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备案登记管理规定试行1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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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备案登记管理规定试行11
辽宁省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备案登记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规范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促进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应用开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辽宁省测绘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测绘地理信息作业单位(含省外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之前,应当进行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备案登记。
备案登记包括:
1、测绘航空摄影或遥感影像获取;2、大地测量与卫星空间定位测量;3、摄影测量与遥感;4、工程测量;5、地形图测绘与建库;6、地籍测绘;7、房产测绘;8、行政区域界线测绘;9、地理信息系统工程;10、地图编制;11、导航电子地图制作;12、水域与海洋测绘;13、互联网地图服务;14、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其他测绘地理信息项目。
军事测绘单位承担军事测绘项目的除外,但组织实施民用测绘项目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备案登记实行分级管理。
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备案登记的管理工作。
县(市、区)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备案登记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备案登记。
同时通知项目所在地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一)采用国家统一的测绘系统或基准开展四等以上GPS测量、天文测量、重力测量以及三角测量、导线测量和水准测量项目;
(二)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
(三)跨市行政区域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
(四)小于(含)1:
5000、1:
10000比例尺地图的测绘项目;
(五)用于测绘地理信息采集的航空摄影与遥感项目;
(六)行政区域界线测绘项目;
(七)各种地方性普通地图、互联网地图、导航电子地图和地图集(册)的信息数据采集和编制项目;
(八)基于1:
5000及更小比例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地理信息系统工程项目;
(九)部分涉及我省行政区域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
(十)省外测绘单位进入我省承接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
(十一)涉外测绘地理信息项目。
第五条 市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备案登记。
同时通知项目所在地的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一)采用地方独立测量系统开展四等以上(含四等)GPS测量、三角测量、导线测量和水准测量项目;
(二)大于(含)10平方千米的1∶500、1:
1000、1:
2000比例尺地图测制(含地形图、地籍图、房产图、海图等),小于100平方千米的1∶5000或1∶10000比例尺地图测制项目;
(三)大于(含)100千米的线路测量项目;
(四)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
(五)基于1:
500、1:
1000、1:
2000及更大比例尺的地理信息系统工程项目;
(六)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测绘地理信息项目。
第六条 县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备案登记。
(未设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县(市、区),其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备案登记工作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受理。
)
(一)国家四等以下(10个点或5平方千米以上的)控制测量项目;
(二)5至10平方千米的1∶500、1∶1000、1∶2000比例尺地图的测制(含地形图、地籍图、房产图、海图等)项目;
(三)10至100千米的线路测量项目;
(四)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测绘地理信息项目。
第七条 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每年按时汇总报送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 城市建设领域的工程测量活动、与房屋产权产籍相关的房屋面积测量等其他需要进行备案登记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做出具体规定。
第九条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备案登记权属发生争议的,由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由指定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第十条 承接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单位在施测前,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备案登记。
测绘地理信息单位办理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备案登记应当遵循诚实、守法、及时的原则。
第十一条 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承接同一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由承接单位共同办理备案登记;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有总承接方的,由总承接方办理备案登记。
第十二条 禁止将同一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肢解为若干部分后分别进行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备案登记。
第十三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在施测前办理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备案登记的,测绘地理信息单位应当在征得负责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备案登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办备案登记手续。
项目开工后,三个月尚未办理备案登记的,视为未备案登记。
第十四条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备案登记后,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发生变动的,应当重新办理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备案登记。
第十五条 办理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备案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备案登记函或法人委托书;
(二)测绘资质证书(复印件),交验资质副本原件;
(三)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四)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合同或上级下达任务的计划书;
(五)项目(技术)设计书或项目设计提纲;
(六)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交验身份证原件;
(七)参加项目作业人员的测绘作业证汇总表,交验测绘作业证原件;
(八)填报辽宁省测绘项目备案登记表;
(九)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登记条件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办理备案登记,出具备案登记通知书。
无正当理由超过5个工作日未予登记的,应视为同意备案登记。
第十七条 测绘地理信息单位凭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备案登记通知书,申请使用国家秘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备案登记:
(一) 提交的备案登记材料不齐全的;
(二) 超越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和作业限额的;
(三) 采用未经审批的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
(四) 其他违反测绘地理信息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
第十九条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备案登记纳入本级信用体系管理或在日常监督管理中予以记录,作为测绘资质年度注册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由相对管理测绘项目备案登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相对管理测绘项目备案登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办理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备案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违反以上规定的,依据《辽宁省测绘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在测绘资质年度注册是,给予延缓注册。
对于未按期补办、弄虚作假、逾期未进行备案登记的,责令停止此项测绘活动。
附件1:
××市(县)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备案登记表
编号:
×字第×××号
测绘单位名称
测绘资质
证书编号
测绘项目名称
测绘项目
所在地
测绘项目
委托方
测绘项目
负责人
测绘项目性质
基础测绘□非基础测绘□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测绘项目及成果的密级程度
绝密□机密□秘密□不涉密□
保密责任人
合同或协议
签订时间
年月日
合同额
万元
预计完成时间
年月日
检查验收形式
测绘主管部门组织检验□专门质检机构检验□
委托方组织检验□其它□
其它检查验收形式的说明:
成果汇交形式
项目出资人汇交□
测绘单位汇交□
在此日期前
汇交成果
年月日
成果汇交内容
副本□目录□
汇交时限前汇
交至以下测绘
行政主管部门
进入测绘作业现场主要测绘技术人员
序号
姓名
职称
持有《测绘作业证》
编号
《测绘作业证》颁发机关
计划进入测绘现场的时间:
年月日
计划进入测绘现场的测绘人员总数量:
人
1
2
3
登记机关:
(盖章)
登记人:
年月日
4
5
6
7
8
9
10
备注:
附件2:
×测备字[20××]第×××号
××市(县)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备案登记
通知书
:
你单位报来的项目(作业时间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备案材料收悉。
经审核,符合《辽宁省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备案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予以备案登记。
(盖章)
××年×月×日
附件3:
××市(县)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备案登记汇总表
填表单位:
(盖章)年月日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起止时间
完成单位
质量检验机构
是否汇交成果
注:
1、上报时同报电子数据;2、附项目备案登记表和项目备案登记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