见》(东委发〔2015〕5号)、《东莞市促进科技金融发展实施办法》(东府办〔2015〕66号)、《东莞市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实施办法》(东府办〔2015〕67号)及《关于延续执行科技金融产业“三融合”信贷支持政策的请示》(东财〔2017〕253号)、《东莞市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实施办法》(东府办〔2015〕68号)和《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产业政策倍增扶持实施细则>的通知》(东府办〔2017〕90号),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和激励作用,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科技创新领域,促进科技和金融有效结合,促进东莞松山湖高新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贷款,是指企业通过银行获得非实物抵押类贷款、非担保公司担保类贷款;首笔信用贷款,是指企业首次从东莞市的银行获得信用贷款,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在东莞市首笔信用贷款记录的放款时间为准。

本办法所称专利,是指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

第三条本办法所需资金由东莞松山湖高新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中的科技发展资金安排,纳入松山湖园区财政预算管理。

第二章适用范围、条件与标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

(一)注册地在松山湖高新区的科技型企业、传统优势企业或倍增企业;

(二)与松山湖高新区管委会签订合作协议的融资担保公司、银行,具体名单以松山湖高新区管委会官网公示为准。

本办法不予资助范围包括:

在松山湖高新区管委会官网向社会公示期间,接到相关部门、单位或个人经核实的对申请企业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况反馈,经松山湖高新区管委会决定不适合给予奖励的申请企业。

第五条融资担保费补贴的申请条件与标准:

(一)申请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成立,且注册地在松山湖高新区的科技型企业、传统优势企业或倍增企业;

2.通过与松山湖高新区管委会合作的融资担保公司以融资担保方式获得贷款,且放款机构为松山湖高新区管委会的合作银行;

3.获得的融资担保贷款资金,只能用于技术研发、技术改造、设备购置、流动资金周转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从事股本权益项投资等贷款合同约定之外的其他用途。

(二)补贴标准:

对获得贷款的企业,按其贷款项目实际支付的担保费,给予90%补贴;同一企业担保费补贴时间不超过2年,每年年度最高补贴30万元,倍增企业每年最高补贴50万元。

第六条融资担保风险补偿与奖励的申请条件与标准:

(一)申请条件:

1.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东莞市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融资担保公司;

2.与松山湖高新区管委会签订合作协议;

3.担保对象为注册地在松山湖高新区的科技型企业、传统优势企业或倍增企业,且该笔担保业务的放款机构为松山湖高新区管委会的合作银行。

(二)风险补偿标准:

对合作的融资担保公司在园区内实际开展的融资担保业务发生代偿损失(本金损失),在通过诉讼等方式追回坏账损失前,融资担保公司已根据与银行签订的合作协议履行代偿责任的,按其在松山湖高新区当年新增担保业务发放量的20%为限提供风险补偿;对单个融资担保公司的代偿损失补偿,每年不超过500万元。

风险损失总额低于限额的,给予全额补偿;风险损失总额超出限额的,超出部分由融资担保公司自行承担。

(三)奖励标准:

融资担保公司在松山湖高新区开展担保业务时,当年没有发生代偿损失的,可按其在松山湖高新区当年新增担保业务发放量的1%给予业务奖励;每家融资担保公司每年最高奖励200万元。

第七条首笔信用贷款风险补偿与奖励的申请条件与标准:

(一)申请条件:

1.获批在松山湖高新区开展信用贷款业务并与松山湖高新区管委会签订合作协议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2.向注册地在松山湖高新区的科技型企业、传统优势企业或倍增企业发放首笔信用贷款。

(二)风险补偿标准:

对合作银行向园区企业发放的首笔信用贷款出现坏账的,可按该笔信用贷款业务本金损失的20%给予补偿,单个企业所获得的享受风险补偿扶持的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银行从市园两级财政获得的信用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不能超过其实际发生的本金损失总和。

信用贷款风险损失的认定条件由松山湖高新区管委会与合作银行签定的合作协议作具体约定。

(三)奖励标准:

对合作银行开展首笔信用贷款业务且当年没有发生不良贷款的,在当年结余的风险补偿金中,按银行当年新增企业首笔信用贷款实际发放总量的1%给予业务奖励;每家银行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四)合作银行须定期将首笔信用贷款企业名录报送至松山湖高新区科技创新局备案,报送内容应包括企业名称、贷款金额、贷款期限等。

第八条信用贷款贴息的申请条件与标准:

(一)申请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成立,且注册地在松山湖高新区的科技型企业、传统优势企业或倍增企业;

2.通过松山湖高新区管委会合作的银行取得企业信用类贷款;

