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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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

《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

文件《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试行)》、《深圳市暂住人口证件和居

住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深圳市暂住人员就业管理办法(试行)》和《深圳市暂住人口子女接

受义务教育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

照执行。

 

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深圳、效益深圳的要求,

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促进我市人口与经济、社会、环境、资源的协调

发展,使我市人口管理水平与城市发展水平、发展定位相适应,现提

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的工作思路

(一)高度重视人口管理存在的问题。

总量增长过快,结构不尽合

理,而管理体制和手段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是我市人口管理工作

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快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既是应对我市严峻人口

形势的迫切需要,更是推进我市国际化进程的客观要求。

(二)明确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的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遵循城市发展和人口发展客观规律,合理控制人口总规模,逐步调整

人口结构,实现人口规模、结构和素质与产业、资源、环境相协调的发

展机制。

理顺人口管理体制,整合人口管理资源,创新人口管理手段,

提高人口管理能力,将人口管理切实覆盖到每一个社区,每一个单位。

建立适合我市市情需要的长效人口管理机制。

(三)坚持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的工作原则。

一是人口发展与人口

调控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与城市人口发展战略相适应的人口管

理模式和调控手段,遏制人口规模过快膨胀;二是人口管理与人口服

务相结合的原则,寓管理于服务之中,以服务体现管理,创造便民利

民和安居乐业的环境,保持城市人才竞争力;三是人口管理与产业结

构调整升级相结合的原则,大力推进产业结构、城市空间结构和人口

结构的联动调整,建立人口合理有序流动的调控机制;四是人口管理

与城市综合管理和建设和谐社区的有机结合,形成人口管理的强大合

力,提高城市管理效能。

(四)发挥产业政策对人口的调控作用。

认真做好产业结构调整规

划和实施方案,做好产业规划与人口规划、城市规划的衔接。

根据人

口调控目标制定相适应的房地产业、个体工商业、传统制造业等产业

调控策略。

实施鼓励技术、资本密集型产业优先发展的政策,使劳动

力技能、素质结构充分满足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需要。

优化企业生产

环境,严格污染排放标准,坚决制止土地粗放经营和无序开发行为,

促进低附加值、高消耗、靠低人工成本维持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向集约

化经营方式转型,引导企业减少对低技能劳动力的需求。

二、健全人口管理法规体系

(五)构建人口管理的法律保障平台。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制定和完善适合我市市情要求的人口管理有关规定,将人口管理纳入

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六)完善户籍人口机械增长有关规定。

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

科学确定入户门槛,制定《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

设立全市统一

的入户条件和程序,开辟技术技能迁户、投资纳税迁户等入户渠道,

将符合深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转为户籍人口。

稳步、适当

扩大户籍人口规模,提高城市发展的稳定性。

(七)完善暂住人口证件和居住管理有关规定。

根据人口管理重心

下移、社区属地化管理的需要,制定《深圳市暂住人口证件和居住管

理办法》,实施新的以证管人和以房管人相结合模式。

强化暂住人口

申报暂住登记制度,明确出租屋业主、用工单位及有关方面在暂住人

口管理方面的责任,提高暂住人口管理的实效性。

(八)完善暂住人口就业管理有关规定。

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制

定《深圳市暂住人口就业管理办法》,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暂住人口就

业的调节和导向作用。

创新暂住人口就业管理机制,推行劳动保障卡

制度,完善暂住人口录用备案、就业登记和劳动合同管理。

强化用工

单位对暂住人口就业管理的责任和义务,规范劳动用工行为。

(九)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有关规定。

坚持流动人口计划生

育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制定《深圳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管理办法》。

实行流动人口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同考

核”,强化综合治理,堵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中的漏洞,有效控制

流动人口政策外生育。

(十)完善暂住人口子女义务教育管理有关规定。

按照管理以流入

地政府为主,接受入学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的原则,制定《深圳

市暂住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管理办法》,明确管理范围、职责和程

序,逐步有序地解决暂住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

三、创新人口管理体制

(十一)建立和完善人口综合管理架构和网络。

健全市、区、街道

办事处和社区四级人口管理机构,形成人口管理的四级网络。

按照

“统一领导、统一决策、统一政策、统一协调”的模式,成立市人口工作

领导小组,各人口管理职能部门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市人口工作领

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口办)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局。

