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个人借款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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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个人借款合同

个人借款合同

()农信个借字()第号

借款人(全称):

             

贷款人(全称):

       

担保人(全称):

(1)               

(2)               

(3)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各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借款

1、借款金额(大写):

人民币        (小写)。

(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

2、借款用途为                。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贷款人有权监督贷款的使用。

3、借款期限

(1)借款期限见下表。

表中栏目不够填写而增加的附表,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发放

到期

金额

金额

(2)本合同记载的借款金额、发放日期、到期日期与借款凭证记载不相一致时,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

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借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范围内,执行月利率‰。

根据人民银行的规定,合同期内贷款利率的调整,可在合同贷款期间按月、按季、按年调整,也可采用固定利率的确定方式。

经借贷双方商定,本合同执行的利率采取(调整/固定)方式。

第二条不符合下列条件的,贷款人有权拒绝提供本合同项下借款:

(1)借款人、担保人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单据并办理完相关手续。

(2)本合同项下借款有抵押、质押担保的,有关登记及/或保险等法律手续已按贷款人要求办妥且该担保、保险持续有效。

(3)借款人、担保人未出现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

第三条贷款资金支付方式

1、贷款人依据本合同约定将上述借款金额划入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账户内,账号为。

采取如下支付方式(择选一)。

□贷款人受托支付:

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

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并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贷款人也可以根据借款人每笔提款的实际情况,确定相应的资金支付方式,在借款人书面提款申请上予以注明。

如果提款申请上注明的资金支付方式与本合同约定不符的,以提款申请注明的资金支付方式为准。

2、采取贷款人受托支付的,借款人应于支付申请日前个银行工作日将相关交易材料报送至贷款人;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借款人应于每□半年/□季/□月后日内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

3、在支付过程中,借款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书面提款条件,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或停止贷款资金的支付:

(一)信用状况下降;

(二)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贷款资金;

(三)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

第四条还款

1、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按以下第种方式还本付息:

(1)实行利随本清方式还款,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本息。

(2)按(月/季)结息,到期还本。

结息日为每(月/季末月)的20日。

借款人须在每一结息日结息。

如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利随本清。

(3)分期还款的,按____(月/季)还款,从借款发放的______(次月/次季)开始还款,还款日为每____(月/季末月)的20日。

可采用以下第____种方式还款,计算公式如下:

A、等额本息还款法:

每期还款额=

B、等本递减还款法:

借款本金

每期还款额=—————————+(借款本金-累计已归还本金额)×期利率

借款期数

(4)其他还款方式:

2、借款人应于每期还款日前在第三条所述借款人账户内存入足以偿还当期借款本息的款项,贷款人可直接从该账户中划收借款本息。

该账户内资金不足以清偿当期借款本息,贷款人有权决定是否划收。

贷款人不划收的,该期全部借款本金作逾期处理;贷款人划收的,不足部分作逾期处理。

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要求变更指定还款账户,须经贷款人同意。

第五条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方式取得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2、借款人采用自主支付的,借款人应定期报告或告知贷款人贷款资金支付情况。

3、按时足额还本付息。

4、按贷款人要求如实提供与本借款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单据。

5、借款人住所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及收入状况等发生变动时,应及时书面通知贷款人。

6、出现足以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时,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并落实贷款人认可的债权保全措施。

7、接受、配合贷款人开展的账户分析、凭证查验、个人信息查询、现场核查等贷后检查工作。

8、借款人承诺向贷款人提供的所有借款资料真实有效,如有虚假借款人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六条 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了解并检查借款人基本情况、借款使用情况、担保人状况及抵押物/质物情况。

2、借款人出现足以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或采取诉讼其他资产保全措施,并提前行使担保权。

3、担保人丧失民事权利能力又未另行提供经贷款人认可的担保的或借款人丧失民事权利能力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或采取诉讼其他资产保全措施,并提前行使担保权。

4、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或提前收回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律师代理费以及其他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时,贷款人均可直接从借款人任何账户中划收。

5、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担保人未履行担保责任,贷款人可以就借款人或担保人的违约行为对外进行公开披露。

6、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承诺提供真实完整信息和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支付贷款等行为追究违约责任。

7、依据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

8、当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全部还清、抵/质押权消灭后,将应退还的抵押物的权利证明、质物或质押权利凭证交还给抵/质押人。

第七条提前还款

1、借款人提前还款,应征得贷款人同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提前还款的,还款时对提前还款部分按以下第种方式计收利息:

(1)按本合同约定借款期限和约定执行利率计收利息。

(2)按实际借款期限在本合同约定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

(大写)计收利息。

2、提前还款,已计收的借款利息不作调整。

3、分期还本付息提前还款的,先归还当期借款本息,再归还其他款项。

部分提前借款的,重新计算剩余借款的每期还款额和还款期限。

第八条 借款担保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担保。

1、保证担保的:

(1)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本合同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为连带共同保证。

(2)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以及诉讼费、咨询费、代理费等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一切费用。

(3)一次性还款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分期偿还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到期日起二年。

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本合同债务被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贷款人确定的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

(4)保证人不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保证责任的,贷款人有权直接从保证人任何账户中划收;

(5)保证人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的重大不利情形的,或保证人住所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及收入状况等发生变动的,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

