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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翼支付业务协议书模板

关于翼支付业务协议书模板

篇一:

翼支付协议

甲方: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分公司

乙方: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抚州销售分公司

鉴于:

(1)乙方希望受理甲方用户使用翼支付业务;

(2成为甲方特约商户,通过与甲方系统连接的POS

1、受理翼支付业务

1.1、本协议内提及的翼支付业务包括?

?

□离线支付□其他。

1.2、

1.3、0.15元/升优惠,代买品、

1.4、

2、2.1

(3)向乙方提供账款、手续费及商户交易手续费清算数据及报表;

(4)向乙方提供POS机两台及其配件两套,收取押金零元/台,押金于合同结束后退还乙方;

(5)对乙方进行定期回访或委托专业化服务公司进行定期回访,对乙方收银员进行业务培训,对安

放的POS机具进行维护、保养;

(6)配合乙方做好账款清结算处理工作及账款差错处理工作;

(7)对发生的交易差错或需调整的账务,自乙方向甲方提出并经查实后,配合乙方及时做相关处理;

(8)有权对收单业务的全过程进行风险监控和管理;

(9)有权对乙方进行业务监督和检查指导。

(10)指定接口人协助乙方做好相关投诉、差错及争议处理服务2.2、乙方权利及义务:

(1)

(2)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摆放或张贴翼支付受理标识;

(3

(4)提供必要的营业设施和安全防范设施,确保POS用,需第一时间通知甲方联系人;

(5)受不低于现金支付消费者的服务及优惠;

(6)不得将POS

(7)

(8)

(9)

(10POS机具上使用,不得在其他未经认证许可的设备上读取翼支

(12授权人员接触,严禁泄漏给第三方;包含账户及交易数据信息的所有载体在失效后应立即销毁,不得留存;

(13)保证所有入网申请资料真实有效,入网登记的任何资料如商户名称、清算账户、营业地址、经

营范围、法人代表等发生变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办理相应变更手续,否则由此产生

中电信支付规范合同0003

的相关责任及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14)为翼支付线下消费用户提供翼支付消费服务环境、正确指引用户进行翼支付消费操作,为用户

做好解释等基础服务工作,协助甲方对有争议交易的投诉、差错、争议进行处理,承担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交易资金损失;

(15)对POS担赔偿责任,POS机人为损坏或遗失赔偿两千元/台,/台,其他配件人为损坏或遗失赔偿壹佰元/台;

(16)乙方因电话故障或经营场所变更等原因须变更POS受理翼支付业务需要、用翼支付POS方提出申请,由甲方书面审批同意;

(17)不得擅自改造POS自行承担;

(18

3、账务处理和清结算

3.115日前结算上月

15日至次月3.20.15元每升的加油卡,用于满足合同1.3条款。

户购买的汽油升数,从甲方办理的加油卡中扣除购买汽油款项。

3.4、每月15日甲方应派对账人员和乙方人员核对上月15日至次月14日的油款,核对原则为设定

对账周期内翼支付用户购买汽油的总升数T,则翼支付pos消费金额=甲方卡消费金额-0.15*T。

3.5、乙方对账务处理有疑问的,可向甲方提出,甲方配合核对。

3.6、乙方指定账户:

中电信支付规范合同0003

账户名称: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抚州销售公司

开户行:

抚州市工行文昌支行

银行账号:

151********00035811

乙方若要变更上述结算账户信息,需提前3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3.7、翼支付用户到乙方使用翼支付账户消费,乙方应向客户开具相应金额的发票;

3.8、甲方无需提供发票。

4、商户风险信息使用条款

在正常业务范围内,乙方同意甲方使用其风险信息(5、本协议不涉及事项

6、违约责任

6.1、

6.2、乙POS机、专用单据,并有权决定是否终止本合约的履行:

(1)长期不使用

(2

(3POS机具正常使用或甲方正常经营的。

POS机具设备。

(1)虚假申请:

以虚假资料或冒用其它商户的资料向甲方申请为特约商户;

(2)商户默许、纵容、与不法分子共谋或发现后不制止不法分子在POS机具上装载仪器,盗录翼支

付用户账户信息;

(3)泄露账户及交易信息:

商户违反保密条款,将翼支付用户账户资料及交易数据信息泄漏给本协

中电信支付规范合同0003

议约定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使用;

(4)套现:

商户与翼支付用户或其它第三方勾结,或商户自身以虚拟交易套取现金;

(5)洗单:

商户将其它未签约商户的交易在本商户的POS机或压印机上刷卡或压卡,假冒本店交易

与甲方结算;

(6)恶意倒闭:

商户接受翼支付用户的预付款后故意破产,使甲方承担退单损失;

(7)虚假交易:

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商户利用用户账户编造虚假交易;

(8)名义经营范围与实际情况不符;

(9)POS违规移机:

商户未经甲方许可,擅自将POS,或与原始自行调换POS机具;使用固定POS

(10)已被其它卡组织认定为“高风险商户”;

(11

(12机构查处;

(13

7.2、20天书面通知对7.1所列情形7.3将经营场所及宣传品上所有翼支付受理标识清除。

7.4、自协议解除之日起,若因乙方未能及时地将翼支付受理标识清除,其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7.5、自协议解除之日起,24个月以内,甲方对协议终止前的交易仍有查询及追索权,法律另有规定

篇二:

特约商户受理翼支付业务协议书-两方版(中电信支付规范合同20130006)

甲方:

乙方(特约商户):

鉴于:

(1)乙方希望受理顾客的翼支付业务;

(2)甲方同意作为收单机构,将乙方作为其特约商户,为乙方受理翼支付业务提供配套支持服务;

(3)甲方作为翼支付业务运营机构,同意直接接入第三方专业化服务公司安置在乙方的POS终端。

为了促进翼支付业务的发展,为广大翼支付用户提供高效、快捷方便的优质服务,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相关管理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乙方自愿成为甲方特约商户,通过与甲方系统连接的POS终端实现受理翼支付业务达成协议如下:

一、定义

(一)POS机具:

特指非接触式POS终端,可受理以非接触方式进行数据交互的含有翼支付账户信息的介质,协议中此类介质特指中国电信RFIDUIM卡。

(二)翼支付特约受理商户:

是指已与甲方签订合作协议同意受理翼支付业务的合法经营的个体户和企事业单位。

二、业务受理条款

1、受理翼支付业务

1.1本协议适用于乙方的顾客以POS方式支付产品或服务费用的交易。

1.2乙方在接受翼支付用户消费时,应提供折扣优惠。

1.3乙方必须开设资金结算账户。

2、权利及义务

2.1甲方作为提供翼支付业务的运营机构,其在本协议中的权利及义务:

(1)遵守国家机关制定的第三方支付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2)向乙方做好投诉、差错及争议处理服务;

(3)向乙方提供账款、手续费及商户交易手续费清算数据及报表;

(4)向乙方提供甲方自有的POS机及其配件,应收取押金,押金于合同结束后无息退还乙方;

(5)委托专业化服务公司对乙方进行定期回访,对乙方收银员进行业务培训,对安放的POS机具进行维护、保养;

(6)对发生的交易差错或需调整的账务,自乙方向甲方提出并经查实后,及时为乙方做相关处理;

(7)有权对收单业务的全过程进行风险监控和管理;

(8)有权对乙方进行业务监督和检查指导。

2.2、乙方权利及义务:

(1)遵守国家机关制定的第三方支付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接受甲方的业务监督和检查指导;

(2)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摆放或张贴翼支付受理标识,接受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乙方日常管理及巡检等工作;

(3)组织收银员及财务人员参加甲方或甲方委托的专业化服务公司举办的翼

支付受理操作培训;

(4)提供必要的营业设施和安全防范设施,确保POS机的正常使用;