市人口办负

责拟定人口管理政策,指导和协调人口管理各职能部门开展工作。

区、

街道办事处均应设立人口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于区、街

道办事处维护社会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与区、街道办事

处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合署办公,执行市人口管理决策,组织、协调

和检查人口管理的有关工作。

社区具体承担人口管理具体事项。

市人

口办负责制定各级人口管理机构工作协调的有关规定。

(十二)推进人口管理由“以条为主”向“以块为主”转变。

理顺人口

管理关系,推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

明确区政府、街道办

事处为暂住人口管理的责任主体,合理划分市职能部门、区政府及街

道办事处在人口管理中的职责和权限,涉及人口管理的各职能部门的

管理重心、管理权限、管理队伍和管理经费要向区、街道办事处下移,

实现区和街道办事处人口管理的责、权、利的统一。

区、街道办事处应

落实专职工作人员,保证人口管理机构的正常运转。

(十三)实现以社区为平台的人口属地化管理。

充分发挥社区在人

口管理中的作用,依托居委会和社区工作站成立社区管理服务中心,

实行人口登记、统计、计生、劳动保障等业务“一站式”受理,提供“一

条龙”服务。

依托出租屋管理队伍,进一步整合公安、综治、计生、统

计等部门的暂住人口管理辅助资源,建立社区综合协管员队伍,承担

暂住人口具体管理职能,由区、街道办事处人口办统一领导,业务上

接受市、区人口管理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十四)形成人口管理的协同合作机制。

市人口办要加强对全市人

口综合管理的工作指导,建立人口管理职能部门与工商、城管、规划、

国土房产、建设等职能部门的合作沟通机制。

由市人口办牵头,定期

或不定期召开各职能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掌握人口管理动态,及时

研究和拟定人口管理的对策与措施。

四、建立新的暂住人口管理模式

(十五)深化暂住人口证件管理制度改革。

逐步减少各类暂住证的

类别,提升暂住证的信息含量,增加暂住证的使用功能,切实提高暂

住证的人口管理和服务效能,加快研究在我市实施居住证管理制度的

可行性,待时机成熟即逐步推行,实现以居住证取代暂住证。

(十六)明确对暂住和流动人口的管理重点。

针对职业、住所、来

深时间和流动性的不同,将在深暂住人口分为不同类别,明确管理重

点。

对有固定居所和正当职业的暂住人员,其居住社区、工作单位以

提供服务为主,共同承担管理职责,并纳入社区和出租屋管理;对无

稳定居所和职业的短期流动人口,要强化人口登记申报制度,重点实

施治安管理和居住管理。

(十七)完善“以房管人”措施。

全面推行出租屋租赁合同登记、治

安、安监及计生等综合管理责任制度,强化出租屋暂住人口登记和管

理制度,切实改变出租屋业主、雇用单位只收租、只用人、不管理的状

况。

在将所有出租屋纳入管理范围的基础上,按照分类指导原则,采

取各有侧重的管理手段和措施,将居住于工厂宿舍、建筑工棚、自购

屋等各类住所的来深人员全部纳入登记和管理范围。

(十八)强化社区人口日常管理的合力。

实施基层管理部门人员交

叉兼职制度、联合办公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强化社区综合协管队伍

的作用。

推广社区、警区、安全文明小区联动,警员、社区综合协管员、

物业管理员联合作业的模式。

根据各社区实际,充分发挥股份合作公

司、物业管理单位的作用,推广完善旅业式、围合式、公寓式等形式多

样的管理经验,及时掌握社区内人口异动情况,提高治安防范和管理

水平。

五、形成人口管理的多方合力

(十九)做好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

各级政府应加大投入力度,使

教育、文化、卫生、计生、体育等设施和市政公共服务设施与人口规模

及其需求相适应,并促进人口质量的全面提高。

公安、综治、劳动保障、

人口计生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实际人口增长和分布的情况,合理配置相

应的人口行政管理资源。

(二十)坚决和持续开展联合治理行动。

有关主管部门和新闻媒体

要加强对人口居住、计生、就业等政策的教育宣传工作,调动各方面

积极性,明确职责分工,加快推进城中村、旧工业区的改造,深入开展

“梳理”行动,坚决拆除违法建筑,严格规范出租屋管理,严厉打击无

照经营、制假贩假等非法经营活动,铲除非法从业人员在深生产和生

活的土壤。

(二十一)实现人口管理信息的共通共享。

加强人口预测和监测分

析,建立全市统一的人口管理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改变各部门人口信

息系统互不兼容、重复建设的局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

范统计行为,明确统计、公安、房屋租赁部门在人口统计中的职责分

工,以市统计局为主并依托其统计信息系统,认真做好人口尤其暂住

人口统计数据的采集,各相应部门予以配合。

建立既符合国家统计制

度又符合深圳实际情况的人口统计标准和信息发布制度,为人口管理

提供及时、准确的统计数据和变动信息。

(二十二)确保人口管理经费的落实。

科学测算各部门、各类别的

人口管理经费,各人口管理部门所需经费纳入市、区两级财政预算,

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人口管理

经费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担。

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是一项长期和艰巨的任务。