3.获得的贷款资金,只能用于技术研发、技术改造、设备购置、流动资金周转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从事股本权益项投资等贷款合同约定之外的其他用途。

(二)贴息标准:

对从合作银行获得信用贷款的企业,可按照其贷款实际支付利息的30%给予贴息;如贷款为首笔信用贷款,或获得信用贷款的企业是倍增企业,则按该企业对该笔贷款实际支付利息的40%给予贴息。

市园两级财政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利息的90%,同一项目贴息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贴息30万元,倍增企业每家每年最高贴息50万元。

第九条专利权质押贷款评估费再补助的申请条件与标准:

(一)申请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成立,且注册地在松山湖高新区的科技型企业、传统优势企业或倍增企业,并经市知识产权局审核和备案登记,从贷款机构获得专利权质押贷款(贷款机构包括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东莞市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及经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批准在东莞市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2.以质押融资为目的进行专利价值评估,并已通过《东莞市专利促进项目资助办法(修订)》(东府办〔2016〕20号)获得东莞市财政的评估费资助。

(二)再补助标准:

对受扶企业以专利出质获得银行贷款,按其实际支付利息的20%给予贴息,同一专利贴息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贴息30万元;对受扶企业按实际发生的专利评估费用的4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30万元,倍增企业每家每年最高补贴50万元。

第十条科技保险补贴的申请条件与标准:

(一)申请条件:

1.注册地在松山湖高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

本条款中高新技术企业是指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符合国家有关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拥有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注册或成立时间超过12个月,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年主营业务收入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的非上市公司;

2.已获得当年市科技局科技保险补贴;

3.科技保险承保机构为市科技局通过公开招标选定的保险机构。

(二)补贴标准:

对投保重点引导类险种的企业,按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补贴;对投保一般引导类险种的企业,按实际支出保费的2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总额度20万元,倍增企业每家每年最高补贴总额度30万元。

第三章资金申请、审批与管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中科技保险补贴每年度申报一次,申报时间为每年1月份(即1月1日至31日);其他资助及奖励项目每年度分两次申报,申报时间为每年1月份(即1月1日至31日)和7月份(即7月1日至31日),具体要求如下:

(一)融资担保费补贴。

由企业在通过融资担保公司获得贷款满一年并正常还款后,委托该融资担保公司向松山湖高新区科技创新局申报。

融资担保公司应积极配合松山湖高新区科技创新局做好企业资料的收集与审查工作。

(二)融资担保风险补偿与奖励。

由融资担保公司完成对发生的融资担保业务损失(本金损失)代偿后,或者当年没有发生风险赔付,且融资担保公司的财务报表经审计后,向松山湖高新区科技创新局申报。

(三)首笔信贷风险补偿与奖励。

由银行在发放的首笔信用贷款出现坏账或当年发放的首笔信用贷款没有产生坏账的情况下,向松山湖高新区科技创新局申报。

(四)信用贷款贴息补贴。

由受扶企业在获得银行信用贷款满一年并按期还款后,委托放款银行向松山湖高新区科技创新局申报。

(五)专利权质押贷款评估费再补助及贷款贴息补贴。

由受扶企业在获得银行专利权质押贷款满一年并按期还款,并在通过《东莞市专利促进项目资助办法(修订)》(东府办[2016]20号)获得东莞市财政的评估费资助及贷款利息补贴后,向松山湖高新区科技创新局申报。

(六)科技保险补贴。

由受扶企业在获得市科技局保险补贴后,于指定日期向松山湖高新区科技创新局申报。

松山湖高新区科技创新局于上述各专项资金申报受理起始日前10个工作日,通过松山湖高新区管委会官网向社会发布资金申报通知和指南。

具体信息以正式申报通知和指南为准。

第十二条参与资金申报的单位应按如下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一)申报融资担保费补贴,须提交如下材料(复印件一式两份,核对原件):

1.东莞松山湖高新区科技金融补贴与奖励申请表;

2.被担保企业正常还款凭证;

3.融资担保费缴交凭证。

(二)申报融资担保风险补偿,须提交如下材料(复印件一式两份,核对原件):

1.东莞松山湖高新区科技金融补贴与奖励申请表;

2.融资担保许可证、担保企业营业执照与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由银行出具担保公司已对损失(本金损失)进行代偿的证明资料;

(三)申报融资担保奖励,须提交如下材料(复印件一式两份,核对原件):

1.东莞松山湖高新区科技金融补贴与奖励申请表;

2.融资担保许可证、担保企业营业执照与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四)申报首笔信用贷款风险补偿,须提交如下材料(复印件一式两份,核对原件):

