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标准化管理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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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标准化管理规范

深圳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标准化管理规范

条文说明

1总则

1.0.1本规范旨在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推广工程建设标准化的指导思想,对深圳市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进行规范,推进工程施工项目标准化管理工作,进一步提升建设项目管理水平。

1.0.2本规范适用于深圳市工程建设施工项目标准化的管理,根据深圳市工程建设标准化战略中关于全市施工项目标准化管理全面达标的要求,制定规范的原则。

1.0.3推行项目施工标准化管理,项目经理部负主要责任。

应在企业的工程建设标准化体系框架下,实施项目标准化管理。

在特殊情况下,企业的标准化管理体系尚未建立,项目作为企业实施项目标准化管理的试点,项目经理部应建立健全与项目管理相适应的标准化体系,并组织实施、检查改进、自行评价等,并接受企业、社会的监督。

1.0.4项目标准化管理应首先是采用先进的管理技术和现代化管理手段,才能达到项目管理的科学化,才能培育项目管理的自主创新,以提高项目管理创新和竞争能力,才能建立工程项目施工的最佳秩序,获得良好的工作效率和项目效益为目的,

1.0.5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化的标准、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企业标准体系要求》GB/T15496;《企业标准体系技术标准体系》 GB/T15497;《企业标准体系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体系》GB/T15498; 《企业标准体系评价与改进》GB/T19273;《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施工企业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化管理规范》JGJ/T198-2010;《建筑施工企业信息化评价标准》JGJ/T198-2012;《深圳市施工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规范》。

3基本规定

3.0.1本规范所列的14项管理要素:

项目组织管理、策划管理、合同管理、质量管理、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文明施工与环境管理、进度管理、项目资源管理、成本管理、风险管理、沟通管理、信息化管理、CIS标准管理、项目竣工收尾管理等是分析了我市大量各种类型工程项目管理基本规律基础上总结的。

强化这些要素管理标准化能够推动企业产业升级,增强企业竞争能力,提高我市的工程管理水平,和城市建设水平起到积极作用。

3.0.2本规范所列的项目管理要素是规范性标准化管理,没有针对具体的工作要求进行规范,因此要求项目经理部在推行项目标准化管理时,要对每项要素所针对具体的工作内容制定其工作标准(如工艺标准、作业指导书、员工在项目上的行为标准等)和配套的考核制度。

这是推行标准化管理的基础工作。

3.0.3由于企业的专业不同、规模不同、管理模式不同。

项目经理部承接的项目类型不同(如工程总承包、专业分包等),可根据所承担的项目管理内容和要求,在制定标准化管理方案时,选择相关的管理要素。

并能够涵盖其项目管理的全过程。

3.0.6本规范既是项目管理的标准化管理规范性的条文,又是《深圳市施工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规范》的子评价系统。

可对施工标准化管理项目进行独立评价,也可作为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体系运行绩效中的项目评价。

4项目组织管理

4.1 控制项

4.1.1 

项目经理应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命,在项目经理与企业签订的《工程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中应明确质量、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进度、成本或工程造价的目标及考核要求,项目经理应根据企业授权范围、期限和内容,履行管理职责,并对项目实施全面管理。

根据住建部《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在其注册证书所注明的专业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具体执业按照本办法附件《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执行。

未列入或新增工程范围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根据住建部《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组织施工,保证工程施工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环保、节能等有关规定。

根据住建部《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国家劳动用工有关规定,规范项目劳动用工管理,切实保障劳务人员合法权益。

根据住建部《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因施工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根据住建部《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项目经理必须对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安全负全责,负责建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负责配备专职质量、安全等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负责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质量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根据住建部《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项目经理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组织施工,不得偷工减料;负责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负责组织制定质量安全技术措施,负责组织编制、论证和实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负责组织质量安全技术交底。

根据住建部《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项目经理必须组织对进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预拌混凝土等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不得使用;必须组织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取样检测,送检试样不得弄虚作假,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不得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根据住建部《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项目经理必须组织做好隐蔽工程的验收工作,参加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分部工程的验收,参加单位工程和工程竣工验收;必须在验收文件上签字,不得签署虚假文件。

根据住建部《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项目经理必须在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模板支架搭设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期间现场带班;必须组织起重机械、模板支架等使用前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使用;必须组织起重机械使用过程日常检查,不得使用安全保护装置失效的起重机械。

根据住建部《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项目经理必须将安全生产费用足额用于安全防护和安全措施,不得挪作他用;作业人员未配备安全防护用具,不得上岗;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质量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