各部门必须以高

度的历史责任感,树立大局观念和全局意识,依据本《意见》制定切实

可行的实施办法,切实承担起本部门的管理责任,积极配合其他部门

开展工作,努力把我市人口管理工作水平推上新的台阶。

 

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控制人口总量,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整体素质,

促进我市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深圳市关于

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户籍迁入是指非深圳户籍人员将户籍从其

他地区迁入本市。

第三条市政府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户籍迁入进行

宏观调控。

第四条户籍迁入计划根据产业政策和人口管理政策制定。

年度计划应当与本市产业结构调整及重大建设项目对人才的需

求相适应,并重点满足四大支柱产业、重大建设项目对各类人才的需

求。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市人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

定全市年度户籍迁入计划,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研究提出

暂住人口入户和市外人才迁户的政策措施,确保我市户籍迁入政策的

贯彻落实。

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制定招调工实施办法和年度职业目录,按计

划办理招调工的工作。

市人事部门负责制定人才引进办法及年度专业和岗位目录,按计

划办理接收市外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和调入干部工作。

市公安部门负责办理各类人员的入户手续。

第六条户籍迁入应当遵循以引进高素质人才为核心,以调整

人口结构为目标,以在深圳有稳定工作和居所的暂住人口优先为原则,

实行年度计划、准入条件和审核入户相结合的管理方式。

本市年入户总量应当控制在迁入年度计划之内。

第七条户籍迁入划分为技术技能迁户、投资纳税迁户和政策

性迁户三个类别。

前款所称技术技能迁户是指从我市现有暂住人口中根据年龄、工

作年限、技术技能水平等条件选招、选调入户和从市外引进应届毕业

生或其他符合入户条件的技术技能型人才,按规定办理入户。

前款所称投资纳税迁户是指在深圳投资并缴纳一定税额、符合入

户条件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个

人独资企业主、个体工商户业主及纳税达到一定数额的个人,按规定

办理入户。

前款所称政策性迁户是指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将符合政

策的人员入户深圳,包括夫妻分居、老人投靠、未成年子女随迁和复

员退伍转业军人安置等。

第八条技术技能迁户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教育部和省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并获得

学士学位以上的人员;

(二)国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获得学士学位以上的在职人员,或

获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在国外从事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2年

以上的人员;

(三)在国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归国留学人员,或在国内

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在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或学习

1年以上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

(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或获得深圳市、广东省或国家

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的项目主持人员;

(五)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人员;

(六)具有技师职业资格人员;

(七)取得深圳市高级职业资格、高中毕业以上学历、参加深圳社

会养老保险满3年以上人员;

(八)在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或在广东省、深圳

市劳动保障部门与有关行业联合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人员、受

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的文明市民、优秀保安员及先进工作(生产)者。

前款第

(一)、

(二)、(三)、(六)项人员迁户时,其年龄在45周岁

以下;第(四)项人员迁户时,其年龄在50周岁以下;第(五)项人员迁

户时,其年龄在48周岁以下;第(七)、(八)项人员迁户时,其年龄在

40周岁以下。

第九条投资纳税迁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企业,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