(5)按甲方业务受理要求受理翼支付业务,且不得无故拒绝用户的翼支付消费,保证翼支付用户享受不低于现金支付消费者的服务及优惠;

(6)不得将POS机具、签购单、签购结算单、翼支付标识牌等物品用于受理本协议许可范围以外的用途,也不得给本协议许可范围以外的第三方使用;

(7)未经甲方书面允许,不得将受理的翼支付业务委托或转让给第三方;

(8)不得将其他商户或个人的交易假冒本商户交易与甲方清算,保证交易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9)必须在T+3个工作日内响应甲方的调单要求,协助甲方做好对异常交易和交易纠纷的调查取证及投诉处理的有关工作,并必须执行甲方对此提出的处理意见;

(10)受理翼支付时只能将翼支付卡在POS机具上使用,不得在其他未经认证许可的设备上读取翼支付卡信息;

(11)不得以任何方式保存翼支付账户信息及个人密码;

(12)必须确保业务处理程序的安全,应将签购单等存有账号信息的介质保存在安全领域,只允许经授权人员接触,严禁泄漏给第三方;包含账户及交易数据信息的所有载体在失效后应立即销毁,不得留存;

(13)保证所有入网申请资料真实有效,入网登记的任何资料如商户名称、清算账户、营业地址、经营范围、法人代表等发生变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办理相应变更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及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14)为翼支付线下消费用户提供翼支付消费服务环境、正确指引用户进行

翼支付消费操作,为用户做好解释等基础服务工作,协助甲方对有争议交易的投诉、差错、争议进行处理,承担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交易资金损失;

(15)对甲方提供的POS终端机具应尽妥善保管之义务,如有人为损坏或遗失,应对由此产生的相关风险损失向POS终端机具提供方承担赔偿责任,机具赔偿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机具赔偿金额=机价*(1-已使用月数/60)元(注:

赔偿金额最多不高于机价,最少不低于RMB600元)

(16)乙方因电话故障或经营场所变更等原因须变更POS接入电话的或改变装机地点的,应提前向甲方主动报告,由甲方协助乙方变更装机地址;在未经甲方书面许可的情况下,乙方不得以不同门店受理翼支付业务需要、用翼支付POS上门收款等为理由擅自移机,确有正常经营需要的应向甲方提出申请,由甲方书面审批同意;

(17)不得擅自改造POS机具,不得非法截留和保存用户信息,否则造成的一切责任及损失皆由乙方自行承担;

(18)严格依照本协议约定条件受理翼支付业务,承担因自身过错造成的用户和甲方损失。

3、账务处理和清结算

3.1每日交易完成后(以甲方的结账日为准),由甲方根据当天交易的记录内容,在下一个结算日将乙方应得款项划给乙方账户;甲乙双方约定的结算周期为第种方式:

(1)每日结;

(2)每周结;(3)每月结。

乙方指定结算账户:

账户名称:

开户行:

银行账号:

开户行联行号:

付款摘要(最多为8个汉字):

乙方若要变更上述结算账户信息,需提前3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提供相关证明。

3.2协议指定的结算日为每个结算周期后的第1个工作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结算上一周期的成功交易资金,交易的具体结算日期以甲方系统的规定为准;遇国家规定节假日结算日期顺延,结算金额合并结算。

3.3乙方如对甲方的POS业务账务处理有疑问,可向甲方提出询问,或填写申述单送报甲方。

3.4乙方的应得款项,系指每个结算周期内,翼支付用户通过安置在乙方的POS机进行消费支付的总交易金额减去乙方应支付的总手续费金额;

手续费系指对于每笔翼支付消费,乙方根据下述翼支付线下特约商户手续费标准而向甲方支付的服务费用。

总手续费金额是指每个结算周期内,甲方应收取手续费的总和。

篇三:

翼支付联盟商户联合营销协议-范本

协议编号:

甲方:

翼支付

地址:

负责人:

乙方:

(商户)

地址:

负责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在平等互利、共同发展、诚实守信的原则下,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现就中国电信特约联盟商家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作事项

1.1中国电信会员回馈服务和翼支付业务是由中国电信集团(以下简称甲方)联合有实力、有影响力的众多商家(以下简称联盟商家乙方)共同开展,旨在充分发挥电信集团和联盟商家双方在各自领域的资源优势,为客户提供优质优惠服务,达到双方互利互惠、共同拓展市场的目标。

1.2甲方确定乙方为电信联盟商家,为电信天翼客户进行翼支付业务消费的合作商家。

乙方承诺按本协议约定在范围内分店为甲方指定的会员客户及翼支付业务客户提供消费商品或服务。

1.3甲方负责跟乙方进行合作洽谈和后续乙方的咨询和投诉的处理,并负责合作项目中的相应监督和管理。

1.4按结算周期甲乙双方根据会员使用翼支付业务消费情况进行结算。

1.5甲方会员使用翼支付消费乙方商品或服务时,翼支付个人账户按实际消费进行扣减。

1.6甲乙双方可共同协商策划和组织活动,共同进行双方产品和服务的推广,各项活动的开展以正式函告的方式确认。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2.1甲方负责会员及翼支付用户的日常管理工作。

2.2甲方负责翼支付管理系统的建立、管理和维护。

2.3甲方负责根据本协议附件中确定的优惠服务内容以及其他乙方提供的信息资料制作消费指南,并负责通知、发放至各会员,引导会员到乙方进行消费。

2.4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随意变更乙方提供的相关企业信息资料。

2.5甲方应在每月30日前与乙方进行翼支付业务消费的结算,并根据对帐凭证支付相应款项。

2.6甲方愿利用自身优势和资源,通过报纸、电视、网站、黄页、短信等各种广告宣传和媒体推介的机会,积极为乙方进行宣传,协助乙方进行产品和服务的推广,引导会员到乙方进行翼支付业务消费。

2.7甲方负责制作统一的“联盟商家”铭牌、桌牌以及其他宣传资料或物品提供乙方使用。

2.8甲方负责在乙方营业点安装POS机,用于翼支付业务消费和结算;如有需要,甲方负责在乙方营业点安装二维码终端,用于会员信息及消费验证。

2.9甲方负责POS机和二维码终端的维护、修障工作,确保商家POS机和二维码终端的正常运作。

2.10甲方负责对乙方工作人员进行如何使用POS机和二维码终端的培训。

2.11甲方应本着客观原则,依据双方确定的协议条款,有权对乙方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并通知乙方及时调整。

同时,为保障消费者权益,甲方可以将检查情况及时通过报纸、网站等方式进行公布。

2.12甲方银行账户信息:

公司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开户帐号:

2201020129221188753

开户银行:

工商银行望海楼支行

开户行联行号:

102641000090

注:

应按甲方的要求填写转账单“备注栏”的信息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3.1乙方应按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客户或会员,提供翼支付业务消费服务,确保甲方客户或会员在乙方正常进行翼支付业务消费。

3.2乙方应具有相对公开和稳定的价格体系,所有价格须明码标价;乙方应保证其产品和服务质量,并对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质量负责,如因乙方产品或服务质量问题以及价格争议引起用户不满或投诉,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3.3在合作期内,乙方应遵守本协议的相关规章制度,接受甲方监督和管理,若出现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

3.4乙方应妥善保管POS机、操作卡和二维码终端,并按照《pos终端使用

3.5乙方可登陆网站查询翼支付业务消费明细,并进行结算操作。

乙方应妥善保管帐号和密码,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3.6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或甲方委托的公司,在商家营业场所内宣传翼支付业务以及相关优惠活动,并保证对甲方用户提供优先、优质和优惠服务。

3.7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提供的横幅、展架等宣传物料三天内在营业场所明显位臵安装放臵并妥善保管。