根据住建部《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项目经理必须定期组织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消除质量安全隐患;必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相关单位提出的质量安全隐患整改要求,在隐患整改报告上签字。

根据住建部《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项目经理必须组织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岗前质量安全教育,组织审核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未经质量安全教育和无证人员不得上岗。

根据住建部《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项目经理必须按规定报告质量安全事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保护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

4.1.2 

项目经理任职资格应满足《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第6.2.2条大中型工程项目经理职业资格证书条文规定,并按照住建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4]59号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上岗,按照住建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文、建设部《注册建造师执业规模标准》(试行)建市〔2007〕171号文规定进行注册登记、规范执业。

根据住建部《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

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各专业大、中、小型工程分类标准按《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的通知》(建市[2007]171号)执行。

根据住建部《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的通知》(建市[2007]171号),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工程所在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增设或者变相设置跨地区承揽工程项目执业准入条件。

4.1.3  

根据住建部《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建筑施工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必须按规定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必须在岗履职,不得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工程项目担任项目经理。

根据住建部《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4.2  一 般 项

4.2.1根据住建部《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

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后更换施工项目负责人:

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

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期间变更项目负责人的,企业应进行审计并按施工合同约定向相关方报告、确认,企业应当于项目负责人变更5个工作日内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时进行网上变更。

4.2.2 

项目经理部机构设立应根据项目的规模、结构、复杂程度、专业特点和地域范围确定,项目经理部机构应配备技术、测量、材料、机械、试验、造价、档案、信息化和CIS等专(兼)职的管理人员,项目经理部的组织结构应满足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约定和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项目经理部组织结构设置应符合《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深圳市施工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规范》、《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管理办法》深建规【2012】6号等文件规定。

项目经理部组织结构设置应符合住建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十三条、十四条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项目部安全人员配备要求。

项目经理部组织结构设置应符合深圳《关于我市建设项目实行质量主任、安全主任措施的通知》深建管〔2010〕25号第一、

(二)条施工单位质量、安全主任配备要求。

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约定和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并持证上岗。

4.2.3 

项目机构人员应满足《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6第5.1.1-3项目管理组织成员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第6.2.2条大中型工程项目经理职业资格证书;

项目机构人员应满足住建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二十一条注册建造师执业项目规模;建设部《注册建造师执业规模标准》(试行)建市〔2007〕171号

项目机构人员应满足住建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4]59号第三条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上岗;

项目机构人员应满足《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七条建造师及从事施工、质量、安全、检测等工作的技术人员持证上岗;

《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B/T50430-2007第5.2.2条项目经理、施工质检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规定;

项目机构人员应满足满足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约定和其它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2.4项目经理部与企业签订的《工程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应符合《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6第5.1.1-2项目管理组织有明确的目标和责任制、第6.1.1~3项目经理责任制是评价项目经理依据、核心是承担目标的责任、应严格遵守实行、第11.3.2项目经理部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1001表A.0.1序号2质量责任制、《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深圳人大常委会公告八十三号第二十六条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内部质量责任制、《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GB50656-2011第12.0.4项目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等规范、文件的要求,中确定的技术、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环境管理、进度、成本等管理目标及考核要求,建立健全项目经理部岗位责任制和管理制度。

4.2.5项目经理部制定的规章制度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和企业的规定,并应报上一级组织管理层批准。

5策划管理

5.1控制项

5.1.1 项目管理实施策划应按照行业的工程项目实际划分的施工阶段(如建筑工程一般划分为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机电安装与装饰装修等施工阶段),分册进行编制完成,并应经企业的主管领导和技术、质量、安全、经营、财务、人力资源等主管部门批准。

5.1.2施工前是工程项目开工报告批准的开工日期之前。

施工组织设计应经企业的质量、安全和技术部门审核和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加盖施工企业印章后,报监理单位项目总监批准及盖印鉴后实施。

5.1.3分部分项工程划分应符合行业标准规范规定。

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应按照行业现行施工规范、企业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进行批准。

5.2一般项

5.2.1项目管理实施策划,应根据合同约定的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管理和造价主要条款和与企业签订的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进行编制。

1总体工作计划,应将项目管理目标、项目实施的总时间和施工阶段划分进行具体明确,对各种资源的总投入作出安排,提出技术路线、组织路线和管理路线。

2组织方案,应编制项目的组织机构图、重点工作流程图、任务分工表、职能和必要说明,并根据工程需要编制合同结构图、编码结构图。

3技术方案,是工程项目主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专业性、技术性方案。

45-14项计划或管理计划,应包括管理组织、责任人及职责、要求与措施、计划时间等基本内容,并按照第7、章8章、9章、13章、14章、15章、17章的条文规定应尽量细化,尽可能利用图表表示,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