度内缴纳的税额累计在300万元以上;

(二)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自然

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以其

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分摊企业已缴纳的税额累计在

60万元以上;

(三)在深圳就业的个人,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依法缴纳的个

人所得税累计在24万元以上;

(四)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

年度内缴纳的税额累计在30万元以上;

前款第

(一)项的企业法定代表(负责)人,第

(二)项的个人独资企

业主、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第(三)项的纳税人,第

(四)项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连续3年以内在同一企业,一直具备与

申请事由相适应的身份资格者,迁户时其年龄在50周岁以下。

纳税

额超过以上规定纳税额一倍以上的投资者,迁户时其年龄可放宽至

55周岁。

第十条政策性迁户,实行审批入户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各类人员,凡连续在

深工作满3年,并按规定缴纳深圳市社会养老保险费者,办理迁户手

续时,其年龄界线可按进入深圳工作并参加深圳市社会养老保险时的

实际年龄计算,但其在满法定退休年龄时,必须达到深圳市社会养老

保险政策规定的按月领取养老金的缴费年限。

如属超龄调入人员,按

规定由调入单位依照超龄年限补交超龄养老保险费。

第十二条对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人员,有关部门应

当按规定做好学历、技术资格、职业资格等的核验或实测实操的考核

工作,由已办理劳动、人事立户的用人单位报相关职能部门按干部调

配、招调工有关规定审核后办理迁户及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对不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条件,属于深圳经济社

会发展急需的人才,分别由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在年度计划总量中实

行审批入户。

第十四条符合本规定第九条规定条件之一的投资纳税人员,

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入户手续。

第十五条企业或个人缴纳的各项税款必须是依法申报并已经

完税的税款,由税务、司法部门追缴入库的税款不予计算。

第十六条有关人员迁户时,除应当符合本规定规定的有关条

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

或活动的记录,并符合组织人事、劳动部门调干、招调工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各类迁户人员应当先行到下列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领取深圳市户籍迁入指标卡,然后到公安部门办理入户手续:

(一)符合技术技能迁户条件的人员,根据各自情况按规定向市、

区人事、劳动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二)投资纳税迁户人员中,属人事、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人员,

并且符合我市现行的招调工、调干条件者,应分别向市、区人事、劳动

部门申请办理;

(三)投资纳税迁户人员中不符合招调工、调干条件的,可直接向

市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入户。

到公安部门申请入户的人员,则不能享受

连续工龄待遇,其缴费年限按在本市实际缴交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计算,

未在本市缴费的工作时间不视为缴费年限;

(四)符合政策性迁户条件的人员,按不同迁户类别分别向公安、

人事、劳动、民政等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投资纳税迁户人员办理入户手续时,应当向有关部

门提交税务部门开具的完税凭证和纳税证明。

第十九条符合本规定规定条件的人员迁户时,如系农业户口,

可同时申请办理“农转非”手续;其未成年子女,可选择随父或随母迁

入。

第二十条按本规定迁入本市的人员,均应当按本市的有关规

定参加深圳市社会养老保险。

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当达到深圳

市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的满15年的缴费年限,才能享受按月领取

社会养老保险金的待遇。

第二十一条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本规定的规定和转变政府职能、

提高行政效率的原则,制定具体的办法和程序。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暂住人口证件和居住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提高暂住人口证件和居住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和《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暂住人口是指居住在本市的非深圳户籍的

人口。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暂住人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依照以证管人和以房管人相结合的原则、人口管理重