1.东莞松山湖高新区科技金融补贴与奖励申请表;

2.《东莞松山湖高新区科技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合作协议》中关于银行信用贷款损失情况的对应证明文件。

(五)申报首笔信用贷款奖励,须提交如下材料(复印件一式两份,核对原件):

1.东莞松山湖高新区科技金融补贴与奖励申请表;

2.所有新增首笔信用贷款企业明细表。

(六)申报信用贷款贴息,须提交如下材料(复印件一式两份,核对原件):

1.东莞松山湖高新区科技金融补贴与奖励申请表;

2.企业与银行签订的信用贷款业务合同和放款凭证;

3.企业正常归还本息的凭证资料;

4、银行如采取网贷的形式向企业发放贷款,需提供由系统导出的相关合同或协议、企业使用资金及本金归还情况等证明材料;

5.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七)申报专利权质押贷款评估费再补助,须提交如下材料(复印件一式两份,核对原件):

1.东莞松山湖高新区科技金融补贴与奖励申请表;

2.拟出质的专利证书;

3.证明专利权有效的专利登记簿副本,以实用新型专利权出质的,还需提供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或专利权评价报告;

4.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

5.与银行签订的系列贷款合同和放款凭证;

6.借款借据;

7.评估合同;

8.评估费用发票和转账凭证,以及东莞市财政给予评估费补助的转账凭证;

9、企业正常归还本息的凭证资料,以及东莞市财政给予贷款利息补贴的凭证;

10.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八)申报科技保险补贴,须提交如下材料(复印件一式两份,核对原件):

1.东莞松山湖高新区科技金融补贴与奖励申请表;

2.企业获得市科技局保险补贴的凭证。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述专项资金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全部送达松山湖高新区科技创新局,即视为正式受理。

对于申报材料不完整、不符合报送规范要求的,松山湖高新区科技创新局应通知申报单位进行补充和更正。

申报单位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充、更正并重新提交申报材料,逾期未对申报材料进行补充、更正的,该申报单位本批次申报资格自动取消。

对于申报材料符合申报要求的,松山湖高新区科技创新局对其进行审查,核定补贴、补偿或奖励的额度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通过审查的申报单位,由松山湖高新区科技创新局按受理批次在松山湖高新区管委会官网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或认为申请企业存在违法违规情况,不宜进行奖励的,可向松山湖高新区科技创新局反映或投诉,松山湖高新区科技创新局应在接到反映或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和处理,并将核实结果和处理情况公开答复反映或投诉方。

第十五条公示期满后,松山湖高新区科技创新局集中报批,经审批同意后,将批复意见下达给申报单位。

第四章资金执行与管理

第十六条申报单位根据下达的批复意见申请资助资金核拨,对需要对资金使用情况作进一步核实的资助对象,松山湖高新区科技创新局可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核实,对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报告研究后再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松山湖高新区科技创新局有权定期对实施办法中提到的各项风险补偿与补助资金相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及时掌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分析评价政策执行效果。

第五章罚则

第十八条获资助的项目承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松山湖高新区科技创新局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于整改不及时或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将通知松山湖高新区财政分局及时核减、停止拨付专项资助资金或由业务主管部门追缴已拨付的专项资助资金:

(一)不按照要求规范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和台账管理,导致无法证明经费支出真实性的;

(二)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园区专项资金政策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获资助的项目承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由松山湖高新区科技创新局通知松山湖高新区财政分局停止拨付财政资助资金,并追缴已拨付的财政资助资金,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对项目承担单位处被骗取相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相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取消项目承担单位3年内申报园区财政资助资金资格,并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相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资料和凭证骗取财政专项资助资金的;

(二)将与实际支出内容不相符的票据入账骗取财政资助资金的;

(三)将同一笔经费支出多头记账,在不同的项目重复列支骗取财政资助资金的;

(四)将已获得国家、省、市相关部门相关资助且获得园区财政配套资助的项目,再次申请园区资助的。

第二十条获得奖励类资金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如被发现存在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或以其他手段骗取或协助他人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情况,一经查实,将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和授奖证书,并取消其3年内松山湖高新区申报财政资助资金资格,同时向社会公布处理情况。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相关条文与现行的其它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如有冲突,如无特别说明,应以上位法和制定主体层级较高的文件内容为准,如与园区此前制定的相关规范性文件有冲突,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松山湖高新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中相关业务涉及的币种为人民币。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所有于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信贷业务均纳入本办法。

自该办法实施日起,原松生〔2017〕12号文自动废止。

本办法将对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如有需要将再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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