5项目目标措施应针对目标需要进行制定,具体包括技术措施、经济措施、组织措施及合同措施。

6技术经济指标应根据工程项目特点选择有代表性的指标,且应突出实施难点与对策,以满足分析评价持续改进的需要。

各种计划或管理计划应保存编制依据和基础数据,以备查询和满足持续改进的需要。

技术、劳动力、材料设备、施工机具等资源需求计划,应与相关方或供应方充分沟通后编制,并及时将资源需求计划送达相关方。

5.2.2大、中型建设项目的确定,同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建市[2007]171号中的规定。

5.2.3本条规定为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编制的基本要求。

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道路、桥梁、给排水、燃气、绿化等工程),隧道交通工程和施工爆破等其他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编制基本内容,应从其行业规范规定。

无规定的,应参照《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T50505的规定编制基本内容。

5.2.4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编制依据、相关章节中,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编制工程项目应实施的主要现行国家、行业、地方的施工标准、规范名称及编号。

5.3优选项

5.3.1项目经理部采用企业发布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标准或示范文本,编制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5.3.2在工程项目的分部工程、分阶段的施工过程中,项目经理部应对项目管理实施策划、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的组织方案、技术方案、施工进度、施工质量、职业健康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管理、施工成本、资源等主要的计划或管理计划的实施进行检查和及时调整偏差,并应在分部工程、分阶段的施工结束后总结主要的计划或管理计划的实施过程概要、实施结果,有相应图表、参数、和必要影像资料。

对实施偏差简要分析主要原因,并提出改进意见。

6合同管理

6.1控制项

6.1.1项目合同管理制度应规定工作内容、职责与权限、工作程序及标准。

6.1.2合同交底应由合同谈判人员负责进行。

当项目经理参与谈判时,项目经理应协助合同交底。

合同交底应以书面和口头方式进行,交底时应明确项目经理部履约的主要工作与职责。

6.2一般项

6.2.1项目经理部应建立工程项目施工的主合同、采购和分包合同清单,明确合同的履约责任人。

6.2.1项目经理部在合同签订前要认真考察施工现场,认真调查具体工程所在地区的环境,包括一般自然条件、施工条件及环境,如地质地貌、气候、交通、水电等的供应和其他资源情况。

施工方案应由技术负责人主持制定,应根据项目部自身人材机的状态考虑施工方法、主要施工机具的配置、各工种劳动力的安排及现场施工人员的平衡、施工进度计划及分批竣工的安排、安全措施等。

项目部签订分包合同前,应对分包人进行评估。

6.2.2进行合同偏差分析和纠正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全面收集并分析合同实施的信息,将合同实施情况与合同实施计划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其中的偏差。

2定期诊断合同履行情况,诊断内容应包括合同执行差异的原因分析、责任分析以及实施趋向预测。

根据分析结果采取下列纠偏措施:

1)组织措施,如增加人员投入,调整人员安排,调整工作流程和工作计划等。

2)技术措施,如变更技术方案,采用新的高效率的施工方案等。

3)经济措施,如增加投入,采取经济激励措施等。

4)合同措施,如进行合同变更,签订补充协议,采取索赔手段等。

6.2.3合同变更管理应包括变更协商、变更处理程序、制定并落实变更措施、修改与变更相关的资料以及结果检查等工作。

对合同范围的变更,合同专用条款上应有专门的章节描述,对范围变更的定义、范围变更程序、价格的支付等等问题都应有明确的条款。

合同变更是索赔的重要依据,因此对合同变更的处理要迅速、全面、系统,合同变更指令应立即在工程实施中贯彻并体现出来。

对工程变更的责任分析,是确定索赔与反索赔的重要的直接依据。

工程变更指示一般要求用书面形式,如果由于情况紧急来不及发出书面指示,应根据合同规定要求工程师书面认可。

6.2.4收集索赔和反索赔的资料、进行索赔和反索赔工作。

1索赔和反索赔的资料包括:

1)各种合同文件,包括施工合同协议书及其附件、中标通知书、投标书、标准和技术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者预算书、有关技术资料和要求、施工过程中的补充协议等。