心下移与社区属地化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强化证件和居住管理,

建立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暂住人口长效管理机制。

第五条市人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研究制定全市人口管

理的方针、政策,协调解决暂住人口证件和居住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

题。

市公安部门负责全市暂住人口的户政管理和治安管理工作。

市综治部门负责协调各区、各职能部门做好出租屋暂住人口的管

理工作,协助公安部门开展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工作。

市劳动保障、人口计生、国土房产、教育、民政、统计等有关部门

按职责分工,配合做好暂住人口的证件和居住管理工作。

第六条区人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暂住人

口的日常管理,监督、指导区域内暂住人口管理服务机构及综合协管

队伍开展工作。

第七条街道人口综合管理办公室领导本辖区的社区综合管理

服务中心和社区综合协管队伍开展日常工作。

第八条社区综合管理服务中心负责代办暂住人口登记申报、

证件发放等具体事项,定期向街道、区人口办及相关部门提供暂住人

口证件与居住管理等方面的信息。

第九条暂住人员应当在本市居留满7日以前,持本人有效身

份证件到暂住地社区综合管理服务中心登记,社区综合管理服务中心

应将申报信息传输至公安机关。

暂住在宾馆、旅店、招待所的暂住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住宿

登记。

暂住地址变更的暂住人员应当在变更后3日内向现暂住地的社

区综合管理服务中心重新申报暂住户口登记。

第十条拟在本市居留两个月以上的暂住人员,应当在申报暂

住户口登记的同时,申办暂住证。

办理暂住证应当依法提交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暂住证名称为深圳市暂住证,有效期限最长为两年,

但不得超过持证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有效期限。

暂住证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核定。

第十二条暂住证是持证人在本市合法居住的证明。

暂住证一

人一证,持有人在深期间享有下列权益:

(一)按规定申请子女就近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二)申请参加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职业资格考试、登

记;

(三)参加各类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学习、职业技能培训和国

家职业资格的鉴定;

(四)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基本项目的技术服务和卫生

防疫服务;

(五)参加市劳动模范、文明市民等光荣称号的评选;

(六)向有关部门申报科技成果并获认定、奖励及资助;

(七)按规定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和办理机动车入户手续;

(八)在暂住证有效期限内可凭暂住证进入特区,不需再办理边防

证。

第十三条暂住证的申请由社区综合管理服务中心统一受理并

将申请信息传输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核准并制证。

申请人凭申请回

执到社区综合管理服务中心领取暂住证。

第十四条持证人在暂住证有效期满后要求继续暂住的,应当

在有效期届满前15个工作日内到现暂住地社区综合管理服务中心办

理换证手续。

遗失暂住证,持证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到现暂住地社区综合管

理服务中心申请补办。

第十五条符合办理深圳市人才居住证的暂住人员,按《关于印

发深圳市办理人才居住证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02〕4号)执行。

港、澳、台同胞和外国人在深暂住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

行。

第十六条暂住人员在深期间应携带暂住证件,接受公安部门

的查验。

对不能出示暂住户口登记或暂住证的暂住人员,工商、劳动

保障、人口计生、教育等部门依法不得办理营业执照、劳动用工、计划

生育证明、子女入学等手续。

第十七条居住于出租屋的暂住人员,应由出租人在暂住人员

入住后3日内带领暂住人员到所在地社区综合管理服务中心申报暂

住户口,并办理暂住证。

出租人、承租人的租住责任按公安部、广东省

和深圳市房屋租赁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暂住于本市户籍居民家中的暂住人员,由本人携带

户主户口本到暂住地社区管理服务中心申领暂住证,其管理责任由户

主承担。

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内部或工地、工厂和水上船舶

的暂住人员,由单位或雇主将暂住人员登记造册,到暂住地社区管理

服务中心申领暂住证。

单位或雇主应及时向街道办事处或社区人口管

理机构通报暂住人员变动情况,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在我市购买自有产权房屋的暂住人员,本人携带有效购房证明及

身份证到暂住地社区综合管理服务中心申领暂住证,其管理责任由社

区人口管理机构、物业管理单位承担。

对生活无着流浪乞讨的、无暂住居所的暂住人员的管理,按国务

院有关救助条例执行。

第十九条对拒不申报暂住户口、不办理暂住证的暂住人员,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向其继续出租、出借房屋或提供生产经营场地,

不得雇用未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暂住证的暂住人员。

第二十条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出租屋管理员、计划生育协管

员、助理统计员等人口辅助管理人员整合为社区综合协管员,归区人

口办或由区人口办授权街道人口办管理。

社区综合协管员承担有关职

能部门的人口协管任务,开展维护社会治安、房屋租赁、计划生育、人

口信息采集等管理事务。

社区综合协管员经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市、区人口

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培训及工作证件的发放工作。

社区综合协管员在全市范围内统一着装、标识。

社区综合协管员的配置规模,参照本辖区的暂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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