2、抵/质押担保的:

(1)担保人同意以下列财产    (详见抵押或质押物清单)作为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抵押物/质物,上述抵/质押物清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2)上述抵押物/质物暂作价人民币(大写)       ,抵押物/质物的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质物的净收入为准。

(3)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咨询费、差旅费、律师代理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质押权利处置费、过户费等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

(4)抵/质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质物的从物、从权利、混合物、附合物、代位权、加工物和孳息。

(5)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

抵押人对抵押物负有妥善管理的义务,并随时接受贷款人对抵押物的监督检查。

(6)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担保人不得对抵押物做出赠与、转让、出售、出租或其他任何方式的处分。

经贷款人书面同意转让、出售、出租抵押物所得价款,应用于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债务,或向贷款人指定的第三人提存。

(7)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用的,抵押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

抵押人由此所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优先用于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债务。

抵押物价值减少的,贷款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经贷款人认可的担保;抵押人拒绝恢复或者不提供担保的,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履行债务,也可以提前行使抵押权。

(8)质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而足以危害贷款人权利的,或者质物(权利)价值非因贷款人原因减少的,出质人应当根据贷款人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或恢复质物的价值。

出质人不提供的,贷款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权利凭证),并将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贷款人指定的第三人提存。

(9)贷款人应当妥善保管质物(权利凭证),为了安全和方便,也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

因贷款人保管不善造成质物(权利凭证)毁损、灭失,造成出质人损失的,贷款人负有赔偿责任。

(10)抵/质押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5日内到有关登记机关申办抵/质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物/质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抵/质押登记文件的正本原件及其他权利证书交贷款人保管。

质物或质押权利凭证由出质人在本合同签订后________日内交贷款人保管。

(11)抵押物和质物应按贷款人要求办理足额保险,并指定贷款人为该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保险单正本及保费收据原件交贷款人保管。

在本合同项下借款未清偿前,抵/质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上述保险。

抵/质押人中断或撤销保险的,贷款人有权代其投保,有关费用由抵/质押人承担。

因中断或撤销保险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抵/质押人无条件承担。

抵押物/质物发生保险事故的,抵/质押人应立即通知贷款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获得的保险金应优先用于偿还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12)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质押权人未受清偿的,抵/质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物/质物(权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物/质物(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质押人为两人以上的,抵/质押权人行使抵/质押权时有权处置任一或各个抵/质押人的抵押物/质物(权利)。

第九条担保条款的独立性。

1、本合同中约定担保事项的条款具有独立性,如果本合同中约定借款事项的条款无效,不影响约定担保事项条款的效力。

2、如因借款条款的无效,导致本合同无效,则乙方对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贷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支付给借款人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同期逾期借款的利息计算方式相同。

2、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_____________(大写)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

逾期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调,自基准利率调整之日起罚息利率相应上调。

3、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对违约使用部分从违约使用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______________(大写)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

在此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调,自基准利率调整之日起罚息利率相应上调。

4、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

5、借款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有权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有权宣布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本合同及其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立即到期或采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

6、本合同项下借款的任一担保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采取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

7、因借款人、担保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担保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咨询费、差旅费、律师代理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抵押物处置费、质押权利处置费、过户费等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

8、担保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给贷款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全额赔偿:

(1)隐瞒抵押物/质物存在共有、出租、争议、被查封、被监管、被扣押、被冻结或已经设立抵/质押等情况;

(2)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擅自处理抵押物;

(3)其他影响抵/质押权人实现抵/质押权的行为。

第十一条 费用的承担:

与本合同有关的公证费、保险费、抵押登记费、评估费、鉴定费、运输费、保管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均由签订本合同的借款人承担。

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各方协商解决,也可按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1、诉讼。

由人民法院管辖。

2、仲裁。

提交(仲裁机构全称)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三条 其他事项

 1、本合同所称“期限届满”或“到期”包括贷款人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宣布本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

2、本合同所称重大不利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借款人已全部或部分丧失还款能力;保证人财务状况恶化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担保能力明显下降;抵押物/质物(权利)价值减少、毁损、灭失、被征用或出现权属争议影响贷款人实现抵/质押权。

                            

                            

第十四条 本合同经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  份,各方各执一份,  

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提示

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和担保人注意对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要求作了相应的词语含义及条款说明。

签约各方对本合同的含义认识一致。

借款人、担保人对自己的责任清楚且无异议。

借款人(签字加指纹)贷款人(签章)

身份证件号码:

住所地:

负责人(签章)

邮政编码:

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担保人(签字加指纹)担保人(签字加指纹)

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或授权代理人(签章)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号码:

住所地:

住所地: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财产共有人(签字加指纹)财产共有人(签字加指纹)

担保人(签字加指纹)

法定代表人(签章)

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身份证件号码:

住所地: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财产共有人(签字加指纹)

签约日期:

年月日

签约地点:

 

特别声明

本人与借款人为合法的夫妻关系。

现就()农信个借字()第号《个人借款合同》做如下声明:

本人自愿以夫妻共有财产中属本人所有的及个人所有的其他财产对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债务负共同的偿还责任。

特此声明。

声明人(签字加指纹):

身份证号码:

结婚登记证号码:

声明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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