2)各种会谈纪要、工程各项会议纪要工程各种往来函件、通知、答复等。

3)经过发包人或者工程师批准的承包人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和现场实施情况记录,工地的交接记录(应注明交接日期,场地情况,水、电、路情况等),图纸和各种资料交接记录。

4)施工现场记录,包括有关设计交底、设计变更、施工变更指令,工程材料和机械设备的采购、验收与使用等方面的凭证及材料供应清单、合格证书,工程现场水、电、道路等开通、封闭的记录,停水、停电等各种干扰事件的时间和影响记录等。

5)工程有关照片和录像、施工日记、备忘录、气象报告和资料等。

6)发包人或者工程师签认的签证、各种书面指令和确认书,以及承包人的要求、请求、通知书等。

7)工程中的各种检查验收报告和各种技术鉴定报告。

8)建筑材料和设备的采购、订货、运输、进场资料。

9)工程结算资料、财务报告、财务凭证、各种会计核算资料。

10)国家法律、法令、政策文件。

2索赔管理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

1)预测、寻找和发现索赔机会;

2)收集索赔的证据和理由,调查和分析干扰事件的影响,计算索赔值;

3)提出索赔意向和报告。

4)反索赔管理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

(1)对收到的索赔报告进行审查分析,收集反驳理由和证据,复核索赔值,起草并提出反索赔报告;

(2)通过合同管理,防止反索赔事件的发生。

施工索赔应贯穿于工程实施的全过程和各个层面。

项目部一方面要根据合同条件的变化,向业主提出索赔的要求,减少工程损失;另一方面利用分包合同中的有关条款,对分包商提出的索赔进行合理合法地分析,尽可能地减少分包商提出的索赔。

对由于分包商自身原因拖延工期和不可弥补的质量缺陷及安全责任事故要按合同罚则进行反索赔。

项目部同时要按合同原则公平对待各方利益。

6.3  优选项

6.3.1施工合同管理评价是在施工合同履行完成之后,基于施工合同生命周期内管理情况,通过对施工合同形成、履行以及施工合同组织管理等方面情况的全面回顾和分析,一方面评定该项目施工合同管理水平,另一方面及时发现问题形成有效地信息反馈。

在合同管理评价后,企业和项目部需要做好总结,从项目的整个实施阶段着眼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所暴露出来的问题进行分析,找出影响合同管理的不利因素,改进合同管理的方法,从而及时改进并提高施工合同管理水平。

7质量管理

7.1控制项

7.1.1项目质量管理制度应规定工作内容、职责与权限、工作程序及标准。

各项管理制度内容应侧重于对各项活动的操作性规定,并考虑管理活动的复杂程度、人员的素质等方面的因素。

质量管理制度可以直接引用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7.1.3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策划的内容是施工企业质量管理的各项要求在工程项目上的具体应用。

策划结果所形成的文件是全面安排项目施工质量管理的文件,是指导施工的主要依据。

施工企业应明确规定该文件编制的内容及相关职责、权限。

在编制前,有关人员应充分了解项目质量管理的要求。

施工企业应对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策划结果所形成的文件是否符合合同、法律法规及管理制度进行审核。

应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法规的要求将项目质量管理策划文件向发包方或监理方申报。

7.1.4施工中施工发生工程质量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7.2一般项

7.2.2项目部应按照企业文件规定的管理实施策划文件编制的内容及相关职责、权限,在编制前,有关人员应充分了解项目质量管理的要求。

施工企业应对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实施策划结果所形成的文件是否符合合同、法律法规及管理制度进行审核。

应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法规的要求将项目质量管理策划文件向发包方或监理方申报。

7.2.3样板引路专项方案应包含以下内容:

项目概况、实行样板引路的范围、样板件施作计划、各实物样板的内容和标准、保证大面积施工以样板为标准的管理措施等,有关内容标准应符合有关规范和深圳市《13项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重点治理项目及防治措施》的要求。

工作方案经企业有关部门批准和送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实施,实行专业分包的,分包企业应在施工总承包企业的指导下,制定相关的工程质量样板引路工作方案,经施工总承包企业同意后送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工程实物质量样板的工序、部位应按照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样板引路工作指引(试行)执行。

7.2.4质量技术交底应满足以下原则:

1交底可分层次、分阶段进行。

交底的层次、阶段及形式应根据工程的规模和施工的复杂、难易程度及施工人员的素质确定。

在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施工前,应进行技术交底。

2交底可根据需要采用口头、书面及培训等方式进行。

3交底的依据应包括:

项目质量管理策划结果、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图纸、施工工艺及质量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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