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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问题解答

 

第四部分国际税收

605、对外支付软件的版权费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606、香港在内地银行利息收入,代扣代缴所得税,税率是多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七条第五款规定:

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十一条规定:

利息

一、发生于一方而支付给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该另一方征税。

二、然而,这些利息也可以在该利息发生的一方,按照该一方的法律征税。

但是,如果利息受益所有人是另一方的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7%.双方主管当局应协商确定实施限制税率的方式。

三、虽有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发生于一方而为另一方政府或由双方主管当局认同的机构取得的利息,应在该一方免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第七条规定:

非居民需要享受以下税收协定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或者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

(一)税收协定股息条款;

(二)税收协定利息条款;(三)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四)税收协定财产收益条款。

607、中国企业派员工到西班牙接受培训,向国外支付培训费,如何办理支付手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22号)第三条规定:

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前,应当分别向主管国税机关和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证明》。

第四条规定:

境内机构和个人在申请办理《税务证明》时,应当首先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在取得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税务证明》后,再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

第五条规定:

境内机构和个人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时,应当填写《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并附送下列资料:

(一)合同、协议或其他能证明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资料(复印件);

(二)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文书(复印件);

(三)完税证明或批准免税文件(复印件);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608、企业接受外国公司提供建筑等方面的设计,人员都没有来华,是否要交预提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涉及企业所得税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界定境内劳务,涉及营业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条例的规定界定境内劳务。

凡构成企业所得税或营业税的纳税人,均应按照19号令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609、企业要往境外(香港)支付股息、红利,是否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税率是多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七条第五款规定:

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十一条规定:

利息

一、发生于一方而支付给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该另一方征税。

二、然而,这些利息也可以在该利息发生的一方,按照该一方的法律征税。

但是,如果利息受益所有人是另一方的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7%.双方主管当局应协商确定实施限制税率的方式。

三、虽有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发生于一方而为另一方政府或由双方主管当局认同的机构取得的利息,应在该一方免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第七条规定:

非居民需要享受以下税收协定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或者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

(一)税收协定股息条款;

(二)税收协定利息条款;(三)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四)税收协定财产收益条款。

610、向西班牙金融机构支付的贷款利息是否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

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六条规定:

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第

(二)项所称国际金融组织,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欧洲投资银行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国际金融组织;所称优惠贷款,是指低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水平的贷款。

611、关于税收协定(内地和香港)7%税率(特许权使用费)在哪个文件里规定?

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然而,这些特许权使用费也可以在其发生的一方,按照该一方的法律征税。

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7%.双方主管当局应协商确定实施该限制税率的方式。

612、支付给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息、红利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四条规定:

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613、国外企业为境内企业提供劳务开拓国外市场,支付给境外企业的佣金是否代扣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

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614、日本公司对国内企业进口的该公司的设备进行工程服务,应按照多少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

“常设机构”一语特别包括:

(一)管理场所;

(二)分支机构;

(三)办事处;

(四)工厂;

(五)作业场所;

(六)矿场、油井或气井、采石场或者其它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第三款规定:

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仅以连续超过六个月的为常设机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五条税务机关可按照以下标准确定非居民企业的利润率:

(一)从事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的,利润率为15%-30%;

(二)从事管理服务的,利润率为30%-50%;

(三)从事其他劳务或劳务以外经营活动的,利润率不低于15%。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非居民企业的实际利润率明显高于上述标准的,可以按照比上述标准更高的利润率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条非居民企业与中国居民企业签订机器设备或货物销售合同,同时提供设备安装、装配、技术培训、指导、监督服务等劳务,其销售货物合同中未列明提供上述劳务服务收费金额,或者计价不合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相同或相近业务的计价标准核定劳务收入。

无参照标准的,以不低于销售货物合同总价款的10%为原则,确定非居民企业的劳务收入。

615、企业对外支付关税是否需要开具税务证明?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第一条规定: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下列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资本项目外汇资金,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

第四条规定:

境内机构或个人对外支付下列项目,无须办理和提交《税务证明》:

(一)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

(二)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所垫付的工程款;

(三)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

(四)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

(五)境内运输企业在境外从事运输业务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

(六)境内个人境外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616、对外支付证明怎么开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22号)第五条规定:

境内机构和个人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时,应当填写《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并附送下列资料:

(一)合同、协议或其他能证明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资料(复印件);

(二)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文书(复印件);

(三)完税证明或批准免税文件(复印件);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境内机构和个人已将上述资料报送过主管税务机关的,申请对外支付时不再重复报送。

617、从德国进口设备,外方负责安装,支付安装费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9号令<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项目的,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并在工程项目完工或劳务合同履行完毕后结清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第五条第三款规定:

“常设机构”一语还包括:

(一)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但这种工地、工程或活动以连续为期六个月以上的为限;

(二)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雇员或者其他人员,在缔约国另一方为同一个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提供的劳务,包括咨询劳务,仅以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的为限。

618、支付给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利息是否需要缴纳预提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六条规定:

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第

(二)项所称国际金融组织,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欧洲投资银行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国际金融组织;所称优惠贷款,是指低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水平的贷款。

619、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用2008年的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交企业所得税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四条规定:

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用2008年以后实现的企业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其中属于外国投资者部分,应视同股息分配,征收企业所得税。

620、企业将2006年的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四条规定:

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621、企业从新加坡购进了机器设备,并附带软件。

该软件所有权不归企业,企业单独支付软件使用费。

同时,企业为软件每年支付一部分维护费,用于软件升级等。

企业是否需要代扣代缴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章源泉扣缴第一百零三条规定:

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对非居民企业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的,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所称收入全额,是指非居民企业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07号)第五条规定:

在转让或许可专有技术使用权过程中如技术许可方派人员为该项技术的使用提供有关支持、指导等服务并收取服务费,无论是单独收取还是包括在技术价款中,均应视为特许权使用费,适用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

但如上述人员的服务已构成常设机构,则对服务部分的所得应适用税收协定营业利润条款的规定。

如果纳税人不能准确计算应归属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则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收协定常设机构利润归属原则予以确定。

622、境内房地产公司给境外公司支付的设计费还用预提所得税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623、单位出口货物,发生了故障让外国公司修理,单位要给外国公司支付修理费,如何办理税务证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22号)第四条规定:

境内机构和个人在申请办理《税务证明》时,应当首先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在取得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税务证明》后,再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

第五条规定:

境内机构和个人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时,应当填写《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并附送下列资料:

(一)合同、协议或其他能证明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资料(复印件);

(二)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文书(复印件);

(三)完税证明或批准免税文件(复印件);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境内机构和个人已将上述资料报送过主管税务机关的,申请对外支付时不再重复报送。

624、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特许权使用费能否扣除营业税缴纳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625、中国与韩国的税收协定中有无规定股息红利等的税率为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韩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的通知》第十条第一款规定:

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第二款规定:

然而,这些股息也可以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缔约国,按照该缔约国法律征税。

但是,如果收款人是股息受益所有人,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

(一)如果受益所有人是直接拥有该支付股息公司至少百分之二十五资本的公司(合伙企业除外),为该股息总额的百分之五;

(二)在其它情况下,为该股息总额的百分之十。

本款规定,不应影响对该公司支付股息前的利润所征收的公司利润税。

626、境外人员(美国)来境内演出不满一个月是否免征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缔约国一方居民的个人由于专业性劳务或者其它独立性活动取得的所得,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除非该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为从事上述活动的目的设有经常使用的固定基地,或者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有关历年中连续或累计停留超过183天。

如果该居民拥有上述固定基地或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连续或累计停留上述日期,其所得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但仅限归属于该固定基地的所得,或者在该缔约国另一方上述连续或累计期间取得的所得。

  

第二款规定:

“专业性劳务”一语特别包括独立的科学、文学、艺术、教育或教学活动,以及医师、律师、工程师、建筑师、牙医师和会计师的独立活动。

627、外国企业与邯郸公司合作,为其提供培训,从邯钢取得的收入如何缴纳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第三十八条规定:

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第三十九条规定:

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628、企业投资埃及一家公司取得的税后利润是否需要缴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第二十四条规定:

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629、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另一家外国企业,应由谁代扣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第十五条规定:

股权转让交易双方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应协助税务机关向非居民企业征缴税款。

630、纳税人为日本独资企业,该日资公司的欧洲分公司派来两人来企业任职。

这两人的工资由

企业汇至欧洲分公司,这部分工资款是否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境外机构派遣人员到境内机构任职,如提供咨询、管理等劳务服务,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就其劳务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境内机构向境外机构支付代垫的工资还可能涉及个人所得税,如果两国间有税收协定,境外机构在华构成常设机构时,由该常设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应在华缴纳个人所得税;另外,这些人员在华停留超过183天,也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上述工资的偿还属于汇发〔2008〕64号和国税发〔2008〕122号的规定需要开具税务证明的范畴。

631、向境外(香港)支付担保费,是否应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

税率是多少,是否有减免税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章源泉扣缴第一百零三条规定:

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对非居民企业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的,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所称收入全额,是指非居民企业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内地和香港避免双重征税安排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国税函[2006]884号)第十一条规定:

然而,这些利息也可以在该利息发生的一方,按照该一方的法律征税。

但是,如果利息受益所有人是另一方的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7%.双方主管当局应协商确定实施限制税率的方式。

632、关于中韩税收协定中,第十一条第三点中,免税具体指那些银行?

符合免税的条件,申请时,需要哪些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韩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有关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函发[1994]687号)第三条:

关于第十一条利息根据协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利息征收预提税的限制税率为10%。

根据该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给对方国家政府、地方当局、中央银行或行使政府职能的金融机构的利息,收入来源国应免予征税。

双方主管当局经协商,已在谅解被忘录中确认,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为我国行使政府职能的金融机构,其从韩国取得的利息,韩国将免予征收利息预提所得税。

韩国银行、韩国产业银行、韩国进出口银行为韩国行使政府职能的金融机构,其从我国取得的利息,我国将免征利息预提所得税。

根据《办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操作指南》规定:

纳税人可在相关贷款协议、合同签署后向利息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免税,应提供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2份

(2)贷款方所在国税务主管当局出具的该贷款方属于政府拥有的金融机构或其他机构的证明及准确翻译的中文译本(限于税收协定仅原则规定缔约国对方中央银行、政府拥有的金融机构或其他机构从我国取得的利息应在我国免征预提所得税的情况)

(3)贷款方委托代理人申请免征所得税的委托书及准确翻译的中文译本

(4)有关贷款合同副本原件、复印件及准确翻译的中文译本。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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