3.8乙方在协议签订一周内向甲方提供本企业相关宣传信息,以便甲方对乙方进行公开宣传。

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宣传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如因该宣传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引发法律纠纷,则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3.9乙方有义务将自己的营业场所向甲方客户开放,遇到甲方客户的咨询和投诉时需要耐心讲解。

3.10在合作期内,甲方客户凭翼支付业务消费乙方相应的商品或服务,并通过甲方提供的专用POS机扣除相应的金额,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相应金额款项。

翼支付业务结算周期为每个自然月。

3.11乙方相关银行信息: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开户行联行号:

(如果是法人代表的个人帐户,则需要附上单位的委托证明、营业执照复件盖章、法人身份证复件盖章)

第四条甲乙双方结算方式

4.1甲方会员通过翼支付账户在乙方进行优惠消费,乙方承诺根据约定结算价、结算周期与甲方进行结算。

具体价格体系如下:

4.3甲方向乙方支付货款押金,金额为1万元(¥10000.00元)。

乙方为甲方开具押金收据,协议到期后甲方凭该押金收据,由乙方在5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电影票款押金至甲方指定账户。

4.4甲乙双方应在每月30日前进行翼支付业务的结算。

甲方将翼支付业务结算的款项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乙方。

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需按应付未付款的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达20日的,乙方除有权要求甲方承担前述违约责任外,同时有权解除本协议。

第五条保密条款

本协议甲乙双方向对方保证:

合作的任何一方及其相关合作伙伴因本协议履行而获得或知悉的对方的任何资料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推广计划、销售额、产品成本、客户和供应商资料等)均视为保密信息,应当承担严格保密义务。

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可将上述保密信息以任何方式透露给第三方或用于本协议以外的其他事项和目的。

若违反该保密义务,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由此给守约方带来的一切直接及间接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为获得该项赔偿而支付参与诉讼程序所引起的一切费用)。

第六条知识产权

6.1本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将各自负责制作和提供活动宣传资料。

所有宣传资料的所有权和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归属提供方,未经提供方书面同意,另一方(使用方)不得将其该宣传资料用于本协议以外的其他事项,上述宣传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电视广告、平面广告、户外广告、广播广告、海报、传单、店内宣传品、网络广告、网站内容、短信广告等。

6.2甲乙双方保证其所提供的宣传资料内容合法,未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因宣传资料侵犯第三方合法权利造成使用方的任何损失,将由

提供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包括参与诉讼程序所引起的一切费用费)。

第七条不可抗力

7.1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是指本协议各方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它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不能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

7.2本协议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义务时,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的5日内通知另一方,并向另一方提供由有关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

7.3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协议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4如果因不可抗力的影响致使本协议终止履行30日或30日以上时,一方有权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或终止本协议,并书面通知另一方。

第八条协议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九条协议的变更与解除

9.1本协议的解除,应由一方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本协议解除。

9.2甲方有权对违反协议或被投诉并经消费者协会认定为违反法律法规或违背商业道德的商家单方终止本协议。

9.3协议解除前,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款项支付义务,同时,甲方收回POS机和其他宣传物料等。

9.4为保障消费者权益,从协议解除前一周开始,甲方有权通过报纸、网站、短信等任一种或多种方式通知所有会员解除协议的商家名称和解除原因。

第十条违约责任

10.1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个条款均被视为违约。

任何一方在收到对方的具体说明违约的书面通知后,如确认违约行为的实际存在,则应在15日内对违约行为予以纠正并书面通知对方,如认为违约行为不存在,则应在15日内向对方提出书面异议或说明,在此情况下,甲、乙双方可以就此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按本协议争议条款解决,违约方应赔偿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10.2由于任何一方违约引起的一切纠纷,均由该方承担一切责任。

若对方因该方(指违约方)违约向第三方承担责任的,对方有权要求该方(指违约方)赔偿其由此遭受的一切直接与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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